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文化思想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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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文化思想的主要内容

自我教育、自我完善,把自己培养成为具有理想人格,达到至善、至仁、至诚、至道、至德、至圣、合外内之道的理想人物。中庸之道大致可理解为,为人做事当恰如其分,既不能“不足”也不能“过分”。中庸之道是中国古代唯心主义哲学观点论,出自儒家文化的《中庸》。基本包含三层理论:

第一层理论:中不偏,庸不易。是指人生不偏离,不变换自己的目标和主张。这就是一个持之以恒的成功之道。孔子有曰:“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第二层理论:指中正、平和。人需要保持中正平和,如果失去中正、平和一定是喜、怒、哀、乐太过,治怒唯有乐,治过喜莫过礼,守礼的方法在于敬。所以月牙山人说:只要保持一颗敬重或者敬畏的心,中正、平和就得以长存,人的健康就得以保障。第三层理论:中指好的意思,庸同用,即中用的意思。指人要拥有一技之长,做一个有用的人才;人要坚守自己的岗位,要在其位谋其职。孟子性善论和荀子性恶论的基本论点:性善论主旨在于,人生来是善良的,后天环境对人有很大影响,决定人的好坏,性恶论主旨在于人生来是恶人,只有通过后天的改造和学习才能成为一个完善得人。

1、孟子认为,虽然人的本性是善的,但是每一个人的作为都有善有不善,并非可以不加努力完全自动地依据本性去行善。遵守性善的人,就是顺受其正,就得天之助,得人之心,就是正命,就得以成功。不遵守性善的,就不得天助,不得人心,就非正命,就要逆天而亡。有行之者,有不行之者,孟子学说最后的关键是聚焦在“取舍”一点上。所以孟子说:“求则得之,舍则失之”(《孟子·告子上》。),强调一个“求”字。

2、恻隐和羞恶是人的一种心理常态,孟子说“人皆有之”,即认为这种心理常态是人人具有的,无一例外,以此是带有普遍性的。普遍存在的,也就是天然所固有的。无一人能够例外,非个人能力所及,于是就成为一种绝对,一种极致。所以孟子说性善“人皆有之”,又说“我固有之”。孟子认为,这种人心所固有的心理常态就是仁义的萌芽之所,是仁义礼智的本原。孟子说过的几句最著名的话:“我善养吾浩然之气”,“万物皆备于我”和“舍生而取义”,都是从“义”的取舍意义上的阐述,其逻辑线索则来自于他的性善理论。性善论表面上看是对人性的抽象论述,实际上则是孟子思想中实践原则的最得力的理论论证。

2、荀子和孟子一样,认为食色喜怒等是人的先天性情,是人情之所不能免,是

人所共有的。但是,在性情与仁义的关系上,荀子则与孟子不同。孟子把食色和仁义都看作是出于先天的人性,其中仁义是大体,食色是小体;仁义好比是熊掌,食色是鱼。荀子则认为人性只限于食色、喜怒、好恶、利欲等情绪欲望,不论“君子”“小人”都一样。所以荀子说:“人之生也固小人。”“人之生也固小人”就叫作“性恶”。至于仁义,则是由后天所学、所行、所为而获得的。荀子认为,人之命在天,“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

天职既立,天功既成,形具而神生。”(《荀子·天论》)既然人是由天而生的,人情也就出于天情,同于天情。出于天情同于天情的人情就叫做“性”。所以荀子说:“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者,天之就也;

情者,性之质也”(《荀子·正名》)。

就如同性善论并不能使人自动行善一样,性恶论的含义也并非准许人随意作恶。性恶之恶就其本义而言,是指人类作为一种生物,所本来具有的生存本能。是生物就要生存,就一定要求生。既然一定要求生,也就没有必要否定它,回避它。从这一点来看,荀子直指人的本性,较之孟子的多方论辩更具有“因人情”的一面。孟子的学说是以性善论作为开端的,但是却以诋距杨墨作为结束。荀子背负性恶的恶名,但却具有更多的合理性。性恶论并非一定会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

荀孟所以不同,是因为二人在儒学的理想与实践上有着不同的侧重。表面上看性善、性恶正相反对,实际上却更加反映了荀孟二人极为一致的儒家本色。孟子和荀子都认为性不是不可以改变的,不是决定一切的,所以所谓性善性恶,先天后天,原也就无所谓善恶,性善性恶只是二人逻辑论证的不同前提而已。

孔子的仁礼:“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是儒家思想的价值主体和道德之源。

孔子提倡的“仁”指的就是“仁爱”,是对生命的珍惜、珍爱与尊重。“礼”是人的行为规范、典章制度的总和,是实现“仁”的方式和手段。“仁”是一

种内在的自觉向上的道德精神,属于个体的主观能动;“礼”是行为规

范的外在制约力量,属群体社会性规范。宽信、谦让、博学、笃实、切问、

思辨都是符合中庸之道“仁”的品质,而这些品质在生活中的外化,则

体现为行为自觉符合“礼”的规范。“礼”是“仁”的外在表现,是实现“仁”的保证和手段。孔子指出“人而不仁如礼何?”,即是把“仁”作为“礼”之所以推行的依据。“仁”与“礼”相互作用,仁内礼外,“仁礼合一”,是人符合于“中庸之道”的重要保证。

( 一 ) 仁 : 借“仁”树立人之为人的崇高理想。这种“仁”,也即对人类深广之爱的人道主义的理想境界,确实是仰之弥高,连尧舜这样孔子称赞不已的古代圣贤都不能完全进达。对于中国人来说,“仁”的神圣高度,绝不亚于人格化的“上帝”。所不同的是,人格化的“上帝”在“彼岸”,而“仁”却在现实世界的峰巅。孔子又确立了一些与现实密切联系、有确切内涵、人们可以作为目标为之奋斗以“近仁”的仁德,如“爱人”、“泛爱众”、“孝弟”、“忠恕”,以及为政者的“先教后诛”。使人们感到“仁”之道德巅峰仍是植根于大地,而不是虚无不可捉摸的,故而有了近仁的勇气和信心。

( 二 ) 礼:礼是仁这种内在品质修养要求的外化。孔子的“礼”的概念传承于周礼,周礼中的“礼”提出的是一种保持社会各种人“明份”从而使社会有序的思想。“礼”即是一种外在他律性的规范和典章制度,人们对礼的遵守主要是作为外在的典章制度去执行。而孔子的“礼”则是积淀在“仁”中的“礼”,已经扬弃了它的他履行性。“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矣。为仁有己,而由人乎?”由此看来,“人而不仁”,则“礼”对于他

完全是外在的异己的东西,是不情愿的束缚;“人而成仁”,则礼就成为他内在的本能一样的自觉德性或精神。“内仁外礼”就此统一起来,有了“仁”这种人文精神贯通的“礼”不再是拘泥僵化的典章制度。他已摒除了“不仁”的“麻木”,周流着“仁”带莱的灵动的活血。这是孔子对于以“仁”为内心导向的外向行为的最高评价标准。

相互联系:仁是主观道德修养,礼是客观制度规范;仁是内心自觉,礼是外在控制。他们互为因果、相伴相生,借助内外对耦结构产生了“内仁外礼”的整合关系,具有了“自组织—他组织”的谐协特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前文所讲的“礼”的自律性,是孔子建构的完美的“仁礼统一”,是“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理想状态,不能看作是孔子对“礼”的他律性之绝对否定。而“礼”的他律性正是通向“礼”的自律性这一境界的必经之途。关键在于“礼”必须是纳仁作其圭臬的礼。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法家的思想反对礼制: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韩非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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