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方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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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使产品在生产和交付全部过程中不出现混料、混钢、混序和错发等现象,规定对每批原材料、每个钢种、每个炉缶号有一个特定的标记,必要时加以记录,使其具有可识别性和可追溯性。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原材料验收,产品加工到产品交付的全过程。

3 产品标识实施规定3。

1 标识形式标识可按生产需要采用钢印、轧辊刻标、标牌、标签、涂色、喷号、书写、记录等形式。

3.2 原材料入库保管要按要求分别堆放,并加以标识和记录.3.3 连铸坯、半成品转序,按钢种炉号搬运转接,加以明显标识和记录.3。

4 合格品入库、交付按钢种、炉号堆放、搬运、交付,必须加以明显标识和记录。

3.5 产品标识规定3。

5。

1炉号编制方法a。

炉号应按七位数编制;b。

首位数是年份号;c。

第二位数是炼钢炉的编号;d。

其它五位数是冶炼钢水各炉次的顺序号(00001~n);e。

此五位顺序号编排至年底,第二年再从“1"开始。

3.5。

2连铸坯标识规定:a.自用连铸坯应按炉号堆放并由炼钢厂负责逐支在一端喷上白色炉号(轧钢一厂半连轧热装热送坯除外),每一炉号要有明显的钢种标识。

轧钢一厂半连轧热装热送坯如果不能及时入炉,要按炉号堆放并由轧钢一厂负责标明炉号。

各炉号钢坯之间要明显的区分开,不能混淆。

b.商品连铸坯应由炼钢厂负责逐支在一端喷上白色炉号、钢号(牌号),按炉号管理,另一端按规定要求由炼钢厂负责进行涂色标识。

涂色标识见下表1。

c.仲裁连铸坯在每支端部进行涂色标识.涂色标识见下表2。

自用的由轧钢厂负责按生产票进行涂色标识,存放在炼钢厂坯料置场的由炼钢厂负责涂色标识。

d.自用连铸坯到达轧钢厂后需要改切的,改切后的坯料按炉号堆放,并标明炉号,各炉号钢坯之间要明显的区分开,不能混淆。

连铸坯涂色标识规定表注:上表中没有规定的新钢种由主管部门负责规定.仲裁连铸坯标识规定表注:上表中没有规定的新钢种由主管部门负责规定。

3。

5。

3半成品标识规定a.半成品钢坯按钢种炉号包装堆放,可采用挂标牌或挂标签标识,标牌或标签上应注明钢钟、炉号、规格、支数、班别、生产日期,必要时需在半成品钢坯表面用铅油书写钢种和炉号.b.半成品钢坯应在一端涂色标识,涂色标识规定见表1。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本公司产品标识的管理,确保产品标识的真实、准确、清晰、易于识别,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的标识管理。

三、产品标识的内容(一)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使用中文,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能够准确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和用途。

(二)产品规格型号应清晰标明产品的规格型号,以便消费者选择和使用。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采用清晰、不易擦除的方式标注,保质期应明确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四)生产批次对于需要追溯的产品,应标注生产批次,以便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和处理。

(五)成分或配料表对于食品、化妆品等产品,应如实标注成分或配料表,按照含量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六)执行标准应标注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七)质量等级对于有质量等级划分的产品,应明确标注其质量等级。

(八)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标注本公司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需要时能够与我们取得联系。

(九)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对于需要特殊使用方法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应标注详细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十)认证标志如果产品获得了相关的认证,如质量认证、环保认证等,应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

四、产品标识的标注要求(一)标识的位置产品标识应标注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易于消费者查看和识别。

对于包装较小的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包装的标签上或产品说明书上。

(二)标识的清晰性标识的文字、图形应清晰、完整,不得模糊不清、残缺不全。

标识的颜色应与背景色对比明显,易于辨认。

(三)标识的牢固性标识应牢固地附着在产品或包装上,不得轻易脱落或损坏。

在产品的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标识应保持完好无损。

(四)标识的准确性标识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标注或误导消费者。

标识的内容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或缩小产品的性能、用途等。

产品包装标识法律规定(3篇)

