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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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日期】1993.07.12•【文号】•【施行日期】1993.07.1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制度改革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也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在全军实行。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也势在必行。

为此,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并征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原则上按照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合地方的情况,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标准和提租后的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不实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附属建筑),由中央财政投资修建的,其产权属于中央,由各地安置部门管理;不属于中央财政拨款修建的,产权属于地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按房屋产权归属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按国家房改政策制定具体办法。

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的来源、房租收入和售房收入的管理使用等问题,由财政部、民政部按照国务院房改资金管理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机制转换,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

总后财[2021]1110文件

总后财[2021]1110文件

总后财[2021]1110文件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原则,根据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21]111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21]1111号)精神,确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下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和类别,参照国家政策确定。

类别由现行四个类区调整为六个类区,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六类区。

具体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1。

(四)高山海岛津贴。

分为基本标准和其它标准两部分。

基本标准实施范围,依据安置地自然地理环境、生活依托条件等因素确定。

划分为五类:1、高原: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

2、海岛:国家划分的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三类岛。

3、荒漠戈壁牧区林区:农村和距最近县城50公里以上地区。

4、高山:山头相对高度在300米以上。

5、其他:地处饮用水困难、地方病疫区、高寒、深山、峡谷等自然、生活环境艰苦的其他地区。

其他标准实施范围,是指安置在兰州、银川、贵阳、呼和浩特和西沙群岛等原享受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这次调整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员。

具体实施范围和津贴标准详见附件2、3、4。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一)这次调整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停止执行。

(二)安置在西藏和新疆天空、塔什库尔干地区的,在军队新的西藏特殊津贴制度出台之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暂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2002]政干字第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09]189号文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规范津贴补贴项目(一)离休干部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离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二)退休干部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退休士官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了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调整津贴补贴标准(一)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离休生活补贴,按离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三)退休生活补贴,按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退休士官军衔级别确定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3。

四、经费保障这次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制度所需经费,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由军费和武警部队经费开支,2010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一)2008年度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应补发的津贴补贴,统一通过安置地民政部门予以补发。

(二)军人职业津贴、离休生活补贴、退休生活补贴,按月随离休费(退休费)发放,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政干字第468号、政干[2006]55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政干[2006]458号,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中关于生活性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离休干部津贴补贴标准表退休干部津贴补贴标准表附件3退休士官(志愿兵)津贴补贴标准表。

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民退字[1988]第122号

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民退字[1988]第122号

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5月4日民退字[1988]第122号)一、为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和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中央财政和市财政下达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属专项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三、各区、县政府“双退”办公室单独配备财会人员,设立财务,建立银行帐号,单独编报预算和决算表,由各级民政部门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会人员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中解决,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确需调离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账目移交手续,接任人员复核无误,方可离职。

四、贯彻勤俭办事的方针,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日清月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接受上级财务和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大项开支须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福利待遇方面的开支,要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参与决策。

每季度公布一次账目,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

六、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

对财务人员要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领导要带头执行财务制度,支持财务人员按章办事。

发现对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诬陷迫害的,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熟悉业务。

对支付、汇拨和报销的凭证,须经“双退”办公室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核批签,对违反政策和制度的经费支出,有权不予支付和报销,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反映。

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3•【文号】民政部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2014年9月23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贯彻执行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

贯彻执行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

贯彻执行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问题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以下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湘民军休发[2005]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医疗保障1、在我市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纳入医疗费用专项统筹前,为便于管理,作为过渡性措施,军队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暂纳入所在统筹地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专项统筹。

没有实施离休干部医疗费用专项统筹的地区,按现行管理办法,由所在安置管理单位管理。

2、军队退休干部及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

3、一至六级残疾军队退休干部,在我市国家机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纳入医疗费用专项统筹前,为便于管理,作为过渡性措施,一至六级残疾军队退休干部医疗保障暂纳入所在统筹地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专项统筹。

没有实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专项统筹的地区,按现行管理办法,由所在安置管理单位管理。

二、医疗待遇1、军队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按《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长办发[2002]8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2、军队退休干部及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按《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长政发[2000]3号)及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3、一至六级残疾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按《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长政办发[2005]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政管理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一至六级残疾军队退休干部及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随军家属、遗属的身份确认,由所在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军休办负责审核。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监察专员办事处,河北省民政厅【文 号】冀财社﹝2005﹞53号【发文日期】2005-08-23【实施时间】2005-08-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财政局、民政局,各扩权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险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政策的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印发了《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05]5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的重要性。

