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局年度统计工作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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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省内户口“空挂户”对象,按特殊的流动人口对待,由户 籍地建档管理和上报所有信息,其生养信息纳入出生总量 统计,但不参与其他指标计算。“空挂户”是指未在本地 居住,因就学、买户口等原因落户在本地,且省内其他单 位未建档纳入管理的对象。
5. 指标解释
1、“出生”为统计对象生育的活产婴儿,包括流入本地 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在本地居住期间所生育的活产婴 儿。无法找到生母的婴儿,由婴儿所在地的乡(镇、 街道)统计。活产是指婴儿脱离母体后有过呼吸、心 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 。婴儿出生日期信息的采集要求以公历日期为准。对 于已使用农历出生日期登记户口的新生人口,其在全 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的出生日期可以采用农历日期。
2011年度 统计工作培训
2011.03
纲要
一. 统计口径 二.统计工作的几项指标 三.相关考核指标释义及调查表说明
一. 统计口径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计口径,确保 湖南省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质量,特制定 《湖南省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口径》,自 2010年10月1日正式启用。原《湖南省计生委关 于印发<湖南省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口径> 的通知》(湘计生发〔2007〕30号)停止使用。
② 年度更新数据:区划代码变更、年均收入信息; ③ 上报截止日期:一般为每月8日(依据目前基层的
实际工作流程确定,遇黄金周顺延,春节另行通知) 。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2. 数据上报
调查时使用的数据为统计信息处能拿到的最 新数据,与各地上报到数据中心的可能有一个 时间差。
数据上报截止日后到调查实施前这段时间上 报的出生不算漏报,但要对统计质量适当扣分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4. 流动人口统计
① 具有本省户籍且在省内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由流出地登 记和管理基础信息,流入地按有关规定采集、录入定位信 息和变动信息,但不需重复建档。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生 育信息,流入地和流出地均有上报的义务。在抽样调查考 核评估中,只要有一方已上报,另一方不算漏报。
② 本省户籍人口流动到省外的,由流出地建档管理和上报所 有信息。
开本地的,以及离开本地后在本省范围内的现 居地固定居住3年及以上的除外); ③ 【嫁入】户口不在本地,婚嫁本地的; ④ 【流入】户口不在本地,已在本地居住半年以 上的。
现役军人的妻子(不含随军家属)、未取得 港澳台或国外居留权的本省妇女与未在内地 定居的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结婚的,由女方 户口所在地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统计 。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1. 数据来源
全员人口信息库数据主要来源于《村级人口计 生信息报告单》(含村级流动人口信息报告单 )、《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卡》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2. 数据上报
① 月度更新数据:涉及人口信息和计划生育业务信 息变化的数据,包括婚姻变动、妊娠、生养、避 孕、流动、证件办理、孕检、死亡、迁移、社会 抚养费等信息;
2、“孩次”是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存活子女 中按年龄排列的顺序。所有存活子女包括亲生的(含 与前夫或前妻所生育的孩子)、收养的(含过继的) 、送养的。双胞胎或多胞胎婴儿按同一孩次计算。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结婚后,仍定居内地 ,所生子女如定居内地(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 计居留满18个月的),孩次按其在内地定居的所有 存活子女数统计。不在内地定居的孩子不纳入孩次计 算。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3. 统计对象
未婚对象的生育,男女双方均为我省户口的 由男方所在管理单位负责统计,一方为外省 的则我省户口方所在管理单位要纳入统计, 男方无法确认的,由女方所在管理单位负责 统计。
全员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采集登记。“户” 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居住在一个村(居) 委会范围内的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群 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可 以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 关系,因业缘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 、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 成为集体户。
⒋“人口总数”为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依据本口 径期末全部在册管理人口的总数。
⒌“己婚育龄妇女”是指期末已经履行过结婚登记手 续及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公开以夫妻关系同 居的15周岁至49周岁的妇女(包括离婚、丧偶的妇 女)。
⒍“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为期末只有一个未 满14周岁的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
③ 外省户籍人口流动到本省的,由现居住地按流动人口信息 分类管理的要求采集和上报所有信息。
人口和计划wenku.baidu.com育统计口径
4. 流动人口统计
④ 流动人口在本省范围内的现居住地固定居住、从业三年以 上,从未回户籍地的(回乡不超过一个月的其流出时间连 续计算),由户籍地管理其基础档案信息,流入地负责上 报其业务变动信息。
⒊“政策内生育”
⑴夫妻双方均达到了法定婚龄,无子女,女方年龄满 20周岁、男方年龄满22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作政 策内一孩统计。
⑵夫妻中女方年满20岁零9个月以上,男方年满22岁 零9个月以上,符合《条例》第15、16、17、18条 规定再生育的子女,作政策内生育统计。
⑶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 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作 政策内二孩统计。
3. 统计对象
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管理的对象为填 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所有 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 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 ):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3. 统计对象
① 【常住】户口在本地,常住本地的 ② 【流出】户口在本地,离开本地的(因婚嫁离
⑷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期内生育的 小孩(包括已向县民政部门递交申请,收养手续正在 办理中的),作收养人的政策内生育统计;非法收养 期内生育的婴儿,作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统计。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或委托公民带养期内生育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婴儿,作政策内二孩统计。
