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丹政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住房保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规定的通知丹政办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2日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规定丹东市财政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规范房屋出租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租房屋土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发布实施前(即2013年11月18日前)已经出租的,到期必须收回。
各单位闲置的房屋土地应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丹东市财政局关于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3〕13号)规定,全部上缴政府公物仓。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政府公物仓的房屋土地优先用于调剂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采取对外出租方式利用:(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等用房(用地)使用的;(三)其他原因形成房屋土地闲置的。
三、入缴政府公物仓的房产土地对外出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租、公开竞价方式操作。
四、入缴政府公物仓的房产土地对外出租,由政府公物仓管理部门会同房产土地上缴单位组织实施。
五、入缴政府公物仓的房产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公开招租:(一)由政府公物仓管理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出租房产土地进行租金评估。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丹政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速度,培养一批能够在推动丹东全面振兴中担当重任的创新型人才,根据国家和省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经过3到5年的努力,建立起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长效机制,使1万名左右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高,使1000名左右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基本跟上本专业发展的国内或国际前沿,在100个左右具有优势的领域实现科技创新的新突破,为丹东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653工程”和省“5520工程”的要求,按照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要求,紧紧围绕丹东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目标,紧紧围绕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目标,以知识更新为主题,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大规模的经常性的知识更新培训,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创新精神,增强他们的创新意识,培养他们的创新思维,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他们在丹东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教育内容和培训形式教育内容分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4•【字号】丹政办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意见》(丹政发〔2005〕51号)文件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有力促进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健康发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产权转让未全部实现进场公开交易等问题。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工作(一)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国有股权转让,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权比例,通过资产重组设立新公司并安排原企业职工就业等方式,必须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方案的论证情况,改制后企业的资产、债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企业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其中金融债务的落实情况,应当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包括:企业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法,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等。
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劳动部门审核。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2•【字号】丹政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2.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工作目标考核百分标准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二日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丹东”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市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平台,是推进政务公开、展示丹东形象的窗口,也是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子网站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人员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明确主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子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部分文件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部分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03
•【字号】丹政发[2009]20号
•【施行日期】2009.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部分文件的
通知
(丹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实现丹东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经2009年6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丹政发〔2005〕14号)等42份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10•【字号】丹政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发〔20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2023年2月10日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和两会工作部署,推动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胜利,现制定《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并延续实施一批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一、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
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2023年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不少于30亿元,促进支农支小贷款投放,全市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10%。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2.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加大《丹东市助企纾困信贷创新产品手册》中信用类、拓宽抵押物范围类金融产品推介使用力度。
积极推动建立首贷、续贷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服务。
进一步争取“辽科贷”“辽贸贷”“辽绿贷”“税易贷”等信贷新产品在丹东应用,扩大“草莓贷”“渔担贷”“设施农业贷”等地方创新金融产品应用范围。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3.开展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支持服务。
丹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
丹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07〕6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应由丹东市各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对象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由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进行评估。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条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禁止高估或低估国有资产价值。
第六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七条占有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简称“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五)资产租赁;(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确定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八)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或抵顶债务、抵顶应缴规费(含基金);(九)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抵顶应缴规费(含基金);(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对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行政事业单位与其所属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立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15〕2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1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已经2015年5月1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3日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振兴区、元宝区和振安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内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房屋的装饰装修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丹政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丹东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研究部署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调度各阶段工作。
二、组成人员组长:孙志浩市长副组长:何志勇常务副市长牛向东副市长潘爽副市长张鸣副市长周左盾副市长刘胜军副市长宫伟副市级干部张所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成员:刘国栋市财政局局长何吉喆市发改委主任李臣市编委办主任曹香安市经信委主任于笑溪市教育局局长马永国市科技局局长栾广成市民政局局长李书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杨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相继市环保局局长于春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孔庆书市交通局局长宁兆庆市规划局局长刘洪旗市农委主任丁振毅市水务局局长孙本智市林业局局长马克市海洋渔业局局长唐亮市商务局局长牛莉市文体广电局局长康冰市审计局局长周治祥市国资委主任张志明市地税局局长王志丹市工商局局长卢君市质监局局长隋玉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张铭辉市法制办主任宋传敏市金融办副主任于杰市旅游委主任马文艳市物价局局长刘启星市国税局局长王刚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行长李淑莉丹东银监分局局长王玉砚丹东市法院院长周昊丹东市检察院检察长姜乃东东港市市长杜强凤城市市长刘希明宽甸满族自治县县长张远辉振安区区长宁国军振兴区代区长谭云鹏元宝区代区长许黎明合作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晓阳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局长刘国栋兼任办公室主任。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丹政办发〔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2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6日丹东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充分发挥市和县(市)区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
二、主要内容(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主要包括市及市以下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及纳入省免费开放范围的省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财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财税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丹政办发〔2015〕71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财税管理工作的意见丹政办发〔2015〕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确保经济增长在合理区间,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财税管理工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财税收入管理1.促进经济发展,培植壮大财源。
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财税政策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推动改革、驱动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激发经济内生发展活力,培育和催生发展新动力,巩固壮大税源基础。
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支柱财源体系,确保财政收入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注重招商引资的财税效益,促进重大项目的引进落地和开工投产。
2.加强税收征管,提高收入质量。
坚决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切实强化税收征管,做实财政收入,提高收入质量。
密切关注宏观经济态势,强化经济税源分析,准确把握税源变化趋势,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主要税种的评估和监控。
加大欠税清缴力度,向沉淀税源要收入,有效挖掘增收潜力。