产品包装标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包装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产品包装标识。

第三条产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产品包装标识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产品包装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包装标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产品包装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厂名、厂址;(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四)净含量、规格;(五)执行标准;(六)生产许可证号;(七)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八)安全使用说明;(九)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十)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第八条生产厂名、厂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厂名、厂址或者伪造厂名、厂址。

第九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使用期限。

第十条净含量和规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消费者的表示。

第十一条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

第十三条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应当清晰、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隐瞒成分。

第十四条安全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产品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应当醒目、明确,便于消费者理解。

第十六条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注。

第三章特殊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第十七条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殊产品包装标识,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应当标注营养成分、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用方法等内容;(二)药品:应当标注药品名称、成分、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内容;(三)化妆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1. 引言产品标识是指通过特定的标记、标签或者商标来识别和区分不同产品的方法。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产品标识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产品标识的合规和有效性,本文制定了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对产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标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包装标识、产品标签等。

3. 产品标识的编制与审批3.1 商标的编制与审批3.1.1 商标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1.2 商标的设计应简洁明了,能够准确代表企业的形象和产品特点。

3.1.3 公司内设商标设计审批委员会,负责对商标设计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商标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2 包装标识的编制与审批3.2.1 包装标识的设计应与产品相符合,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3.2.2 包装标识的文字、图案等内容应明确、清晰,易于辨识和理解。

3.2.3 包装标识的编制和设计由企业内部的包装设计部门负责,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验收。

3.3 产品标签的编制与审批3.3.1 产品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重要信息,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2 产品标签的编制和设计应统一、规范,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3.3 产品标签的审批和监督由产品质量部门负责,确保产品标签的合规性和一致性。

4. 产品标识的使用与管理4.1 产品标识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4.1.1 产品标识应与实际产品相符合,不得夸大产品的性能和效果。

4.1.2 产品标识不得混淆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理解和判断。

4.1.3 产品标识不得冒用他人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4.2 产品标识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4.2.1 公司内设产品标识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标识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4.2.2 定期对产品标识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产品标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4.2.3 建立产品标识使用档案,记录产品标识的编制、审批和更改情况,方便追溯和管理。

