如何区分故意与过失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之应试小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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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故意与过失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之应试小窍门

2010-04-20 09:47

司法考试刑法第五章“有责性”中的知识点年年必考是重点,考出来无一例外有争议是难点。

培训老师也是苦口婆心的讲,其实拿出一道具有难度的真题,答案公布之前培训老师也不敢叫板。

自编了俩个小窍门,不可能肯定灵,有缘的同路中人共饷。

难点

1、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教材和所有培训老师无一例外的长篇累牍,解释那个让人一头雾水的公式:

明知结果会发生+放任=间接故意

预见结果会发生+轻信=过于自信的过失

QQ群里我也看见一个司考多年未过的甲给另一个司考多年未过的乙讲解二者的区别,废了个牛劲也没讲明白,于是即将司考多年未过的我重新编了一个公式,立竿见影:

抓起来时心里嘀咕:

“操,老子认了!”=间接故意

抓起来时口中大喊:

“操,老子倒霉!”=过于自信的过失

验证这个公式,起码不比教材上的公式准确率低。

难点

2、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此二者如果不区分,在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具体和法定俩个学说得出的结论是不一致的。

冥思苦想了好多天,这里有区别么?我的答案是没有。

看09年教材P43:行为人欲杀甲黑暗里误将乙当甲杀害——对象错误。

还是09教材P44:行为人射击甲瞄错了击中了使乙死亡——打击错误。

这他妈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好,我是外行人你们是行家看一道题:

某人与甲有仇,将汽车炸弹安置在甲的车里,车钥匙一动即可以引爆,欲炸死第二天开此车的甲,谁知第二天甲没有上班,炸死了开车去买菜的某甲的妻子,问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很多刑法学家的观点:

炸错了人属对象错误;

xx出题人xx观点:

错炸了人属打击错误。

要我说:

一群神经病。

罗里罗唆的可问题还是要解决,看了看历年真题总结个窍门:

凡题干中直接说“杀”“抢劫”“盗窃”的一概以对象错误论处。

凡题干中有描述“刀劈”“斧砍”“瞄准”“炸”的一概以打击错误论处。

重点罪名强奸罪怎么办?司法考试不会很龌龊,不会有“瞄”准了甲女而“击”中了乙女的具体描写,实践中也很难“瞄”错了,所以按照我的窍门强奸罪司法考试中一定是对象错误,不会是打击错误。

OK,这是我的窍门。

思考在我。xx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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