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宪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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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德日五国政体比较

英美法德日五国政体比较
3. 政府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对总统负责,总统行使权 力时,对议会不负政策上的责任,议会不能因政策问题 弹劾总统,除非总统违反宪法。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1. 国家元首是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合组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多数 票选出。但没有实权
2. 国家权力中心是议会,政府(内阁)由议会产生,关键在议会 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

原则:联邦制原则,权力制衡原则,民主原则

发展:1789年国会制定出前10条宪法修正案

确 立
①两党有其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群众基础
与 发 两党制
②两党制成为美国分权制衡原则体制中的重要成分

③政治选举是两党激烈争夺的战场
背景:封建专制阻碍社会的发展;阶级矛盾尖锐(三等级)

①1791年宪法和君主立宪制(1791-179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英国
君主 立宪
权利 法案
国王

首相 议会 议会 议会 产生
德国 君主 1871皇帝 有 首相 皇帝 皇帝 皇帝
立宪 宪法
任命
美国
总统 共和
1宪7法87总统

总统 民选 总统 总统
法国
总统 共和
1宪8法75总统

总统
议会 产生 议会
议会
国家 政治制度 主要特征
英国 议会制君主 立宪制
美国 总统共和制
赞同。集体负责,共同进退。 2、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如反对,卡梅伦会
不会为此而撤兵?为什么?
不会。首相不对国王负责。
3、议会中大多数极力反对,结果怎样?
议会通过不信任案,让内阁下台,或内 阁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2004美20国1总2年统美竞国选两总大统候选选举人的:奥布巴什与马克和里罗姆尼

英美宪法对比英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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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宪法特点

英美法宪法特点

英国宪法的特点(一)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不是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系统集中地规定在一个书面文件之中,而是分别地由许多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加以规定,而这些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则是由不同历史时期所颁布的,或是长期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因此,英国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这就是英国宪法的特点之一。

(二)英国宪法渊源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由于英国宪法是由许多年代不同的个别“成文法”、“惯例”和“判例”共同构成的,这就决定了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其中:(1)属于宪法法律的主要有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以及1911年的?《议会法》等。

(2)属于宪法性质的习惯法。

它是国家在长期管理活动中由于某些历史原因和事实所形成的一种惯例。

它虽在正式的成文立法中没有规定,但却在实际上确认着某些国家制度,如英王的法律地位、权利范围,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首相由多数党领袖担任。

政府与议会的关系,内阁集体对下院负责,以及政府的辞职等有关内阁制的一些基本规则,都是由习惯法规定和调整的。

(3)属于宪法性判例的主要是一些起宪法作用的高级法院法官的判决,其中最重要的如有关法官特权的判决,有关臣民控诉国家官吏不法行为的判决,有关颁发人身保护令程序的判决等等。

?(三) 英国宪法只有法律实质上根本法的意义,而没有法律形式上根本法的意义英国宪法与一般法律是不分的,宪法只是法律的一部分,他们的法律效力没有区别,在英国,人们要判断某一条法律具有宪法性,只有从法律的内容活动实质中认识,如果这条法律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那么这条法律是属于宪法性法律,否则就是一般性法律。

这就使得英国宪法发内容很难确定,法院的职责只有执行法律权力,无权说明这一问题,这个任务往往落到宪法学家的身上,所以英国宪法学家对宪法内容的解释有很大影响。

英美法宪法特点

英美法宪法特点

一一一一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有两个:1议会主权议会主权也可称议会至上,议会至上是议会主权的体现。

英国国家的主权属于议会。

英国议会的权力在法律上具有最高性,永久性和权力不可分割性,具体奖议会主权是指议会具有创制法律的垄断权;法院必须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议会以外的任何机关或任何个人都无权宣告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效;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政府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监督。

由于英国实行的是不成文宪法,因此议会的权力既没有宪法典明文规定,也没有任何限制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确立是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分不开的,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结成联盟,利用议会这个场所与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作斗争,通过斗争不断限制王权,扩大议会权力,因此议会主权原则是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斗争的胜利结果,在当时具有积极的意义。

2法治五个意义:1法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根据法律进行活动,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或法律以外的任何特权; 2政府没有专横的自由裁量权,只有在触犯法律和依照法律正常程序,才能处以刑事或民事处分; 3法律平等。

