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检修工作管理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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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控制表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检修工作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工作,提高检修质量,控制检修费用,确保机组修后安全、经济、长周期运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单位以及受托管理的单位。

3 职责

3.1 公司安全生产部

3.1.1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电力行业检修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公司发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制度。

3.1.2 组织编制公司设备检修三年滚动规划、年度检修计划及各类专项检修计划,审核报批各发电公司的设备检修计划、项目和费用。

3.1.3 负责协调公司所属发电公司与工程公司之间的检修业务。

3.1.4 按照公司招标相关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检修项目的招标工作。

3.1.5 负责对公司所属发电公司的设备检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

3.2 各发电公司

3.2.1 贯彻执行公司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制

定发电公司内部设备检修管理标准和检修程序文件,组织本单位发电设备检修工作。

3.2.2 负责编制本单位机组三年滚动检修规划、年度检修计划及各类专项检修计划,对技术复杂的检修工程项目进行调研,按照公司要求编制项目调研报告。

3.2.3 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检修工程项目。负责招标限额以下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以及技术服务项目的议标工作。负责发电设备检修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工作。

3.2.4 对检修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及费用进行全过程管理。依据公司制度和标准对工程公司承担的检修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

3.2.5 机组等级检修期间,为工程公司检修人员提供必要的住宿场所和生活设施。

3.2.6完成《机组等级检修全过程管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工作。

3.3 工程公司

3.3.1 贯彻执行公司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制定工程公司内部检修管理标准并执行。

3.3.2 直接承担公司内部发电机组等级检修标准项目,通过协商议价的方式承担有能力完成的其他检修项目。

3.3.3 全面负责所承担检修项目的安全、质量与工期管理。

3.3.4完成《机组等级检修全过程管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

工作。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基本原则

4.1.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以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 T 838 -2003)》为指导,开展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工作。

4.1.2 发电设备检修要全面实行“5211”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修安全质量可控在控。“5”就是五制:修前三项分析制、检修文件包制、A级检修监理制、重点项目专责制、检修质量追溯制;“2”就是两零:过程“零违章”、移交“零缺陷”;“11”就是一化一优:检修作业标准化、机组修后达全优。

4.1.3 在发电设备检修中,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确保检修作业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1.4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做好发电设备检修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设备检修间隔和项目。发电公司应积极开展设备状态检修,防止设备过修和欠修。

4.1.5要建立检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

4.1.6 检修施工应采用先进工艺和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具,不断提高检修技术管理水平。

4.1.7设备检修费用实行定额管理,要严格控制检修费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超出定额。

4.1.8在主要材料价格和市场人工费发生较大变动时,本制度中各项费用定额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费用定额调整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

4.1.9发电公司要按照检修进度组织好备件材料采购,因备件材料导致工程公司窝工的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4.1.10发电公司给工程公司的付款采用“4-4-2”方式,即合同签订后检修工作开工前付给40%的预付款,检修工作完成机组并网后一周内付给40%工程款,机组运行60天之后付给其余款项。

4.1.11工程公司管理费用可按检修工程合同价款的7%到10 %提取,具体额度由工程公司根据内外部市场的情况自行控制。

4.1.12外委项目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安全、质量、进度、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项目开工之前须签订相关的合同。

4.1.13 本制度中的费用金额无特殊说明均不含增值税。

4.1.14 风电场公用系统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单体风机检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2发电设备检修的内容和分类

4.2.1发电设备检修内容包括:机组A/B/C/D级检修、公用系统辅机大修、建构筑物大修、日常一般维修、春秋检等专

项维修。

4.2.2检修项目按照检修费用科目分为以下四类:

4.2.2.1机组等级检修,指发电机组A/B/C级检修。

4.2.2.2辅机大修,指单元机组之外的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特定检修。包括输煤、化学、供水、除灰公用、脱硫公用、暖通空调、压缩空气、消防公用、起重等设备设施,以及生产用的特种车辆和仪器。

4.2.2.3建构筑物大修,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定期维修和特定维修。

4.2.2.4一般修理,指日常生产中进行的维护和维修。包括:发电机组D级检修;设备、设施和建构筑物的日常维护和修理;春秋检等专项检修项目。

4.2.3 检修项目分为标准项目和非标项目,在机组等级检修、辅机大修、建构筑物大修科目中区分标准项目和非标项目,一般修理科目中不区分标准项目和非标项目。

4.2.4 标准项目

4.2.4.1等级检修标准项目是指每次等级检修必须要实施的检修项目。

4.2.4.2编制标准项目可参考检修导则中的指导性意见,具体可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发生故障对机组安全运行构成致命威胁的设备和系统,按照“逢停必检”确定的检修项目;二是因转动、腐蚀、冲刷、受热等外界因素,可以预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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