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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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以下简称“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提升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水平,增强中小河流洪水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洪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流域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洪阈值确定、流域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中小河流洪水气
象风险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
第八条灾害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
根据《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气减函〔2013〕36号)要求,组织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普查中小河流流域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历史洪水与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
2.对普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并及时更新修订。
3.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实时和历史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及服务应用工作。
第九条致灾阈值确定
根据《暴雨洪涝灾害致灾临界(面)雨量确定技术指南》(气减函〔2013〕113号)和《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技术指南》(气象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的方法和要求,依托风险普查数据库和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结合各地区中小河流洪水实际影响程度和已有技术方法,开展致灾阈值指标确定工作,内容包括:
1.建立逐个中小河流流域不同等级(无水库流域,接近警戒水位(水位差小于0.5m)且水位上升趋势、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漫堤(坝)水位;有水库流域,防洪高水位、设
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漫堤(坝)水位为四级预警等级标准)的临界(面)雨量阈值数据库。
2.中小河流洪水发生后,由所在省级气象部门根据规范和实地调查信息,组织检验致灾阈值指标的可用性,及时修订数据。另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阈值变化的情况时,应及时更新阈值数据,并通过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修订内容。
第十条流域精细化降水估测(QPE)和预报(QPF)
制作适应业务需求的QPE和QPF指导产品,内容包括:国家级、省级定时制作下发不同时间间隔的QPE产品和不同预报时效的QPF指导产品。
第十一条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
1.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分四级(有一定风险(Ⅳ级)、风险较高(Ⅲ级)、风险高(Ⅱ级)、风险很高(Ⅰ级)),通过结合精细化降水预报技术,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2.国家级、省级制作不同时效的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产品(图),根据需要组织或参加业务会商,制作和发布预警服务产品(图)。
第十二条业务检验
预计或发生中小河流洪水后,及时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中小河流洪水临界(面)雨量指标、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的准确率,并根据检验结果及时修订相关指标。
第十三条效益评估
预计或发生中小河流洪水后,及时评估气象预警在防灾减灾中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应包括因预警提前安全转移的人数、减少的人员伤亡数量和减少的财产损失等)。
第三章业务分工
第十四条国家级业务主要由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负责,省级业务主要由各省(区、市)气象台(或流域气象中心)、气候中心、信息中心、气象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承担。
(一)国家级业务分工
1.国家气象中心
负责中小河流洪水与灾情信息实时上报(直报、实时采集等)信息收集和系统建设运行;负责制作国家级QPE和QPF产品;负责组织业务会商,制作与发布国家级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对内业务指导产品与对外正式产品,开展预警服务以及组织业务检验。
2.国家气候中心
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洪水风险普查工作,完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修订;负责组织开展实时和历史中小河流洪水与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服务应用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致灾阈值确定业务,并及时更新修订阈值。
3.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
品的服务效益、服务需求等的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开展预警服务效益评估;负责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产品的发布。
4.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国家级下发、省级上传数据产品的集中汇总和定向传输(附件3);负责保障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会商;负责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等。
(二)省级业务分工
负责按照国家气象中心要求及时上报中小河流洪水与
灾情数据,根据国家气候中心要求开展辖区内实时和历史中小河流洪水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服务应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风险普查工作,完成普查数据的入库、质量控制、维护更新工作;组织完成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致洪阈值确定业务,并及时检验修订阈值;负责调阅国家级QPE和QPF指导产品,制作并下发本省QPE 和QPF产品;制作并下发和上传省级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实时跟踪监测各种观测资料,当预计有中小河流洪水时,组织业务会商,制作省级预警服务产品并正式对外发布,开展预警服务以及组织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和效益评估。发生中小河流洪水后,省级气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并于30
日内完成检验报告上报国家气象中心,以及完成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效益评估报告并上报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
服务中心。每年1月20日前,省级气象部门完成本省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