官吏执行职务的行为和私人行为一样都要受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法律原则;4英国公民的权利不是来源于宪法,而是由法院判例形成,表明普通法院的职责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纠正不公正行为。

法治和议会主权两原则是有密切关系不可分的,议会至上原则是法治原则确立的根源和出发点,而法治原则又保证议会通过的法律得到严格实施。

二英国宪法的特点(一)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分散规定在宪章、制定法、判例、惯例之中,所以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二) 英国宪法只有法律实质上根本法的意义,而没有法律形式上根本法的意义。

而英国宪法与一般法律是不分的,宪法只是法律的一部分,他们的法律效力没有区别,在英国,人们要判断某一条法律具有宪法性,只有从法律的内容活动实质中认识,如果这条法律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那么这条法律是属于宪法性法律,否则就是一般性法律。

英美法德国家政权组织体系

英美法德国家政权组织体系
英、美、法、德四国的国家政权组织体系表
国家项目
行政权
立法权
司法权
军权
政治体制
宪法内容及特征
意义
其他
英国1689 年《权利 内阁 法案》
议会下院
议会
国王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 议会制、君主 内阁对议会负责,不对国王负 议会 立宪制 责;国王统而不治;政治制度 的核心是责任内阁制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议会主 权,国王的权利受到议会的 明确限制,它标志着英国确 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和资产阶 级专政。 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 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 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创立联邦制共和体促进美国 社会经济的发展。
美国1787 总统 年宪法
国会
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 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 联邦法 总统制、民主 立,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最 总统 院 共和制 高法院行使,又互相制约。相 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 共和政体。
法国1875 年法兰西 总统 第三共和 国宪法
议会
国歌《 宪法规定行政权力归于总统; 为工业资产阶级提供分享政 马赛曲 联邦法 总统制、民主 总统 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 权的机会,促进法国工业资 》7月14 院 共和制 组成的两院制议会 本的发展 日为国 庆日
德国1871 名归帝国议 年《德意 会,实际掌 皇帝 志帝国宪 握在皇帝手 法》 上
结束了分裂和封建割据,实 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 现了德意志的统一,促进了 联邦制、君主 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联邦议 皇帝 资本主义的发展,为近代民 立宪制 会和帝国国会是立法机构,行 主政治的建立、发展奠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概念(一)英国行政法的概念英国大部分学者在很长时间内对行政法存在一个错误⏹的观念,他们认为:英国没有行政法,行政法是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适用特别法保护管理特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不符合英国的法治原则,不允许官吏的特权存在在;所以英国没有行政法,也不需要行政法。

这种对法国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的认识是错误的。

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由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区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相同。

事实上,行政诉讼只是行政法的一部分,而且法国行政法院从18世纪末成立以来,逐渐演变,到19世纪末期已成为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英国的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英国年轻一代的学者对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的认识加深,其中代表性的如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1.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2.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二)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当代美国,有关行政法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两种。

⏹1.狭义的行政法概念⏹狭义的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不包括实体法。

狭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实际的观点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说明行政法的意义和作用。

因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主要发生在法律的执行当中,而法律的执行本质上是个程序问题。

所以,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便于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2.广义的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

这就是广义的行政法概念。

广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全面的观点来说明行政法,符合行政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特点(一)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主要由普通法规定。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p1 导言宪法自问世以来,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然而宪法本身并不能自动实施,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

为了保证宪法的准确、有效实施,世界各国都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宪法监督制度。

所谓的宪法监督模式是指在宪法监督理论的指导下,有宪法监督主体、内容、原则、方式和方法等形成的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仿效的固定模式。

[1]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的宪法监督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议会型宪法监督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改或废止。

第二,是由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由最高法院通过对法律的违宪性审查来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是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宪法法院型监督模式。

以德国,奥地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

宪法法院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一般以抽象的方式进行。

当一个宪法法院法官宣布某一法律违宪的时候,就等于废除了该项法律。

其中,英国和美国在历史上是很有渊的两个国家,而且又都是传统的不成文法国家,同时又是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的国家,可是在宪法监督的道路上却走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通过对它们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p ,可以从中吸取优秀积极的因素,同时也可以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提供宝贵经验。

