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中“相同”的理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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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门司法机关自行决定。第三,内地司法机关对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实施的犯罪进行管辖, 即使其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香港、澳门的司法机关也应当提供协助。第四,对于内地、香港或澳 门都有管辖权的跨境犯罪或者多地犯罪, 应当根据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行为在哪个法域实施的来 决定是否提供协助。总之主张,死刑不应成为不同法域之间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如侦查协助、审判 协助和执行协助)的障碍。
二、目前形势
距离上次的会议和文章,七年多时间过去了,废除死刑的香港、澳门地区犯罪率尤其是恶性犯 罪率并没有明显上升,社会治安稳定,由此可以推论,死刑的威慑效应再一次没有得到证明,香港 澳门也并没有因为废除死刑而成为内地犯罪分子的天堂。 原先预言的大陆与港澳地区在死刑政策上 的冲突, 似乎也没有因为“一国两制”的深入贯彻实施、 大陆与港澳地区的法律交往日趋频繁而变 得更加明显。对此,我们的分析是,关键在于大陆的死刑政策和司法实践发生了重大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毛泽东的“杀人要少,但决不废除死刑”、“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 的死刑思想 [1],大陆奉行保有死刑但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1979 年颁行的《刑法》和《刑事诉 讼法》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死刑进行了限制。但是在随后的犯罪上升势态的压力下,大陆《刑 法》逐渐增加了一系列的死罪,死刑适用的程序也有所放宽,一度使人们对大陆限制死刑的政策产 生怀疑。1997 年《刑法》修订时坚持了限制死刑的政策,取消了对某些财产性犯罪的死刑,但总 体而言,就目前和一个较远的未来看,大陆保有死刑的政策基本不变。 [2]然而事物总是发展变化 的。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随着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项事业的飞速发展,大陆的死刑制度 也面临着深刻的变革。自 2004 年底以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始发挥巨大的作用,使得保留死 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政策得以进一步明确;2007 年 1 月 1 日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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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统一了死刑适用的标准, 而且使死刑判决和执行的数量大为下降;而 2004 年 3 月宪法修正案所增 加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2006 年 10 月 11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 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则为死刑政策和死刑 制度的变革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和政治基础。 限制死刑、 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在当前司法体制与 工作机制改革中始终被摆在非常突出的位置。
但是,大陆和港澳地区死刑政策、立法和司法的实际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按照大陆《刑法》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和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大陆《刑法》不适用于香港 澳门 [3]。由此形成刑法管辖中的三个不同的“法域”(即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由于其死刑有无之差,导致三法域之间跨区域刑事案件(特别是依照大陆《刑法》可能判处死 刑的案件)的管辖冲突,其核心问题可以简化为“死刑不引渡(或不移交、不协助)原则是否应该或 可以在大陆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安排中加以明确。
而随着台海两岸形势的好转,祖国统一的前景似乎明朗了许多。一旦这一目标实现,一国两制 的政治模式也将扩展到台湾,“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说法也一下子变得热门。我们认为,其 中的“一国两制”已无争议,但“三法系四法域”的说法仍然是需要斟酌推敲的。 [4]话虽如此, 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随着台湾的可能回归,在死刑的问题上,中国的情形无疑是更加复杂了。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一国两制条件下, 台湾地区法律(包括刑事法律) 也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可忽视的有机组成部分。 台湾地区的现行 《刑法典》 系南京民国政府于 1935 年制定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1949 年,国民党兵败大陆、退守台湾后,台湾当局一直沿袭适 用该《刑法典》。50 多年来,该《刑法典》虽经 10 余次修订,但死刑作为最基本、最主要的主刑 之一种(“中华民国刑法”第 33 条主刑之种类),仍在刑事立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全球性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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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废声中,台湾地区也深受影响而无法置身其外。在有关死刑的问题上,台湾民众与大陆民众同样 都浸淫在“治乱世,用重典”的传统观念中。因此,虽然早期曾有废除死刑的主张,但倡导者均会 遭到社会舆论的严厉批判。 台湾在早些年判处死刑的人数也相当的多, 曾经有过一年执行死刑的人 数高达一百多人的记录。后来司法单位修正了崇尚死刑的观念,采用了“慎杀”的态度,并由于修 改刑法大量减少唯一死刑, 近几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已明显下降。 依照台湾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统计: 1999 年全台湾执行死刑 24 人, 2000 年减为 17 人, 2001 年又减为 10 人, 2002 年再减为 9 人, 2003 年更减为 7 人,到 2004 年只有 3 人。台湾地区执行死刑的人数逐年下降,可明显看出台湾司法界 开始非常慎重地对待死刑。即使这样,台湾距离“废除死刑”还有很大的距离。 [5]
由此可见,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构想中,香港澳门已经成为“死刑天堂”,而海峡 两岸的大陆与台湾仍然保留并适用着死刑。当然,比较以后也会发现,海峡两岸的死刑制度也有较 多的区别:
台湾地区的现行《刑法》及单行《刑法》中共有死刑罪名 160 个,其中绝对死刑 65 种,相对 死刑 95 种。海峡两岸方面的死刑规定的罪名共同点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侵害国民的宪法及法 律之权利犯罪、经济犯罪。其不同点在于:
1.大陆刑法基本上没有普通刑法典和特别刑法同时对某一犯罪规定死刑。 但是台湾地区 《刑法》 不同,如第 347 条第 1 项之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则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第 2 项因而致人于死或重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 348 条(掳人勒赎罪之结合犯)规定:犯前条第 1 项之罪而故意杀被害人者, 处死刑。 犯前条第 1 项之罪而对被害人强制性交者,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可是在《惩治盗匪条例》中又规定第 2 条又有死刑。因此,台湾地区目前有一位法官认为台湾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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