产品标识的规定

产品标识的规定

1.目的规定产品的标识方法,以便控制和追溯整机产品的质量.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公司批量生产的产品从原材料的采购、投料生产到产品交付全过程的标识、传递、记录.3.责任供应部、生产部根据使用标识的规定作好标识.质量部负责使用标识的定做、发放、管理和制定相应人员的责任;产品唯一性标识记录的归档、保存.4.工作程序外购产品的标识.4.1.1外购的元器件、接插件等经验证合格入库后,由库房保管员按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设“动态管理标牌”.4.1.2外协的结构件经验证合格入库后,由库房保管员按品种、规格、数量设“动态管理标牌”.半成品、成品的标识4.2.1半成品的标识由库房保管员按品种、数量设“动态管理标牌”.4.2.2库存成品由库房保管员按区码放并按品种、数量设“动态管理标牌”.生产过程中产品的标识4.3.1为了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实现可追溯性,须对成品进行整机编号,并在各阶段分别赋于投料批号、主印制板号、整机总装号、主板调试号和整机调试号.4.3.2整机编号的产品有需进行整机编号的产品有1M系列整机; 2M-A系列整机;3M-V系列整机; 4MJ系列整机;5MJ-A系列整机; 6MJ-V系列整机;7MS系列整机; 8MX128中型矩阵主机系列;9MX2050大型矩阵主机系列; 10MB系列主机;11MJB系列主机; 12教学中心控制主机;13高速球形摄像机; 14交通类控制器;15终端解码器系列; 16控制键盘系列;17接口转换器系列; 18其它小产品系列;需标注投料批号的产品有:1终端解码器系列;2控制键盘系列;3接口转换器系列;4.3.3按品种、年、月、批设投料随工单.4.3.4主印制板按年、月、块分品种编号.4.3.5整机总装编号.4.3.6主印制板调试编号.4.3.7整机调试编号.5、产品的标识形式整机编码规则:整机号的构成NO: XXX XX XX XXX当月具体类型产品机号生产月生产年整机代码5.1.1整机代码的规定aM系列整机代码为“AX”.A9——M832A8——M824A7——M816A6——M532A5——M524A4——M516A3——M316A2——M308 A1——用户退回的M系列返工机代码bM-A系列整机代码为“BX”.B9——M832AB8——M824AB7——M816AB6——M532AB5——M524AB4——M516AB3——M316AB2——M308AcM——V系列整机代码为“CX”C9——M832VC8——M824VC7——M816VC6——M532VC5——M524VC4——M516VC3——M316VC2——M308VC1——用户退回的M——V系列返工机代码.dMJ系列整机代码为“DX”.D9——MJ832D8——MJ824D7——MJ816D6——MJ532D5——MJ524D4——MJ516D3——MJ316D2——MJ308D1——用户退回的MJ系列返工机代码eMJ——A系列整机代码为“EX”.E9——MJ832AE8——MJ824AE7——MJ816AE6——MJ532AE5——MJ524AE4——MJ516AE3——MJ316AE2——MJ308AE1——用户退回的MJ-A系列返工机代码fMJ——V系列主机代码为“FX”.F9——MJ832VF8——MJ824VF7——MJ816VF6——MJ532F5——MJ524VF4——MJ516VF3——MJ316VF2——MJ308VgMS系列主机代码为“GX”.G9——MS516G8——MS512G7——MS508G6——MS316G5——MS312G4——MS308G1——用户退回的MJ系列返工机代码hMX128中型矩阵系列主机代码为“HX”.iMX2050大型矩阵系列主机代码为“IX”.j用户退回的中型、大型系列返工机代码为“X1”kMB系列主机代码为“KX”.K9——M832BK8——M824BK7——M816BK6——M532BK5——M524BK4——M516BK3——M316BK2——M308BK1——用户退回的MB系列返工机代码lMJB系列主机代码“LX”L9——MJ832BL8——MJ824BL7——MJ816BL6——MJ532BL5——MJ524BL4——MJ516BL3——MJ316BL2——MJ308BL1——用户退回的MJB系列返工机代码m教学中心控制机代码为“JX”n高速球形摄像机代码Q1 MTR500 Q2 MTR500Ao交通类控制器代码M为“JT”P数字硬盘录像机代码DVR PC式数字硬盘录像机EDVR 嵌入式数字硬盘录像机q终端解码器系列整机代码为“000”; 退库返工作新机代码为“501”; 退库返工作换货机代码为“502”;r控制键盘系列整机代码为“000”; 退库返工作新机代码为“501”; 退库返工作换货机代码为“502”;s接口转换器系列整机代码为“000”; 退库返工作新机代码为“501”; 退库返工作换货机代码为“502”;t其它小产品系列整机代码为“000”; 退库返工作新机代码为“501”; 退库返工作换货机代码为“502”;说明:生产年、生产月、当月具体类型产品机号保持不变投料批号的构成月生产批次生产月号生产年号随工单号的构成年累计生产批次生产年号主印制板号板号月号年号整机总装号的构成X—1、2、3······,为整机总装人员编号.—1、2、3······,为调试人员编号工作程序5.7.1开随工单生产部根据生产计划、日程安排投料时,开出批投料随工单.随工单上写明:产品名称、型号、批号、投料开始工位、投料时间、数量.5.7.2贴主印制板号a.从插件工序开始投料时,由插件操作者按工艺文件规定的位置贴主印制板.b.从修板工序开始投料时,由修板者按工艺文件规定的位置贴主印制板号、易粹日期纸.5.7.3贴主板调试号主板调试合格后,由主板调试人员在主板规定位置贴上自己的编号.5.7.4贴整机总装号a整机总装按以下规定的地方贴号.1M、M—A、MV、MJ、MJ—A、MJ—V系列整机总装号贴在前键盘印制板上.2MS系列整机贴液晶板所焊印制板背面.3M128系列贴在后板内侧.b整机总装完毕,由总装人员在规定位置贴上自己的编号.5.7.5贴整机编号a整机编号员按照编号规则,对本批入库整机进行唯一性的编号.b经生产调测合格的产品,由调测员在规定位置贴上整机的编号、注明易粹纸日期.c生产各阶段产品的标识编号必须记录、存档.1生产各阶段产品的标识编号必须记录、存档.2主印制板号;3总装号;4主印制板调试号;5整机调试号;6投料批号;7易粹纸日期.5.7.6贴整机合格号经品质部检验合格的产品,由检验员在规定位置贴上整机合格证号.5.7.7外包装贴上整机的编号、易粹日期纸及注明日期.6.附录6.1 MC系列主机代码为“”M9——M832CM8——M824CM7——M816CM6——M532CM5——M524CM4——M516CM3——M316CM2——M308CM1——用户退回的MC系列返工机代码6.2 MJC系列主机代码为“SX”S9——MJ832CS8——MJ824CS7——MJ816CS6——MJ532CS5——MJ524CS4——MJ516CS3——MJ316CS2——MJ308CS1——用户退回的MJC系列返工机代码。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及实施办法_办法_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及实施办法_办法_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及实施办法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方法,仅供参考!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一、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二、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三、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