2 英美宪法监督模式异同点的比较分析^p英国和美国同属英美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不同,两国建立了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作为欧洲传统国家,深受卢梭社会论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民的意志即公意至高无上,国家主权只不过是公意的具体体现而已。

法德英美政体比较

法德英美政体比较

英、美、法、德四国政体比较一览表一、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过程:光荣革命:1688年,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权利法案》:1689年,确立君主立宪制,议会主权,国王受限责任内阁制:国王统而不治,首相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特点:①保留国王,实际上“统而不治”的地位,作为国家的象征而存在。

②国家的最高权力在议会,实行代议制。

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

(代议制为基础,责任内阁制为核心)代议制:公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间接参政议政决定国家大事,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民主制度和组织形式。

二、美国共和政体背景:1776年,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独立,美国诞生,实际上是13个州的松散联盟(即邦联)确立:1787年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通过了一部联邦宪法,贯彻分权与制衡,包括联邦制原则、三权分立原则、人民主权原则评价:①是世界上第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确立美国为联邦制总统共和政体。

②促进美国近代化的发展。

局限性:承认黑人奴隶制,印第安人没有公民权,妇女地位低下。

发展:1789年联邦政府成立,华盛顿当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

19世纪中期,美国形成民主党、共和党轮流执政的格局(两党制)三、法兰西共和政体的最终确立背景:(艰难之路)1789年法国大革命和第一共和国的建立;1870年第三共和国的确立。

确立:1875年初,国民议会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意义: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共和政体(议会制共和国),标志着法兰西共和政体的最终确立四、德意志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背景:俾斯麦领导下,普鲁士通过三次王朝战争,完成了德国统一。

1871年,建立了德意志帝国。

确立: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特点:皇帝不是虚位,而是握有实权。

皇帝和首相掌握国家的大权。

议会对政府没有监督权。

英美政治制度特点及文化基础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特点及文化基础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特点及文化基础比较一、英国政治制度特点及其文化基础(一)英国政治制度特点1. 议会至上。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议会制的国家,英国议会还有“议会之母”之称。

在英国,议会既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它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上院由贵族组成,下院由平民选举产生。

权力重心渐渐向下院转移。

虽然以首相为首的内阁实质上是英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并渐渐成为英国的权力中心。

但在法律上,英国议会的地位是最高的。

2. “影子内阁”。

英国在政党制度上目前实行两党制,由工党和保守党轮流组阁,这与美国看似并无太大区别。

但其比较特别的是,当一党执政时,在野党即反对党便组织“影子内阁”,监督执政党的立法,行政等行为,参与协商决策,并领取国家支付的薪水。

英国反对党的这种特殊的地位构成了英国政治独特的风景线。

3. 女王的独特作用。

英国宪政,规定女王为国家元首。

英国女王虽然并无什么实质权力,但她却有着不可替代的政治作用。

首先,她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象征,在英国人心目中,女王是全体英国人民和英国文化的代表。

其次,女王在政治中的中立形象,使其成为英国各政治势力冲突的协调者。

最后,女王丰富的政治经历,为每一任首相提供正确的政治见解,有着其他政治家望尘莫及的经验和知识。

(二)英国政治文化:崇尚法治、善于妥协英国的政治文化有着其独特的特点,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科学理性与宗教哲学、贵族精神与公民精神相互矛盾、相互融合。

其中保守主义占主导又夹杂着激进主义,保守主义并不是一味顽固地反对进步,而是对变革的进程和方式持稳重态度,即“有保留地变革”;激进主义则从其产生之时就带着回归自然的倾向,在它超前发展的历史意识中保留着潜在的传统主义因素。

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共存,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任何政治制度的形成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都与其政治文化息息相关。

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最早提出“分权”学说,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

略论英美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略论英美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略论英美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一、问题的提出2003年和2005 年分别发生的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和佘祥林案,是两宗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件。

其中,前案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生命权,并导致受害人死亡;后案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这两案在全国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并促发了国人对公民人身权利保障问题的深深思考: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为什么仍然发生了这些性质如此恶劣的侵权案件?如何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英国和美国等这些发达国家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制度是否值得我国借鉴?诸如此类问题,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

二、英国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众所周知,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英国宪法并不包含基本权利。

由于具有不成文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英国宪法任何部分的修改程序均与议会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一样[1]。

