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室病案(复印)服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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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医院卫生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2023医院卫生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2023医院卫生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7日后,病人住院期间部分患者提出的“急办”要求或异地就医患者等特殊情况需复印病历的,住院病人病历商未归档,因复印需要带离病区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并陪同患者或其代理人到病案室复印。

二、住院病案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他地方复印。

三、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检法部门。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3.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

患者户口本(有监护人和患者在一起的索引页)或出生证明原件。

如申请人为监护人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监护人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4.申请人如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身份证明原件、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能证明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死者近亲属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5.申请人为机构保险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身份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一、病案室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等国家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为患者提供病案复印服务项目。

二、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提出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近亲属代理人(三)医疗保险机构(四)司法机关三、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时,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人为医疗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单位介绍信,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患者死亡,承办人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制或者复印病历资料的,应当提供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工作证明后经医务科审批后予以办理。

(七)以上证明材料由病案室及医务科进行审核。

四、病历复印的范围: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司法机关等申请复印病历,只能复印病历的客观部分,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病历首页、住院证、出院小结、住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报告单等,其余部分不予复印。

五、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应向主管医师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科室指定医务人员携带病历资料与患者一起到病案室,病案室根据需要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出院病历复印流程图

出院病历复印流程图

出院病历复印流程图
出院病历复印流程图
病人自己委托人(或直系家属)
携带身份证、有效携带委托书、病人身份
证件或证明证、有效证件或证明、委
托人身份证
到医务科出具相关证明
到病案室按规定复印
复印件需两名工作人员确认签字,并盖上医务科
的印章,复印内容需在登记本中详细注明,并把复
印人的相关复印件、医务科证明粘贴在病案封底随
病案保存。

复印的内容: 1.门(急诊病历 ) 2.住院记录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 (检验报告 ) 6.医学影像检查报告7.特别检查 (治疗 )赞成书8.手术赞成书9.手术及麻醉记录10.病理报告11.护理记录12.出院记录13.分娩记录。

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

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

一、病案室人员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的住院病案资料。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后7个工作日全部回收到病案室,经病案审核后归档。

三、按时收回出院病案,整理、装订、核对。

四、严格执行病案院交接制度,住院病案一律不准外借。

五、临床医师使用病案时,由病案管理人员负责提供和归档。

六、保持病案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工作。

七、严守病案资料制度。

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公布其病案资料。

未经病案管理人员的允许他人不得动用病案。

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为亲友和他人摘录、复印病案,严守秘密。

八、住院病案原则上要永久保存。

九、下班前严格检查门窗、水、电的安全情况,防止火灾的发生。

十、统计人员严格执行本科室原始登记制度、统计工作核对制度,负责报送上级规定的报表和本院领导及医疗、教学、科研等需要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服务,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为医院积累历史资料。

(一)病案借阅仅用于临床医疗参考、科研教学、病案复印复制、死亡病例讨论、处理各类医疗纠纷、司法事务等,一般不得以其他理由借阅。

(二)病案一律在病案室借阅,病案带出病案室须由科主任填写《病案借阅单》,医务科批准盖章,病案室备案方可带出病案室。

(三)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阅、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科审批方可借阅。

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医务科批准,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四)为了保证病案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须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

(五)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严格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六)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七)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

(八)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

医院病案复印规定[修改版]

医院病案复印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医院病案复印规定山东省立医院病案复印规定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住院患者如需要病案资料,请在患者出院10天后(节假期顺延),申请人持以下证明材料到病案管理科复印相关病案资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1、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2、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3、患者为未成年人者,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包括商业保险、律师等),应提供:1、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2、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3、委托书(包括委托内容、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签名、印章或手印、日期等)。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1、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2、患者死亡证明、户口簿及其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原件;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1、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2、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3、死亡患者近亲属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查阅、复印病案时,应提供:1、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2、两位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六、已封存病案,须在医疗鉴定部门或法院受理并同意拆封后提供查阅、复印。

