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参考」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参考」文档一:一: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程序的公正、合法和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的行为和操作。
三:执法程序1. 执行执法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事项和依据;2.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行执法前进行告知、询问等程序,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3. 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根据执法依据,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4.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程序中的期限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事务,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和文件制作完整,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和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执法行为规范1.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应当严格按照执法依据和程序进行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2.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行为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3.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行为时,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歧视、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4.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执法行为的文明、礼貌和专业,不得有辱骂、威胁、恐吓等不当行为;5.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行为时应当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不便和损失,确保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效果性。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 行政执法证件样本;2. 执法依据和程序汇总表;3. 执法行为记录表。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执行执法:指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具体的行政行为;2. 执法依据: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 执法程序: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所遵循和执行的一系列程序要求。
文档二:一: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和操作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XX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1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第三章着装规范第九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当严格按照《XX局着装规定》的有关要求穿着制服~并正确佩戴由统一制作、颁发的标志标识。
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
第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按照要求统一着装。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应当随季按套规范着装~不得混穿。
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15日换穿春秋装~5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6月15日换穿短袖夏装,夹克,~10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11月1日换穿春秋装~12月15日换穿冬装。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市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大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队容风纪第三条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
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
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
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
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条仪表端庄、姿态良好。
头发整洁,不染彩发。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
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
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
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第五条着制式服装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
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
不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席地坐卧。
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良好姿态,精神振作。
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执勤时不到被管理者处歇息、聊天、购物、用餐等。
严格执行禁酒令。
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
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
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坐。
严格遵守会场秩序。
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退场的,需经大队领导批准。
散会时,依次退场,不得喧哗。
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队伍的队容风纪,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和协管员的活动。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排、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再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执法;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鞋等),必须根据要求,统一式样进行制作。
工作服分夏装(短袖衬衣和长袖衬衣)、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式服装、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执法人员。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
办公室内,可以不戴帽子,但应统一挂放整齐。
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城管执法人员在下班或休息时间,应着便装。
不准着制式服装在公共餐饮场所就餐和在文化娱乐场所活动(统一组织除外)。
不准将标有城管执法字样的车辆停放在公共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的门前(执行公务除外)。
压滤机滤布厂家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
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局机关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重要力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开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行政机关的代表,首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行政执法的一切行为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谋取个人私利。
二、保持公正公平行政执法人员应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得因私废公,不得收受贿赂、索取、接受财物。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打压或滋生不正当竞争。
三、提高执法素质行政执法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执法知识。
只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法经验,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行使执法权力限度适当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行使执法权力,运用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不得滥用执法权力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进行行政执法。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或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开展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确保执法结果的公正、公开和合理。
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和其他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行为及时追究责任。
七、诚信守信行政执法人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言行一致,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背执法事实,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执法程序的进行。
八、及时反馈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向各相关部门提供执法信息,对于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相关领导,通过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XX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1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第三章着装规范第九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当严格按照《XX局着装规定》的有关要求穿着制服~并正确佩戴由统一制作、颁发的标志标识。
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
第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按照要求统一着装。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应当随季按套规范着装~不得混穿。
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15日换穿春秋装~5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6月15日换穿短袖夏装,夹克,~10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11月1日换穿春秋装~12月15日换穿冬装。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而执法是他们的职责之一。
在执法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仅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行为规范。
本文将介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及其重要性。
第一,行政执法人员需要维护中立公正。
在执法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能因为个人情感或其他因素影响自己的判断。
例如,当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起案件时,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理性地分析当事人的说法,并依据法律法规来做出决定,而不是因为自己的好恶来判定。
第二,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在执法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行动,不能擅自改变执法的程序或结果。
例如,在调查一起违法案件时,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按照程序来开展工作,不能违反规定进行调查。
第三,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公开透明。
在执法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情况,保持执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例如,在执行某项行政执法工作时,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向公众说明工作的目的、程序和结果。
第四,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法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尊重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利,不能随意扰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保守机密。
在执法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可能接触到一些机密信息,需要保守这些信息,不能泄露给非法渠道。
例如,在处理一起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时,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保守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保护国家安全。
以上就是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