在英国,人们所珍爱的权利均扎根于习惯、传统、普通法、议会法、司法解释以及一些重要的文件之中[2]。

其中,英国的很多议会法即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宪法性法律,主要有:1215 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 年的《权利法案》等等。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在英国宪政史上乃至世界宪政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其第39 条规定:“任何自由民,除经其采地贵族之合法判决,或经本国法律之判决外,不得加以逮捕、监禁或没收其财产,或摈弃使不受法律保护,或将其流放,或加以伤害;既不得以朕之名义,对之提起控诉,亦不得指派官吏,对之提起控诉。

”这一条被很多学者认为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最早法律根据。

比如,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即是深受其影响的,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亦莫不如此。

其实,该条的伟大之处还不仅仅在于其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它还包含了自由民的另外两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一是不受非法逮捕拘禁的权利,因为该条规定只有经过依法裁判,才能对自由民实施逮捕或监禁;二是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因为该条规定只有经其采地贵族之合法判决或经本国法律之判决,才可剥夺公民的权利[3]。

外国宪法(英美法德日俄)11

外国宪法(英美法德日俄)11

第一章英国宪法(共6课时)学习目标:通过学习和研究英国宪法,了解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了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议会与内阁的关系以及英国的司法体制内容。

教学内容: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公民的基本权利、英王制度、英国议会与内阁制度、英国的司法体制知识点: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英国的司法体制的特色关键词:不成文宪法宪法结构国王议会内阁制司法体制练习题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又是最早制定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性法律的国家。

但是,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具有不彻底性、妥协性的特点,因此,英国的宪法也相应地具有其特殊性。

它虽然已有300余年的历史,但至今未制定一部成文法典的宪法。

我们今天所说的英国宪法,是指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300多年间,英国制定出的一系列成文的宪法性法律文件,以及在实践中形成的不成文的若干宪法惯例。

第一节英国宪法的产生学习目标:通过本课时的学习,了解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教学内容:英国宪法的产生和变迁过程英国宪法的渊源知识点: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关键词:不成文宪法宪法结构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一)英国宪法的产生英国的宪法及其所构筑的宪政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宪政制度中的宪法性文件渊源可以追溯到封建时代的一些重要封建性法律文件。

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的签订标志着英国法律发展和政治发展的一个转折,它被看作是英国宪法中最早的组成部分。

英国一些学者认为,《大宪章》是英国民主制度的基石,英国全部的制宪历史都不过是对自由大宪章的注释而已。

当然,被称为自由大宪章的《大宪章》,其重要意义大多是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而赋予的,是从贵族手中接过来用以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

但无论如何,《大宪章》提出了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并体现了一个现代宪法的精神,即王权的有限性原则和社会的法治精神。

如《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民未经同等贵族的依法审判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伤害。

比较政治制度第二章(正式)正式2

比较政治制度第二章(正式)正式2

第三节 西方国家宪法制度
• 一、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 • 在欧洲,178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人 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两年以后,该宣 言作为序言写入1791年的法国宪法。 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也是继美国宪法之后的世界上第二部成 文宪法。
第三节 西方国家宪法制度
• 二、英国宪法 • 英国是世界上宪法的发源地。它的宪法极其独 特:它不是在某个时刻“制定”出来的,而是 在数百年间渐积“生成”的;它不是囊括在一 个成文的法典中,而是散见于一些宪法性历史 文件、议会制定法、判例和惯例中;这种生成 的散见于各种渊源的“根本法”与普通法没有 形式上的区别,只有内容上的区别;而它的内 容又是灵活多变的。
第二节 宪法和政治制度
• 一、宪政:宪法与政治制度的高度融合 • (二)现代宪法的含义 本质和特点 • 2 、本质:列宁说:“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 列宁说: 宪法的实质在于: 列宁说 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 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 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 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阶级属性。 • 这是宪法的阶级属性 这是宪法的阶级属性。政治力量首先表现 为阶级力量,其次是其他政治力量。 为阶级力量,其次是其他政治力量。
第三节 西方国家宪法制度
• 三、美国宪法 • 美国宪法是在美国独立后,以修改邦联条例为名召开 的制宪会议上修订的。当时,美国共13个邦,参加会 议的有12个邦(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未派代表 参加)。至今200多年它仅有27条修正案。这也是世界 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 美国宪法全文 序言- 我们美 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 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 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 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英美两国议会制度比较分析

