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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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规定。

1.2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1.3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详见4.1条),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2 职责

2.1 安全生产处

2.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1.2 负责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2.1.3 负责审核公司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采购计划和报废的鉴定、报批及报废后的处理工作;

2.1.4 负责建立公司自有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台账;

2.1.5 审核机具租赁站的建筑起重机械大修计划,组织大修后的验收工作;审批中修计划;监督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维修;

2.1.6 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的检测和备案登记工作及日常的安全检查;

2.1.7 参与重大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一般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2.1.8 会签《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施工方案》;

2.1.9 监督直属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预埋件及附墙件的验收工作。

2.1.10 抽查二级公司、区域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预埋件及附墙件的验收工作。

2.2 机具租赁站

2.2.1 负责公司自有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做好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科学管理,保证机械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

2.2.2 落实建筑起重机械采购计划并建立档案;

2.2.3 负责公司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大、中修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并保存相关记录;

2.2.4 负责编制公司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运行方案,并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进出场和安装、拆卸工作,负责进行使用前的检验工作;

2.2.5 参加公司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预埋件和附墙设置的隐蔽验收;

2.2.6 负责公司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运行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遵守规程操作;

2.2.7 参与公司自有大型机械设备报废的鉴定及处理工作;

2.2.8 机具租赁站应建立严格的单机考核制度、运转台时记录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及上报制度,记录每天工作内容和机械运转情况。

2.2.9 机具站负责公司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预埋件、附墙件的购置或加工、安装就位,并按说明书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自检。

2.3 二级公司、区域公司

2.3.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责;

2.3.2 负责制定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明确下属项目部职责;

2.3.3 负责下属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

2.3.4 负责监督下属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使用和维护工作;

2.3.5 监督下属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预埋件和附墙设置的隐蔽验收;

2.3.6 监督下属单位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运行和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确保遵守规程操作;

2.3.7 负责组织下属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3.8 监督下属项目部对所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预埋件及附

墙件验收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2.4 直属项目部、二级单位下属项目部

2.4.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负责;

2.4.2负责协助机械租赁单位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的现场勘查工作;

负责协助租赁单位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施工方案》的编制工作;

2.4.3 负责监督租赁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2.4.4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预埋件和附墙设置的隐蔽验收;

2.4.5 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运行和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并确保按规程操作。

2.5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管理流程

3.1 租赁机具站建筑起重机械:

3.1.1 使用单位工程中标后,需要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向安全生产处上报《建筑起重机械需用计划》;安全生产处2天内批复;

3.1.2 机具租赁站接到安全生产处《机械设备调拨单》后,积极准备,认真落实,按时进场;

3.1.3 使用单位和机具租赁站认真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对机械设备的基础预埋件施工、安装作业、拆除作业、运行安

全所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后,机具租赁站应派人到现场认真勘察,并会同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方案,并组织实施。机具租赁站应提供设备基础图纸,使用单位应按照提供的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设备基础。

3.2 租赁外单位建筑起重机械:

3.2.1 因机具租赁站无闲置建筑起重机械等原因,需要向外单位租赁建筑起重机械时,使用单位填写《外租建筑起重机械申请表》,报安全生产处审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与其他租赁单位洽谈机械租赁业务,签订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报经营计划处备案。

3.2.2 建筑起重机械外租时,必须进行招标。出租单位在投标时,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如下: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资质证书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证书;

(4)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3.2.3 租赁外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时,应优先选用国营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当租赁私营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时,必须有第三方进行担保。

3.2.4 外租建筑起重机械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在公司备案后方可使用。

3.2.5 租用外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时,拟租赁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技术状况良好,各种安全装置齐全(如:力矩限制器、高度限位器、起重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变幅限位器、吊钩保险、卷扬保险等),灵敏度高的建筑起重机械,否则不得租赁;超过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租赁。租用外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时,其设备安装资质必须满足设备规格型号的要求。

3.2.6 外租建筑起重机械基础施工时,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产权单位提供的技术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3.3 机械租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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