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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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地产100讲(7):工业地产中容易打擦边球的“7%”

产业地产100讲(7):工业地产中容易打擦边球的“7%”

编者按:《产业地产100讲》是由中工招商产业研究中心主持编写的产业地产实战系列文章,内容是通俗易懂的经验分享。

《产业地产100讲》首发于中工招商网,可以查看全部文章。

最近几年在一些大中城市陆续出现工业用地建设办公楼或商铺的方式进行出售的现象。

在楼市调控政策的重拳下,越来越多的地产企业谋划转型,逐利的开发商早已将目光瞄向地价低廉且面积广大的工业地产。

目前传统住宅开发商向工业地产进军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并且向二三线城市集中,开始新一轮跑马圈地。

根据中工招商产业研究中心的资料统计,工业地产类产品主要由标准厂房产品、研发办公产品、物流类产品三大产品类型,而研发办公楼产品的占有率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在发达城市经过产业转型升级改造后,研发办公楼产品在局部区域更成为主流。

不少投资商看中工业地产,其实是盯上了政策上关于7%配套项目建设的规定,追逐短期利益。

所谓的7%配套建设,是指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规定,工业地产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

除了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新规,《控制指标》还要求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得安排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有非凡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国土资源部同时要求,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非凡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备案。

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

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

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随着广州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产业用地需求日益增长。

为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广州市编制了这本《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

本指南旨在为各类产业项目的用地需求提供指导,规范产业用地开发利用,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地处珠江三角洲核心区域,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

近年来,广州市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积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然而,在产业用地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利用效率不高、产业结构不合理、空间布局不优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广州市需要进一步加强产业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本指南将产业用地分为五大类:制造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文化产业用地、现代服务业用地和物流业用地。

不同类别的产业用地有不同的土地使用要求和标准。

产业用地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和良好的基础设施;有利于产业发展和升级;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型和实际需求,本指南规定了各类产业用地的规模标准。

同时,也明确了不同规模产业的配套设施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本指南规定了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使用年限。

在使用年限内,如需进行土地转让、出租或抵押等行为,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为确保产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监管,本指南提出了以下措施:建立产业用地管理档案;实施定期评估制度;对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进行限制或调整;对违规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为确保《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的有效实施,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提高企业和政府部门对指南内容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确保政策实施顺畅;加强监督与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优化政策。

《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的制定与实施是广州市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穗府办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和成本,激发投资创业热情和经济发展活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放宽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进一步放宽“一照多址”本市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住所以外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三、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属于下列情形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可提交以下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凭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一)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可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二)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生物岛)、天河中央商务区内的,可提交相应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三)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市场企业登记的市场内的,可提交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和铺位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四)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主营项目属于住宿业)内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和场地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清洁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列表》中明确的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城市更新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完整版)深圳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完整版)深圳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范围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座标的工业区块范围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位于区块线内的普通工业用地(以下简称M1)或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本办法所称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后仍作为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方式.第三条(适用范围)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供地和用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统筹管理、刚性约束、引导集聚、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全市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供地用地、规划建设、园区改造升级等相关工作。

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块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和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等相关工作。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各自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及产业项目的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区块线分类) 区块线分一级线和二级线。

一级线是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稳定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工业用地总规模) 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在中长期内保持不低于270平方公里.第八条(工业用地比例) 全市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以及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工业区块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等各类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主要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土地供应合同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第三条区块线的管理对象为划入线内的工业用地。

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的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严守总量、提质增效、产城融合、刚性管控”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负责全市区块线的统筹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规划“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线内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业用地管理及产业项目监管等工作。

各区产业部门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综合绩效评估、租赁转让、产业退出等产业全过程监管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区块线分为两级进行划定:一级线是为保障城市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应划入一级线内,部分现状工业基础较好、用地规模较小、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需予以控制的用地也可划入一级线内。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20200810235146).pdf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20200810235146).pdf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

p1EanqFDPw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

DXDiTa9E3d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清洁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RTCrpUDGiT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列表》中明确的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

5PCzVD7HxA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jLBHrnAILg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7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7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7日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20〕53号)以及工业用地规划和利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工业区块范围界线。

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含用海,下同)、创新型产业用地(M0)等各类工业用地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

第三条区块线分为两级进行划定:一级区块线是为保障工业用地的规划底线空间和工业经济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保护线,线内工业用地实施严格管控、占一补一;二级区块线作为一级区块线的补充,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现状工业用地总规模而划定的工业用地管控线,线内的工业用地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经信、发改部门负责全市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的统筹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范围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座标的工业区块范围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位于区块线内的普通工业用地(以下简称M1)或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