英美两国议会制度比较分析

英美两国议会制度比较分析摘要:同为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同时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英美两国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相似之处,两国的议会制度就是如此。

但由于两国制度的建立都有着自身独特的背景,所以两国的议会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

因此对英美两国议会制度的异同及其存在差别的原因进行比较分析,有利于进一步的深化对两国政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词:英国美国议会制度比较原因一、英美两国议会制度的相同点(1)思想来源有共同之处。

两国议会制度的制定都同样受到了洛克议会立法权力思想的影响。

都希望借由议会对国家元首进行权力的限制。

(2)两国议会都实行的是两院制。

英国的议会分上议院和下议院,美国的议会分参议院和众议院,虽有不同,但都是两院制。

(3)两国的议会都具有立法权。

英国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重要的议案都由内阁向下院提出,再由下院送交上院。

对议会立法,其它任何机关都无权审查和宣布无效。

美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议会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各个部门或是个人权力,也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限制其权力。

二、英美两国议会制度的不同点(1)两国议会的地位不同。

英国议会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高于美国国会在其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

英国的政体,是以议会共和制为基础的君主立宪政体。

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关系来看,又可以说是“三权混合”的政体。

在它的国家权力机构中,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行使立法权;由议会产生的行政官员行使行政权并受议会监督;司法权则由大法官和下级法官执行。

由此可见,英国政府中的主要行政官员都是从议员中产生的;大法官也是由首相提名﹑议会审批的,而大法官同时又兼任议会上议院的议长,并由上议院行使最高司法权。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英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都来源于议会,奉行的是“议会至上”原则。

美国的三大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并且相互独立,三个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需要其它部门的合作,同时三个机关又都拥有相互制约、相互防卫的手段。

英美宪法惯例对我国宪法的影响

英美宪法惯例对我国宪法的影响

英美宪法惯例对我国宪法的影响作者:史点利米晓敏蔡英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08期【摘要】本文主要宪法惯例的角度入手,积极探讨宪法惯例的概念、类型以及作用,同时,分析英美两个国家的宪法惯例的特色及其对我国宪法实施的影响。

【关键词】宪法惯例种类作用英美宪法惯例一、宪法惯例西方学者对宪法惯例概念的阐述是比较丰富的,英国法学家戴雪从政治道德角度将英国宪法分为两大类,一是宪法,二是宪典。

前者包括法院所承认及施行的规则,这是宪章里的法律本体;后者包括风俗、习惯、格言、教义,这是宪章里的道德(政治伦理),不属法律领域。

至此,宪法惯例成为英国宪法研究的重要领域,并逐渐成为世界宪法研究的重点。

而我认为宪法惯例是指在宪法条文中无明确规定,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者传统,形成的前提是书面的宪法文件对某些宪法性事项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而政治实践中又需要的政治原則。

(一)宪法习惯关于习惯,学术界具有不同的观点。

阿奎那认为,习惯是社会多次重复的惯例,习惯可以变成法律,只有合乎理性的习惯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梅因则认为,法学就是起源于古代不成为的惯例。

而在法学概念中,宪法习惯是由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习惯,这些行为习惯经过长期的实践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形成密切的关系,先发习惯慢慢成为实施宪法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

(二)宪法判例判例是指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确切地说是指一个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对后面类似案件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前例的约束力和说服力。

宪法判例是指在违宪审查以及宪法司法过程中达的法院判例,这些判例的指导作用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也包括同一法院以前作出的宪法判例对其以后再一次作出判例的知道。

宪法判例,一般存在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宪法判例与成文宪法相对应。

英美政治比较

英美政治比较

英美政治比较英美两国在政治方面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下面是一些读者需了解的知识。

(1)政体英国的政体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国王(女王)是国家元首但无实权,真正的实权在内阁。

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

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美国的政体为总统制民主共和制。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率三军。

总统要向议会报告工作,但无权解散议会。

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可行使否决权。

议会分参众两院,掌握立法权,不过拥有弹劾总统的权力。

联邦法院负责司法权。

(2)国王与总统英国国王(King/Queen)为世袭国家元首,美国总统则定期由选民选举产生。

英国国王由法律所赋予的形式上的职权有:任免内阁首相、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召集、终止议会的会议和解散议会;加封贵族和颁授荣誉;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对外宣战和媾和等等。