这些规范的制定和遵守,有助于保障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需要遵守这些规范,尊重和支持执法机关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保证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投诉举报和执行公务时,语言应文明、友好,举止要稳重、得体,严禁粗鲁、蛮横。
第三条执法人员工作日应正常着装,正确佩戴标志,保持服装整洁。
男同志不得蓄胡子留长发,女同志不得涂口红染指甲。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远离驻地执行公务时,一律吃工作餐,不得超标准住宿。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不得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场合饮酒;不得在行政相对人及与之有关联的人处饮酒。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企业执行公务,不得在该单位就餐。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接受行政相对人直接或间接的宴请、庆典等应酬活动。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用公款或行政相对人直接或间接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沐浴、美容美发等娱乐消费活动,不得接受异性按摩等色情消费。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行政
相对人的馈赠,不得执法时购物、购物时执法。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到任何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推销个人或亲友的物品。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试穿、试用、试看等名义收受行政相对人的样品、试制品、新产品;不得向企业摊派或乱收费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钱借物。
第十二条凡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1.1 本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1.2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机关职权,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为。
1.3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二章法定依据2.1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2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明确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条款和内容,做到依法执法。
2.3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应当对被处罚行为进行准确描述,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执法程序3.1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2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确保执法程序的公开透明。
3.3 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书应当明确执法事实、依据、处罚措施和申诉渠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4.1 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2 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执行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介绍自己的身份和执法事由。
4.3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不得随意变更或拓展执法事由。
4.4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执法公正、文明执法、严守执法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当事人实施歧视、虐待或者侮辱。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5.1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2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
5.3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定、指示。
二、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奉献,做一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不办私事。
四、按规定着制式服装,持证上岗。
仪表整齐,男同志不留长发、长须,女同志不戴首饰、不抹浓妆。
五、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姿态良好,队容严谨。
上岗执勤时不袖手、不背手,不边走边吃东西、吸烟,不搭肩挽臂,不嘻笑打闹。
六、秉公执法,依法管理,照章执罚。
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徇私舞弊,不贪污受贿。
七、严格办案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上岗执勤坚持二人以上执罚,严禁个人执罚。
罚款要如数撕票,扣物一律交内勤处理。
八、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举止端庄、用语文明。
执法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
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服务在先、执法在后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九、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尊重领导、诚信礼让、共同努力、积极工作。
十、刻苦学习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争创一流成绩。
十一、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自我价值观,做文明公民。
文明用语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文明执法,特制定以下执法用语。
一、路面值勤: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敬礼)您好,我们是南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我们正在执行公务,请你配合。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易程序):经检查,你的行为违反了XX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XX款的规定。
3、告知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简易程序):根据XX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XX款的规定,我们将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XX的当场处罚决定,你有权陈述、申辩。
4、警诫当事人改正错误(简易程序):希望您以后提高守法意识,不再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谢谢!5、收缴罚款(简易程序):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当场缴清罚款,谢谢!如果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市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大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队容风纪第三条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
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
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
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
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条仪表端庄、姿态良好。
头发整洁,不染彩发。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
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
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
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第五条着制式服装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
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
不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席地坐卧。
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良好姿态,精神振作。
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执勤时不到被管理者处歇息、聊天、购物、用餐等。
严格执行禁酒令。
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
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
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坐。
严格遵守会场秩序。
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退场的,需经大队领导批准。
散会时,依次退场,不得喧哗。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全⽂) 为加强⾏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为,制定了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下⾯是详细内容。
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为,提升⽂明执法⽔平,根据《⾏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政执法责任追究暂⾏办法》、《交通⾏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执法⼈员(以下简称执法⼈员)执法⾏为规范,是指执法⼈员在执法活动和⽇常⼯作中⾏为举⽌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执法⼈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员是指持有有效的《交通⾏政执法证》的⼈员。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政执法证的⼈员不得从事运政执法活动。
严禁聘⽤⽆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章着装规范 第五条执法⼈员上岗执法、参加集体活动等,应当按规定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
第六条着装规范 (⼀)着统⼀发放的服装。
(⼆)执法⼈员着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外罩便服;不得着破损服装;不得披⾐、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袖套;长袖衬⾐下摆应扎于裤内,袖⼝应系好,不得开袖;内⾐领不得⾼于制式⾐领;除⼯作需要或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眼镜。
(三)执法⼈员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棕⾊)⽪(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脚穿鞋。
(四)着制式服装时,男同志不准留长发、长鬓⾓、⼤胡须;⼥同志不得头发披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类饰物。
(五)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六)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
(七)执法⼈员⾮⼯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禁⽌⾮公务需要着制式服装出⼊餐饮娱乐场所。
(⼋)⼥执法⼈员怀孕后,体形发⽣明显变化时,不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执法⼈员配发的肩章、臂章等专⽤标志不得变卖、外借。
因⼯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运政执法⼯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律上交。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操作规范。
执行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下面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内容:一、坚持法定权力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只能依法行使自己所具有的权力,不能以个人意志或其他违法的方式滥用执法权力。
二、依法行使执法权限。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自己的执法权限范围,严格限定自己的行为,并依法合理地运用执法手段。
三、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清楚、正确地告知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依据、行政程序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执行执法决定前听证。
在依法进行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于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权力过程中,应当执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目标,合法、公正、文明地履行执法职责,不得违背法定程序,不得违法乱纪。
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合理、适度地采取措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职权和对当事人的不当限制。
七、保障申诉权。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满意,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回复当事人的申诉。
八、严禁逾越权限行使权力。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越权行使执法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为个人或特定利益服务。
九、加强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严惩违法执法行为。
