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核心专利产业化计划项目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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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核心专利产业化计划项目评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制度与经济社会建设的深入融合,推进专利技术的运用与实施,加快我省专利产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有利于我省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

(二)包含一项或数项核心发明专利,并已衍生多项专利。

(三)专利权利稳定、权属明晰,其技术在同行业具有超前或领先水平。

(四)该项目已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市场前景。

(五)该项目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在企业发展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

第三条产业化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对申报项目涉及的专利具有合法使用权。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产业化实施基础。

(四)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较完善,专利工作的支撑作用明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先。

第四条产业化项目按以下程序立项:

(一)项目安排。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初发布产业化项目申报通知,安排当年计划。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上报申报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初审,择优报省知识产权局。

(三)项目评选。省知识产权局分专业领域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各申报的产业化项目进行评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按照“严格条件、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入选项目。

(四)项目立项。省知识产权局与入选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安徽省核心专利产业化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五条产业化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核心专利产业化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及最近缴纳的年费收据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有关主管部门准予核心专利产品生产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及获得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荣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核心专利产业化实施规划或方案。

第六条产业化项目应当达到以下预期目标:

(一)承担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专利工作融入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成为企业重要核心竞争力。

(二)承担单位围绕核心专利技术进行再创新,延伸开发出多项新的专利,并开展专利布局。

(三)承担单位能够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熟练运用专利信息进行分析、预警和科技研发。

(四)核心专利形成的产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断放大,带动和辐射效应不断增强。

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给予产业化项目一定的资助资金,有条件的市应当配套产业化项目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指导、帮助、督查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产业化项目,及时将产业化项目实施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产业化项目每年实施一次,期限2年,期中进行考评,期满进行验收。中期考评由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市知识产权局具体组织,给出考评意见;期满验收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给出验收结论。

第十条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明确单位负责人及机构、人员承担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产业化项目各项目标的完成。

第十一条产业化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或权力终止的。

(二)因承担单位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其他原因,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资助资金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经所在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结余或者被挪用的资助资金应当及时上缴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产业化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一)没有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

(二)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省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未通过验收的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上报或提供的信息、数据、文字材料应当真实。对弄虚作假、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在此后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产业化项目的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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