但由于王权受宪法限制,这一切实际上多数属礼仪性质的权力,实权已让给内阁和议会。

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实权;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总统向国会报告工作,但无权解散国会,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

因此美国的总统有职有权。

(3)大选英美大选(general election)有所不同。

美国大选常称“总统选举”(presidential election),包括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选举;英国大选即选举下院议员的议会选举。

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制,总统选举与国会议员的选举虽有联系,但基本上是两回事。

如民主党在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席位均占多数,是多数党,但总统很可能是共和党人,因为选民不愿意将总统职位和国会控制权都交给一个党,而使总统和国会失去制衡。

英国实行的是议会制,其大选事实上是英国议会选举,哪个党在下院获得多数议席,就成为执政党,英王便任命执政党领袖(the Leader)为首相。

也就是说,英国行政领导人的选定与立法选举是一回事,议会中的多数党一定是执政党。

美英制度比较

美英制度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比较戴泽稳国际政治1141 1120913125英美两国同是西方大国, 又是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国的政治文明不仅对本国而且对世界各国政治制度建设颇具影响。

英美两国在政治制度建设上的经验对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应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比较两国政治制度的异同, 能够加深对政治文明的理解, 更加有针对性的加于借鉴。

一、英美两国国家形式比较国家形式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 即政体; 另一方面是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关系结构, 即国家结构。

1 、英美两国政体比较。

政体指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

各国政体在形式上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主体的设置、产生、组织、运行方式等方面。

英国是西方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

英国资产阶级通过与封建专制统治进行长期斗争, 于光荣革命后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确立这一政体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

其后, 历经演变,直到18 世纪, 行政权才开始从国王手里转到责任内阁手中。

此后, 英国议会、内阁、国王的地位及相互关系才最终确立下来并一直延续至今。

美国是实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

这一体制的特点是: 第一,总统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直接任命并领导内阁,内阁对总统负责,内阁中可不设总理职位。

第二,在总统制政体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权力分离, 并相互制约。

2、英美两国国家结构比较。

英国是单一制国家。

它有单一的宪法,有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国内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 没有脱离中央实行独立的权力, 对外不具有国家的外部标志。

在对外关系上是一个国际法主体。

美国是实行复合制中的联邦制国家。

它由许多州结合在一起组成联盟国家。

在内部事务中, 联邦和各个州自成体系。

它有在全国范围行之有效的联邦宪法, 有全国共同的联邦权力机关, 各州也有自己的宪法及在本州进行活动的权力机构。

浅析权力制约原则在美英法三国宪法与宪政中体现

浅析权力制约原则在美英法三国宪法与宪政中体现

浅析权力制约原则在美英法三国宪法与宪政中体现权力制约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和核心精神之一,无所例外的在全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实践中得到体现。

但当代某些论者每每论及“权力制约”原则时,往往都狭隘地理解为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度,并试图以此为模型来架构、推动中国的政治权力运行模式和宪政建设,用以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并解决中国全国人大立法可能出现的不正当性、不正义性。

然而,须知“权力制约原则”的内涵是颇为丰富的。

在西方诸国,以英法为代表的具有宪政传统和深厚宪法文化、理论的国家,对该原则的理解是大为不同的。

在实践上,也形成了有差别的分权模式,而且都没有影响到这些国家成为标准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它们的经验,从某种程度上讲,似乎可能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的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借鉴。

所谓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 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人的天性是恶的,“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

”尤其是“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情,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而相互制约则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因为“人之间相互依仗而又相互牵制,谁都不得任意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有利”。

而到了洛克、孟德斯鸠那里,在理论上则完成了对权力制约原则的制度设计,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洛克主张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他们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 在他们的理论学说中和制度设计里,尚看不出有什么权力高于什么权力或者权力之间应该相互平行的意思。

似乎,他们希望把这种权力行使、运行的具体过程留给各民族国家自己去解决。

而且,他们的目的都在于通过分权的方法在总体上防止政府过分扩张或专断地行使权力,所以很有可能立法权、司法权在打压行政权方面获得了更为优势的地位。

英国两党制与美国两党制的比较

英国两党制与美国两党制的比较

英国两党制与美国两党制的比较【摘要】:两党制是指在一个政治系统内,由两个主要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垄断地位的政党交替掌握政权的政党制度。