《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进一步落实,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部队的建设和发展。

各市、扩权县(市)财政、民政部门一定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进一步提高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水平。

各市、扩权县(市) 要认真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提高安置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对安置经费的使用管理每年进行自查,省对部分市、县(市)进行抽查,确保计划好、管理好、使用好安置经费。

三、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加强对服务机构经费预算的管理,自2006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上级补助经费,按照同类事业单位经费预算项目和内容安排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保障服务管理机构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四、按时上报决算。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市、县(市)上一年度安置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6.30•【文号】民安发[1994]19号•【施行日期】1994.06.30•【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发[1994]19号1994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经征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原则上按照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划分。

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他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

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清查、统计工作。

今年先对第一、二、三批安置计划建成的住房产权进行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将住房产权登记表(见附件一)于1994年10月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军队移交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管理刍议

军队移交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管理刍议
表 往 在 只 反 映 财 政 预 算 拨 付 资金 的 收 支
情 况 . 不 能 伞 自 地 反 映 军 休 所 的 收 支 情 况。
军 队离 邀 休 干 部 休 养 所 ( 下 简 称 “ 以 军休 所 ) 队移 交 政 府 离 退 休 人 员 安 置 经 费 军
管 理 使 用情 况 针 对 发 现 的 主要 问题 , 笔
是 “ 只 眼 闭 只 跟 ” 从 而 疏 于 对 军 休 所 睁 ,
的监 管 。
其 次 是 军 休 所 因 人 员 经 费特 别 是 军 休 人 员 医疗 费 存 在 一定 的 缺 口。 中 央 财
政 医 疗 费按 定 额 拨 款 .但 近 年来 随 着 医 疗 费 用 不 断 上 涨 , 口不 断增 大 . 缺 已经 成 为地 方 财 政 的 主 要 负 担 和 “ 手 山 芋 ” 烫 军休 所 主 观 上 并 未 积 极 主 动 地 执 行 新 的 财 务 核算 制 度 ,仍 沿 袭 以 往 的 办 法 , 减 “
束 的 指 不 精 冲 .加 强 军 队 移 交 政 府 离 退
休人员f 以下 简称 “ 休 人 员 ” 安 置 经 费 军 ) 的 管 理 , 高 资 金使 用效 益 , 实保 障军 提 切
而 会 造 成 民 政 郛 、财 政 部 掌 揖 的人 员 数 据 与 实 际 享 受 政 策 的军 休 人 员 数 据 不 一 致 的情 况 出现 。 第 二 . 政 管 理 方 面 . 分 地 方财 政 财 部 部 门 仅 将 本 级 安 排 的经 费纳 入本 级 财 政
人 员情 况 进 干 亍审 核 , 逐 级 汇 总 上 报 , 并 从
政 部 门将 上 级 补 助 及 时 全 额 下 拨 军 休 所

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暂时保留军籍。

为明确这部分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的管辖和刑罚的执行,以及犯罪后政治、生活待遇和军籍处理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规,特作如下规定:一、案件的管辖与刑罚的执行已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犯罪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受理。

办案中,需要了解其在部队期间有关情况的,原部队应予以协助。

对军队和地方互涉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1982>政联字8号)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办理。

上述人员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方劳改场所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剥夺功勋荣誉章和剥夺军官军衔的批办军队离休干部受刑事处罚需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剥夺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和剥夺军官军衔的,由军队办理。

(一)被依法判处反革命罪的一律开除军籍,并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其他刑事犯罪被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也应开除军籍,并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

凡被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的,均剥夺其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剥夺其军官军衔(含一九五五年至一九六五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

(二)对需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和剥夺军官军衔的,由其所在民政部门将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连同其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送当地军分区(或卫戍区、警备区,下同)政治机关,由军分区按军队规定提出意见逐级报批。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
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发放生活补助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
后勤部
•【公布日期】2006.11.07
•【文号】政干[2006]559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
(2006年11月7日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06]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
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发放生活补助。

具体标准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士官每人每年250元。

生活补助在“元旦”、“春节”、“五一”、“八一”、“十一”五大节日随离休退休费发放。

发放生活补助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01•【文号】财社[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1日财社[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民政部。

附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移交安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军队安排的、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职员。

第四条安置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有利于提高服务管理质量,促进服务管理社会化。

第五条安置经费来源包括:(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补助经费;(二)由军队负担的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费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六条安置经费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支出。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范围:1.基本离退休费,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文章来源:作者:济南军休网发布时间:2009-4-27(一)离休费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