七、我院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复印相关的病案治疗;收取复印费用;复印的病案资料加盖“山东省立医院病案管理科”骑缝公章。

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法通则》第二篇: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为规范病案调阅、复印管理,合理利用病案资源,特制订如下规定:一、院外人员调阅病案1、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委托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调阅、复印病案资料时,应向信息处提交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得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病案管理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

病案管理目录一、管理组织二、医院各部门对病案和病案管理的职责三、病案保管制度四、病案归档、借阅和复印管理制度五、病案管理奖惩制度六、病案质控标准七、病案管理工作流程图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3、出院病历内容排序九、相关表格1、移交病历登记表2、病案借阅登记表(附:示踪卡)3、病案复印登记表关于成立病案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各科室:为了加强病案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安全及医疗质量,成立成都沙河堡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

(一)成员如下:主任:XXX副主任:XXXX委员:XXXX XXXXX(二)职责(1)对病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

(2)定期抽取病案室对各病案管理情况的报告。

(3)监督病案管理制度及医院解决的实施情况。

(4)审核申请新病案内容、项目、格式的报告。

(5)组织与病历书写有关的教育培训。

(6)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病案委员会的工作。

(三)会议制度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星期四下午5:00召开参加人员:全体委员及有关人员参加主持:主任委员召集:医务科内容:研究讨论病案质量、病案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或改进操作的措施。

附:1、各科室(部门)病案管理相关责任2、病历保管制度3、病历查阅及复制制度2014年2月10日各科室(部门)病案管理相关责任病案管理工作不是一个科室或一个部门的工作,必须全院各部门各科室共同努力,履行职责,齐抓共管。

病案管理应实行分级责任管理,即分院级、病案管理委员会和科室三级;由科室、病案室(医务科兼)具体实施。

(1)挂号、住院、收费处和病案室责任①准确使用病案号。

②认真填写和仔细检查病案首页及病案各项内容是否准确。

③严格住院病人病案的传递。

④按病案整理要求收集和整理资料。

⑤按病案归档存贮、供应借阅制度和管理方法进行系统的管理。

⑥对收集整理好的病案进行疾病编码、分类。

⑦开展随访工作。

(2)门诊、急诊、留观和住院科室责任1)住院医师的责任:①仔细询问病史,注意收集与诊疗有关的各种记录。

关于复印病历规定及流程

关于复印病历规定及流程

关于复印(封存)病历的有关要求和工作流程
1、必须严格执行复印(封存)病历的相关规定。

2、申请人必须填写复印病历申请并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经医务科审核后病案室方可复印。

3、病案室复印病历的内容仅限于客观病历。

4、病案室复印病历前应告知申请人原则上病历复印只可一次。

5、病案室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证明印章。

6、对于有纠纷的病历复印,必要时医务科应派人到病案室陪同复印。

复印的病历资料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保存于医务接待室。

患者或患者家属提出封存病历的,在封存前应复印一份完整病历保存于医务接待室。

7、现住院病历需要复印相关资料的,也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有病区指定专人负责携带病历陪同或同时请保安陪同申请人一起到病案室复印。

8、病案室复印病历资料后将“病历复印申请同意书”与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保存在病历袋中,并用回引针固定在病历封面上。

9、病案室要做好复印病历的登记工作。

复印病历应收取成本费,每张0.5元,并开具收据。

10、病案室在复印病历过程中应请患者或患者家属在门外等候。

复印病历过程中如出现争吵、冲突等情况,病案室应立即停止复印并保护好原始病历,同时汇报医务科及保卫科。

11、病历资料需要封存时,必须有医务科、病案室、患方三方在场,必要时请保安到场,严防抢夺病历事件发生。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附件1:病历复印申请同意书。

附件2:客观病历可复印内容: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医院复印病历规定

医院复印病历规定

医院复印病历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

本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一、病人复印病历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医务科审批,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到本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病历资料复印证明专用章。

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7个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室负责办理。