本办法所称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后仍作为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供地和用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统筹管理、刚性约束、引导集聚、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全市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供地用地、规划建设、园区改造升级等相关工作。

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块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和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等相关工作。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各自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及产业项目的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区块线分类)区块线分一级线和二级线。

一级线是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稳定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工业用地总规模)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在中长期内保持不低于270平方公里。

第八条(工业用地比例)全市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

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年版)

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年版)
第五部分 基础设施用地指南 ..................................................................... 115
一、电力生产与供应业用地....................................................................................... 115 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用地....................................................................................... 118 三、铁路工程业用地................................................................................................... 119 四、道路交通用地....................................................................................................... 122 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用地....................................................................................... 126 六、水上运输业用地................................................................................................... 128 七、航空业用地........................................................................................................... 129

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2015年2月5日公布)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2019年4月1日公布)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2019年3月19日公布)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供地管理供应合同的约定内容工业用地的供应合同须约定以下内容:(一)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期内申请调整为商业、办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工业用途经营性用地的,须由土地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二)对于拟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或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参与公开出让申请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出资构成、股权结构等内容,且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

(三)工业用地供应后的投产年限、达成年限、达产后年产值、供后监管评价时点、评价要求和评价未达标的整改及处理措施。

(四)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和抵押。

(五)工业用地内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用地单位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属地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

(六)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需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部分确权与转让登记或分割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按宗地为单位办理。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签订“先租后让”合同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出租年期结束,按程序审批后同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深圳市通知:工业楼宇转让详细管理办法

深圳市通知:工业楼宇转让详细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我市工业楼宇转让,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保障产业发展空间,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成的工业楼宇及其配套设施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转让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的规定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工业楼宇及其配套设施的转让,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我市其他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政策对经依法处理并取得合法产权的工业楼宇及其配套设施转让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工业楼宇”,是指在工业用地及混合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研发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本办法所称“配套设施”包括:(一)工业用地上为工业生产、研发提供配套服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二)混合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工业生产、研发提供配套服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三)独立宗地的工业配套宿舍用地(以下简称“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本办法所称“混合用地”,是指含有工业用地用途的混合用地。

第四条【办法实施前已出让土地上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转让规定】本办法实施前作出的用地批准文件(以下简称用地批文)或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对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转让有约定的,按照用地批文或者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转让。

其中,协议出让的非商品性质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

本办法实施前作出的用地批文或者签订的出让合同对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转让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仅能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用地批文或出让合同约定该宗地内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部分为商品性质、部分为非商品性质的,商品性质的工业楼宇以该商品性质部分为单位整体转让,非商品性质的工业楼宇不得转让。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是实施城市“中调”战略、优化城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举措,是实施“青山绿地、蓝天碧水”工程、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企业搬迁与产业集聚相结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把广州建设成为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现代化大都市。

二、实施范围(一)影响环保类企业。

位于环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限期搬迁:1.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2.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3.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经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4.排放环境噪声污染严重,拒绝执行限期治理决定,或者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5.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经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6.生产场所不符合《广州市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广州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或“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适用区”要求的;7.逾期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8.污染扰民严重,引致群众重复投诉,经查实又无法通过就地整改消除污染影响的;9.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要求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10.在规定期限内污染物排放未能稳定达标,或未达到总量减排要求的。

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广州南沙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范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产业园管理局”)运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性质和履职区域范围】产业园管理局是根据本办法设立的法定管理机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与南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办法委托授权,履行委托授权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机制创新等职责。

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范围(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包括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海港区块、南沙枢纽区块、庆盛枢纽区块、南沙湾区块、蕉门河中心区区块、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管委会可根据开发建设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管委会职责】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产业园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广州市南沙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在产业园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第四条【发展目标】产业园管理局应坚持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的原则,推进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充分利用临港区位优势,引导产业高端发展,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五条【部门支持责任】广州市相关部门和开发区(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产业园管理局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园区规划和建设】产业园管理局按照本办法委托授权履行以下规划、土地管理和建设方面的职责:(一)【园区规划】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开发总体规划,会同开发区(区)国土规划部门编制法定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土地管理】制订产业园区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出让条件及年度土地出让方案。

