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
这种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和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和未遂,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存在误解。
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根据刑法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犯罪。
例如,行为人把自己的通奸、小偷小摸等行为误认为是犯罪。
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行为根据刑法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不犯罪。
例如,行为人与13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误认为只要不是强奸就不构成犯罪。
通说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但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因不懂法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这种情况一般只发生在法定犯领域中。
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的罪名和应处以的刑罚存在错误的认识。
例如,行为人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依照刑法应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构成盗窃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处罚,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之,在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中,判断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对象的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具体又有二种情况:(1)同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所误认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即性质上是同一类。
例如,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
由于乙和丙都是人,均属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对象,因此甲无论是杀了丙或杀了乙,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不影响故意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
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
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
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公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
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又称目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
3、行为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
对刑法认识错误的理解与运用
对刑法认识错误的理解与运用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理解与运用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认识。
由于这种认识错误关系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更应该值得我们去认真对待。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原因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法律本身的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行为人对法律本身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法律本身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去实施某种行为时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这类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把无罪误认为有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并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
例如:行为人辱骂张三某天外出会被车撞死张三那天外出时正好遭遇一起交通事故而死亡行为人得知张三那天外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消息后认为自己辱骂张三的行为导致了张三死亡构成了犯罪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在法律上不影响对该行为人认定为无罪。
2.把有罪误认为无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例如:行为人盗取他人财物后刚一出门就感觉害怕和后悔就立即返回把财物又放回原处离开的行为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我国刑法把这种行为认定为是盗窃犯罪由于心理因素把已经盗取的财物又返回的行为作为了法院量刑环节处理。
刑事违法性并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对定罪量刑的误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对于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哪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例如:行为人强奸妇女后因害怕被害人告发又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人误认为只成立强奸罪事实上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这种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二、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成功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省道XX上。
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一棵大树,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并等待交警到来处理。
在等待过程中,张某某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于是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认识错误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这是他的法律认识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体现了他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的律师提出了法律认识错误的辩护意见。
律师认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向警方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这表明他对法律的认识存在错误,且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认识错误的辩护意见。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张某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四、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法律认识错误的成功案例。
以下是对此案例的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法律认识错误而触犯法律。
2. 自首情节: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自首情节是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3. 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些都是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浅谈行为人对象认识错误
浅谈行为人对象认识错误1、相关定义1.1、盗窃对象的概念及基本理论盗窃罪是一种传统的刑事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
古代《唐律疏议》称为”窃盗”,《美国刑法》规定为”偷盗罪”①’可见古今中外都将盗窃罪纳入刑法罪名中。
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权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气盗窃对象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通说认为,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就是盗窃行为人行为时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物。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公私财物应当包含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刑法》第91条和92条分别规定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盗窃对象的相关学说主要围绕何种财物属于盗窃罪规定的公私财物,因此根据盗窃对象所要求的公私财物应当具备的特征,理论上有五种不同的学说。
第一,有效说。
该种学说将公私财物的焦点锁定在该财物是否具有经济价值或效能,只有具备这一条件才属于公私财物。
第二,有形说。
该说认为盗窃罪的具体对象应当是具体存在的有形体的物品,无形物不属于盗窃罪要求的公私财物。
第三, 动产说。
物品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从这个角度来说,能够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财物应当是动产,只有动产才能够被盗窃。
第四,持有说。
这种学说从物品有否被控制的角度来说的,该说认为只有客观上被支配的物品才可以被盗窃,如果本来就无人支配, 也不存在盗窃的可能。
第五,管理说。
这种观点认为只有能够被管理的物品才能成为盗窃罪所要求的公私财物的范畴?。
结合我国对盗窃对象概念研究的相关理论学说,笔者认为上述学说具有一定合理性,都是围绕盗窃对象的核心概念即公私财物的含义和范围 6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来分析并提出各种观点,但各种观点也都具有其片面性。
有体性说排除无体物,那么对于盗用电信码号等无体物就无法划定为盗窃罪的范畴。
对有效性说而言,仅以实用主义作为理论根基,若仅从经济价值的角度判断是否属于财物,那么对于不能用经济价值衡量的财物的法律保护就很欠缺。
对象错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将非犯罪对象误认为是犯罪对象。
本文从对象错误的概念、法律性质、认定标准、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对象错误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由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误认,可能导致其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因此,研究对象错误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对象错误的概念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将非犯罪对象误认为是犯罪对象。
在刑法理论上,对象错误包括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对象错误。
三、对象错误的法律性质对象错误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对象错误属于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存在偏差。
对象错误作为一种认识错误,其本质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错误认识。
2. 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将非犯罪对象误认为是犯罪对象,但其犯罪故意、犯罪手段等犯罪构成要件仍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 对象错误可能导致法律后果的变化。
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承担较轻的法律后果,也可能承担较重的法律后果。
四、对象错误的认定标准1. 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误认。
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误认是其核心特征。
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没有误认,则不属于对象错误。
2. 行为人的误认具有严重性。
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误认应当具有严重性,即误认对犯罪构成要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3. 行为人对误认有认识。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误认有明确的认识,即其误认是基于自己的主观判断。
五、对象错误的法律后果1. 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构成犯罪,但可能承担较轻的法律后果。
2. 对象错误可能导致法律后果的变化。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重处罚。
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误认具有严重性,且对犯罪构成要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可能从重处罚。
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种错误可能会对法律的适用和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影响,以及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类型1.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
2.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对象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攻击的对象是无辜的,但实际上是犯罪分子。
3. 对行为结果的认识错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实际上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失。
4. 对行为原因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原因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原因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1. 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1)影响定罪在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情况下,如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能对其定罪。
但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性质与犯罪嫌疑人所认识的不符,则应按实际情况定罪。
(2)影响量刑在犯罪嫌疑人对行为结果的认识错误情况下,如果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应适当调整量刑。
2. 对受害人的影响(1)影响赔偿在犯罪嫌疑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情况下,如果其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影响心理创伤犯罪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导致受害人对其产生误解,从而给受害人带来心理创伤。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采取措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影响案件审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偏差,影响司法公正。
为此,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向对象认错的3000字检讨书
向对象认错的3000字检讨书
亲爱的XX:您好!
