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废旧金属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资源。
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再利用可以有效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环境污染,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诸多问题,诸如收购偷盗、虚假交易、恶意竞争、非法贩卖等等,这些问题对于整个社会的治安和稳定都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和威胁。
为了有效治理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问题,保障市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关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行为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有规范的市场经营行为。
针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存在的偷盗、虚假交易、恶意竞争等问题,需要有可行的规范来加强管理。
此外,在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中,必须完善废旧金属的追溯和信息管理制度,以确保所回收的废旧金属的来源是合法合规的。
同时,严禁采用走私、走私加工和非法贩卖等行为,查处相关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建立完善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体制为规范废旧金属收购行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部门可在制度方面加强落实。
建立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机构和管理规定,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统一调度、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与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对接,加强接警、举报勤务等工作,配合公安等执法部门,打击废旧金属收购业的非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对外合作在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国内间产业合作,与交易中心对接也十分重要。
此外,建立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废旧金属产业、交易机构的合作关系,以提高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效益,降低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
四、提高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素质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与废旧金属的收购及销售联系紧密,质素直接关乎行业监管与民众权益。
为保障废旧金属的利用与利益完善处理流程,培育具备调解、公正、正直的废旧金属从业人员。
此外, 应加强对废旧金属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购行为,有效避免贪污、受贿、行为不端等不良乱象,提升行业素质与规范程度。
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管理,提高废旧金属回收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人员及部门。
第三条公司废旧金属回收业务遵循“合法、合规、高效、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废旧金属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废旧金属回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废旧金属回收业务流程及管理制度;2. 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组织实施;3. 监督检查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执行情况;4. 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数据统计和分析;5. 协调解决废旧金属回收业务中的问题。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采购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采购工作;2. 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产品的质量检验;3. 财务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4. 法务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法律法规咨询和合规性审查。
第三章回收流程第七条废旧金属回收流程如下:1. 接收委托:客户提出废旧金属回收需求,公司接收委托;2. 评估报价:废旧金属回收管理部门对废旧金属进行评估,给出回收报价;3. 签订合同:双方就回收价格、数量、时间等达成一致后,签订回收合同;4. 收集运输: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将废旧金属收集并运输至指定地点;5. 分类整理:对收集到的废旧金属进行分类整理;6. 销售处理:将分类整理后的废旧金属进行销售或处理;7. 结算付款: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付款。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废旧金属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业务合规、高效。
第九条公司定期对废旧金属回收业务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公司设立废旧金属回收业务举报电话,鼓励员工和客户举报违规行为。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在废旧金属回收业务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废旧金属回收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行业安全稳定。
二、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本地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行业治安秩序。
第六条环保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监督企业落实环保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废旧金属回收操作规范第十一条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废旧金属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运输。
第十二条废旧金属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运输废旧金属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金属泄漏、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废旧金属回收企业不得回收、加工、销售危险废物。
五、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环保措施。
第十七条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考试网( [ 2007年5月6日 ] 【大中小】【提问】【纠错】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制度
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切实推动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收废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废旧金属、废纸类、废塑料、废旧电子产品等废旧物资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
三、相关政策法规收废旧行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并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收购和处理。
四、管理要求1、证照齐全:从事收废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2、环境保护:收废旧行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保证收购、加工、销售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安全生产:从事收废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操作安全,设备运行稳定。