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

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

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5.06.19•【文号】民[1985]安35号•【施行日期】1985.06.19•【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民〔1985〕安35号1985年6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后勤部(院务部),武警总政治部、后勤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军队部分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 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具体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

现将《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地区性工资补助和生活费补贴,不包括从事有毒有害等专业性的岗位津贴。

基本工资按中央军委[1980]3号文件执行;地区工资补助和生活费补贴均按总后勤部(65)第15号文件执行(见附件之一)。

二、公勤费:师职以下离休干部,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规定执行。

发放标准,按1984年参联字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四分之一。

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

领取公勤费的离休干部,个人生活需要管理部门料理的,按规定交费(见附件之二、三)。

三、服装费:离休干部不发军装,按标准发给服装费。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一)接收范围下列范围内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1.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2.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3.军队各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实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4.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5.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职工。

(二)退休退职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安置去向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原则上就地、就近安置。

对易地安置的一般回原籍安置。

(四)接收安置程序1.根据民政部、总后勤部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省级民政部门对省军区后勤部移交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档案及安置去向、生活待遇等,按政策规定进行集中审核,确定接收人数及安置去向。

2.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后勤部将审定人数、“安置审定表”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列入当年安置计划。

3.省级民政部门根据安置去向将接收安置任务下达到有关市(州)民政部门,由部队与接收单位办理具体交接手续。

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后的基本退休费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取暖费,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接收单位上报的“三联单”,确定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制经费预算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核批下拨。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7.03•【文号】民安发[1996]18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民安发[1996]18号1996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精神,经征得国务院房改办和全军房改办同意,现将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含产权归军队所有,下同)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住房补贴标准的调整与减免,按照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1995]后营字第316号)和《关于调整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1995]后财字第430号)的规定,从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产权为地方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及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其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的调整,仍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发[199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的其他人员住房租金的调整,按照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1995]后营字第3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移交政府管理、随配偶居住军产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住房补贴;夫妇双方都是已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同时享受住房补贴。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5.04.23•【文号】民[1985]安24号等•【施行日期】1985.04.2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1985年4月23日民(1985)安24号(1985)政干字第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文件)中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具体交接安置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

据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以下称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

现对这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安置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军队离休干部安置地点的确定,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到子女居住地区安置。

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3.04.20•【文号】[1993]政干发字第272号•【施行日期】1993.04.20•【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272号1993年4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处:最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的一些生活待遇作了调整。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9]财文字第539号文件规定,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离休干部增发伙食补贴和肉、蛋、菜价格补贴。

1.伙食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发给军队干部伙食补贴和增发志愿兵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53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

2.肉、蛋、菜价格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给军队干部、志愿兵发放肉、蛋、莱价格补贴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54号)的规定执行(含离休干部遗属、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

见附件2)。

二、军队离休干部遗属调整定期生活补助费。

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3]财薪字第21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3)。

三、军队离休干部的随军家属是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的,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

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93]财薪字第22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4)。

四、军队离休干部增加伙食补贴和肉、蛋、菜价格补贴今年所需经费,由军分区按所在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式样见附件5)一次拨给其管理部门(武警部队离休干部所需经费,按现行办法由武警部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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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4、医疗保障。

明确军队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

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政府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

同时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纳入军队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同时,明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按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市(地)、县(市),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安置管理。

明确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实行五年规划与年度安置计划相结合的办法,同时提出对服务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不再配备服务用车,给军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6、组织机构。

明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公务用车与接收的军休干部比例分别由过去的1:5、1:15调整为1:10、1:50,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按照集中建房的军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核定。

同时,对调减工作人员配备比例而富余的人员分年逐步消化。

(二)现行军休职工移交安置政策。

目前,主要政策依据是2005年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总后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

主要规定:1、安置范围和对象。

明确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全民固定工人、录用制职员干部和计划内长期临时工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进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安置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生活待遇。

明确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经费由军队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第二年开始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开支。

其中地方性津补贴,由出台政策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要分清省市级财政责任,落实好经费来源,不得加重区(县、市)财政负担。

3、住房保障。

明确由军队负责。

4、医疗保障。

明确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经费筹集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上年度当地退休人员平均开支水平确定,所需经费,由统筹地区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5、安置管理。

