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尖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培训课件(ppt 217页)
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 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 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 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例2:A集团公司在B地设立一个非法人销售机构C销售处,在B地负责 所在区域的产品销售, C销售处设立后,为了便于货款回收在当地银行开 设了账户,在财务上设立了销售收入和费用支出等有关账簿,并按月向A 集团公司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对C销售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问题 应如何认定?
C销售处虽不是法人单位,单税人。
3、企业全部或部分被承租经营后纳税人的规定
国税发[1997]8号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 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 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 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全部收入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
1、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 (1)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 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年 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 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办理年度企业所 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 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 期限内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2.24【实施日期】2017.02.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合理控制税收风险,防范违法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适用本办法,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应纳税额的计算、源泉扣缴、征收管理等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五条公司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指导二级单位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细则、内控流程。
负责规范发票基础管理工作,对二级单位及工程项目经理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进行指导、评估、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收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组织二级单位进行培训学习。
(三)参与公司经济活动,利用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管理建议。
负责对二级单位上报的重大项目税收管理方案进行指导和建议。
(四)负责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缴纳。
(五)负责公司企业所得税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留存或报备。
第六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缴纳、发票全流程管理、企业所得税档案管理和对其所属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二)负责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最新规定
企业所得税最新规定第一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差不多原理一、企业所得税的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其中,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治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治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所得税的特点要紧是: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通过运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能够直截了当调剂纳税人的收入。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它以利润为要紧依据,但不是直截了当意义上的会计利润,更不是收入总额。
因此在运算所得税时,计税依据的运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使得所得税计税依据的运算较为复杂。
而且企业所得税在征收过程中,为了发挥所得税对经济的调控作用,也会依照调控目的和需要,在税制中采取各种税收鼓舞或限制措施,因而使所得税的运算更为复杂。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在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差不多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方法。
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酬劳所得税等3种税收。
改革开发以后,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依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打算期间逐步推开。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点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尖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将在 国家层次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但在实施条例第四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
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
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管理,保障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订立本《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第二条纳税人的义务1.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
2.企业应自动搭配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供应必需的财务报表、凭证等资料。
3.企业不得违法转移、隐匿、虚假报告经营所得,不得偷逃税款。
4.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税收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纳税档案,确保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纳税人的权益1.企业有权享受依法扣除的费用、减免税款等优惠政策。
2.企业有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分期缴纳税款等纳税特殊处理。
3.企业有权申请税务机关供应纳税咨询、辅导服务。
第三章纳税申报第四条纳税申报的时间和方式1.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所得税。
2.纳税申报可以通过纸质申报、电子申报或者代理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可依据需要选择合适的申报方式。
第五条纳税申报的内容1.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应包含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名、基本信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附加说明等内容。
2.企业应将企业所得税实收计算表、纳税调整报告等相关资料作为申报料子的附件提交。
第六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1.企业所得税申报料子应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形和所得情况。
2.企业不得隐瞒、虚报、掩盖事实,不得采取任何手段躲避、减少纳税义务。
3.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核实和审查。
第七条纳税申报的补正和更正1.假如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发现了错误或遗漏,企业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2.企业应提交《纳税申报补正通知书》或《税务处理决议书》及相关依据料子,以补正和更正申报内容。
第四章税务稽查第八条税务稽查的目的和方式1.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查验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发现和矫正违法行为。
企业所得税(完整版)ppt课件
实际征税时适用10% 的税率
• 两档优惠税率
• 20%的税率: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15%的税率:适用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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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多选题】以下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有
( )。 A.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B.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非居民企业 C.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非居民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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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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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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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 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直接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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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收入总额
一 收入总额 5、利息收入 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 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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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收入总额
一 收入总额
6、租金收入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 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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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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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Part 3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 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计税基础第四条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六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三章暂时性差异第七条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八条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九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四章确认第十条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所得税课件ppt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企 业,税务机关可将其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05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与建议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方法
合理利用税前扣除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应合理安排税前扣除项目,如职工薪 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以降低应纳 税所得额。
企业应关注并充分利用国家及地方税收优 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和节能环保企业 的税收优惠等。
办税服务厅申报
企业也可直接携带纸质申报资料到当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
企业所得税的电子申报
电子申报的优势
01
电子申报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等优势,可以大幅提高申报效
率,减少申报错误。
电子申报的流程
02
企业通过电子申报软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将申报数据
传输至税务机关指定的系统中。
电子申报的注意事项
审计企业税务合规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遵守税法规定,是否有 偷税、逃税等行为。