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四、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六、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七、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八、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产品标签标识方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识是指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为了规范产品标识,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表示,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限期使用的产品,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或使用常用名称或俗名。

如果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符合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性能、结构复杂且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必须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提供详细的安装、维护和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产地必须是真实的,并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如果产品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则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产地。

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有特别规定,则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规定,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在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规定,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该称号或标志。

在标注时,必须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标识中的产品条码必须是有效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按照合同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欢迎阅读!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货品标识管理规定,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标识管理办法

货品标识管理规定,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标识管理办法

标识管理规定1、目的为防止不同类型、不同状态的产品混淆,避免不合格品非预期使用并确保需要时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所有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不合格品、物料、量具及生产设备的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

3、职责权限3.1质检部负责发布产成品包装标识的说明及具体要求;负责组织产品质量缺陷时的调查。

3.2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各车间完成检验状态标识的设计、制作,并对各车间的标识工作进行监控。

3.3各车间负责本车间生产过程中的一般性标识的投用和管理;负责各类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不合格品标识按要求投用和监控。

3. 4质检部、生产管理部,均可对标识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工作程序和要求4.1标识分类4.1.1 标识分为物料标识及状态标识两大类。

4. 1.2物料标识用于明确物料属性,如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次等。

5. 1.3状态标识用于明确物料检验状态,如待检、合格、不合格等。

4. 1.4物料标识与状态标识,依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或独立标识。

4.2标识方法及要求1. 2.1标识方法有张贴标识卡、悬挂标识牌、库存台账记录、外包装印刷或手写等多种型式。

4. 2.2产成品包装标识作为关键性标识,由各车间按照质保部要求的产成品生产要求统一执行。

5. 2.3检验状态标识作为关键性标识,由生产管理部统一要求,各车间按照规定的样式实施。

6. 2.4其余一般性标识,可由各车间自行组织设计和投用。

7. 2.5凡需要书写的标识,需注意用笔的选择,确保可重复利用,确保字迹工整、清晰、醒目;标识内容无歧义。

8. 2.6凡需要张贴的标识,需选择适宜的张贴材料或张贴方法,确保张贴牢固,持久耐用;不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而失效。

9. 2.7各类标识的设计和投用,应考虑物料垛放时的情况,确保物料垛放后,标识仍可在外部明显观察(不要求单一包装均可观察)。

4.3新购原材料标识4.3. 1原材料到厂后,仓储车间负责将其置于待检区,对于本身未作标识或标识不清的原材料,必须确认物料名称、规格型号等关键信息,并做标识。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第三条产品标识标注是指产品上用于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产品成分、安全警示等内容的信息标注。

