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呆账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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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呆账核销
核心内容:呆账核销要遵循哪些原则?严格认定,确凿证据,对外保密等等。申报核销呆账要提供哪些材料?借款人资料,经办行调查报告等等。哪些债权不能作呆账核销审批?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一、呆账核销的申报
银行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银行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1、原则: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2、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银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② 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③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二、呆账核销的审批
1、总体要点: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2、总体流程:
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银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除法律法规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
3、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① 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③ 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银行债权。
④ 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 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