病人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陪同复印。

三、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资料由院方保管。

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五、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病历复印申请批条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留档备案地点:电话:。

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

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

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病案室工作制度一、病案室人员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的住院病案资料。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后7个工作日内全部回收到病案室,经病案审核后归档。

三、按时收回出院病案,整理、装订、核对。

四、严格执行病案院内交接制度,住院病案一律不准外借。

五、临床医师使用病案时,由病案管理人员负责提供和归档。

六、保持病案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工作。

七、严守病案资料保密制度。

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公布其病案资料。

未经病案管理人员的允许他人不得动用病案。

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为亲友和他人摘录、复印病案,严守秘密。

八、住院病案原则上要永久保存。

九、下班前严格检查门窗、水、电的安全情况,防止火灾的发生。

十、统计人员严格执行本科室原始登记制度、统计工作核对制度,负责报送上级规定的报表和本院领导及医疗、教学、科研等需要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服务,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为医院积累历史资料。

病案借阅制度(一)病案借阅仅用于临床医疗参考、科研教学、病案复印复制、死亡病例讨论、处理各类医疗纠纷、司法事务等,一般不得以其他理由借阅。

(二)病案一律在病案室内借阅,病案带出病案室须由科主任填写《病案借阅单》,医务科批准盖章,病案室备案方可带出病案室。

(三)病案资料只限相干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阅、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科审批方可借阅。

实、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医务科批准,经病案室批准后,方可借阅。

(四)为了保证病案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须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

(五)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严格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六)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七)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清偿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

医院病案借阅与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案借阅与复印管理规定

病案借阅与复印管理规定一、病案借阅管理规定1、住院病历回收之后,原则上不得外借或修改,仅限于在病案阅览室阅览。

本院医生由于病人再次入院以及疑难(死亡)病例讨论或科研、教学需要借阅相应科室病案,必须由科主任签字并说明情况,办理规定的借阅登记或修改手续,三日内必须归还。

2、借阅病案人员必须是本院专业技术人员,本院医生或护士非规定用途借阅病案或跨科查阅、借阅病案以及本院非相关人员查阅或借阅病案,需经信息统计科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借阅。

3、在院病历一般不得由非本科或非相关人员参阅。

经管医生及其上级医生应根据患者诊疗活动的需要,按有关规定对在院病历进行管理。

4、院外各单位及个人查阅病案,须持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到病案室就地查阅、摘录,如需复印,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5、借出的病案必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不得毁坏、拆散、涂改或转借他人。

6、凡遗失病案者,每份罚款300元,并由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借出病案转借他人使用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逾期未还者,需到病案室说明原因,视情况办理续借手续;无故未还者,由病案室发出通知,自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未还者,按10元/天/份罚款,并停止借阅其它病案。

毁坏、拆散、涂改者,每份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7、凡需借阅病案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

科室主任一栏应由主任亲笔签名,如科主任不在应由其他负责人签名,不得代签。

发现代签者,将取消其病案借阅资格。

归档病案只限本院医生借阅,实习、进修医生不得借阅。

8、纠纷病历在处理期间不得擅自召回修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修改,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务部同意,注明同意修改内容,方可办理召回修改;临床医师需保管好自己的工号和密码,防止病历被篡改、非法借阅、使用和患者隐私的泄露;对造成不良后果,由申请医师负全部责任。

9、对借阅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否。

病例复印程序

病例复印程序

病例复印程序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按照第二条要求,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务科签署意见后,由病案室负责复印。

五、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复印病历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医务科加盖证明印记。

七、现住院病人的病历除公安、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等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复印,可于出院一周后复印。

哪些病例资料患者不可以复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两者是有差异的,差异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其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而中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并没有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其他病历资料”是不可以复印的。

病案室管理制度之,病历复印申请书,非本人申请复印病历须由患者填写以下委托书:

病案室管理制度之,病历复印申请书,非本人申请复印病历须由患者填写以下委托书:

病历复印申请书
请仔细阅读背面须知后填写,并带齐所需证明材料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一、填写患者信息:

