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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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
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08]9号
【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29
【实施日期】2008.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的
通知
(德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共德州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07〕13号)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06〕14号)等规定,德州市总工会与德州市地税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德州市范围内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委托德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