两党制通常情况是:一个党在定期举行的大选中获得了议会的多数议席或取得了总统的职位,上台组织政府,掌握国家权力,成为执政党,另一个党就成了反对党或在野党。

两党制最早产生于英国,目前实行两党制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美、英两国。

但是,美国的两党制和英国的两党制两者之间有不少异同。

研究他们之间的异同,对于研究西方政治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两党制;政党;相同点;区别资本主义国家政党类型主要有两党制、多党制以及一党制或单党制。

而英美两国是两党制的国家,英国是最早出现现代政党和最早创立两党制的政党制度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是实行两党制的典型国家。

一个是曾经的“日不落帝国”一个是当今的超级国家,两国家的政党制度对于其发展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英美两国的两党制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一、英国的政党制度(一)、英国两党制的形成与发展英国两党制的形成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辉格党与托利党先后执政时期1714年乔治一世即位后,英国逐渐形成国王不出席内阁会议,由议会多数党领袖主持内阁的宪法惯例,从而使内阁被议会多数党控制。

辉格党和托利党依据议会席位多少的变化而轮流组阁,为两党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保守党与自由党轮流执政时期在这个阶段中,两党从议会内的政党发展为全国性的、群众性的政党,这是两党制形成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标志。

经过多次议会改革,彻底改变了下院与上院、王室之间的力量对比,国王成为虚君,削弱了上院的权力,提高了下院的地位。

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两党制。

第三阶段——两党制逐步完备第三阶段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两党制逐步完备。

保守党于1907年首创影子内阁,以后凡在大选中获得下院次多数议席的政党则成为法定的反对党。

中外宪法的比较

中外宪法的比较

中外宪法的比较——中美宪法的差异主要内容: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存在诸多的差异。

除了产生的历史背景条件和政权性质不同外,还有在创立的方式过程、宪法的实效、修改要求和公民权利方面存在很多的差异。

比较两者,可以让我们学习借鉴他山之石。

关键词:宪法创设,宪法实效,宪法修改同样为宪法,各国宪法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差异,当然它们之间同样有着共同性。

首先在于各国宪法,无论是民主共和制还是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宪法都是在人民取得政权后,通过制宪程序,把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意志,用宪法形式固定下来。

所以各国的宪法的基点都是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宪法只是这个民主事实的记载和表达。

虽然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和保证书,即各国的立宪基础是一样的。

但是各国的宪法上的差异是存在的,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甚至在表现形式上都存在不同。

例如,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没有形式上称为宪法的法律,只有实际中起着宪法效力的宪法性文件。

而美国虽然和英国同为英美法系,法律传统源自英国,但美国有成文宪法,而且是世界上首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

另外,不同的宪法反映的时代背景、阶级力量对比、和时代主题等等都不同。

1919年的德国的《魏玛宪法》被称为是现代宪法的开端,它是在德国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后在魏玛制定的一部反映建立共和,保护人民权利的现代宪法。

这与美国1787年制定的宪法在规定受保护的公民范围上是不同的,美国当时规定的公民范围不包括黑人奴隶。

这是其宪法在人权保护范围方面的缺陷,反映了美国当时的民主和人权发展程度时代局限性。

各国的宪法由于各自的传统、地理环境、历史背景和宪法理念等等的不同,导致不同国家的宪法呈现纷繁多样的情况。

今天、这里、本文主要想探讨和评述的主要是中国和美国宪法之间存在的差异。

中美两国由于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背景等等的不同,在宪法的制定、内容、实施和修改变迁等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下面本文将作一点试评(一)宪法的产生过程不同。