⑸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的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 抚养的子女,因其抚养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其人口 出生统计仍在生父母所在地进行。
5. 指标解释
1、“出生”为统计对象生育的活产婴儿,包括流入本地 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在本地居住期间所生育的活产婴 儿。无法找到生母的婴儿,由婴儿所在地的乡(镇、 街道)统计。活产是指婴儿脱离母体后有过呼吸、心 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 。婴儿出生日期信息的采集要求以公历日期为准。对 于已使用农历出生日期登记户口的新生人口,其在全 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的出生日期可以采用农历日期。
2011年度 统计工作培训
2011.03
纲要
一. 统计口径 二.统计工作的几项指标 三.相关考核指标释义及调查表说明
一. 统计口径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计口径,确保 湖南省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质量,特制定 《湖南省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口径》,自 2010年10月1日正式启用。原《湖南省计生委关 于印发<湖南省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口径> 的通知》(湘计生发〔2007〕30号)停止使用。
② 年度更新数据:区划代码变更、年均收入信息; ③ 上报截止日期:一般为每月8日(依据目前基层的
实际工作流程确定,遇黄金周顺延,春节另行通知) 。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2. 数据上报
调查时使用的数据为统计信息处能拿到的最 新数据,与各地上报到数据中心的可能有一个 时间差。
数据上报截止日后到调查实施前这段时间上 报的出生不算漏报,但要对统计质量适当扣分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4. 流动人口统计
① 具有本省户籍且在省内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由流出地登 记和管理基础信息,流入地按有关规定采集、录入定位信 息和变动信息,但不需重复建档。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生 育信息,流入地和流出地均有上报的义务。在抽样调查考 核评估中,只要有一方已上报,另一方不算漏报。
② 本省户籍人口流动到省外的,由流出地建档管理和上报所 有信息。
开本地的,以及离开本地后在本省范围内的现 居地固定居住3年及以上的除外); ③ 【嫁入】户口不在本地,婚嫁本地的; ④ 【流入】户口不在本地,已在本地居住半年以 上的。
现役军人的妻子(不含随军家属)、未取得 港澳台或国外居留权的本省妇女与未在内地 定居的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结婚的,由女方 户口所在地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统计 。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1. 数据来源
全员人口信息库数据主要来源于《村级人口计 生信息报告单》(含村级流动人口信息报告单 )、《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卡》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2. 数据上报
① 月度更新数据:涉及人口信息和计划生育业务信 息变化的数据,包括婚姻变动、妊娠、生养、避 孕、流动、证件办理、孕检、死亡、迁移、社会 抚养费等信息;
2、“孩次”是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存活子女 中按年龄排列的顺序。所有存活子女包括亲生的(含 与前夫或前妻所生育的孩子)、收养的(含过继的) 、送养的。双胞胎或多胞胎婴儿按同一孩次计算。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结婚后,仍定居内地 ,所生子女如定居内地(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 计居留满18个月的),孩次按其在内地定居的所有 存活子女数统计。不在内地定居的孩子不纳入孩次计 算。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3. 统计对象
未婚对象的生育,男女双方均为我省户口的 由男方所在管理单位负责统计,一方为外省 的则我省户口方所在管理单位要纳入统计, 男方无法确认的,由女方所在管理单位负责 统计。
全员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采集登记。“户” 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居住在一个村(居) 委会范围内的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群 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可 以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 关系,因业缘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 、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 成为集体户。
⒋“人口总数”为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依据本口 径期末全部在册管理人口的总数。
⒌“己婚育龄妇女”是指期末已经履行过结婚登记手 续及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公开以夫妻关系同 居的15周岁至49周岁的妇女(包括离婚、丧偶的妇 女)。
⒍“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为期末只有一个未 满14周岁的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
③ 外省户籍人口流动到本省的,由现居住地按流动人口信息 分类管理的要求采集和上报所有信息。
人口和计划wenku.baidu.com育统计口径
4. 流动人口统计
④ 流动人口在本省范围内的现居住地固定居住、从业三年以 上,从未回户籍地的(回乡不超过一个月的其流出时间连 续计算),由户籍地管理其基础档案信息,流入地负责上 报其业务变动信息。
⒊“政策内生育”
⑴夫妻双方均达到了法定婚龄,无子女,女方年龄满 20周岁、男方年龄满22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作政 策内一孩统计。
⑵夫妻中女方年满20岁零9个月以上,男方年满22岁 零9个月以上,符合《条例》第15、16、17、18条 规定再生育的子女,作政策内生育统计。
⑶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 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作 政策内二孩统计。
3. 统计对象
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管理的对象为填 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所有 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 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 ):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3. 统计对象
① 【常住】户口在本地,常住本地的 ② 【流出】户口在本地,离开本地的(因婚嫁离
⑷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期内生育的 小孩(包括已向县民政部门递交申请,收养手续正在 办理中的),作收养人的政策内生育统计;非法收养 期内生育的婴儿,作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统计。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或委托公民带养期内生育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婴儿,作政策内二孩统计。
⑸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的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 抚养的子女,因其抚养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其人口 出生统计仍在生父母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