4、公平交易:收废旧行业应当遵守价格公示制度,确保收购和销售价格公平合理,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五、管理措施1、政府监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收废旧行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行业协会:成立收废旧行业协会,对行业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规范管理,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3、信息公示:加强对收废旧行业的信息公示,包括收购价格、加工方式、产品销售渠道等信息,提高行业的透明度。
4、技术培训:加强对从事收废旧行业的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5、宣传教育:加强对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各界对环保的重视和理解。
六、监督检查各级环保、工商等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废旧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管理制度的收废旧行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采取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符合的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收废旧行业是一个与环保和资源化利用密切相关的行业,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对于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废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6〕52号
山西省废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山西省废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7月15日晋政发〔1986〕52号)为了加强对废金属回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废金属上交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金属回收工作由省废金属回收领导组负责统一管理。
省废金属回收领导组的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废金属回收、调拨、外运管理细则;统一管理废金属的收购和调拨,负责废金属出省审批;协调废金属回收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废金属经营、市场供应、加工利用和销售价格等方面的问题。
二、废金属由物资、供销两条渠道收购,不划分收购范围。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废金属回收工作的管理。
各地要由经委牵头,会同物资、供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现有国营、集体废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整顿。
严禁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已经登记、须有营业执照的国营、集体收购站、点,符合要求的,准予继续经营,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所有收购站、点都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端正经营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
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要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
对倒卖废金属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
除本省物资、供销部门所属的收购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废金属。
收购废金属要坚持凭证明履行登记手续。
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石油、市政公用设施、军用器具的专用金属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开业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市场管理。
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准进入集市贸易。
四、对个人出售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专点收购。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便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七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制度范文
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制度范文收废旧行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废旧行业经营活动,保障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根据《人民共和国废弃物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收废旧行业是指以收购、变卖或者回收废旧物品为经营主体的行业。
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并依法申请登记。
第三条收废旧行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坚守道德底线,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收废旧行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第二章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熟练的业务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识别、分类、鉴别废品;(二)具备必要的收购设施和设备,保障收废旧行业的正常经营;(三)熟悉国家废品回收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防止经营风险;(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口碑,保证与客户的正常合作。
第七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通过注册登记,获得相应的收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岗位练习。
第九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收废物的收购、分类、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确保操作安全和环保。
第十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收购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章收废物的收购和分类第十一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实行实名制管理。
收购时应当索取对方身份证件,并在经营备案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对收购品质量进行检验和记录。
第十二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进行废品的分类和鉴别。
根据废品的性质、特点和用途,分别进行分类收购,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分拣、贮存和运输。
废旧金属收购业规章制度
废旧金属收购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营运秩序,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废旧金属的收购、加工、销售等活动,并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第三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关资质并经营登记。
第四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以安全、环保、诚信为原则,保证废旧金属的质量和消费者的权益。
第六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废旧金属的收购、分拣、加工等环节。
第七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事故发生。
第八条废旧金属收购业不得违反市场规则,乱收废旧金属,损害正常竞争秩序。
第九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接受政府监督检查,并配合政府工作。
第十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依法交纳税费,及时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二章废旧金属的收购第十一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废旧金属收购档案,对每一批购进的废旧金属进行登记、记录,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制定废旧金属计量方法,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废旧金属收购业不得收购来源不明、有盗窃嫌疑的废旧金属,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流通的废旧金属。
