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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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他单位的

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三)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第八条《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办法》第四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与上述经济情形有关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

第十条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办法》第七条所说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办法》第八条所说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央是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是指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第十五条《办法》第九条所说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

含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在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情形时~必须委托上述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自行评估占有的国有资产或者评估对方占有资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凡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临时评估资格后方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盖章、编号。

(二)中央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在各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颁发。

(三)地方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驻外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除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外~还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一方委托。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委托方被委托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有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双方可以接受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凡属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资产评估(含地方)~必要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办法》第八条所说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央是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

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是指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第十五条《办法》第九条所说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在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情形时~必须委托上述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自行评估占有的国有资产或者评估对方占有资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凡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临时评估资格后方能从事国

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盖章、编号。

(二)中央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在各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颁发。

(三)地方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驻外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除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外~还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一方委托。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委托方被委托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

等。

第十八条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有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双方可以接受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凡属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资产评估(含地方)~必要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办法》第八条所说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央是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是指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第十五条《办法》第九条所说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在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情形时~必须委托上述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自行评估占有的国有资产或者评估对方占有资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凡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临时评估资格后方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盖章、编号。

(二)中央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在各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颁发。

(三)地方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驻外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备案。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除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外~还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一方委托。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委托方被委托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有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双方可以接受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凡属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资产评估(含地方)~必要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可以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四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选用的价格标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

在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象~选用不同的价格标准。可以采用国家计划价~也可以采用国家指导价、国内市场价和国际市场价。

汇率、利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自由外汇或以自由外汇购入的资产也可以用外汇调剂价格。

国内各种形式联营(包括集团公司)、股份经营的资产评估~对联营各方投入的同类资产应该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第五章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第四十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对中方投入的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对外方投入的资产~必要时经外方同意也可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的评估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以前或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前进行。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计划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的必备文件,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出具的产权登记表(包括变更登记或开办登记)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必备文件。

第四十五条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上(含50,)~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开办前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资产的评估~原则上应委托中国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国外评估机构评估或中国评估机构和国外评估机构联合评估~其评估报告~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其资产评估比照本细则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前~应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经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单位~政府授权部门不办理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的股份公司发行,种股票~若由外方注册会计师查验帐目~其查验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也要由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应按规定要求进

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条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四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选用的价格标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

在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象~选用不同的价格标准。可以采用国家计划价~也可以采用国家指导价、国内市场价和国际市场价。

汇率、利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自由外汇或以自由外汇购入的资产也可以用外汇调剂价格。

国内各种形式联营(包括集团公司)、股份经营的资产评估~对联营各方投入的同类资产应该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第五章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第四十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对中方投入的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对

外方投入的资产~必要时经外方同意也可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的评估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以前或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前进行。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计划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的必备文件,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

产评估报告和出具的产权登记表(包括变更登记或开办登记)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必备文件。

第四十五条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上(含50,)~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开办前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资产的评估~原则上应委托中国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国外评估机构评估或中国评估机构和国外评估机构联合评估~其评估报告~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其资产评估比照本细则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前~应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经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单位~政府授权部门不办理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的股份公司发行,种股票~若由外方注册会计师查验帐目~其查验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也要由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doc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下文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欢迎阅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 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

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完整版

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履历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1) 第三章制度的编制、修订和废止 (4) 第四章制度的督导执行 (5) 第五章制度的评审 (7) 第六章制度的存档管理 (7) 第七章附则 (8) 附件一:制度管理流程 (10) 附件二:公司制度需求识别与征求意见单 (11) 附件三:制度重要程度的判定 (12) 附件四:制度编写格式规定 (13) 附件五: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计划及制度培训计划表 (17) 附件六:制度履历表 (18) 附件七:制度审核单 (19) 附件八:制度检查(制度评审)报告单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公司建立简捷、实用、高效、统一的制度管理体系,实现本公司制度建设的系统化、一体化、流程化、表单化、信息化,促进公司管理实现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之制度建设管理是指对各类制度的起草、审批、执行、修订、废止等各环节进行统一规范。 第二章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之制度分为组织管理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三类,各类制度实行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其中组织管理制度是规范组织行为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岗位设置等方面的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是关于规范各专业管理部门各项专业职能的制度;除此之外的划归为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阐明和确定技术要求方面的规定,包括产品、产品检验、工艺、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标准、规程等。 制度编制、修订管理归口管理如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门及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管理、公司级章程管理等相关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负责;文件管理、公章管理、车辆管理、会务管理、办公财物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管理等行政相关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招聘管理、培训管理、考勤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保护管理、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等人力资源相关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预算管理、成本控制管理、审计等财务相关专业制度由财务部负责;采购管理、库存管理、入库及出库管理、供应商管理等采购相关制度由供应部负责;设备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doc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 法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下文是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

