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对照表

合集下载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幻灯片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幻灯片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条“特 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 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 的发票。
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 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 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 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实施细则(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
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 简称印刷、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遵守本办法。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理法规造成偷税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处理。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偷税的处理规定是: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 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 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 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 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
查: (一)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 情况; (二) 调出发票查验; (三)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问题和情况; (五) 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 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 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是一种用于确认交易和申请税务减免的重要凭证。

为了规范发票的管理,促进税务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包括发票的种类、开具与领用、使用和保存等方面内容。

一、发票的种类根据使用目的和形式,发票主要分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三种。

其中,增值税发票用于确认增值税纳税人转让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款;普通发票常用于非增值税纳税人或者一些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专用发票适用于特定行业和特定用途。

二、发票的开具与领用1. 发票的开具要求发票开具时必须在符合法定格式的正规发票上填写交易双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点、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同时清晰列明货物或劳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详细内容。

开具发票还需要按照规定报备发票的代码、号码,确保唯一性和完整性。

2. 发票的领用程序领取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领取。

税务机关会对领用用途进行审查,并登记备案,确保发票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三、发票的使用和保存1. 发票的使用要求使用发票时,应根据交易性质选择合适的发票种类,并仔细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准确、规范。

发票一般由销售方开具给购买方,购买方在收到发票后要认真核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发票的保存期限根据税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发票至少五年。

税务机关有权随时对纳税人进行发票查验,因此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发票,并确保可随时提供给税务机关。

四、发票管理的风险和建议发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风险和问题,例如虚开发票、发票丢失或损毁等。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建议纳税人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

总结: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交易进行监管和核查。

纳税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确保交易准确、规范,以维护税务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板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向购买方开具的,用以证明交易事实、记载交易内容的书面凭证。

第三条发票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四)强化服务、优化流程。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与内容第五条发票分为以下几类:(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普通发票;(三)其他发票。

第六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发票代码和号码;(二)开票日期;(三)购买方名称、地址、电话;(四)销售方名称、地址、电话;(五)商品或者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六)数量、单价、金额;(七)税率、税额;(八)开票人、复核人姓名;(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还应当包括:(一)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二)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三)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四)发票代码和号码;(五)开票日期;(六)购买方名称、地址、电话;(七)销售方名称、地址、电话;(八)商品或者劳务名称、规格、型号;(九)数量、单价、金额;(十)税率、税额;(十一)开票人、复核人姓名。

第三章发票的印制与领购第八条发票的印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的样式、规格、颜色、字体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发票的防伪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三)发票的印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九条企业需要领购发票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二)税务登记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成文日期:2011-02-14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解析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解析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 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 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 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 章 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新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主 要 变 化
简化发票领购程序,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 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将虚开 发票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中分离出来,具体说明了虚开的情形, 并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明确报送开 具发票数据事项和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办法》提高了对发 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 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取消财务专用章作为发票专用章。
不适应惩治发票违法行为的需要
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不适 应益严重,原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 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原发票管理办法的防控措施急待相应完善。
基本框架
新发票管理办法共计7章,45条。
第一章 总则 (6-6)条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8-8)条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成文日期:2011-0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这是日常一些新接触增值税发票的人问的比较多的问题。

主要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3〕156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中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因此,增值税发票打印出现错格、压线、模糊时,如何处理有些纠结,甚至开票方与受票方为之争执。

政策的基本规定:现行《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于出现开票后打印发生错格和压线情况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述规定主要是居于当时主要采用扫描认证抵扣和许多人工检查情况下的具体规定。

那么有没有对此进行规定的呢?有。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这个发票是有几个部门需要使用的,当然也是以发票系统传递电子数据为主,辅之于票面审核。

实际也属于专用的发票之一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判断依法取得的开具内容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首先需要看打印的票面字迹是否清晰可辨?项目对应是否基本一致?如果暗淡无法辨认或者模糊不清的,作为终于的记账原始凭证,无论是否打印清晰,都应当退回重新开具。

