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真相至上》法理及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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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中的法理》影评
影评题目电影《真相至上》法理及其分析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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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真相至上》的法理
一、剧情简介
《真相至上》这部电影是我看过的所有法律电影中感悟最深的作品之一。影片讲述的是主人公瑞秋的故事,由此展开了事情的经过。瑞秋是一名报社记者,主要对国内政治新闻发布报道及个人文章。在一次偶然的旅途中,艾莉森告知瑞秋她的妈妈为政府工作并在近期去过委内瑞拉进行调查。身为记者的瑞秋,通过多方途径确认艾莉森的妈妈艾丽卡就是CIA特工,而且最终确定委内瑞拉与美国总统遇刺没有任何关系。随后,瑞秋将这一事实进行发布,引起了国内外的巨大轰动,瑞秋也在新闻媒体界广为人知。然而,瑞秋在后续被检察官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被起诉。由于在法庭上不听从法官的要求,瑞秋因藐视法庭罪被关押长达362天之久。虽然大律师阿伯特最终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但是仍以4:5的劣势失去了最高法院法官的支持。投票完成后,地区法院法官霍尔认为瑞秋已经受到生活上的惩罚,且存在坚定的品格,最终将其释放。然而,瑞秋还是因藐视法庭罪而被关押两年。影片的最后,瑞秋对改变她生活的片段进行了回忆,意味深长。
二、经典法律场景描述及法理分析
电影并没有使用渲染的手法或者特技来表现故事的情节,而是加以平实的角度推动故事的发展,故事的主线也十分明显。电影中所要表达的是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虽然电影以主人公瑞秋出发来突出言论自由的行使,但是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抛开瑞秋的记者身份,其实她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针对影片中对的许多经过与细节,笔者将对主要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挖掘影片中的重要法律片段,以获得更多的启示与感悟。
(一)场景一
瑞秋被检察官起诉之后,接受了陪审团的传唤。
法理分析:陪审团制度与法官。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最大的特色之一,具有重要的作用。陪审团成员的选取有特殊的要求,为确保陪审团成员的性质,所以会选择普通的公民组成,不能是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英美法系的法官没有定罪权,定罪权掌握在陪审团手中,通过陪审团内部成员的投票来最终.决定有罪或者无罪,法官可以进行量刑。通常,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当事人积极主动地进行控辩活动,法官在具体的法院庭审过程中只负责对庭审的进度进行节奏上的控制,维护庭审的秩序,正确引导当事人应当出示相关的证据等。陪审团的组建由法院进行,而检察官可以解散陪审团,不管基于何种理由,只要检察官陪审团不满意就可以行使该权力,若是不被检察官解散,陪审团一般在组建7个月之后才会解散,有时甚至会持续更长的时间。巴顿在起诉瑞秋的过程中,并每位考虑到解散陪审团,原因在于白宫希望此事尽快解决,以避免造成更大地社会争议
(二)场景二
影片中,瑞秋与其代理律师将该修正案作为抗辩的依据,始终强调该法案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可非法剥夺。
法理分析: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影片中,瑞秋与其代理律师将该修正案作为抗辩的依据,始终强调该法案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可非法剥夺。实际上,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就是关于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的规定,也是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根本基础与重要保障。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出现源于《独立宣言》的补充性规定,随后被正式确立。该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条款提及到:“不可通过立法的形式,剥夺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该条款设立的目的在于切实保护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同时,该条款的保护力度具有绝对性,没有任何的例外情况。表面上进行分析,虽然法条只是强调不得以立法形式剥夺,但在法理上已经蕴含了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言论自由的含义。因为法律的颁布与具体实施,首先要进行立法,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若没有立法,就谈不上剥夺,所以该条款的保护强调没有任何剥夺的特例。当然,也有些联邦法院的法官认为该条款对于言论的保护过于绝对与冒险。著名的霍姆斯法官对该条款就表明过态度,坚定自己的立场。他认为对于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的保护应当适当地进行限制,当一些言论存在明显危害或者即将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状态时,应该限制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地行使。这也是本案自始终引发思考的重要线索。