第四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标识。

第二章标识标注内容第六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得使用外文、缩写或代号。

2. 规格型号:应明确表示产品的规格、型号,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3. 生产厂名、厂址:应标注生产企业的全称和地址,确保消费者能够追溯产品来源。

4. 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易腐、易变质的商品,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 执行标准:应标注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6. 产品成分:应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特别是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成分。

7. 安全警示:对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应标注安全警示。

8.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产品特性和国家相关规定,可能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字体、字号:应清晰易读,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字迹。

2. 位置:应标注在产品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查看。

3. 颜色:应与产品背景色形成对比,便于识别。

4. 材质:应使用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

第三章标识标注管理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产品标识标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产品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的标识标注进行核查,不得销售标识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产品。

产品标识及检验状态规定

产品标识及检验状态规定
5、最终产品检验合格后粘贴合格证,并出具发货所需的质量文件。
3、原材料进厂后每支型材都对应着一个批次号,检验员也可沿用该批次号,做好相应记录,从而达到追溯性的目的。
4、对于产品的标识号,若客户有特殊要求,按客户要求对产品进行标识。
二、注意事项:
型材进厂后,由质检员按相应标准进行原材料进厂检验,型材上应有完整的型材序列号(供应商标记),型材合格后,质检员应按上述方法进行产品标识号编写,编写应做到书写工整,清晰,准确无误。在生产加工及工序转移过程中,工序加工人员要完好保存及转移型材的序列号及标识号,并确保每只型材产品编号的唯一性。
三、产品状态标识
1、产品状态标识标签分类
1)已检合格标签 形状:椭圆形;颜色:绿色;其内容包含检验员、日期、工序
2)不合格标签 形状:矩形;颜色:黃色;其内容包含检验员、编号、日期、描述
3)报废标签 形状:矩形;颜色:红色;其内容包含检验员、编号、日期、描述
2、质检员随身携带此3种标签,在检验过程中,对产品有一个明确的标识,其中,已检验合格标签中的“工序”,质检员必须清晰标明合格工序的名称。
为了有效的控制产品质量,需将产品进行标识,以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特对产品标识号的编号方法及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方法做以下规定:
E)-产品图号(或图号缩写)-S J
2、若产品工序稳定并进行批量生产时,编号方法为:公司代号(CBSE)-产品图号(或图号缩写)-顺序编号(四位数字)。若编号在标签上标注,且标签上有明确的丛林车体代号(CBSE),编号上可省略“CBSE”代号。
3、己检合格标签的使用说明:
(1)对于100%检验的产品,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过程检验合格标识。
(2)要求批量抽检的产品,检验完毕后,隔离出不合格品后,对剩下的合格品只须进行单件标识来说明其状态(注:标识件必须有相关记录)。

产品的认证标识管理规定(3篇)

产品的认证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认证标识管理,规范认证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产品认证标识活动,包括认证标识的申请、审核、颁发、使用、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产品认证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自愿、互利原则;(三)科学、规范、高效原则;(四)与国际接轨原则。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产品认证标识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认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证标识的申请与审核第五条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认证标识规定的,均可申请认证标识。

第六条申请认证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三)产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五)有符合规定的检验检测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认证标识,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有);(三)产品标准文本;(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证:(一)受理申请;(二)现场审核;(三)产品检验;(四)审核评审;(五)颁发认证证书。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认证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中止审核,并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三章认证标识的使用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认证证书后,可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第十二条使用认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认证标识应当清晰、完整、规范;(二)认证标识不得变形、变色、褪色;(三)认证标识不得与其他标识混淆;(四)认证标识不得擅自更改、转让、伪造;(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铅蓄电池)

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铅蓄电池)

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一、产品的标识和追溯1、目的:使产品于各阶段中的品名、规格能识别清楚,记录得以连接,并于有追溯需求时,能查得各阶段的作业记录。

2、范围:自原料、加工、半成品到成品出货之鉴别与追溯作业,均适用之。

3、权责:3.1技质部:记录检验资料,产品检验标识与检验记录保存。

3.2车间:生产现场产品标识的维护。

3.3仓库:库存品的标识及其维护,发货。

4、定义:无5、作业内容:5.1产品的标识:5.1.1进料产品的标识:仓库根据外协单位提供的产品种类,在外包装上标识,注名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等。

