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甘南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甘南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
规定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布部门】甘南藏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04
【实施日期】2000.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甘南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2000年4月4日)
第一条为加快对外开放开发步伐,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机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甘南投资兴办的国内外各种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外来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在人、财、物、产、供、销及经营管理方面享有自主权。
(二)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设置组织机构,聘用和解聘各级负责人,并自主决定企业用工。
第四条投资者享有下列税收优惠:
(一)投资从事我州支柱产业、重点产业的生产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由企业注册地同级地方财政将其留成部分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内予以返还。
每年年度决算后,前三年返还65%,后二年返还45%。
(二)投资从事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共同开发先进通讯设施或创办高科技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所得税免征三年,第四年至第十年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新建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返还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和农、畜、林副产品加工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年内返还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五)投资开发矿产的企业(除金矿外),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五年内返还资源税。
办证、划界等费免予征收。
(六)投资从事旅游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50%;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产品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投资者使用土地享有下列优惠:(一)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