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

集团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微信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标准和宣传职责 第三章信息发布管理 第四章微信管理小组职责要求第五章稿件编审程序及激励办法第六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七章微信推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规范管理公司微信公众号,建立市场客户的平台,发挥微信公众平台展示公司形象,传递信息的作用,更好地宣传公司、报导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保障公司信息发布及时、真实、安全、可靠、合法,明确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职责,规范公司微信信息发布流程及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信息发布应严格《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子公司网页信息管理办法》、《海螺水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做好公司内部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工作标准和宣传职责 第三条公司供销处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信息管理工作,办公室配合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审核工作,成立微信信息发布工作组,具体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的信息采集、更新、留言反馈、人员培训和形象推广,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并根据公司的统一管理和要求,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微信管理小组成员由组长、微信主管和网页管理员组成,组长、网页主管分别由公司分管领导和供销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微信信息主管和微信管理员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对外信息的发布工作,每日发布信息不少于5条,并对信息收集、

及时工作,及时转发、处理相关重要信息,确保重要信息、文件、 回复的处理和反馈。 第六条公司微信公众号名称:镇江北固海螺,微信号:conch_bg@https://www.360docs.net/doc/7b8331419.html,。 第七条公司微信平台分组管理: 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模块中设有用户管理,根据用户的不同,进行分组管理: 1.直接用户: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销售业务员; 2.配套用户:公司主管以下员工; 3.外部市场用户。 第八条信息的推送:根据不同的人群发布不同的信息: 1.直接用户:公司生产经营、重要决策、安全环保、产品质量、营销对策、管理动态等; 2.配套用户:公司新闻、员工风采、安全环保、市场动态、 技改技措、劳动竞赛、管理建议等; 3.外部市场用户:公司动态、产品与服务、市场用户调研、 产品质量跟踪、投诉与反馈等。 第九条各部门管理职责 供销处微信管理职责: 1、围绕公司市场营销动态拟定市场宣传工作重点; 2、负责召集相关部门人员每月末召开一次会议,就当月发布的信息内容、点击量和阅读时间、用户情况等数据分析,根据客户的需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卓展百货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9日发布实施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保障公司规章制度的严密性、适用性、时效性和可行性,明确规章制度的制定、宣传、贯彻、执行、修订、废止的流程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的各类制度性文件,包括各类章程、制度、办法、条例、规定、方案等(以下统称为规章制度)。 三、职责和权限 (一)总裁负责规章制度的批准和签发; (二)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规章制度的审议; (三)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本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核定或审议等,并有责任、义务收集、听取相关信息和建议(包括来自下属的信息和建议); (四)全体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为公司规章制度提供信息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总裁办公室是规章制度唯一的发放和管理部门。 四、内容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 1、编制 (1)为明确某项工作要求,统一步调,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强管理的严密性,各一级部门可按公司领导要求或按部门需要自行提出建立某项规章制度;