5.1.2生产产品的标识:操作者对本工序的完成品用过程卡,识别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操作者等。

5.1.3成品标识:车间在成品包装上注明产品品名、规格、数量、订单号等。

5.1.4仓库中的标识:仓管人员应有效规划各材料的储存场所,并有效标识与维护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等标识。

5.2产品追溯:5.2.1责任人5.2.2追溯依据与控制:5.2.2.1进料检验记录:质检部依据“采购管理控制制度”记录材料的供方、进料日期、品名、规格、数量、检验数、不良及不良原因。

5.2.2.2过程检验记录:车间根据产品制作流程按“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进行检验并记录。

5.2.2.3成品检验记录:质检部依据“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对产品检验并记录,产品须附标签、注明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等。

5.2.2.5装箱出货:仓库在出货时确保在装箱单上表明订单号、品名、规格、数量、日期和客户等标识。

5.2.2.6相关追溯记录用的记录均依“质量记录管理程序”保存。

二、检验状态标识1、目的为区别待检品,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并防止未经检验物品或不合格品误用或出货。

2、范围从原物料、过程、成品至客户退货等各阶段检验与试验结果之标识与区隔。

3、职责4、定义:无5、作业内容:5.1从原材料到客户退货的各阶段的检验与试验、不合格品的鉴别,依“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执行,各职责单位用区域或标牌明确标识产品状态。

(2020年整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doc

(2020年整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doc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XXXX-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方法

产品标识方法

产品标识方法为了有效识别原材料、过程产品及产品,防止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混淆,同时实现可追溯性,应对原材料、过程产品和产品按规定予以标识,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原材料的标识1、库存原材料的标识1.1 原材料在仓库内分种类、规格存放于指定位置或区域,不得混放。

并设签或牌标明规格/数量、进货日期等。

1.2 仓库内不合格或过期的原材料,应挂卡或设置专用牌予以标识,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

2、车间内原材料的标识2.1 领入车间的原材料,或车间内剩余或暂存的原材料,在车间内指定区域分种类、分规格分别存放,摆放整齐,必要时挂牌标识规格、数量等。

2.2 车间内散装或零碎的材料,存放于指定的专用容器中,并摆放整齐,需要时设签标明规格、数量(重量)、日期。

二、过程产品的标识1、车间过程实现的产品,在工序或设备上正在生产加工的可不予标识。

设置检验点的,如配料等,应设牌或挂卡标识过程产品名称或区域。

2 车间各工序结束时的过程产品,应放置于适宜的场所或区域,需要时予以标识,内容包括工序、数量、日期等。

3 生产过程设置检验点的过程产品,尚未检验的挂“待检”牌,检验合格的挂“合格”牌,不合格的挂“不合格”牌。

4 各车间或区域根据需要设置“废料”或“废品”容器。

5 产品或过程产品的检验或试验状态分待检、合格、不合格、待判(待定或质检待处理)四种,需要时应分别放牌或挂牌进行标识。

三、产(成)品的标识1 车间内产品(成品)的标识车间内暂存的产品,应设指定区域存放,并按品种、规格、级别分别摆放整齐,必要时挂卡或设签标识其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重量)等。

2 仓库内产品的标识2.1 入库的产品应分品种、规格、日期分别存放,并设签标识,内容包括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数量(重量)等。

必要时应写明管理人或保管人。

2.2 不合格的产品不应入库,待判或待处理品应在仓库内指定区域或场所存放,并单独予以标识。

北京立峰化纤制品有限公司。

产品标识方法规定

产品标识方法规定

产品标识方法规定1、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原料标识、产品标识和包装标识。

2、职责品保部规定所有标识的方法,并对其有效性进行监控。

生产技术部和品保部负责产品和包装的标识及对标识的维护。

3、原料标识3.1对采购回公司经过验证的原料,因每批原料的水分、纯度、杂质含量不同,需进行批次标识。

3.2原料标识方法对分批采购的同一种原料,采用批次进行标识。

××-- ×批次年份例如:SiO在2023年采购回两批,分别标识其批次为:2第一批: 23-1 第二批: 23-24、产品标识4.1对产品作出必要的标识,以防止不同级别、不同批次、不同规格的产品混同,实现可追溯性。

