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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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本章内容简介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第三节税率

第四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五节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第六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第七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第八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第九节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第十节税收优惠

第十一节源泉扣缴

第十二节特别纳税调整

第十三节征收管理学习思路

1。谁承担?——纳税义务人

2.针对哪些承担?——征税对象

3.承担多少?——税率

4.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资产、费用、损失、税金)

5.特殊政策?-—税收优惠

6。怎样实现?—-征收管理

7。特殊问题—-行业(房地产)、状况(重组)、关系(关联方)

第一讲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三、各国的一般性做法

五、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第二讲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本讲内容提要:

一、纳税义务人(谁纳税?)

二、征税对象(哪些所得纳税?)

三、税率(纳多少?)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1.注册地

2。实际管理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的分类:

(一)居民企业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全面纳税义务)

(二)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全面与有限纳税义务相结合)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纳税义务)(三)所得来源地确定

【提示】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三、税率

第三讲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用公式表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亏损

本讲内容提要:

一、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

1。收入的内容

2.收入的确认

(二)特殊方式取得的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一、收入总额

收入的形式:货币性和非货币性

收入的来源:各种来源和渠道获得

(一)一般收入

1.收入的内容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2。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存在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与退回的处理:

(1)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注意:结合会计处理的结果,各种特殊情况对于收入的影响.

3。劳务收入确认条件

(1)一般劳务收入的确认P13

(2)特殊劳务收入的确认P13—14

(二)特殊收入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销售当期和以后期间损益的纳税调整:

销售当期会计全额确认收入、结转成本,部分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以后期间会计不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部分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提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确定)

2。受托加工大型设备等或者从事建筑、安装等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售后回购方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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