第十四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对收购的废旧金属进行初步分拣、清洗、分类,保证废旧金属的质量符合市场要求。
第十五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对从事收购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废旧金属识别和处理能力,防止误收不合格废旧金属。
第十六条废旧金属收购业不得收购未经处理的危险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破损或有污染的废旧金属。
第十七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收购的废旧金属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提高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配合相关部门的处理工作。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规定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旧金属收购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废旧金属收购业务及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公司废旧金属收购业务遵循“合法经营、诚信为本、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的原则。
二、收购范围与标准第四条公司收购范围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橡胶、废玻璃等。
第五条收购标准:1. 废旧金属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无污染;2. 废旧金属的规格、型号、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 废旧金属应分类存放,不得混装。
三、收购流程第六条收购流程:1. 收购人员对废旧金属进行初步验收,确认其符合收购标准;2. 收购人员与卖方签订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3. 收购人员将废旧金属运送至公司指定仓库;4. 仓库管理人员对废旧金属进行再次验收,确认其符合收购标准;5. 仓库管理人员对废旧金属进行称重、计量,计算收购金额;6. 仓库管理人员将收购金额支付给卖方。
四、安全管理第七条收购过程中,收购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人身安全。
第八条收购人员应熟悉废旧金属的性质,避免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九条收购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五、环境保护第十条收购人员应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确保废旧金属收购过程中不产生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收购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旧金属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务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公司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监管工作。
七、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废品收购管理规定
废品收购管理规定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全文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咱先来说说这废旧金属收购业啊,您可别小瞧了它,这里面的门道多着呢!就说我有一次在路上走着,瞧见一家废旧金属收购站,那场面,真是“热闹非凡”。
各种废旧金属堆得到处都是,老板在那忙前忙后的。
这废旧金属收购业啊,治安管理可得好好抓。
为啥这么说呢?您想想,要是随便谁都能来卖废旧金属,那万一有不法分子把偷来的、抢来的东西混进来卖,这不就乱套了嘛!所以得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来保证这个行业的正常秩序。
比如说,收购站得有正规的营业执照,这就像是一个“入场券”,没有它可不行。
而且,收购站的老板和员工得清楚哪些能收,哪些不能收。
像那些明显来历不明的金属,可千万不能碰。
还有啊,收购的时候得登记清楚卖家的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一个都不能少。
这可不是麻烦,这是为了万一出了问题能追根溯源。
我就听说过有个收购站因为没登记清楚,结果收了一批有问题的金属,最后被警察找上门,那老板是后悔不迭啊!另外,收购站也得注意自己的存放环境。
不能随便乱堆乱放,得有个安全有序的存放方式。
要不然,万一发生火灾或者其他意外,那损失可就大了。
再说说监督管理这方面。
相关部门得时不时地去检查检查,看看收购站是不是按照规定在办事。
要是发现有违规的,就得及时处理,不能姑息。
其实啊,这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说到底就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利益。
让合法的经营能够顺利进行,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就像我一开始看到的那个收购站,如果都能按照规定来,那老板能安心做生意,咱们周围的治安环境也能更好。
所以啊,不管是收购站的经营者,还是咱们普通老百姓,都得对这个管理办法有所了解,一起为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出份力!这样,咱们的生活才能更加安稳、和谐。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样本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及监督机制为强化机电设备管理,减少物料消耗,有效控制成本,特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及检查监督机制。
一、废旧物资回收程序1. 各部门在对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完成分类整理后,应立即送至本部门的废旧物资存储区。
若设备无法修复使用,须转交至企业管理部门的废旧物资仓库。
2. 在上缴报废物资过程中,相关人员需遵循企业管理部门仓库保管员的指示,按指定位置存放。
3. 由企业管理部门的仓库保管员出具废旧物资接收证明,并在确认后生效。
4. 企业管理部门的仓库保管员需在每月的____日前汇总当月各部门废旧物资回收情况,评估其价值。
以《废旧物资回收登记表》的形式提交给企业管理部门,由其在月度内进行超支或节约的奖惩。
二、全程监督机制为确保废旧物资管理的规范性和有序性,我们将实施全面的检查监察,对废旧物资的处理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1. 机电科、机电工区、运转工区需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处理流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废旧物资管理检查监察的重点环节。
2. 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将对运转工区和机电工区进行监督,提升管理人员的意识,增强开展废旧物资管理检查监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定期组织实地检查,全面了解矿场废旧物资的库存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废旧物资管理的检查监察工作。
4. 采取动态监控和介入管理的方式,积极参与和推动废旧物资管理工作,实时掌握工作进度,重点检查废旧物资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时效性。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样本(二)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及监督机制为强化机电设备管理,减少物料消耗,有效控制成本,特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及检查监督机制。
一、废旧物资回收程序1. 各部门在对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完成分类整理后,应立即送至本部门的废旧物资存储区。
若设备无法修复使用,须转交至企业管理部门的废旧物资仓库。
废旧金属回收与批发服务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
废旧金属回收与批发服务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废旧金属的回收与批发服务在许多国家都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
废旧金属的回收不仅能有效减少资源浪费,还可以减轻环境压力,并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为了保证废旧金属回收与批发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措施。
本文将针对废旧金属回收与批发服务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进行探讨。
