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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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为规范评标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本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特制定本评标标准和方法。

一、评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3.国家及地方其他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评标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通过评标,推荐能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确能履行合同且经评审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三、评标委员会

评标活动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1人和从洛阳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共5人组成。

四、评标标准和方法

1、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2、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任何其他的外部证据均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各评委独立评分。投标人的综合评分为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汇总全部评委评分后进行求和平均值。

4、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组织评标,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2名。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得分、投标报价与技术指标均相同的,按服务优劣排列。以上全部相同的,招标人自行确定。

评标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由三个部分组成,商务部分(25分),技术部分(30分)和经济部分(45分)。

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部分

详细评审部分

注:1、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各评委独立评分。投标人的综合评分为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汇总全部评委评分后进行求和计算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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