(三)场景四
大律师特恩赛德提及布莱兹伯格诉海斯案。
法理分析:1972年布莱兹伯格诉海斯案。这是影片经常提到的案例,检察官巴顿与大律师特恩赛德认为对于上诉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969年记者布莱兹伯格报道了自己参观大麻制成毒品的具体过程,因为他获得了允许并发了誓。该报道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布莱兹伯格收到了来自陪审团的传唤,陪审团要求布莱兹伯格说出拍摄的情况及相关人员。1971年,布莱兹伯格要求陪审团取消要求他透露拍摄过程及相关人员情况的要求,而陪审团最终也同意了布莱兹伯格的要求,但是需要来他出庭作证。该案成为了第一修正案运用的重要判例,第一修正案的制定宗旨得到了遵守。瑞秋及其代理律师认为,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的规定,瑞秋应当遵守并且在报道时应当得到完全地适用,第一修正案正是瑞秋乃至整个媒体行业及公民敢于行使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的根据,即使是美国政府也不能剥夺瑞秋固有的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所以瑞秋应当得到释放,所有的指控都于法无据,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同时,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应当遵循历史上形成的案例,布莱兹伯格案形成的判例表明,瑞秋身为记者应保护自己情报人的权利,她不必透露自己消息源背后的情报人。在瑞秋的主张当中,可以看出英美法系的特色——以判例进行裁决。但是很明显,影片刻意表现了故事具有的矛盾性,瑞秋的要求并没有得到满足,反而陪审团更加坚定了要求说出情报人的想法。这也是影片中留给我们思考的地方之一,既然是判例法国家,为何没有遵守布莱兹伯格案的做法。
这是极具特点的环节设计。
(四)场景四
霍尔法官在第二次提醒瑞秋的时候说明了后果,瑞秋拒不配合,被当庭以藐视法庭罪逮捕。
法理分析:藐视法庭罪。这个罪行在美国性质很严重,会受到处罚或者监禁。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不遵守法庭的命令或者违反自己对法庭之前的承诺,又或者是其他导致庭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以上行为会被认为将可能导致司法不公,认定的范围也比较宽泛,入罪门槛不高,因此要求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庭审要求。在庭审上,陪审团要求瑞秋提供消息源背后的原始情报人,瑞秋以第一修正案予以拒绝,表示身为记者有权保护背后的情报人,这也是法律赋予的固有权利。霍尔法官在第二次提醒瑞秋的时候说明了后果,瑞秋拒不配合,被当庭以藐视法庭罪逮捕。霍尔法官当时说了极具法学特色的话:“既然有人当庭藐视法庭,认为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段话又再一次重申了法律之上的精神,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是应当遵守法律。当然,笔者认为影片在表达瑞秋在构成藐视法庭罪时有矛盾之处。在影片接近结尾时,霍尔法官与巴顿、大律师特恩赛德的会面中,霍尔法官表示释放瑞秋,因为未经陪审团定罪并不是罪犯。但是,庭审中霍尔法官以藐视法庭罪致使瑞秋被逮捕,当时的庭审针对的焦点是瑞秋是否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并提供情报人的信息,而陪审团并未定罪为藐视法庭罪,影片也未在这个细节上过多解释。这也是影片最后,瑞秋在被释放途中又被逮捕的原因,检察官以藐视法庭罪起诉了瑞秋。这也恰恰证明当时瑞秋被霍尔法官非法逮捕。
以上提及的片段,并不能完全涵括本部影片的所有法律关系,只是笔者抽取认为具有典型意义的细节加以分析。笔者认为影片最精彩的部分是大律师特恩赛德在联邦法院提示联邦法官的那一段话:“随着时光流逝,政府手中的权力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这些当权者只会想法设法让自己永垂不朽,而最终的受害者是人民。当权力者手中的权力不能收到约束时,当政府不惧怕任何指责时,这个国家将会变成何种性质?这么多年过去,这样的权力依旧存在。我的当事人本可以在与政府的斗争中选择妥协,但是她并没有,本可放弃她的原则从而安全地与家人团聚。可是,若是这样便不会有任何人给她提供消息源,而等到明天我们再将其他记者逮捕,最终让我们失去了所有信息的来源,等同于我们无视了第一修正案的存在。”不得不说,这段代理词充分升华了影片的高度。一方面,特恩赛德充分运用了自己身为法律人的专业知识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同时呼吁对法律的遵守,尊重法律所确立的规则与精神。这段台词也给了我们深刻的思考空间,政府权力渗透到每个角落以后,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否应当受到限制。
三、总结
抛开影片中的法律问题,影片展示的主人公,是一名成功的记者,受人尊重并热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