明确逐步由分批次安置改为年度交接安置,年度内下达的计划应在年度内完成。

实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乡镇服务管理。

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已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实际人数和定额标准安排安置管理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无军籍职工开展活动与管理。

二、移交政府安置军休人员经费管理(一)经费来源。

1、从时间上区分。

离退休当年剩余月份经费和调整生活待遇资当年经费由军费负担,从第二年起由政府各级财政负担。

2、军费负担部分。

包括军费、武警部队经费和公安部经费,除上述两项当年经费外,军队退休干部定期增资超过国务院规定(60元)外的部分,也是由军费负担,主要渠道是通过各省驻军单位转拨省级民政部门。

3、政府财政负担部分。

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经费,按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的财政职能,总的原则是,中央财政负责基本离退休经费和管理经费,其他不足部分和下划地方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包括:一是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前四批军休干部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经费先从售房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

二是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是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由中央财政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目前调整后中央财政按照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0元、退休干部和职工2000元标准核拨。

四是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补助、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和遗属医疗经费、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规定范围自付医疗费较多的,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五是对接收任务重和财政困难的市县,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是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二)中央财政经费安排。

2006年主要有下列专项经费:1、军休人员经费。

包括基本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

主要是根据中央财政负担经费人数,区分不同职级、待遇、地区等情况分项核算。

经初步测算,2006年中央财政拟安排人员经费57.7亿元。

2、管理机构经费。

包括服务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定额经费、车辆购置和维修、燃油,以及开办费等项经费。

初步测算2006年服务管理经费5.5亿元。

3、附属用房建设经费。

从2005年开始,军休干部附属用房建设任务由民政部门完成。

中央财政按政策规定核算计划交接人员所需服务管理附属用房面积,并按照分地区用房建设经费标准安排各地附属用房建设经费。

根据军队和民政部下达的第5批以后军休干部6万人的安置计划,中央财政2005年和2006年已安排此项资金27.6亿元。

4、军休干部住房维修改造经费。

2005年-2007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1.5亿元用于1990年以前建立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住房和军休所办公用房的水、电、暖管网维修及设备的维修改造。

5、退休干部和遗属等补助经费。

2004年和2005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补助:一是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经费补助;二是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补助;三是退休干部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医疗经费补助;四是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生活补助。

2006年继续安排此项经费,总额增加到4200万元。

6、住房补贴和补差经费。

2006年,根据军队房改配套文件,总政和民政部起草了《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现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在会商有关部门。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将会增加支出。

(三)经费管理办法。

2005年,我部和民政部连续下发了三个文件,对有关经费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1、《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5]52号)。

主要规定:一是明确了经费来源、经费支出范围,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已安置人员变化情况和新接收人员情况进行审核。

二是规定服务管理机构为地方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各级地方财政应将其开展工作所需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三是要求地方财政要将军队划拨的经费以及其他收入严格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规定军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分账核算。

四是各地专员办对军休人员变化、经费安排使用和服务管理等情况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2、《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设施维修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71号)。

主要规定的2005-2007年维修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3、《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77号)。

主要规定附属用房的概念和建设方式。

三、经费预算的基础和依据(一)军休干部人数是核定经费预算的基础。

从1999年至2003年历时四年,我部会同民政部和军队有关部门,对历年移交政府安置军休干部基本情况进行了普查。

核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对2000年底前存量人员普查;二是对2001年、2002年新接收增量人员补充核实。

目前,每年还要对上一年的新接收和减员人数进行核查。

(二)待遇政策是核定经费预算的依据。

根据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执行军队统一项目和标准。

在普查人数的基础上,我们于2002年开始对现行中央财政负担经费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和核实。

由于待遇项目和标准历史沿革时间较长,各个部门主办和转发等各种形式的发文迭加,经过一年时间对几百个文件规定多次研究讨论整理,按现行政策规定最终确认,生活待遇项目多达近百个,并按职级细化了经费标准。

同时,还对取暖费、艰苦地区补贴、管理人员医疗费等进行了调整提高或补发。

四、加强经费管理的基本思路近两年军地有关部门加大了移交安置工作力度,目前正在落实新下达计划军休干部6万人、军休职工3万人的安置任务。

军休人员待遇和住房、服务管理机构编制和附属用房等新政策不断出台,经费支出逐年大幅增加,财政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工作。

(一)调动地方和军队交接安置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人员普查和待遇清理后,在中央一级基本实现动态管理、据实核拨经费。

今后将把全国各地安置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公开各项待遇项目和标准,实施动态透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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