对于开具后打印(手工版已经极少存在)结果字迹清晰的,如果出现压线或者错格,但打印在票面的内容完整可辨的,并且项目归属清楚的,可以参照机动车发票的最新规定,无需退还重新开具;但如果压线、错格后填写的部分内容在票面之外的,则应该按照谨慎原则退还重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2010-06-01 阅读次数:1548 [ 字体大小:大中小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百度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百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颁布时间:2011-2-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解读分析

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解读分析

发票违法犯罪为何屡禁不止
——需求巨大的买方市场为发票犯罪的滋生和蔓 延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发票可以用来报销经费,可以用以冲抵成本,因 为和钱有这么多关系,所以它又被称为“第二钞 票”。从制造到批发再到零售,犯罪分子结成了 “金字塔”式的利益链,而这链条的终端,就是 使用这些假发票获取利益的“买方市场”。
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解读分析 第一章 总 则部分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 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解读:“可以举报”,改为“有权举报”。 对举报制度的原则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发 票违规行为,加大违规使用发票的成本和社会监 督力量。总局前不久修订印发了《发票违法行为 举报管理办法》。
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解读分析
第一章 总 则部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 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解读:关于对《发票管理办法》立法目的和 立法依据的规定。《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先修订出来了,作为其立法依据的 《税收征管法》还没修订出来,等《税收征管法》 修订后,是不是《办法》还要再作修订呢? 发票办法修订对照表.doc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条款对比.doc
网上调查资料
去年底,中国网等对3566人进行了一项网上 调查,85.7%的受访者称自己就是“发票奴”,会 为了报销到处找发票,其中32.3%的人坦言自己经 常找发票报销。另外,88.6%的人表示身边存在 “发票奴”,其中22.3%的人感觉这样的人“非常 多”。年关将近,大家都满心期待着单位的年终 奖,但不少公司员工却被告知,要拿发票冲账才 能拿到全额奖金。于是继“房奴”“卡奴”“车 奴”之后,又诞生了“发票奴”,“你有发票吗” 也成为时下白领中的流行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四条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六条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三章发票的印制和领购第七条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第八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第十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第十一条发票开具后,不得涂改、挖补、拆分或者伪造。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保管和缴销第十三条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十四条发票遗失、被盗、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文本,实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相关部门制定,并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配套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我国发票管理的基础法律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1. 发票的种类与用途:发票分为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有不同的用途和适用范围。

增值税发票主要用于纳税人之间的商品销售和劳务服务,普通发票则用于其他非增值税项目的交易。

2. 发票的申领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按照规定的方式填写相关信息并严格保存。

当发票遗失或者发生错误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作废,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3. 发票的开具与报备:纳税人在交易过程中,按照规定的要求将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及时将开票信息报备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对交易进行核查和监管。

4. 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使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篡改和伪造。

纳税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的盘存和防护措施,确保发票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二、发票管理实施细则为了更加具体地落实发票管理办法,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包括:1. 发票编码规则:发票的编码规则是保证发票唯一性和可追溯性的重要手段。

细则中规定了不同类型发票的编码规则和格式,以及发票编码的管理方法。

2. 发票填开要求:细则对发票的填开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发票内容的内容和格式、发票抬头的填写规则、金额的大写汉字表示、发票附加信息的填写等。

3. 发票管理流程:细则中规定了发票的管理流程,确保发票的开具、查验和归档等环节都能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减少发票管理中的漏洞和失误。

4. 发票的查验和认证:细则规定了对发票进行查验和认证的方法和标准,包括对发票真伪的鉴别、发票信息的准确性核查等。

5. 发票的报销和退换:细则对发票的报销和退换进行了规定,包括报销的条件和程序、退换的规则和限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本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旨在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分为以下几种:1. 增值税专用发票2. 增值税普通发票3.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 财政票据5. 电子发票6. 其他票据第三章发票的开具3.1 开票主体发票的开具主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由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行开具。

