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及其相关争端解决案例浅析_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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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卷(第3期 o00763 J.SJl口一矗A窖疵.踟瓶(Soci4l Sc彳删ce EdⅢo一№.3yoI. 62007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及其相关争端
解决案例浅析
谢岚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l0081
擅要:‘SPS协定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农产品谈争J所取得的重大成果・以震备成委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l玎协定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上所迭成的共识.它体现了各国在保护本回动植物和环境的基础上.促进与发展回际贸易的共同愿望.当前各目SPS措施复杂多变且更具跪蔽性.加强对‘SPS协议>及相关争端解决案饲的研究就显得极为迫切。
关键词:SPS协议}日本水果品种测试棠I争端解决
中圈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l一816X(200703一0315一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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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nct I The establishment of”Ag gr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协ry Measures”should be owe to the Agrictlltural product talk and the achievement8of the TBl7赡ree— ment.(kuntries show their desires to protect the envifoIlment m伯nwhjk incr铭sing international trade. 1t seems e斌remely urgent to f∞us on tKs proble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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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Aggre— 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
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定是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定,隶属于WTo 多边货物贸易协定项下。在国际贸易中,农产品始终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都高度重视。为了避免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流人其他国家,防止病虫害的跨境传播, 各国都分别制定了自己的卫生与检疫措施,以达到各国共同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卫生、安全和健康的目的。但是由于各国之间利益的分歧, 这种初衷经常被一些国家歪曲和利用,以达到片面的贸易保护的目的。因此,在WTO体系中也引发了大量问题,值得我们法学界共同关注和研究。
一、《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概述
乌拉圭回合之前的世界贸易组织的食品卫生与动植物检疫规则规定得非常简单粗略,仅仅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第2款有一原则性规定,即“各成员为了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可以对进口产品实施必要的卫生检疫措施”, 但是一直没有配套的具体规则,没有形成国际贸易所需要的系统的多边法律制度。【13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一直与农产品贸易谈判联系在一起,作为《农业协定》的一部分为各方所讨论。《农业协定》旨在取消各成员国针对农产品的各种非关税保护措施,将农产品贸易措施关税化。但是随着谈判的深入,一些缔约国开始担心,一旦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关税化以后,GATT过于简单的条文不能有效防止各缔约方对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滥用。某些标准会被不合理的利用,对国际贸易构成相应的贸易技术壁垒,妨碍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于是,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成为单独的法律文件——《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是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一部分。
总之,《实施卫生检验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复杂关系。由于SPS措施能使各国以保护本国国民的理由合理合法地对国际贸易施加影响, 使得SPS措施由最初的生命与健康安全保护措施而逐渐异化为各国所普遍采用的贸易保护手段,并
收稿日期:2007.03—13
作者简介:谢岚(1983-,女(汉,湖南末阳人.在读硕士,主要从事国际法学方面的研究.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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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盛行的一种技术性壁垒。二、典型案例分析——日本水果品种测试案[2]
由于SPS协议是各国之间协商的产物,许多条文规定得非常原则和抽象,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仅仅简单地对这些条文进行研究是远远不够的。有关SPS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为完善和发展SPS协议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美国诉日本水果品种测试案就为SPS协议的适用提供了借鉴。
1950年6月,日本为了防止苹果蚕蛾(coding moth进入,制定了《1950年植物保护法》和《植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规章,对外国进口水果依品种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检疫处理措施。1971年, 这项进口禁令被取消。1987年,日本农林渔业省制定了两部试行检测准则:《取消进口禁令准则——熏蒸》和《昆虫死亡率比较测试准则——熏蒸》(这两项指南都没有公布,再次因植物卫生原因禁止苹果和其他水果的进口,其中的“品种测试要求”规定对产品的每一品种进行测试合格后方能输人日本,导致各国新品种水果无法于短期内出口而蒙受市场损失。美国的出口商因为这一严格的检疫措施而不得不全面撤出日本市场,损失惨重。美国认为,日本的这些措施欠缺科学根据和透明度要求且不符合风险评估和适当水平原则,双方多次磋商未能解决争议,1997年lO月,美国将争端提交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成立争端解决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和双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调查和论证:
1、充分科学证据。SPS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5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SPS 协议第3条第3款可知,成员若有科学上合理证据或确定其根据第5条而实施较高的检验或检疫保护水准是适当的,则成员的检验或检疫水准可高于国际标准、准则、建议。美国认为日本的禁令没有科学依据且不能适用暂时性措施的规定,因为暂时性措施只有在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本案的科学证据已足够显示,水果品种差异不会影响处理结果。每一个产品的每一个品种进行检疫措施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且日本的水果品种测试要求已经维持了五十年之久,非“暂时性”措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卷(第3期2007年
施,且没有证据显示日本在此段期间内进行了相关资料收集和措施审议工作。日本主张其品种测试要求符合协议第5条7款中有关暂时性措施的例外规定。日本认为,水果品种差异可能会造成驱虫处理效果上的差异,因此日本政府有权根据第5条第7款的规定,对同一种水果的其它未测品种维持暂时性的进口限制措施。专家小组同意美国的意见,认定不符合协议第5条7款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 各成员应寻求获得更加客观地进行风险评估所必需的额外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据此审议SPS措施。”【3]日本品种测试措施不属于暂时性措施。专家小组表示,日本并未于合理期间内审议所称的暂时性措施,也没有证据显示日本在该段期间内进一步寻求更多科学信息。
2、风险评估[43
在日本水果品种测试案中,专家小组根据以下三项要件来审查SPS措施所依据的风险评估报告是否符合SPS协议第5条l款规定义务,即有关“源于害虫或疫病”的风险评估是否适当:(1指出成员欲防止入侵、立足或传播至该领域内的害虫、疫病及可能因此伴随而来对生态及经济环境的影响;(2评估这些害虫或疫病入侵、立足、传播及其伴随而来对生态及经济环境影响发生的可能性 (1ikelihoodf(3评估采取有关SPS措施后这些疫病入侵、立足、传播的可能性(1ikelihood。【3]涉及卫生与动植物措施的争议最困难的问题往往是对相关病虫害可能造成风险的评估。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