(2)编制规章制度时应做到内容充分、全面、适用,可操作性强,易于宣传贯彻和执行; (3)规章制度应结构清晰合理,表意清楚,不可带有不确定性语言; (4)规章制度应按本公司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编写; (5)规章制度在正式定稿发布前应注明“征求意见稿”字样。 第 1 页共 4 页 卓展百货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9日发布实施 2、审批 (1)新制定的规章制度由拟稿部门报总裁办公室进行审核,避免工作冲突和制度的不连贯性; (2)各部门编制的规章制度草案统一交由总裁办公室向公司领导报审; (3)总裁办公室负责跟踪审批过程,并及时将领导审批意见反馈给责任部门; (4)规章制度草案按审批意见修改后应再交总裁办公室报公司领导复审,依此循环,直至公司领导批准发布为止。 3、发布 (1)各类规章制度统一由总裁办公室以公司文件的形式发布; (2)公司规章制度文本的统一格式为: , 页眉左侧标注规章制度标题;(小五号宋体字) , 页眉右侧标注规章制度发布实施的日期;(小五号宋体字) , 页码采用“第X页共Y页”格式;(小五号宋体字) , 正文标题采用小二号宋体字; , 正文采用小四号宋体字,行间距为25磅。 (3)总裁办公室应根据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选择相关部门以电子公告的形式进行发放;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即时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对规章制度的长效管理,不断完善集团公司各级规章制度体系,促进集团公司各项事务的规范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管理职权,以集团公司名义制定发布的,用以调整集团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工作关系的工作制度、细则、办法、规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文件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建、改、废并重,并且根据实际需要,坚持规章制度的经常性清理。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汇编管理制度,方便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及干部职工查阅使用,促进内部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并应及时在企业策划部备案,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企业策划部(以下简称“企划部”)负责组织并监督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章制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集团公司职工均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据规章制度要求开展工作。 (二)管理人员负有培训、指引和监督职工依据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的责任,应确保职工遵守管理制度,按要求开展工作。 (三)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内规章制

度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宣传、执行和检查等。 第二章体例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并符合集团公司有关公文制定规范。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讲求实际,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一般应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二)管理对象、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三)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四)工作程序(如果管理内容涉及工作流程); (五)实施期限。 第八条规章制度应当措辞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用词准确,不得使用有歧义或易误解的词汇、概念。 第三章申报、立项、起草 第九条规章制度申报。规章制度的建、改、废,必须提前申报,申报包括计划性申报和即时性申报两种形式:(一)计划性申报 企划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年度规章制度需求调查,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科学预测本部门当年的规章制度建设需求,填报《年度规章制度建设申请表》(附表1)。 (二)即时性申报 根据工作需要,当出现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度建设申请表》

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2012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体现企业特色的、科学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废止、执行、监督和评估等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生效的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管理指导原则 (一)符合性原则。规章制度要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性原则。从公司长期发展的角度制定规章制度,避免因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频繁修改。 (三)实效性原则。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规章制度,认真调查研究,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执行。 (四)系统性原则。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规章制度,避免规章制度间相互冲突。

第四条为提高制度的管理效率,根据制度的重要程度和涉及范围,制定统一的分级管理权限,对不同级别的规章制度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行政规章制度的管理,涉及党务工作或工会工作的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各市分公司、中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标准与分级 第六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名称格式要规范,结构层次要统一,具体内容要清晰。 第七条公司规章制度名称格式要求规范,一般冠“中国****公司××××”字样,具体名称可以为: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内容。需要试行后再作修订的,可在名称后加上“试行”或“暂行”。对于文件名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命名的规章制度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前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运作效果难以预测或判断; (三)规章制度执行可能会产生风险。 第八条公司规章制度结构层次要求统一,具体分为:章、节、条。章、条依次排序,“节”在本章内依次排序。(具体模板见附件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根据国家及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

BD集团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BD集团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建立与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建章立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利于实施以及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公司下属分公司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集团企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年度公司规章制度制定计划; (二)根据计划督促、检查、协助各单位、各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四)对各单位、各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规范性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第六条公司企管部文控中心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前期审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术语及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的关系,并由集团总部发布,在全集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名称为“章程”、“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等。 (一)“章程”是指对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规定。 (二)“条例”是指对公司生产某经营管理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全面系统规定。 (三)“规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四)“办法”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五)“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 (六)“决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第八条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规章制度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类和公司系统业务管理类。 第三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发布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制度: (一)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对公司宗旨、公司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作出的根本性规定; (二)根据公司生产的特点,分级管理,统一指挥,对公司安全生产作出原则与具体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7〕99号 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区直各有关委、办、厅、局:为了加强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广西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

促进广西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并对全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按企业的产权关系分级管理的制度。 经自治区和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自治区和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涉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场外协议转让的国有产权资产评估项目,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其他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企业的产权关系分别由自治区和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第五条自治区及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治区

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与实施管理办法

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与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管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条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公司尊重员工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三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第十七条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员工守则 第十八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第十九条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第二十一条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第二十三条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二十六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理(资产处理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能够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加强制度建设 优化管理流程