- 个人:个人消费所需的发票由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开具。

3.2 开票时间发票应当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开具,不得拖延时间。

3.3 开票内容发票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必要信息:- 发票主体名称- 发票主体代码/- 发票主体地质- 发票主体方式- 发票主体-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商品或服务名称- 商品或服务数量/规格/型号- 商品或服务单价- 商品或服务金额- 税率- 税额- 价税合计3.4 发票抄报为了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票的开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发票抄报给税务机关。

第四章发票的保管4.1 发票的保存发票的开具人应当将开具的原始发票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验。

4.2 发票的归档发票保存期满后,应当进行归档。

归档时应注意分门别类,便于后续管理和使用。

4.3 发票的销毁发票保存期限届满,并不再需要的发票应当及时进行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使用5.1 发票的有效性发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可作为正式财务凭证。

5.2 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同种类的发票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性条件,使用时应当注意遵守相关规定。

5.3 发票的申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使用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领。

第六章违法和处罚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对照表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成文日期:2011-02-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工作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版发票管理办法。

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将发票管理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国库集中管理,实现由发票开具单位自行管理向国库集中管理的转变,将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归为同一管理体系,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1.发票的种类和开具2.发票的报销和验收3.发票的查验和核对4.发票的存储和归档以下将对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发票的种类和开具票种新版发票管理办法中,建立了发票种类代码体系,共设7个代码,分别是:•011001000:增值税专用发票•011001001: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011001002: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011001003:普通发票•011001004:运输发票•01100100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011001006:通行费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税务机关和代开单位开具,其他发票由具有发票开具资格的单位机构开具。

发票开具应当按照税款所在期完整开出,并按原始凭证金额开出,不得分次开具、掏空、拼装开具。

发票应当按照税控技术规定,由税控系统开具,不得手工开具。

发票的报销和验收报销新版发票管理办法中将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纳为同一管理体系,所有发票的报销,均需通过“电子发票验旧换新”平台申领并进行报销。

报销申请人应当将其所要申请报销的发票信息、价税合计、交易明细、购买方名称等信息按平台标准录入,并提交相关凭证照片作为备选证据,由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票方可报销。

验收发票报销后,需经过验收。

验收单位应当按照交易或业务要求对报销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反馈。

发票的查验和核对查验新版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子发票要实行“先税后验”纳税人自行查验的原则,其他发票由验收单位验后再税。

所有单位在收到电子发票后应当进行验证,确保发票真实有效。

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前言发票是企业和个人交易过程中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征收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发票的管理和使用,国务院税务总局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主要介绍这两部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点。

二、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分为九条。

1. 适用范围发票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个人。

2. 发票的种类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成品油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3. 发票的开具发票开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会计原则的规定开具;•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发票金额应与交易金额一致;•在规定时间内开具;•连续编号,不得有跳号、错号等情况。

4. 发票的保存发票保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按照会计原则的规定保存;•按照发票种类及金额分类管理;•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5. 发票的使用发票的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使用符合发票种类规定的发票;•发票信息真实、准确;•不允许重复使用;•按照发票上面的金额一致向销售方支付。

6. 发票的作废发票作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发票开具错误,不能按照会计原则的规定记录;•发票遗失,不能查找;•发票信息填写有误,不能追溯到实际交易。

7. 发票的注销发票注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发票已经作废,需要在注销记录中记录;•发票信息与实际交易不符合,需要在注销记录中记录。

8. 违法行为及处理发票管理办法列举了几种违法行为,包括虚开发票、买卖假发票、不开发票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9. 监督管理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进行发票管理方面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纳税人自愿加强自我管理。

三、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发票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对具体操作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1. 发票审验发票审验是指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当在该发票上注明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同时在前往税务机关核定应税货物的办税服务厅或网络办税服务厅前,对纳税人填开的发票进行审核,核实发票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成文日期:2011-02-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