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出入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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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出入境管理规定国家杜马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

(由俄联邦法律1998年7月18日N110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1999年6月24日N118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3年10月1日N7号决决议订,

俄联邦法律2003年6月30日N86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4年6月29日N58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6年6月15日N89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6年7月18日N121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6年12月30日N266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7年1月10日N4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7年12月1日N310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7年12月4日N327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8年5月6日N60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8年5月13日N65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8年7月22日N127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8年7月23日N160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8年12月3日N237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8年12月3日N250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9年2月9日N4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9年6月28日N125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9年12月21日N331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9年12月27日N374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0年3月9日N24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0年4月5日N44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0年4月7日N60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0年5月19日N86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0年7月23日N180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0年7月27日N227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0年12月23日N385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0年12月28日N404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0年12月28日N416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0年12月28日N417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1年3月20日N42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1年4月5日N48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1年4月21日N80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1年12月6日N397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1年12月6日N398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1年12月6日N400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2年7月28日N133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2年11月12日N187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2年12月28日N272号决议修订,俄联邦法律2012年12月30日N303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3年6月7日N108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3年6月7日N110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3年7月2日N178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3年7月2日N185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3年7月23日N207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3年7月23日N224号决议修订,

较之1998年1月15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颁布的第2-П号文件有变动)

(см. Обзор изменений данного документа)

每个人均能从俄罗斯联邦自由离境。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无障碍自由返回俄罗斯联邦境内。第一章. 总则

(см. текст в предыдущей редакции)

第1条. 根据俄联邦宪法、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本联邦法及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以本联邦法为据通过的指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本联邦法为据通过的决定调节出、入俄联邦国境(包括过境)程序。

(俄联邦法2003年1月10日N7号决议、俄联邦法2008年5月13日N65号决议修订)

如俄罗斯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部分内容与本联邦法规定不同,则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2条. 俄联邦公民自由出境权利不受本联邦法所规定的原则和办法之外的限制。俄联邦

公民不可被剥夺进入俄联邦国境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不应使本人、其配偶或亲属在享有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应尽的国际义务中所规定的权利时受到限制。

第3条. 依据《俄联邦国界法》和本联邦法调节出入俄联邦国境时俄联邦国界的交界规则。

第4条. 在俄联邦境外的俄联邦公民受俄罗斯联邦保护和庇护。

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构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俄联邦公民并在本俄联邦法和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办法范围内对俄联邦公民予以庇护。

第5条. 如外国领土发生非常事件,俄联邦应采取外交、经济及国际法规定的其他措施保障身处该国境内的俄联邦公民的安全。

如某外国领土发生非常事件且严重干扰俄联邦为俄罗斯联邦公民提供保护措施和法律庇护,俄联邦政府应采取措施向该俄联邦公民传达不适宜入境该国的提议。该提议不作为临时限制该公民出俄联邦国境权利的依据。

第6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凭证明俄联邦公民在俄联邦境外身份的有效证件出入俄联邦国境。本联邦法规定办理、发放和没收上述证件的规则。

如本联邦法律、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指令无其他规定,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须在出、入俄联邦国境时出示为俄罗斯联邦承认的、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签证。

(俄联邦法1999年6月24日N118号决议,2003年1月10日N7号决议,2007年12月1日N310号决议,2008年5月13日N65号决议修订)

(см. текст в предыдущей редакции)

如本联邦法、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指令未作其他规定,无国

籍人士出、入俄联邦国境须按本联邦法律关于外国公民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节。

(俄联邦法2003年1月10日N7号决议,2008年5月13日N65号决议修订)

(см. текст в предыдущей редакции)

如俄罗斯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未作其它规定,运送旅客的交通部门(旅客承运方)有义务检查签证或其他进入外国国境的许可证明。

根据本联邦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不被看作是出、入俄联邦国境:

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其持有的签证有效期内由俄罗斯联邦一地前往另一地途中中转经由外国过境时,或乘船经过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和外国经济特区、公共海域时,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情形下经由他国领海而未进入其港口时跨越俄罗斯联邦国界;

(俄联邦法2013年6月7日N110号决议修订)

(см. текст в предыдущей редакции)

作为乘务人员和执行船务人员,持有按规定发放的跨越俄联邦国界许可的俄罗斯捕鱼船队船员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跨越国界时。

(俄联邦法2006年6月15日N89号决议,2008年12月3日N250号决议,2011年4月5日N48号决议修订)

(см. текст в предыдущей редакции)

第二章办理和发放俄联邦公民出、入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

第7条. 俄联邦公民出、入俄联邦国境时须持有证明其俄罗斯公民身份的主要证件,包括:

护照;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海员护照(海员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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