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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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将曹魏五刑的七种三十七等,简化为五种二十余等 ;
再次缩小亲属株连范围:除谋反大罪之外,凡养子养女及 出嫁妇女,一律不再连坐生父生母的弃市罪刑 ;
四是将五服制度列入法典,礼律进一步融合;
五是增加律疏注释 ——张杜律。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 1.《北魏律》 2.西魏的《大统式》
3.北周的《大律》 4.东魏《麟趾格》 5.北齐的《北齐律》
1.在封建王朝律典中,创《名例》篇目,为后世所继承的朝 代是( A.西晋 C.北齐 A.晋律 C.唐律 )。 A.《开皇律》 B.《永徽律》 ) 。 B.曹魏 D.唐 ) 。 B.魏律 D.北齐律
2.“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
3 .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最早确立法典 12 篇结构的是 (
C.《魏律》
第二节
引礼入律的新阶段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
北魏时的“存留养亲”制度
二、“重罪十条” 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三、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加强 (一)“八议”制度入律 (二)“官当”制度出现
晋律已有以官职抵罪并折当劳役刑的规定 ;
北魏首创以爵位抵罪并折当劳役刑的制度;
南朝陈代的“官当”制度更为系统完备 。
——张斐、杜预的晋律注的主要成就:
1.对律典刑法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有明确的认识 和阐释 ;
2.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与相互区别已有比较清晰的 了解和高度概括; 3.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有比较细致的 辨析,并规定出刑罚适用的变通制度。
(三) 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也取得一定进步
• 张斐晋律注曾明确指出:刑法是司法审判的依据, 司法审判是探索犯罪心理的途径,犯罪心理是受思 想感情支配的。思想感情发生某些变化,就会萌发 犯罪心理,并通过言行表达出来,借助四肢付诸实 施,在具体事件上最终爆发。所以,罪犯做坏事往 往因亏理心虚而面红耳赤,或因内心恐惧而惊慌失 色 。 •西晋刘颂进一步提出了 “罪刑法定”原则:
《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3.它突出了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2.它首创了《名例律》的律典篇目 ;
4.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北齐律》
北齐武帝时完成的一部当时具有很高立法水准的封建 法典;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将晋律中的《刑名》 《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 高了它的地位;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后来的隋唐 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制度;基本确定了封建 刑罚体系,在中国封建刑罚发展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 的重要作用,对隋唐两朝的立法和法典结构产生了重 要影响。
“重罪十条”
是北齐的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
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的最严重的犯罪集
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 ,规定在《北齐律》的
首篇《名例律》中。这十种犯罪是:反逆、大逆、叛、降、
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重罪十条”自 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的影响极其深远。隋唐律 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 袭。
1.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十二篇。
2.魏律《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晋律与北魏律 又增加《法例》第二。北齐律首创《名例律》篇目, 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
3.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六)“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七)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思考题
一、名词 官当 八议 重罪十条 《北齐律》 服制定罪
二、问答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 .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及其对封建立法的影 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5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主要法典的主要特点(魏律、 晋律、北齐律)。
6.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诉讼制度的发展。
7.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三)九品中正制产生
(四)品官占田荫客荫户制确立
服制定罪
• 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 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服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 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 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 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 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依五服 制罪成为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及至清末。
第六章 三国 两晋 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589年) 本章重点: 1.各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2.魏晋北朝律学的重大发展的表现。 3.法律儒家化发展的主要表现。 4.封建特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
法制建设与律学成就
一、立法活动及主要成就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 三、魏晋北朝的Biblioteka Baidu学成就 四、刑罚制度的发展
“八议”
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 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 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 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魏明帝制定 《新律》时,首次正式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官僚的 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充分体 现了法律适用方面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从此时起到 明清,“八议”成为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 经1680多年而相沿不改,直到清朝末年才正式废止。
1.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 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 合进一步发展。其具体表现是( )。 A.“八议”入律 B.“官当”制度确立
C.“重罪十条”的产生 D.“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2.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 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表述中正确揭示了 这些发展变化的有( )。 A .《北齐律》共 12 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
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四、刑罚制度的发展
(一)肉刑制度逐渐废止——废除宫刑
西魏大统十三年和北齐天统五年(569年)分别下令,应宫刑者 改为没入官府为奴——宫刑正式从法律上予以废止。
(二)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 (三)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二)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
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 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 “八议”制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 .《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新变化
一、司法机关的新变化
基本沿袭东汉,中央大都仍以廷尉为最
高审判机构。但其 中也有一些新的变化,如孙吴曾设大理,北周改称秋官大司 寇,北齐则改设大理寺,并扩大了机构编制。
• 《新律》:凡大逆无道重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 诛及祖父母与孙子等隔代之辈; •高贵乡公正元二年(255年):未婚女子随父母坐罪,出嫁妇 女从夫家株连
•西晋《泰始律》: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不再连坐亲生父母弃 市之罪。
•晋怀帝永嘉元年(307年),明确废除夷三族刑
•东晋明帝太宁三年(325年),虽又恢复该刑,但不再株连妇女 •南朝《梁律》:凡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本人处斩,父子及同胞 兄弟一律弃市,而妻妾、姊妹等妇女则免死籍没为奴。
D.《北齐律》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
(一)严格区分律令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违令有罪则入律” (二)以格代科 (三)式的出现
西晋《户调式》
西魏《大统式》
三、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三) 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也取得一定进步
(一)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魏明帝时起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

• 地方仍实行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 法审判事务的体制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二)限制诉讼权利 (三)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四)发明刑讯逼供新法: (五) 上诉制度的变化
北魏重枷 ;梁武帝创立“测罚” ;陈武帝发明 “测 立”
一、立法活动及主要成就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成就 1、三国初期:基本沿用汉律 曹操制订《甲子科》;
诸葛亮等《蜀科》; 孙吴:两次“科条”、“科令”
2.第二阶段:制订新法阶段 ——曹魏《新律》
曹魏《新律》的主要立法成就
一是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二是删繁就简,增加篇目; 三是“八议入律”; 四是改革刑罚制度:
官当
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流罪的 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 的又一具体体现。它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 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成为保护犯罪的贵 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官当”制 度确立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明 清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官当”之制,却代之 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 官僚的等级特权。
(三)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 曹魏《新律》首次提出新五刑制度的概念,包括 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七种刑名37等 •西晋《泰始律》将其简化为死刑、髡刑、赎刑、罚 金、杂抵罪五种刑名二十余等 •北齐律规定杖刑为10、20、30三等,鞭刑为40、50、 60、80、100五等,年刑为1-5年五等,流刑为一等, 死刑为绞、斩、枭首、车轘四等,共十八等。 •北周:杖刑10-50共五等、鞭刑60-100共五等、徒 刑1-5五等、流刑2500-4500五等、死刑磬、绞、斩、 枭、裂五等,共计二十五等。——封建五刑制度初步 形成。
首次提出五刑概念,包括七种刑名三十七等; 不再将汉代法定宫刑与斩右趾刑规定在内; 缩小了族刑连坐范围 “大逆无道”罪不诛及祖父母或 孙子等隔代之辈 。
(二)两晋南朝的立法成就
1. 西晋的《泰始律》 2.南齐《永明律》
3.南梁《梁律》
4.南陈《陈律》
西晋《泰始律》的立法成就
一是新增《法例》篇目 ; 二是精简律令章句 —以“刑宽禁简” 而著称; 三是再度改革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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