者姓名










室二、选择复印内容(请在序号上打“√”):
三、选择取件方式:1.到院自行取件;2.申请邮寄服务。

(未打“√”默认选1)
四、客户签名:
1、公检法或保险机构名称:
2、申请人签名及证件号:
日期:年月日
医方填写内容:
复印人:复印张数:复印收费:收费人员:
申请邮寄服务预收复印费用:收费人员:退还金额:
非本人申请复印病历须由患者填写以下委托书:
病历复印授权委托书
厦门市第二医院:
现本人全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与本人关系:)向贵院复印本人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请予办理,代理人复印资料后导致的相关责任(如资料丢失、个人隐私泄露等)由本人负责。

授权人签名及证件号:
日期: 年月日附件2.。

病案室查阅、借阅、复印制度

病案室查阅、借阅、复印制度

病案查阅、借阅、复印管理制度一、除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和因公临时性调阅(如公检法部门、医疗保险、患者工作单位、社会福利)等部门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借阅患者的病历。

二、本院医生可以直接查阅、借阅病案,进修生、研究生、实习生如需借阅病案应由上级医师签名后方可借阅。

三、每次借阅病案需登记。

四、病案借阅原则:外借病案一般是已完成病历归档工作的各项程序(包括编目、整理、装订,归档等)的病案;未完成装订的病历一律不得外借,只能在病案室阅览。

五、借阅时间不得超过2周,如到期需办理续借手续。

在特殊情况下,经病案室催还,必须马上归还所借病案。

六、要爱护病案如有遗失、损坏、涂污、拆散、缺页、私自复印病案等行为,取消借阅资格并上报医务科按医疗差错处理。

七、任何接触病案的人员对病案的内容均负有保密责任,对病人隐私、医疗情况和有关医院医疗、科研方面的情况要注意保密,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透露。

八、外单位人员借阅病案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医务科批准。

九、批量借阅病案,报医务科批准。

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或者复制患者病历资料。

任何人不得私自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人打印相关资料。

十一、病历复印、复制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病案室人员予以协助。

办理病历复印业务流程

办理病历复印业务流程

办理病历复印业务流程:
1、目前仍住院患者复印病历
若患者自己来复印只需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医务部;若患者本人不能来办理,则需要患者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医务部。

患者将医务部开具的复印病历申请交管床医生即可复印。

2、已出院但病历尚未交病案室的
若患者自己来复印只需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医务部;若患者本人不能来办理,则需要患者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医务部。

患者将医务部开具的复印病历申请交管床医生后即可复印。

3、出院7天以上且病历已交病案室
请到住院部三楼病案室咨询。

病案室具体位置:住院部三楼心内科护理部对面(从住院部楼梯上三楼后左拐)
办理病理切片借阅业务流程:
患者自己来借阅只需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医务部;若患者本人不能来办理,则需要患者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医务部。

患者凭医务部开具的借阅申请交门诊三楼病理科并交纳一定押金方可借阅。

病案室复印委托书

病案室复印委托书

病案室复印委托书《病案室复印委托书》尊敬的病案室工作人员:您好!我是患者的家属/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因患者(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需要进行疾病诊断、治疗或保险理赔等原因,特此委托您帮忙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

一、委托事项:1. 病历资料范围: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医嘱单、处方单等与患者病情相关的所有病历资料。

2. 复印数量:正本一份,副本若干。

3. 复印时间:请尽量在收到本委托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用途说明:1. 本病历资料用于患者疾病诊断、治疗。

2. 本病历资料用于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理赔编号:____________)。

3. 本病历资料用于其他合法用途(具体用途:____________)。

三、授权声明:1. 本人授权病案室工作人员在办理复印病历资料过程中,有权核实患者身份及授权事项的真实性。

2.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联系方式:1. 联系人:____________2.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3.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五、其他事项:1.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本人联系。

2. 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个月。

特此委托!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注:本委托书一式两份,患者家属/代理人与病案室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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