4.2产品标识方法产品采用批号进行标识。

池炉生产线流转产品标识(流转卡上):××××××××××小时日期月份年份炉号例如:1号炉2023年5月18日7点至8点生产的产品标识为:01 23 05 18 084.3产品标识由工人在炸切工序进行,在搬运、移交等工序中,必须维护流转卡上标识的完整、清晰。

4.4实际产品与生产流程卡上的标识必须保持一致。

在提交顾客验收的质量证明文件中,应保持产品标识文字的一致性。

5、包装标识5.1在包装箱上进行标识,以对应相应的质量检验记录,实现可追溯性。

5.2包装标识方法②产品包装以一天产品为一个批次,一个批次分几箱包装,注明箱号。

③批号应准确对应规格、重量、件数等,并做详细记录,实现可追溯性。

5.3售后服务应提醒顾客保护好产品标识,以便发生质量异议时进行质量追溯。

6、产品状态标识6.1根据产品的检验状态:合格品、不合格品、待检品、在检品,在生产现场以标牌作为其标识。

随产品流转应有作为检验状态标识的“产品生产流程卡”。

6.2例外放行标识:对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的产品,应在“产品生产流程卡”上标识“例外放行”,在产品存放处以标牌标识。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签标识的作用是对商品进行信息传递,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

本文将就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1. 产品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产品标签标识应当清晰、准确地传递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 产品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准确辨识。

1.2 产品规格:标签上应标明产品的尺寸、容量等规格参数,方便消费者选择购买。

1.3 产品成分:针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定领域的产品,应清晰地标示出产品的成分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

1.4 使用说明:标签上应提供清晰的使用说明,包括使用方法、禁忌、注意事项等,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1.5 质量标准:对于符合特定标准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相关的质量认证信息,如ISO认证、安全认证等。

1.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以便消费者判断产品的新鲜度和可用性。

1.7 生产厂商信息:标签上应注明产品的生产厂商、地址、联系方式等,方便消费者查询咨询。

2. 特定产品标签标识规定除了基本要求外,针对特定产品,还有一些额外的标签标识规定:2.1 食品标签:食品标签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标识,包括原料名称和含量、营养成分表、食用方法、储存条件等。

2.2 药品标签:药品标签应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包括药品名称、药品批准文号、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

2.3 化妆品标签: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化妆品管理法规定,包括化妆品名称、功效、使用方法、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贮存条件等。

3. 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性为确保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相关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3.1 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应确保标签标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

3.2 信息真实可信: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对标签标识中的文字、图案等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和误导。

3.3 语言描述规范:企业应使用规范、简明的语言描述,避免使用夸张、迷惑性的用词和广告宣传用语。

产品的标识规定

产品的标识规定

产品的标识规定一、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工作的要求1、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投入到最终产品的形成全过程,均要对产品实施相应的产品标识及检验状态标识。

2、产品标识应位于产品或包装物的醒目的位置,标识的图案及代号要求清晰,易于识别和追溯,标识在产品规定的储存期、使用期内不应消失和模糊不清。

3、外购原材料(如铜棒、铝棒、不锈钢棒、化工原料)的总体产品标识,在外购原材料分批发放的过程中,可按原标识内容移植。

移植后的标识内容与原标识内容一致。

二、标识的方法及具体要求1、产品标识可用产品的图号来表示,其标识方法如下:(1)将标识直接制作在产品上;(2)随产品周转的有关记录或文件上标识,如合格证、工序流程卡等作为标识物。

