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西电力场交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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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
及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09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执行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或领先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
(三)具备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执行内容
(一)交易规模。
2018年开展年度、月度市场交易,市场交易电量规模达到当年全区全社会用电量的20%以上,即330亿千瓦时左右,视市场情况调整,适时组织水电、光伏、风电等参与市场交易。其中,年度长期协议交易(以下简称“年度长协交易”)规模约280亿千瓦时,月度交易规模根据市场情况及年度交易剩余电量灵活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交
易规模如下:
1.发电企业。
(1)为确保电网运行安全,避免恶意竞争,维持电力市场健康发展,在保持电力交易有序的基础上,适度引入竞争。
(2)年度长协交易规模中255亿千瓦时电量按以下原则确定:火电机组总交易规模200亿千瓦时,核电机组交易规模55亿千瓦时。各火电企业交易电量上限= 本企业符合参与市场交易机组装机容量/准入火电机组总装机容量×火电机组总交易规模(200亿千瓦时)。核电交易电量上限=55亿千瓦时。上述两部分电量优先成交。
(3)年度长协交易规模中25亿千瓦时电量按以下原则确定:各发电企业交易电量上限= k×本企业符合参与市场交易机组装机容量/准入总装机容量×25亿千瓦时,k=1.5(按年度长协竞争系数为1.04换算)。按提交时间先后顺序优先成交。
(4)当成交电量达到280亿千瓦时年度长协交易结束。年度长协未满足发电需求或用户仍有用电需求的,可参与月度及其他交易。
2.电力用户。
2018年年度长协交易电量原则上不超过2016年11月1日-2017年10月31日实际外购电量(以电网企业统计电
量为准)。如用户有新增电量需求可参与其他交易。
3.售电公司。
参与交易的售电公司可代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购电。为培育售电市场,暂定单个售电公司年度长协交易电量不超过12亿千瓦时。参与月度集中竞价时,申报的竞争电量不得超过当月竞争电量总规模的20%。
(二)交易方式。
2018年主要以年度和月度为周期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及增量、专场等其他交易,可根据市场需要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周期适时开展。市场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开展。
1.年度长协交易。
采用双边协商及双边挂牌两种方式适时开展,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自主选择参与。
(1)双边协商方式。
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自主双边协商交易价格、交易电量,达成交易意向。
售电公司与所代理的电力用户自主协商签订售电协议(合同)后,再与发电企业达成交易意向。
(2)双边挂牌方式。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采用双边挂牌方式,在广西电力市场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申报挂
牌电量、价格,可滚动调整,形成标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相互摘牌,即时成交。
广西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汇总年度长协交易成交意向(含双边协商与双边挂牌交易意向),交易意向通过广西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安全校核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签订市场交易三方合同。涉及跨电网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主电网、地方电网企业签订市场交易多方合同。
2.月度交易。
采用双边协商及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开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易方式。
(1)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可组织发电侧、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双边协商或挂牌方式开展。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按月组织,根据市场需求也可按多月组织,交易标的原则上为年度长协交易电量。机组保安全等电量不得转让,且受让电量不得再次转让。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符合节能减排原则,原则上只允许煤耗高的机组转让给煤耗低的机组,火电机组转让给清洁能源机组,清洁能源机组之间可互相转让。
(2)月度双边协商交易。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可组织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新投产以及存量用户的新增电量可参与月度双边协商交易。
(3)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按月组织,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开展。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均通过交易系统申报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交易价格大于等于发电企业申报交易价格方可参与撮合计算。以申报截至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采用统一边际价格法出清。除按价格优先出清外,交易中心可根据节能减排、电网安全约束等电力市场实际情况设置发、用电侧的出清优先顺序。
(三)交易价格。
按照输配电价相关要求执行。电力用户购电价=市场交易成交价+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上网电价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不同供电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其输配电价(含线损)和基本电价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售电公司按照市场价格与其代理的电力用户、购电的发
电企业开展市场交易,交易价格自主商定,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四)交易结算。
1.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采用解耦的方式进行结算,按交易周期进行清算。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分别以各自当月计划电量为参考进行结算。
2.月度结算时,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先结算年度长协月度分解电量,再结算月度竞价电量及其他交易电量;发电企业先结算月度竞价电量,再结算年度长协月度分解电量及其他交易电量。
3.发电企业市场交易电量原则上按月结算,按交易周期清算,实行预结算制度。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当月市场计划电量的部分,按照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订的年度长协加权平均成交电价进行预结算,直到结清年度长协全部合同电量。月度预结算电量可用于其他交易品种电量结算。月度结算优先切割市场电量。
4.若发电企业市场交易年度长协月度分解电量未完成,差额电量纳入次月滚动调整;若月度竞价交易计划电量未完成,原则上差额电量不纳入次月发电计划。
5.若发电企业已完成其全部市场电量,其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市场计划电量的部分,按已成交最近一次月度统一出清形成的市场价格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