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二手房交易相关税收政策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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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相关税收政策(20XX版)

私房交易,买卖双方都发生了纳税义务,买卖双方应分别就自己的(买卖)行为按如下规定申报纳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购买房屋的价款)×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堤防维护费=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1.5%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7、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免征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地方教育附加随营业税免征;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堤防维护费=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1.5%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7、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购买房屋的价款)×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堤防维护费=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1.5%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7、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门面、车库、商铺等非住宅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房屋转让收入总额-购置原价)×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堤防维护费=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1.5%

6、印花税=售(购)房合同所载金额×0.5‰

7、土地增值税:个人销售门面、车库、商铺等非住宅,依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赠与方相关税收政策

1、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

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赠与人征收印花税。

3、关于土地增值税“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中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4、个人无偿赠与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78号文件要求征免受赠方取得财产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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