2020年最新广州市M0新型工业用地政策要点

2020年最新广州市M0新型工业用地政策要点

源产业)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NEM(新材料与精 先进高分子材料、先进非金属材料、先进复合材料、先进合金材料、工程塑料及精细化工产品以及石墨烯新材料、3D打印高性能材料等前沿新材料研发 细化工产业)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生产性服务业
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工业设计等 生产性支持服务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的广州市其他区域。
1.新增新型产业用地或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且拆除重建类项目,中心城区投资强度应不低于1200万元/亩,外围区域投资强
投入产出指标准入 度应不低于800万元/亩;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局部改造类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00万元/亩。 2.年度土地产出率中心城区不低于2000万元/亩,外围区域不低于1200万元/亩,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产业监管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根据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由各区政府及广州空港 经济区管委会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在开竣工阶段、约定达产时间1年内、达产评估考核后每隔3至5年、出让年期届满前1年 等阶段,对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核查、处理情况应在核查、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建设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并与其他部门平台及数据库进行信息共享、协同管理,实现全要素、全过程的一
3.年度地均达产税收中心城区不低于120万元/亩,外围区域不低于80万元/亩,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黄埔区工业产业区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20220831

黄埔区工业产业区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20220831

组织编制单位: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设计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日期 :2022年8月汇报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申请调整的原因及依据三、调整方案说明一、项目概况1、项目背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在资源要素约束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产业用地高质量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精细化的管理。

近年来,省、市相继颁布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发展实体经济的相关文件,旨在扩大工业用地有效供给,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建设制造强省、制造强市。

《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成果》于2020年2月公布印发。

《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于2020年11月印发实施。

随着产业发展和产城融合的不断推进,在2020年印发的黄埔区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成果中,存在部分区块纯度不达标,布局不够合理、产业需求不能充分满足等问题。

因此,拟根据《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按照“底线规模不减少、产业区块纯度更高、空间布局更合理”的原则,在全区层面对工业产业区块进行统筹优化。

2、落实《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的要求二、调整的原因及依据二、调整的原因及依据1、黄埔区产业发展的新需求八大支柱产业: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汽车制造、绿色能源、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美妆大健康,占工业总产值的96.7%。

新型显示:1680亿元绿色能源:1769亿元(南方电网、广石化)集成电路:274亿元(粤芯、奥松电子)高端装备:549亿元 (瑞松、明珞)生物技术:335亿元(百济神州、康方)新材料:968亿元(金发、鹿山、天赐)美妆大健康:1107亿元(安利、宝洁)汽车制造:1802亿元(广本、小鹏)支柱产业占比:96.7%1、黄埔区产业发展的新需求开发区企业座谈知识城企业座谈调研纳米科技研究院调研金域医学调研明珞装备调研金发科技调研文远知行调研乐金显示LG 调研康方药业小鹏汽车等企业座谈调研康方药业调研文远知行1、黄埔区产业发展的新需求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的要求,衔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底线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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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保障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提高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业产业区块的划定和优化,区块内的规划和用地管理、产业发展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产业区块是指为保障我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区块范围。

本办法所指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以及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仓储、港口、铁路货运站场等类型用地,以及现行规划用地性质尚未明确,但经评估认为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发展备用地(以下统称工业用地)。

第二条工业产业区块管理遵循“统筹布局、严守底线、刚弹结合、提质增效”的基本原则,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
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

建设用地规模、用地指标、产业专项政策、产业扶持资金等原则上向工业产业区块内倾斜。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下同)组织开展全市工业产业区块的划定、优化和管理等工作。

各区负责辖区内工业产业区块的初步划定、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及工业产业区块内的规划和用地管理、产业引导和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优化
第四条工业产业区块按一级控制线和二级控制线分级划定。

一级控制线是保障我市工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管理底线,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二级控制线是为稳定我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可根据城市发展需求适当调整使用性质的工业用地管理过渡线。

第五条以下工业发展用地,原则上应纳入工业产业区块:
(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市、区级重点工业园区的连片工业
用地;
(二)规上企业、全市百强工业企业、骨干产业链企业等重要企业的工业用地;
(三)规划新增连片工业用地、重点工业项目意向用地以及其他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备用地;
(四)经各区研究论证需保障的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其他用地。

各区纳入工业产业区块的规划工业用地面积占全区规划工业用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少于80%。

第六条全市工业产业区块的划定遵循如下程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制定工业产业区块划定编制指引;
(二)各区依据编制指引组织划定本区初步方案;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组织审查、征求意见,形成全市方案后报批;
(四)全市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方案自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五)经批准的全市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方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分别纳入“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和“广州CIM多规合一管理平台”进
行管理。

