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三章公司治理法律实务赵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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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第三章公司治理法律实务赵俊峰
第三章公司治理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掌握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与修改;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制衡机制,董事会会议的运作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计,监事会职权的运用及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在近三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
第一节公司治理概述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与特征
1、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是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明确划分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2、公司治理的特征
(1)公司治理是一种经济关系;(2)权责明确、各司其职;(3)委托代理、纵向授权;(4)激励与约束并存。
二、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
1、公司机构由股东会和董事会构成,即所谓的单轨制。如:美国、英国。
2、公司机构由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构成,即所谓的双轨制。如:德国。
3、法律对公司机构的设置要求较为灵活:既可以采取单轨制,也可以采取双轨制;采取何种模式,由公司自己选择。如:法国。
提示: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应当由三个机构构成:表意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典型的表现为公司机构通常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我国采取的正是这种模式。
三、公司治理的意义
1、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2、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减少公司代理成本,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3、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对公司大小股东进行一体化保护;
4、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成功吸收境内、外资本的重要条件。
第二节公司章程的实务操作
一、公司章程概述
公司章程,被形象地称为“公司宪法”,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是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的特征:
1、公司章程的要式性
公司章程的要式性,是指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依法记载。
2、公司章程的法定性
3、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虽然是一种权利约束机制,更是一种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但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无论是制定还是修改公司章程,都是以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为前提。
提示:根据《公司法》第72条确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章程的公开性
【例题•单选题】关于公司章程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0年)
A、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性
B、公司章程具有保密性
C、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
D、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
答案:B
【例题•多选题】甲是一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后不久,甲因家庭发生变故,想把自己的部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B、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C、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成立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D、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自由,则从其规定
答案:ABD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选项A正确;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选项B正确;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C错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项D正确。
二、公司章程的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
2、公司章程是全面指导公司行为、活动的基本规范;
3、公司章程是公司向其成员表明信用并向外表明商誉的证明;
4、公司章程构成对政府的书面保证,成为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重点)
根据我国公司法,可以将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有关条款 0910 12
1、依《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示:前7项属于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8项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2、依《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
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示:前11项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12项是任意记载事项。(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关条款 12
公司章程法定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在《公司法》某些条款中有所体现,如:1、关于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包括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等情形。《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第45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关于董事任期。董事实行任期制。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关于股东会会议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的事项有()。(2012年)
A.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B.召开股东会会议,提前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可以少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