一、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法律法规管理1. 废金属回收许可证申请:为了规范废旧金属回收活动,许多国家制定了废金属回收许可证政策。
申请回收许可证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技术,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等。
回收许可证的发放可以有效控制市场准入,提高回收企业的质量和竞争力。
2. 废旧金属回收流程规范:废旧金属回收涉及到多个环节,包括收购、分类、处理和交易等。
各国通过立法或发布相关规定,制定了废金属回收的操作规范和准则。
例如,明确规定废旧金属的收购要求有相应的资质证明和成交凭证,要求回收企业按照环保标准进行分类和处理,并对回收流程进行监管和检查。
3. 废旧金属回收的环保要求:废旧金属产生的处理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污染物和废弃物。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对废金属回收企业的环保要求进行了规定。
例如,要求回收企业按规定的废弃物处理方法进行废金属的回收和处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回收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 废旧金属回收的知识产权保护:废旧金属回收涉及到各种金属材料的重新利用和交易。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对废旧金属回收的相关技术和专利提出了要求。
回收企业在进行技术引进或开展创新时,要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废旧金属批发服务的法律法规管理1. 批发许可证申请:与废旧金属回收类似,废旧金属批发服务也需要申请相应的批发许可证。
批发许可证一般要求批发企业具备一定经营能力和资质,以确保批发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废旧金属批发交易合同:废旧金属批发服务涉及到大量的金属材料交易,因此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一环。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一、前言废旧金属收购业是一个庞大的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废旧金属的产生量也日益增加。
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对于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废旧金属收购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盗窃、虚假交易等,这些问题不仅给社会治安造成了隐患,还导致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为了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废旧金属的合法回收利用,制定本《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二、经营主体的管理1.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备案。
2.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营场所、工作时间、员工操作规范等,并严格落实。
3.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配备合格的安保人员,负责场所的安全维护和监控工作,确保收购业务的安全进行。
三、交易行为的管理1.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对来访人员核实身份,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并留存相关信息备案。
2.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建立收购登记制度,对每一笔收购交易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收购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收购金属品的种类、数量等。
3.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与公安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及时报备可疑交易,建立信息比对制度,避免购买盗窃的废旧金属。
4.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所收购的废旧金属来源合法,并防止收购盗窃品。
四、处罚和监督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监督,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五、宣传和培训1.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宣传,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合法经营。
六、结语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和执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废旧金属的合法回收利用。
废金属回收与加工管理办法
废金属回收与加工管理办法1. 引言废金属是指在生产、加工、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再使用的金属材料。
由于废金属的回收与加工涉及到资源的再利用和环境保护等重要问题,因此制定废金属回收与加工管理办法对于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 废金属回收与加工的意义废金属是有价值的资源,通过回收和加工可以实现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原始矿石的需求,降低生产成本。
废金属回收与加工也可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压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3. 废金属回收与加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3.1 废金属回收与加工的监管机构制定废金属回收与加工管理办法的第一步是确定负责监管工作的机构。
监管机构应该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对废金属回收与加工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2 废金属回收与加工的许可与登记废金属回收与加工单位应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许可和登记,确保其具备相关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同时对回收的废金属进行分类、清洗和处理,以确保回收后的废金属可以直接用于再生产。
3.3 废金属回收与加工的收购管理废金属回收与加工单位在收购废金属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废金属的来源合法可靠,同时对废金属进行准确的鉴定和计量,以保证回收价格的公平合理。
3.4 废金属回收与加工的运输与储存废金属在回收和加工过程中需要进行运输和储存。
废金属运输应该遵循相关的运输规定,采取合适的包装和保护措施,避免废金属的损失和污染。
废金属的储存应该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避免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3.5 废金属回收与加工的环境保护废金属回收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需要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废金属回收与加工单位应当配备相关的污染防治设施,执行排放标准,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4. 废金属回收与加工的奖惩措施为了促进废金属回收与加工的规范管理,可以对符合相关管理标准的单位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的单位给予处罚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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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合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
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
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
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
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
不得敌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
业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
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对严格招待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