十、订立行政执法纪律。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纪律,对于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惩处和处理。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制定和遵守,有助于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严肃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机关的代表,具有强制执行行政法律法规职权的特殊身份,其行为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一些要点:1. 遵守职业道德。
行政执法人员应恪守从事行政执法的职业道德,保持政治自觉,严守保密纪律,维护职业操守,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和合法。
2. 公正执行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公民权利优先,言行举止文明规范,不应侮辱、威胁、恐吓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4. 依法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程序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严肃处理。
5. 诚信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不得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不得干扰证据的收集和处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6. 温和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温和有礼,以回避冲突和暴力,尽量采用和解、调解的方式处理矛盾和争议,避免使用过度的强制手段。
7. 尊重当事人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及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 便民服务。
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提供便捷的行政执法服务,协助当事人了解和履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尽量减少行政执法对当事人的不便。
9. 监督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等应及时报告、纠正或制止,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10. 不得滥用职权。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变更执法范围,私自延长执法时间,滥用执法权限,不得接受他人的请托、礼品等影响执法公正的行为。
总之,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和行政效能的基础,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始终以保护公共利益、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做到公正、文明、依法、诚信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为了避免滥用职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行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
我认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执法行为的首要原则是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执法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执法权限,不得滥用职权。
同时,要注重依法取证、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并及时作出合法、公正的执法决定。
第二,公正、公平、公开。
行政执法的本质是公权的行使,必须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得因私废公,不得徇私舞弊。
同时,要确保执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示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尊重人权。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人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并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不良影响。
第四,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文明执法的原则,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不当手段对待当事人。
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素质,确保执法行为规范、适度、合理。
第五,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权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基础,也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义务和责任。
只有坚持规范操作、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树立行政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增强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主体,他们的执法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事业顺利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严守执法行为规范,以下是我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一些要求。
首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
依法行政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不得滥用职权、违法执法、徇私舞弊。
他们应当具备执法知识和能力,依法对待案件,不得凭个人偏见、私心私欲进行执法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一名行政执法人员都不能超越行使职权的范围。
其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障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执法行为的目的是增加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重法律的平衡,全面照顾被执法对象的利益,充分保障其权益。
在执法时,应当依法依规告知被执法对象的权益和义务,不得滥用执法权力,不得侵犯被执法对象的基本权利。
再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公正执行执法职责。
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程序规定,确保执法公正、透明。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同时,他们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因素的干扰,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徇私舞弊,不能随意变换执法标准,要始终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
最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应尽义务,他们应当谨慎执法,提升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及时更新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能力。
他们应当勤奋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严肃认真、高效执行执法任务。
总之,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直接关系到执法公信力的提升和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行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执法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完整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完整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一、前言1.1 目的1.2 范围1.3 定义二、行政执法的原则与基本要求2.1 公正、公平原则2.2 法定原则2.3 适当性原则2.4 善意原则2.5 效率原则三、行政执法的程序3.1 查实举报3.2 纳入立案3.3 侦查取证3.4 处罚决定3.5 公示告知3.6 陈述申辩3.7 确认处罚四、行政执法的行动准则4.1 严格遵守执法权限4.2 科学决策,依法行政4.3 违法行为的妥善处理4.4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行政执法的执法方式和方法5.1 调查取证5.2 鉴定评估5.3 搜查查封5.4 制止行为六、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6.1 追责原则6.2 追责程序七、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7.1 内部监督7.2 外部监督八、附件- 附件1: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操作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执法: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执法应保证公正客观,确保涉案当事人享有公平的执法待遇。
- 法定原则: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越权。
- 适当性原则:行政执法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灵活运用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的执法方式。
- 善意原则:行政执法要坚持善意、诚心待人,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效率原则:行政执法应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执法问题,提高行政效能。
一、前言1.1 目的与背景1.2 适用范围二、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2.1 法定原则2.2 公正原则2.3 适当原则2.4 效率原则三、行政执法的程序3.1 约谈与调查取证3.2 预先告知与听证程序3.3 决定与通知义务3.4 执行与复议四、行政执法的行动准则4.1 按程序行使4.2 公正、客观、谦和与高效 4.3 保护合法权益五、行政执法的执法方式和方法5.1 监督检查5.2 鉴定评估5.3 搜查查封5.4 行驶执法权力六、行政执法的监督与责任追究6.1 内部监督6.2 外部监督七、附件- 附件1: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执法:指政府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第三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规范第一节着装规范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着执法服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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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处罚等公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执法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执法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文化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执法资格证(以下统称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条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六条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或难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场管理信息,需要采取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时,应当报请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文化部统一样式的执法工作服,佩带执法标志,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保持执法工作服洁净、平整;
(二)执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
(三)穿着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和便装,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
(五)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执法工作服及执法胸牌,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及执法胸牌应当上交。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态度和蔼。
不得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东西,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
不得推搡或手指当事人,不得踢、扔、敲、摔当事人的物品。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接听举报电话或者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向对方说明理由。
解答问题、办理咨询时应当符合政策法规,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或者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应当清晰、准确、得体表达执法检查或其他意图:
(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看一下记录,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回答咨询时: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单位)反映(或申诉),我们可以告诉您×××(单位)的地址和电话;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五)告知权利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结束执法时: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除办理案件外,执法人员不得动用被暂扣或者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消费性活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七条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