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关于对美出口的调制盛放或贮存食品和饮料的陶瓷器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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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关于对美出口的调制、盛放或贮存食品和饮料的陶瓷器皿问题谅解备忘录》的工作要求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美利坚合众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食品药物管理局《关于对美出口的调制、盛放或贮存食品和饮料的陶瓷器皿问题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保证输美陶瓷铅镉溶出量符合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以下简称FDA)要求,促进中国输美陶瓷贸易发展,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以供在执行《备忘录》中应用:

一、工厂认证和监管

工厂达到《输美日用陶瓷生产厂认证条件》(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认证条件》)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工厂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批准认证,未经认证的工厂产品,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输美国陶瓷的报验,不办理输美放行手续。此项认证是在出口质量许可证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认证由工厂自愿申请。申请认证的工厂应通过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向当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正式递交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认证程序文件之5-1部分),提交质量体系文件和填好“对应文件及条款”栏的《调查/评审表》(格式见附件二:认证程序文件之5-2部分)。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直属局收到申请书、《调查/评审表》和质量体系文件后,组成由二至三名评审员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认证条件》对申请的工厂进行评审,评审包括对工厂质量体系文件评审和对现场的评审,评审其质量文件和现场对于《认证条件》的符合情况。评审时应填写《调查/评审表》。对现场情况满足《认证条件》和工厂质量体系文件要求的,应予“通过”;对其中关键项目未满足要

求的,应定为“未通过”,将此结果告知申请人后即可终止评审;对其中非关键问题未满足要求的,应写出《不符合项报告》(格式见附件二:认证程序文件之5-3部分),并在以后对其改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通过”。工作完毕后,评审组应向直属局提交《输美日用陶瓷厂认证评审/复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认证程序文件之5-4部分)。

评审及以后的复审工作暂定不收费,评审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由申请认证的工厂负担。

直属局收到评审小组提交的《输美日用陶瓷厂认证评审/复审报告》后,应由受权人进行审批(审批意见书格式见附件二:认证程序文件之5-5部分),对批准认证的工厂,授予专用认证代号。编号方法按《输美日用陶瓷厂认证编号规则》(见附件三)编列。为方便工作,认证程序请参阅《输美日用陶瓷厂认证程序方框图》(见附件四)。

直属局将本局辖区内认证的陶瓷厂汇总填写《输美日用陶瓷认证工厂名单》(格式见附件五)寄国家检验检疫局有关司,并将各认证工厂的认证程序文件副本一套寄国家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司。

国家检验检疫局汇总全国输美陶瓷认证工厂名单寄美国FDA。FDA之所以接受这个名单是因为有中国检验检疫机关的信誉担保,因此各认证工厂和各检验检疫机构均应做好工作,维护检验检疫信誉和工厂利益。

各地直属局对认证的输美陶瓷厂必须认真监管,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当FDA反映到货铅镉超过限量或工厂生产条件变化时也须进行复审。复审程序同评审程序。复审发现其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能力不能维持合格水平时,应将该厂名从认证工厂名单中取消并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以便通知FDA。取消认

证的工厂如再申请认证,必须在取消认证6个月后提出申请。

监管的另一种方式是与检验相结合。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工厂产品铅、镉一次检验不合格时,应向工厂提出警告,请其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如其在以后的半年之内三次发生铅、镉一次检验不合格情况,则停止接受报验半年,请其进行整顿,半年之后可提出复审申请。检验检疫局按复审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对其认证。停止接受报验期间或决定不再保留认证后,不允许工厂使用对美认证标志,并由检验检疫局封存或监督处理其所余认证标志。

二、输美陶瓷工厂认证代号的使用和管理

工厂认证代号一经直属局授予,该代号即为特定工厂专有,其他工厂不得以任何名义使用,认证工厂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其他工厂使用。

在输美产品包装箱、厂检记录、厂检合格单、认证标志、检验记录单以及证书(或换证凭单)上必须标明工厂认证代号。

三、检验检疫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认证的工厂生产的、经检验检疫机构铅、镉检验合格的产品,输美前需由报验人加贴检验检疫认证标志。

检验检疫认证标志为蓝色圆形CCIB标志,上面印有工厂认证代号和“H”英文字样,其直径为15mm和25mm两种(见下图)。

检验检疫认证标志的使用:直径25mm者贴在每个输美陶瓷的运输包装箱上,其位置见本文第五条之规定;直径15mm的标志贴在运输包装箱内有零

售包装的零售包装箱的明显处。

检验检疫标志为特定认证的陶瓷工厂专有,由认证的工厂联系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专厂制作,其他工厂不得制作。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每半年或一年须采用“总量控制,用量核销”的方法对其订作、使用进行监督。具体做法是: 1、陶瓷工厂根据一定时期的标志用量提出制作数量,填写《输美日用陶瓷认证标志制作联系凭单》(以下简称联系凭单)(见附件六),报请当地检验检疫局内受权部门审核后联系标志制作专厂制作。

2、检验检疫局审核《联系凭单》时要审核工厂的厂名与认证代号是否相符、标志制作量与预用量是否相符。审批数量一般控制在半年至一年的预用量。《联系凭单》由检验检疫局受权部门有关负责人签字和加盖有关负责处室的公章。《联系凭单》底联要存档。

3、标志制作专厂收到陶瓷工厂送来的《联系凭单》后要由专人认真审查图章、手续是否齐全正确,工厂与代号是否相符,经审查无误后再按数量制作和与陶瓷厂结算。标志制作专厂不得接受无《联系凭单》或号、厂不符或手续不完备的标志制作任务。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国家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司联系。

4、标志价格由制作专厂提出,报国家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司备案。标志价格确定之后,任何单位不经批准不得加价。

5、标志制作专厂将印妥的标志直接交付委托制作的陶瓷厂,并将付货单之一联寄给在《联系凭单》盖章的当地检验检疫局存档,以便对工厂的标志实行控制和核销。

6、检验检疫局根据陶瓷厂的标志制作总量和使用消耗量定期核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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