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临时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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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临时工管

理办法

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临时工招聘、使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课题的临时用工,调动临时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课题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本课题的发展趋势,临时工队伍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提高职工素质,加强在编职工、临时工两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是本课题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

第二条统筹人力资源,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定编定岗,高效率,满负荷,合理配备人员。

第三条对临时工工资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总额核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内,减人不减资、增人不增资,根据本办法,结合最低工资标准和试验工作量,自主确定工资待遇,增减幅度在20%以内。

第二章临时工招聘

第四条招聘组织。

聘用临时工坚持公开招聘原则,由各位根据试验要求及聘用条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招聘工作。

第五条招聘条件。

1、须持有本人身份证,特殊岗位的临时工,必须有专业证书,持证上岗。

2、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最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最大不得超过50周岁。

3、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工作负责,具备与试验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并符合其它具体招聘条件。

第六条招聘程序。

1、聘用人员必须提交个人身份证、身体健康证明及特殊技术工种有关上岗证件复印件,审批合格后备案。

2、除钟点工外,凡是由本课题发放工资的临时工都须签订《临时工聘用合同书》,1式2份(个人、本课题各持1份)。合同期限原则上为1年,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若需继续留用,本课题在对临时工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表现,可与临时工协商续签用工合同。

4、本课题按试验要求及有关规定给临时工发放劳保用品、工作服、工具等。

5、实行临时工试用期制,试用期原则上为3个月,可根据个人具体表现予以提前或延后转正,甚至不予转正。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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