在此向您诚挚地道歉,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后果。
很抱歉在过去的时间里,我的言行给您带来了不愉快和困扰。
我深知我错了,这段时间我一直在反思自己的行为,我决定写这篇检讨书,向您表达最真诚的歉意。
我在与您相处的时间里,不仅言行不恰当,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给您带来了很多不愉快的经历。
我经常无意中说出伤害您的话,长时间的不当言行让您对我产生了不满和抵触。
我现在深感悔恨,我真心地希望您能够原谅我,让我们重新开始。
我很清楚自己的错误在哪里,我太过自以为是,没有认真去听取您的意见和建议,我总是觉得自己是正确的,但这种想法完全是错误的。
我应该学会尊重您的意见和看法,认真倾听您的声音,努力与您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另外,我也意识到我的行为不够成熟,经常做出不负责任的决定,没有认真考虑您的感受和利益。
我深感愧疚和内疚,我知道我的行为给您带来了很多麻烦和困扰。
我深深地检讨自己的不足,我会尽力改正自己的错误,做一个负责任的人。
我非常感谢您给我机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会好好反思,认真对待自己的言行,努力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我也非常感激您的宽容和支持,让我重新认识自己,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我会珍惜这个机会,努力成为您认可和尊重的人。
最后,我再次向您表示最深刻的歉意,我保证不再让类似的事情发生,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此致敬礼!
XXX。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或者对与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由于刑法中认识因素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因而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也就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定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同时还可能影响到行为人所实施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从而影响定量刑。
所以,研究刑法中认识错误十分重要。
罪量刑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二、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或应当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的不正确理解,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评价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这类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假想的犯罪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本来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构成了犯罪。
也有人称为积极错误。
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该行为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不构成犯罪。
也有人称为量消极错误。
由于刑事违法性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而这种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定罪定罪量刑。
但是,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这种错误认识有合理依据,并且足以影响到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危害社会性质的评价,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三)对定罪量刑的的误认定罪量刑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由于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定罪,也不影响量刑量刑。
质与危害程度,因而既不影响定罪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认识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这类认识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就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错”在哪里?
法律知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错”在哪里?错误是什么?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其中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本文只讨论前者中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第一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对象错误的模型:危险在预定的目标上实现了,只不过行为人对身份认错了,发生了动机错误。
本质是1个行为,1个违法事实,1个危害结果。
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
那这种错误该如何认定呢?按照当前存在的两大学说,一是具体符合说,二是法定符合说。
其中具体符合说尊重案件事实,也就是实事求是,因此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本欲杀甲,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但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而法定符合说追求结果正义,因此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第二类,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打击错误模型:故意朝预定目标制造危险,但是危险流没有在预先目标身上实现,而是在实际的结果上发生了,本质是1个行为,有2个违法事实,带来了2个危害结果。
例如,行为人举枪射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
同样根据两种不同的学说的出发点结论如下:按照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一个行为两个结果的想象竞合犯。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上的后果或者事实状态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之所以要研究认识错误,主要意义在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还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即犯罪既遂与未遂。
二、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在理论上,我们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规定为犯罪。
这叫“假想的不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却认为是犯罪。
这叫“假想的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成立的罪名和量刑轻重上有误解。
无论行为人在对法律上的何种误解,因为对犯罪的构成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会发生影响,所以行为人对其行为仍应负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也无任何约束作用。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令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合。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类型(1)对象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发生错误认识。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反映了客体错误的对象错误,即表现为对象错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一种是对象错误,是犯罪客体上没有错误的对象错误。
如某人去仓库内盗窃,误将食盐当成白糖偷走,只要数额构成犯罪,不影响定罪。
还有一种是具体的对象不存在的认识错误,如误以为尸体是人而枪杀,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2)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侵犯了一种客体,而实际上是侵犯的另一种客体。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司法考试“认识错误”知识点详解(刑法部分)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是了解考试特点和掌握考点、应试⽅法的最有效途径。
看⼀看、做⼀做司考历年试题,⼀⽅⾯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法;另⼀⽅⾯测⼀测⾃⼰还有什么不⾜,予以弥补。
刑法部分的“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的重难点。
“认识错误”⼀直是考⽣们失分的⼀个重要部分。
现将“认识错误”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 “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上的事实不⼀致。
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个犯罪构成,仍然是在同⼀个犯罪构成内部进⾏解决问题,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已经超出了同⼀个犯罪构成,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讨论的问题: 1、客观上甲⼀枪打死了⼄。
(故意⽀配下的实⾏⾏为和结果出现) 2、主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法定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 具体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那个⼈”?(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那个⼈”?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地相⼀致时,才成⽴故意的既遂犯。