审计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评估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是否合法、 合理,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方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1
02
03
04
现场检查
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现场,对 其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等进
行核查。
抽查
税务机关随机抽取部分企业进 行检查,以评估整体税务合规
特点
以企业为纳税人,以经营 所得为征税对象,税率较 高。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定义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范围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等。
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
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科学的税制,依法征税,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的正常秩序,适应国际税收通行规则,根据宪法和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方法,对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税款。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百分之二十五,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征收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周期为每一纳税年度。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是居民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所得税应当采用核算利润的方法;其他经济组织计算所得税可采用核算利润的方法或者简便计税方法。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税前利润,税额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调整项目和税法规定的计税调整方法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计算和缴纳税款的义务由企业负责。
第二章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第九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居民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以及除外国企业外,以中国法律组织为依据成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无企业机构,但通过开展业务活动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第十二条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织成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为承担法定纳税义务的个人、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章所得确认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企业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确认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程序进行,确认期限为纳税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确认必须密切结合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依法进行,确保相关会计凭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全文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二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A.个体工商户B.个人独资企业C.合伙企业D.非居民企业2.下列各项中,关于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正确的是()。
A.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B.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C.提供劳务所得,按照所得支付地确定D.转让不动产,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法不正确的是()。
A.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B.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比例税率C.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使用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缴纳所得税4.下列关于所得税收入的确认,说法不正确的是()。
A.企业自产的产品转移至境外的分支机构,属于视同销售,应当确认收入B.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C.企业自产的产品转为自用,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D.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5.某软件生产企业为居民企业,2009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10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15万元,职工培训费用支出4万元,2009年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A.1B.1.5C.2D.2.56.某商贸企业2009年销售收入情况如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20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936万元。
企业发生管理费用11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600万元(其中:广告费300万元、业务宣传费180万元),发生的财务费用200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为()万元。
A.850B.842C.844D.9027.2009年度,某企业财务资料显示,2009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收入2000万元,另外从事运输服务,收入220万元。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便于企业明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纳税申报等事项,参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规则办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协同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纳税。
第二章: 纳税人及纳税义务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利润进行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七条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章: 纳税计算方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应税所得额计算中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损失、成本等相关支出项目。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纳税年度实际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税务登记和申报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取得经营所得或者处置资产所得的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减免税和税收优惠第十四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减免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
第六章: 税务检查与稽查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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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本章内容简介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第三节税率第四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五节资产的所得税处理第六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第七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第八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第九节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第十节税收优惠第十一节源泉扣缴第十二节特别纳税调整第十三节征收管理学习思路1。
谁承担?——纳税义务人2.针对哪些承担?——征税对象3.承担多少?——税率4.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资产、费用、损失、税金)5.特殊政策?-—税收优惠6。
怎样实现?—-征收管理7。
特殊问题—-行业(房地产)、状况(重组)、关系(关联方)第一讲概述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三、各国的一般性做法五、企业所得税的作用第二讲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本讲内容提要:一、纳税义务人(谁纳税?)二、征税对象(哪些所得纳税?)三、税率(纳多少?)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1.注册地2。
实际管理机构(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包括:1。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
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征税对象的分类:(一)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全面纳税义务)(二)非居民企业1。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全面与有限纳税义务相结合)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纳税义务)(三)所得来源地确定【提示】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三、税率第三讲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用公式表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亏损本讲内容提要:一、收入总额(一)一般收入1。
收入的内容2.收入的确认(二)特殊方式取得的收入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一)不征税收入(二)免税收入一、收入总额收入的形式: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的来源:各种来源和渠道获得(一)一般收入1.收入的内容(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2。
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存在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与退回的处理:(1)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注意:结合会计处理的结果,各种特殊情况对于收入的影响.3。
劳务收入确认条件(1)一般劳务收入的确认P13(2)特殊劳务收入的确认P13—14(二)特殊收入1。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销售当期和以后期间损益的纳税调整:销售当期会计全额确认收入、结转成本,部分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以后期间会计不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部分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提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确定)2。
受托加工大型设备等或者从事建筑、安装等劳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3.售后回购方式销售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例题】某企业从事木材加工综合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7月因为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月初与甲公司签订售后回购合同,出售一批木材给甲公司,发票注明销售总价格是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
合同约定12月末,企业要无条件地以103万元(不含税)的价格从甲公司将该批木材回购回来,木材的成本是70万元。
[答疑编号1753010301]『正确答案』2010年7月销售时收到的117万元应作为负债确认,17万元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
7月至12月将3万元差额记入“财务费用”。
本期该项业务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是3万元的利息费用。
4。
买一赠一组合方式销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5。
以旧换新销售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
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确认条件—-资产权属发生变化P12(注意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相区分) 视同销售确认金额——自制的按同类同期价格,外购的可按购入价格 不视同销售业务 视同销售业务(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项目 具体内容 注意事项1.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免税收入1。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第四讲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本讲内容提要一、扣除项目(一)税前扣除项目遵循的原则(二)扣除项目的范围(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非常重要)二、不得扣除的项目三、扣除原则和范围(一)税前扣除项目遵循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