加强制度建设优化管理流程 全面提升集团公司管理水平 张晓鲁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同志们: 管理制度就是协调、规范集团公司系统企业行为、保证集团化管理体制运营效率的基本手段,就是传达企业精神、管理理念、主体价值观的有效载体,也就是企业法制化管理工作的前提与基础。在电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突出强调与开展制度建设、流程优化工作,对于我们充分把握市场机遇、提高管理绩效,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与深远影响。 下面,按照总体安排,我就集团公司制度建设的现状、工作目标与重点以及对工作的要求讲三方面的意见。 一、集团公司制度建设工作需要加强 制度建设就是集团公司成立后的首要任务,也就是“基础管理年”活动的重点工作。集团公司成立以来,遵循“三三二三”发展战略思路,按照集团化、市场化运营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组建方案、章程,在制定与实施《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初步形成

了制度建设工作体系,先后出台了公司系统与本部两个层面的100余项规章制度,覆盖了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大部分领域。与此同时,集团公司在企业业绩评估、专业化集约化管理、企业内部改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与创新。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授权,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按照法人治理要求,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及时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或实施细则。各发电厂及其她有关单位认真按照集团公司的整体安排部署,重新修订了有关标准与制度,基本做到了凡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集团公司上下齐心协力,有效解决了初创时期规章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为集团公司起步阶段的运营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就是,我们也应该瞧到,在集团公司迅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现有制度与管理流程需要改进与完善的问题,也已经比较充分地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 第一,集团公司现有制度体系还不完善,一些重要的管理制度尚未出台,制度建设的计划性需要加强。 第二,制度之间的管理层面不够清晰,不同单位、不同部门出台的制度之间协调性不够,存在着交叉、矛盾的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范本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或者未)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湘鹏程评字[2009]第0 号 湖南鹏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 )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该公司因(评估目的)而涉及的(被评估单位全称及其子公司)所列报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进行了评估工作。各被评估单位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基础上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 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如下: (一)委托方:委托方(AA); 被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全称(BB)。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1.doc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1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 一、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汇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本规定适用于汇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四、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2、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3、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5、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五、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1、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2、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4、实际性: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5、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 6、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5、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6、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审批等工作; 7、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doc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1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能 1、行政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 (3)负责主办或会签颁发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 (5)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组织实施。 (6)有权代表公司解释有关规章制度。 2、有关职能部室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2)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1、规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编 (1)现场设备运行、检修的每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规程制度,使每个生产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新增设备及重大设备的改进等项目,都应在试运前制定相应的规程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试,否则不应投入运行。 (2)规程制度修订时,应广泛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凡是修订的规程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及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生产现场实际。 (3)所有规程制度的编写,应做到“符合实际,指导生产”,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目的,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设备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时补充修订。 (4)编写或修编的规程制度要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 (5)现场规程制度应在每年10~11月份,根据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由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室组织全面审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经行政部汇总上报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视情况分别予以确认,修编或废止。 (6)编制或修编规程制度的依据: a、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部颁典型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指示、通知等;