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法定符合说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在司法资格考试范围内,如果没有要求依据何种理论解决问题,则⼀律采取法定符合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由于对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导致损害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没有引起客体变化的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
2、打击错误 ⼜称“⽅法错误”,指⾏为⼈的攻击⾏为,由于实⾏失误⾄其所损伤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处理⽅式根据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标准,考试⽬前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致,则仍然成⽴既遂。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司法考试刑法认识错误归责原则考点讲析.doc
客体错误2、 司法考试刑法认识错误归责原则考点讲析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屮,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 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 而杀害了内。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内)不i 致 的情况。
(1) 这种情形被称为“对彖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O 又称法律性质相 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 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 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 内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屮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 彖,因此,屈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彖错误。
(3) 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内的死亡 结果承扌n •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 内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在故意犯罪过程屮,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丄 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 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屮弹倒地的声音。
后來才知实际 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 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 彖,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彖,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彖。
(1) 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 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 错误。
(2)评价或归责: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如上例,甲成立杀害其仇人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
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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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因果关系的过程有误解。不影响犯罪既 遂的成立。
具体有包括三种情况:
(1)行为人根据其意图实现的结果而实施 了行为,虽然实现了预期的结果,但结果 发生的进程与行为人设想的情况不同。
(2)行为人最初的犯罪行为未达到犯罪目 的,行为人误以为已经达到目的,进而又 实施了其他行为,结果后实施的行为使行 为人意图实现的犯罪目的得以实现。
一般将事实错误分为:对行为的认识 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以及对因果 关系的认识错误三种情况。
(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
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 卫、假想避险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的客观危害 性没有认识,不成立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 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 犯罪目的和动机,间接故意 犯罪和过失犯罪中则没有。
为什么?
二、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关系
犯罪 犯罪 需要 动机
犯罪 危害 目的 行为
犯罪心理活动过程
犯罪主、客观 相统一的过程
三、犯罪动机和目的的刑法意义
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只 影响量刑
犯罪目的:在目的犯中,属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法律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
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应按照刑法的规定 处理。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应按照刑法的规定 处理。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 轻重有错误认识,即将此罪当成彼罪、将重罪 当成轻罪或将轻罪当成重罪等。此时仍然应该 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三、事实错误
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 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
(二)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1.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即对目 的物的认识错误。这种目的物的认识错误对定罪 不产生影响,量刑时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害量刑。
2.对属于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当不同的对象 体现了不同的社会关系,行为人的同一行为触犯 了两个罪名,一般而言,应结合行为人主观与客 观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性。
2.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所使
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 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但由于其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 生的方法。行为人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客 观上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不可能得逞, 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2)行为人采用的手段足以造成危害后果,行为 人误以为不能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可 能有故意,可能属于过失或意外事件。
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 死亡罪
思考题
(1)事实错误对定罪量刑有什 么影响?
(2)正当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 成?正当行为的范围有哪些?
(3)如何理解正当防卫所面临 的“不法侵害”?
参考文献:
王政勋:《正当行为论》,法 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 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
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 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
犯罪目的具有选择性,如报复的动机会产生杀 人、伤害、诬告、报复陷害等不同的目的;
犯罪目的具有暂时性,一旦达到便不再存在。 犯罪目的是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3.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根据当时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 没有预见,属于过失;如果不可能预见, 则属于意外事件。
4.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一般按故 意犯罪未遂论处。
(三)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1.行为人出于犯罪的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 行为人预计的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却误以为发 生了,或者这种结果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 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缺乏客观的 因果关系让行为人无需对他认为已经产生的结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
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 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 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
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 规范对该行为的评价不一致。
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行为人 仍然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3)行为人最初的行为已经导致了危害结 果的发生,行为人误以为未发生犯罪结果, 又实施了其他行为。
2006卷二52.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 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 识错误
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