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
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
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
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
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4、医疗保障。
明确军队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
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政府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
员的医疗待遇。
同时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纳入军队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同时,明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按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市(地)、县(市),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安置管理。
明确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实行五年规划与年度安置计划相结合的办法,同时提出对服务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不再配备服务用车,给军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6、组织机构。
明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公务用车与接收的军休干部比例分别由过去的1:5、1:15调整为1:10、1:50,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按照集中建房的军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核定。
同时,对调减工作人员配备比例而富余的人员分年逐步消化。
(二)现行军休职工移交安置政策。
目前,主要政策依据是2005年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总后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
主要规定:
1、安置范围和对象。
明确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全民固定工人、录用制职员干部和计划内长期临时工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进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安置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生活待遇。
明确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经费由军队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第二年开始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开支。
其中地方性津补贴,由出台政策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要分清省市级财政责任,落实好经费来源,不得加重区(县、市)财政负担。
3、住房保障。
明确由军队负责。
4、医疗保障。
明确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经费筹集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上年度当地退休人员平均开支水平确定,所需经费,由统筹地区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5、安置管理。
明确逐步由分批次安置改为年度交接安置,年度内下达的计划应在年度内完成。
实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乡镇服务管理。
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已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实际人数和定额标准安排安置
管理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无军籍职工开展活动与管理。
二、移交政府安置军休人员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从时间上区分。
离退休当年剩余月份经费和调整生活待遇资当年经费由军费负担,从第二年起由政府各级财政负担。
2、军费负担部分。
包括军费、武警部队经费和公安部经费,除上述两项当年经费外,军队退休干部定期增资超过国务院规定(60元)外的部分,也是由军费负担,主要渠道是通过各省驻军单位转拨省级民政部门。
3、政府财政负担部分。
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经费,按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的财政职能,总的原则是,中央财政负责基本离退休经费和管理经费,其他不足部分和下划地方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包括:一是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前四批军休干部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经费先从售房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
二是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是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由中央财政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目前调整后中央财政按照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0元、退休干部和职工2000元标准核拨。
四是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补助、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和遗属医
疗经费、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规定范围自付医疗费较多的,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五是对接收任务重和财政困难的市县,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是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二)中央财政经费安排。
2006年主要有下列专项经费:
1、军休人员经费。
包括基本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
主要是根据中央财政负担经费人数,区分不同职级、待遇、地区等情况分项核算。
经初步测算,2006年中央财政拟安排人员经费57.7亿元。
2、管理机构经费。
包括服务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定额经费、车辆购置和维修、燃油,以及开办费等项经费。
初步测算2006年服务管理经费5.5亿元。
3、附属用房建设经费。
从2005年开始,军休干部附属用房建设任务由民政部门完成。
中央财政按政策规定核算计划交接人员所需服务管理附属用房面积,并按照分地区用房建设经费标准安排各地附属用房建设经费。
根据军队和民政部下达的第5批以后军休干部6万人的安置计划,中央财政2005年和2006年已安排此项资金27.6亿元。
4、军休干部住房维修改造经费。
2005年-2007年,中
央财政每年安排1.5亿元用于1990年以前建立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住房和军休所办公用房的水、电、暖管网维修及设备的维修改造。
5、退休干部和遗属等补助经费。
2004年和2005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补助:一是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经费补助;二是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补助;三是退休干部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医疗经费补助;四是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生活补助。
2006年继续安排此项经费,总额增加到4200万元。
6、住房补贴和补差经费。
2006年,根据军队房改配套文件,总政和民政部起草了《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现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在会商有关部门。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将会增加支出。
(三)经费管理办法。
2005年,我部和民政部连续下发了三个文件,对有关经费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1、《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5]52号)。
主要规定:
一是明确了经费来源、经费支出范围,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已安置人员变化情况和新接收人员情况进行审核。
二是规定服务管理机构为地方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各级地方财政应将其开展工作所需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三是要求地方财政要将军队划拨的经费以及其他收入严格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规定军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分账核算。
四是各地专员办对军休人员变化、经费安排使用和服务管理等情况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2、《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设施维修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71号)。
主要规定的2005-2007年维修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3、《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77号)。
主要规定附属用房的概念和建设方式。
三、经费预算的基础和依据
(一)军休干部人数是核定经费预算的基础。
从1999年至2003年历时四年,我部会同民政部和军队有关部门,对历年移交政府安置军休干部基本情况进行了普查。
核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对2000年底前存量人员普查;二是对2001年、2002年新接收增量人员补充核实。
目前,
每年还要对上一年的新接收和减员人数进行核查。
(二)待遇政策是核定经费预算的依据。
根据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执行军队统一项目和标准。
在普查人数的基础上,我们于2002年开始对现行中央财政负担经费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和核实。
由于待遇项目和标准历史沿革时间较长,各个部门主办和转发等各种形式的发文迭加,经过一年时间对几百个文件规定多次研究讨论整理,按现行政策规定最终确认,生活待遇项目多达近百个,并按职级细化了经费标准。
同时,还对取暖费、艰苦地区补贴、管理人员医疗费等进行了调整提高或补发。
四、加强经费管理的基本思路
近两年军地有关部门加大了移交安置工作力度,目前正在落实新下达计划军休干部6万人、军休职工3万人的安置任务。
军休人员待遇和住房、服务管理机构编制和附属用房等新政策不断出台,经费支出逐年大幅增加,财政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工作。
(一)调动地方和军队交接安置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人员普查和待遇清理后,在中央一级基本实现动态管理、据实核拨经费。
今后将把全国各地安置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公开各项待遇项目和标准,实施动态透明管理。
进一步与军队安置计划信息系统相衔接,实现网上信
息同步交换更新和监测,为各地据实核定人数和经费基础。
(二)按照部门预算改革要求,将军休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具体要求,将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编入民政部门的部门预算。
一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人员经费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据实编列,即根据实际人数和规定标准编制年初预算,改变过去基数法,要通过完善的计算机统计系统,适时调整实际人数,确保经费满足实际人员需要,避免浪费。
二是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按照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编制预算,基本支出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同类事业单位定额标准执行,项目支出根据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预算,从经费上切实保障各项军休工作的开展。
(三)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加强军休经费拨付工作。
首先要清理服务管理机构银行账号,取消多头开户,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拨付经费。
其次要探索军休经费银行发放办法,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军休干部本人在银行开设的储蓄卡,避免单位层层转拨,形成浪费。
(四)按照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将服务管理机构所有收入纳入单位预算。
结合目前各级服务管理机构经
费来源的实际,要按照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将服务管理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军队转拨的各种经费以及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所有收支活动都在单位预算中反映,发挥每笔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对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物资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涉及许多设备设施采购,如服务用房建设、购置服务用车和老年活动设施等,涉及的设备设施数量多、金额大,符合政府采购规定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积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实行公开采购,真正做到竞争、择优、公正、公平、公开。
(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务行为。
一方面要尽快制定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明确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并要求军休干部经费与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专帐管理,防止相互挤占挪用。
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内控制度,切实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转帖:周口市社保科加入时间:2007-8-24
9:35: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