第七条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市工业发展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含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下同)适时对全市工业产业区块进行整体评估,如有必要可对全市工业产业区块划定进行修编。

第八条经各区论证确需优化工业产业区块范围的,应遵循“底线规模不减少、产业布局更合理”的原则。

一级控制线的优化应进行规模占补平衡。

二级控制线的优化原则上进行规模占补平衡,因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和市级重点功能平台发展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进行规模优化。

区块的优化须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技术要求。

实施工业产业区块占补平衡不得以工业产业区块外的不可开发用地置换区块内的可开发用地。

第九条工业产业区块的优化包括修正和调整两种类型。

工业产业区块的修正包括以下情形:
(一)更新工业产业区块的属性信息;
(二)合并空间相连的同等级工业产业区块;
(三)二级控制线按占补平衡原则优化;
(四)新增二级控制线(不含一级控制线降级为二级控制线);
(五)在区块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修正单个一级控制线边界(累计修正的面积不超过该一级控制线面积的5%;涉及多次修正的,按该区块第一次修正前的面积计算);
(六)新增一级控制线(可同步抵扣新增一级控制线面积的1.3倍二级控制线规模)。

工业产业区块的调整为修正以外的其他情形。

工业产业区块内规划和用地的管理,按本办法第三章执行。

第十条工业产业区块的修正由各区政府批准。

各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辖区工业产业区块修正的操作细则。

工业产业区块的调整由市政府批准。

办理程序为:各区编制工业产业区块调整方案,经区内征询意见并开展公示后(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组织审查、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后,由各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工业产业区块的调整方案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业产业区块调整原因及依据;
(二)工业产业区块现状及相关规划情况;
(三)工业产业区块调整方案(含数据库);
(四)工业产业区块调整前后方案对比;
(五)工业产业区块指标(面积、工业用地占比、规划
指标等)前后对比;
(六)意见回复及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优化、城市更新项目片区策划方案涉及工业产业区块优化的,可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同步编制、同步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优化由各区审批的,如涉及工业产业区块的调整,应按规定先报市政府审批工业产业区块调整方案后,再由各区批准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优化方案。

第十二条工业产业区块优化经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各区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优化方案以及数据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纳入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相关平台管理。

工业产业区块修正方案经批准后30个自然日内,由批准单位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工业产业区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30个自然日内,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工业产业区块内应以工业用地为主,单个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面积不少于该区块总面积的55%,工业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面积不多于该区块总面积的45%。

一级控制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按规划工业用地统计,二级控制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按现状和规划工业用地(扣除重复部分)合并统计。

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其他用地应优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环保设施和生产性服务设施等。

鼓励在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其他用地上适当安排人才公寓、租赁住房和配套设施等。

在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比例要求前提下,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其他用地可结合村庄规划和更新规划等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或优化方案经批准后,一级控制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用地比例要求的,或规划尚未覆盖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各区在开展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时落实。

第十五条二级控制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用地比例要求的,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经各区认定服务于工业发展的科研设计设施(包括A35和B29类型用地)外,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二级控制线内需开展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一级控制线进行管理,涉及城乡规划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工业产业区块内用地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
类区、河涌水系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等上位规划划定的刚性管控空间要素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管控。

第四章产业发展与监督
第十七条鼓励各区根据全市相关产业规划、全市产业用地指南等,结合本区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成果,制定重点功能片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在工业产业区块内集聚。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更新改造规划涉及工业产业区块的,应当依据区块的现状产业基础、重点功能片区产业发展规划等要素编制产业规划专章,且区块内的用地布局、用地指标、配套设施等应满足相应主导产业的发展需求。

第十八条新建普通工业项目原则上在工业产业区块内选址。

重点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市区重点工业园区等园区、基地,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在工业产业区块内集中布局。

各区在招商引资时,应以产业链为纽带,根据区块的主导产业类型和骨干企业需求,在工业产业区块内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
项目,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打造特色鲜明、体系完善、协同紧密、竞争力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

第十九条鼓励工业企业和项目向工业产业区块内聚集。

支持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在工业产业区块内选址。

由于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不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等需收回位于工业产业区块外的规上企业、全市百强工业企业、骨干产业链企业等重要工业企业用地的,鼓励企业搬迁到工业产业区块内继续生产经营,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奖励措施。

第二十条全市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加强对工业产业区块内相关事项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成果》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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