2、检验状态标识除有以上两种标识方法之外,还可有区域性标识。

3、标识须具有唯一性标识(如产品的批次号)4、外购原材料及产品零部件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生产单位或代号、材料牌号或代号、生产批号、化验单号、入厂检验者姓名或代号、质量状态等相关信息5、半成品、成品标识内容:型号与规格、生产单位名称或代号、生产批次或日期、质量状态6、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标识:经检验验收的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均应有检验部门验收并盖章的工艺记录卡或合格证7、首件检验应经操作者、班组长、检验员的签8、产品验收应做好原始记录及标记9、产品试验要有试验的原始记录,并记录产品试验结论10、不合格品要表示清楚,放置相应的不合格品区11、凡关键过程、特殊过程应进行标识并记录12、生产过程中的标识应能识别追溯出生产批次或日期;生产部门;生产者、检验者13、出厂产品应能识别产品代号、生产单位、生产批次(或日期)等标识、并附有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有检验人员签字或印章的标识三、标识的追溯性检查1、当产品在使用或服务中发现不合格品,应根据产品履历本或标识查出产品出厂年月2、按批次号查找不合格产品的加工者直至原材料的型号、规格等3、按产品分配单或出库单查出不合格产品的去向和所在场所四、区域性产品检验状态标识1、区域性产品检验状态标识的基本原则:(1)凡在生产现场存放的产品,都必须对产品检验状态加以标识(2)产品检验状态以产品检验结论为依据予于区别(3)产品检验状态由质量部门会同生产部门、供应部门进行2、区域性产品检验状态标识的实施程序:(1)生产部门、供应部门在存放产品的现场划出各类检验状态区域,并用检验状态标识加以表明(2)检验状态可分为:“待检”、“合格”、“不合格”、“待处理”等几类(3)除进入加工或进入检验工作状态的产品外,其余产品按实际状态,分别由生产部和检验人员负责放入不同的状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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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方法的规定
一、目的
为防止产品接收、生产、转序、交付、使用过程中,各阶段发生混淆,对产品进行标识及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从进货到出厂全过程中产品标识及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控制。

三、产品标识管理
(一)原材料及外购件标识
1、原材料经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按照不同材质在指定的区域内分别摆放,并在原来的标识基础上标明材质和规格。

2、外购件利用原包装标识或挂牌标明产品的名称及规格、型号。

(二)物资标识
1、物资材料进场后要收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书、试验报告等作为标识的依据。

2、对库外物资通常以标牌为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货日期、出厂批号、检验状态等为标识。

3、对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产品进行隔离,查明原因后,重新标识以防混用。

(三)零部件标识
1、机加件以工艺卡标识。

2、铆焊件必要时打钢印做标识。

3、批量大的零部件划分区域,挂牌标识。

(四)整机标识
整机按生产单位产品图纸在整机上铆铭牌,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出厂日期等。

(五)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1、待检:黄漆、划“○”;
2、检验合格:黄漆、划“√”;
3、检验不合格:黄漆、划“×”;
4、待定:黄漆、划“⊙”。

(六)进货检验和试验状态采用区域划分或挂标牌进行标识。

(七)合格品、不合格品分别摆放在指定区域内。

1、合格品:采用挂牌方式进行标识,首件用白板笔在零件加工部位划“√”号。

2、不合格品:
(1)、返工、返修品:用黄色粉笔划“×”号;
(2)、让步品:用钢字头打“R”号;
(3)、加工废品:用红漆划“×”号;
(4)、材料废品:用红漆划“o”号。

(八)生产装配过程中要保持产品标识及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

(九)成品梁标识
采用3mm铝板,尺寸180*290mm,内容包括:全长、跨度(直线或曲线)、载重等级、设计图号、产品编号、梁重、制造厂家、制造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项目(详见附图)。

我梁场成品梁标号为HS31.5(23.5)直线(曲线)—001,其中HS为H衡水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31.5(23.5)为箱
梁跨度,直线(曲线)为箱梁直曲线类型,001为箱梁生产顺序号。

桥牌安装在梁体的线路下行端的左侧,桥牌中心距梁端550mm、梁底1500mm。

(取证前用试生产桥牌、取证后采用正式桥牌,具体形式见附图)
桥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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