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

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08]9号

【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29

【实施日期】2008.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的

通知

(德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共德州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07〕13号)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06〕14号)等规定,德州市总工会与德州市地税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德州市范围内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委托德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