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强化综合治税,堵塞征管漏洞。
3.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增加可用财力规模。
合理界定非税收入范围,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一律纳入,有效防止跑冒滴漏。
非税收入应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07
•【字号】丹政发〔2015〕37号
•【施行日期】2015.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丹政发〔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的要求,现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附件1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丹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丹政办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研究,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郝建军同志主持市政府及市政府党组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刘永熙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税、国有资产、金融、应急管理、统计、国防动员、信访、机关事务服务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审计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金融发展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东合办)、财政局、应急局、国资委、统计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防办)、信访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接待办公室)、辽东救灾物资储备库,国投集团、丹东银行;协助分管市审计局;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市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人民银行丹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丹东监管分局、国家统计局丹东调查队、驻丹金融机构,驻丹部队。
张德智同志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县域经济、水务、农村防汛抗旱、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水务局,供销社,水务集团、农业集团;联系市民族和宗教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水文局。
陈烨同志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医保、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工作;负责统筹推进“以港兴市”相关事宜。
分管市退役军人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联系市贸促会。
赵斌同志负责公安、司法、边海防、打击走私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司法局;联系丹东市国家安全局、武警丹东市支队、丹东海警局,丹东海关缉私分局、丹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丹东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丹东市边境管理支队。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1•【字号】丹政办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0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一日丹东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强和完善我市乡镇财政管理,推动县乡提高财政运行质量,逐步解决我市乡镇财力不足、财政困难、债务负担沉重、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90号)精神,制定以下方案: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大事认真抓好。
改革工作的开展主要以规范组织乡镇政府收入和支出行为、完善乡镇财政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等工作为主线,不断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使乡镇政府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村社会公共事务需要,推进我市的新农村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1.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要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合理划分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事权范围。
在此基础上,统一财权与事权,即由县级政府承担但委托其所属乡镇办理的事项,县级财政要满足乡镇的经费需求。
2.“三个不变”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
在本次改革开展的过程中继续坚持“三个不变”,即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乡镇政府对财政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丹政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丹政发〔2008〕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1月11日丹东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第十四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分管某一方面工作。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丹政办发〔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8日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规范车辆配备管理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部门1.根据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辽纪发〔2002〕5号)第二条“党政机关购买车辆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和第三条“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党政机关购置配备小汽车的审批管理。
省市两级财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县区机关小汽车的审批权在市里),决不允许放宽标准、放松管理”的规定,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配备与更新实行市财政局审核(审批),市政府批准制度。
2.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及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与更新的审核,及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与更新的初审。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
3.市、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审核(或审批)意见办理车辆牌照登记和过户相关事宜。
二、审批依据1.配备标准。
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2.配置数量。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范文模板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范文模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
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1导读:按照财政部资产清查工作的要求,局规财科、办公室和其他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用3个月时间完成了此次清查的具体工作。
二月份召开了卫生局直属单位资产清查部署和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任务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次清查工作以20xx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
参与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丹东市卫生局机关及直属共计18个单位(1个行政单位,6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1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清查工作中各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的清查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保证了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通过本次清查各单位对资产进行了清理,将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纳入待报废资产处理,对已转让资产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进行了补办,根据清查的结果对全系统的资产情况有了全面、详细的了解。
具体数据略。
20xx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范文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xx]183号)和《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开展20xx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xx]18号)文件精神及要求,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单位基本情况本次单位资产清理,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为市管局(接待办)本级,单位性质为行政,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单位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在职人数50人(其中员额内4人),离休1人,退休28人。
20xx 年预算收支1737.32万元。
二、资产清查总体状况(一)资产清查基准日:根据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开展20xx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xx〕18号)文件要求,此次我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xx年12月31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丹政办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通报(丹政办发〔200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今年我市“两会”闭幕以后,市政府系统62个承办单位共承办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445件,其中省人大代表建议4件,省政协提案2件,市人大代表建议165件、市政协委员提案274件。
为落实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的部署,5月14日至5月30日,市政府督察室对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和部分任务量较大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有关承办单位切实加强了领导,认真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将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截至5月31日,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已办复5件,占总数的83.3%,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已办复415件,占总数的94.5%,办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前一阶段办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办理工作总体情况1.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部署。
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结束后,各承办单位及时召开党组会和局务会,认真贯彻会议精神,专题研究办理工作。
主要领导亲自召开交办会,部署办理工作,提出工作要求,落实工作任务,并实行一把手责任制。
市建委在专题部署会议上,确定今年的办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相关业务科室领导包干办理制度,切实解决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接到建议提案后,逐件阅批,提出具体办理意见,责成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具体落实。
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单位针对承办件量大、难点问题多、办理任务重的情况,成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小组,一把手亲自办理重点、难点件,确保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得到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06]49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06〕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丹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有销售、经营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价调基金。
第四条价调基金的征收管理实行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决策,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运作,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价调基金的征收工作,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管理、使用工作。
第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对价调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价调基金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征。
价调基金征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价调基金票据。
第七条价调基金按月征收,实行税前列支。
直接缴纳价调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15日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解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10]7号
【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2
【实施日期】2010.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是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资产管理职能,完善现有管理方式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负责本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职责是: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资产出租和出借的审批;负责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担保的审批和监管;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负责行政事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