强化规章制度建设 提升基础管理能力

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提升基础管理能力 发表时间:2018-08-06T13:52:46.29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7期作者:王秀苹 [导读] 通化市自来水公司吉林通化 134000 目前,我国企业正处在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时期,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尤为迫切。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处在一个情况更为复杂、变化更加快速的外部环境之中,都面临内部进行体制改革或机制转换的挑战,都需要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这些因素都对企业规章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章制度建设是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重点,但是也是管理的难点。其难度在于:一是规章制度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非常分散,涉及企业职能管理的各个方面,不易管理;二是规章制度所涉及的管理关系复杂,存在执行的难度。规章制度往往要涉及组织内部纵向和横向的交叉,企业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横向配合、纵向指挥都存在很大问题,制约了制度的执行;三是规章制度建设受组织文化影响。大部分规章制度都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进行管理,政出多门、职能交叉互相矛盾的情况在制度中屡见不鲜。四是规章制度具有时效性。规章制度在一定时间段内是有效的,但是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企业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有时候会滞后,甚至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对规章制度进行及时修订或更新。 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面临通过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以提高企业基础管理水平的挑战。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应着力于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规章制度的体系建设 规章制度虽然是以一个个文件单体的形式存在,但是,从企业整体角度来看,规章制度的集合是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基本可以划分为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容体系两大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其中,规章制度内容体系是制度建设的本体系统,规章制度管理体系是制度建设的保障系统。所以,规章制度建设要首先从体系入手,一方面要强化管理体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等是规章制度的外部大环境;而企业战略、企业文化、管控模式和组织职能则构成了规章制度的外部小环境。职能部门则在规章制度的中观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职能部门为行使职能管理,往往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若干存在各种关联关系的规章制度集合。这些部门需要定期对本职能领域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监督、评估和修订,不断完善其管理职能。因此,在中观管理层面,需要积极发挥职能部门的能动性。另一方面要优化内容体系。不同发展战略和管控模式,意味着公司管理模式和管理重点是不一样的,必然会体现在不同的管理职能上,并最终落实的规章制度里面。 2、加强规章制度的组织保障 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目前对规章制度管理实行的是各个职能部门分散的专项管理体制,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被削弱甚至被割裂;规章制度很不规范,影响其权威性;制度建设的出发点从部门利益考虑较多,对公司总体利益考虑较少,制度建设存在短视行为,造成制度建设不能充分聚焦并服务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因此,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尤其是母子公司模式的企业集团,需要建立规章制度的二级管理体制-即由一个职能部门对公司制度建设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加强公司层面制度建设的统筹管理;而各个职能部门行使对本职能领域规章制度的垂直监督与管理的职能。通过这种二级管理体制,将有利于实现制度建设与公司总体目标、发展战略的有效对接,形成制度的合力。 3、加强规章制度体系与其它体系的融合 企业基础管理工作中包括规章制度体系、流程体系、内控体系、标准体系,几大体系既相互独立,又有联系。随着企业越来越强调规范管理和风险管理,企业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将内控体系、流程体系和标准体系与规章制度体系的结合,形成以规章制度体系为基础平台,几大体系相互支持、配合的基础管理体系。而不同体系间的有机结合,恰恰是我国企业目前在基础管理工作中所面临的难点问题。只有将规章制度体系、流程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有机融合在一起,制度的内容才能得到有效贯彻,流程的执行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企业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4、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的价值在于可执行。没有执行的制度只能称之为“制度文件”。执行者对制度内容的理解和认同是关系到制度执行与否、执行好坏的关键。 制度制定出来,并不是下发完成之后就万事大吉。各种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总会发生一定的衰减,如果过程中不进行有效的信号增强,到终端信号会衰减的很厉害,甚至失去使用价值。因此,对制度的教育培训工作就起到了一个信息增强的作用。保障制度执行者对制度内容有充分的理解。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只管埋头发制度,下发之后就不闻不问,没有进行及时、有效宣贯,给下面的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对规章制度的宣贯工作要形成制度化、长期化和专业化,并宣贯到制度所涉及的各个部门和员工。 企业规章制度建设是一个以终为始,与时俱进的过程,它直接影响到到企业基础管理能力的提升,关系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来自市场竞争、企业成长等方面的要求必然会促使企业更加关注自身的规章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

大型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发布 实施 ****公司发布

目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规章制度规范格式……………………………………………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五章 实施与改进…………………………………………………… 第六章 附则…………………………………………………………… 附录 公司管理标准模板 附录 公司规章制度模板一 附录 公司规章制度模板二 附录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流程 附录 公司规章制度制 修 订计划申报表 附录 公司规章制度评审报告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机关各部(委)室、各事业部、二级单位、分(子)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包括管理标准、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及管理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标准是指由公司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及管理实施细则等通过标准化转换而来的相对固化的规章制度,公司质量体系认证、安全体系认证等各类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所称的管理标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范性文件; (二)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科学设计制度规范,严格履行规章制度的管理程序; (三)坚持完整、简明、易行的原则,制度内容涵盖的管理事项简洁明了,操作性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规章制度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按公司、二级单位(部门)分级管理。 第七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完善、持续优化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协调处理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二)负责规范、审核规章制度格式,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号。 (三)负责界定需要综合评审的规章制度,牵头组织规章制度评审。 (四)负责按年度更新、发布公司现行有效规章制度目录。 (五)负责按年度编制规章制度制(修)订计划,并督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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