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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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

2.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

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的,由自然人签字。

3《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与《承诺书》应当打印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

承诺书

本商事主体承诺不将住宅作为从事以下行业经营活动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一)农、林、牧、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除外);

(二)采矿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住宿和餐饮业(宅基房整体同时改变用途除外);

(七)金融业;

(八)租赁业和广告制作、旅行社、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商务服务业;

(九)娱乐业(文化、娱乐、体育经纪代理除外);

(十)居民服务和修理业;

(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业;

(十二)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

(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市场主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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