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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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院人…2016‟14号
各部门、各单位: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经2016年9月4日学校第2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9月13日
为更好地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学校综合实力,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实现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学校在“十三五”开局之年进行了机构、编制等系列改革,结合我校用人实际需求,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政策,对原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雇员制是学校用人制度的一项改革,是学校事业编制以外用人的一种补充形式。雇员制人员(以下简称雇员)是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是学校因部分教育教学、教辅、管理等岗位工作需要,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实行劳务派遣不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
第二条雇员制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其合同年限、工资待遇、责任及义务等均按照合同规定内容执行。合同期内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进行管理,合同期满未续签者,双方关系终止。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分级
第三条聘用基本条件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强烈的事业
心和协作精神,品行兼优,遵纪守法,仪表端正,身心健康;具有与所聘岗位要求相符的知识和能力等。
第四条雇员实行等级制,根据雇佣人员的知识、技能等要求,分为“初级雇员”、“中级雇员”、“高级雇员”。
初级雇员: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位的人员。现有本科学历、初级职称的人员纳入初级雇员,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现有初级雇员中专科学历人员须在2017年8月前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学校将与其解除用工关系。
中级雇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位起点)。现有雇员中本科学历(学位)、中级职称,或科长(主任科员)纳入中级雇员,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高级雇员: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现有雇员中中层干部纳入高级雇员,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三章招聘和聘用
第五条雇员制人员招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公开招聘办法执行。
第六条雇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期限、雇佣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雇佣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四章待遇
第七条雇员的基本工资实行佣金制,各档标准见附件。雇员的佣金由劳务派遣单位或委托学校发放,每年按照12个月发放。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在续聘时其佣金标准可上浮一档。雇员的校内奖励性绩效参照同岗位人员执行。
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雇员雇佣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其办理“五险一金”,投保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由劳务派遣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其中,雇员本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本单位性质所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雇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雇员本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雇员的各项保险按劳务派遣单位为其办理的有关保险规定执行,不再享受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雇佣期满,由用人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是否续聘,经学校同意后,可继续雇佣、办理相关雇佣手续。
第十条雇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雇佣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用工部门应及时向学校汇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此给学校造成的损失由雇员承担:
1.向劳务派遣单位或学校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给学校造成重大影响、经济损失的;
3.连续旷工7天及以上的或年度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
4.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一条用工部门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工部门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劳动纠纷的处理应由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因用工部门过失引起的劳动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经济损失由用工部门承担,造成学校名誉损害的,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除学校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学校原则上不再增加初级雇员。雇员职称评审可由学校按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代为评审。对非我校评审或推荐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校将根据岗位需要聘任。
第十三条雇员制人员的考核与在编人员同步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原与雇员制相关的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雇员佣金标准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