美国是在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的独立革命过程中诞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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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对英国宪法“有效秘密”的揭示: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完全融合”。
在白芝浩所处的时代,流行的英国宪法理论认为,英国政制是一种“分权”与“制衡”的政制。洛克将英国的主权分成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个部分,欧陆的启蒙思想家们也认为,权力的分立是英国政制的特征,至少在英国政制中得到了体现。但是,倾心于发现英国政制中真切的“事实”的白芝浩力排众议,认定“英国宪法的有效秘密可以说是在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紧密联合,一种几乎完全的融合”(62页)。这可以说是白芝浩对英国政制最敏锐、最富洞察力,也是最有价值的一项发现。当代宪政学者们依然在探讨的“融权制”就起源于此。
上面说过,白芝浩是从政治传统、政治文化甚至政治心理的层面分析英国宪法的。这一点在他对英宪“尊严的部分”的解析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而这一点是自边沁和奥斯丁以来,包括布莱克斯顿、密尔和戴雪等人所忽视的。“尊严的部分”是从传统中继承下来的,准确地说,英国政制的某些古老的部分经过数个世纪的改造以后,其功能和地位已经发生质变,但又没有被该政制所抛弃,而是继续作为该政制的有机部分而发挥新的功能。比如说,英王从几个世纪前的主权者变成了现在的“虚君”,“如果两院全体一致向她发出一份她自己的死刑执行令的话,她也只好在该执行令上签字”,但是她依然是英国当代政制的一部分,行使着一些象征性权力如商量权、奖励权和警告权,并作为一种民族团结和统一的象征而从外观上维持着英国宪政的运行。“尊严的部分”是数个世纪政治文化积淀而成的,而不是通过立法“制造”出来的。它不是法律性的,而是政治性的,而且是一种政治心理或政治情感层面上的东西。对于那些政制中不包含这个因素的国家而言,这种东西是“一种神秘的崇敬之心”,这种崇敬之心使英国政制变得“甜蜜”,有时使英国人对皇家事务的反应“显得孩子气”,但是它却构成了地道英式君主制的基础。对于其他国家而言,英国政制中“效率的部分”是可以仿效的,但作为政治心理层面的“尊严的部分”是难以仿效的。而对于具备相同政治心理的民族而言,对英式政制的仿效只移植其“效率的部分”是不够的,而必须使其“尊严的部分”得到相应的安排。深得白芝浩此论精髓的美国人在二战后对日本政制的安排上刻意保留了日本民族政制中“尊严的部分”即天皇,看来不是偶然的。如果二战后的日本宪政安排不考虑到日本民族的这个“情感面”,现代日本政制是否具有如此稳定性是不难推知的。相反的情形在世界宪政史上也是有的,即法国大革命后的法国宪政实践。法国人想仿效英式议会民主制,但在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的影响下去掉了君主,且议会权力没有受到相应的反制,结果是政局的长期动荡。直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法国政制中加入了一个“半君主”式的东西,法国的政制才得以稳健运行。
对于英国政制中“效率的部分”,白芝浩是大为赞赏的。白芝浩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也是议会民主制的忠实信徒。他所论述的英国宪法是一八六五年至一八六六年间的宪法,即一八六七年英国第二次议会改革法出台之前的英国宪法。这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尽管他是从政治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白芝浩并不看重改革法对于时代变化的决定性影响)解析英国宪法,尽管从政治的角度分析英国政制的时代变化时他强调政治传统、政治文化和政治家的引导作用,并对一八六七年改革法出台后“广为派发的选票”的实际效果表现得忧心忡忡,但是,他自始至终都明确地表现了对英国政制中最本质的东西即代议制民主的倾心。这突出地表现在他对平民院“最终权威”的强调上。在白芝浩所处的时代,英国政治权威的重心早已从国王转移到了议会。但在议会中,平民院和贵族院的职能划分这时并没有确定(两院权力关系到一九一一年《国会法》出台时才开始划定)。白芝浩在探讨两院关系时,明确表示对民选的平民院权威的认同。“每当下院的意见也是整个国家的意见,且整个国家显然已经下定决心时,上院必须服从下院。”(20页)“如果民众的意见强烈而一致,如果它既反映了国会议员们的意志又反映了选民们的意志,那么在我看来,上院应立即做出让步,而不应予以反对。”(22页)在论及内阁制政府的原则时,他认定:“大众政府的原则是,最高权力即政治事项的决定性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77页),“自由政府指的是那种服从他的民众能够进行自愿选择的政府”,“一个完美的自由政府是一个完全按照这些选票决定一切的政府”(186页)。在比较英美两国政制中“最高权威机构”的区别时,他指出,美国的最高权威机构不是单一的,而英国是单一的:“英国政制中最终的权威机构是新选的平民院。”(240页)在附录的《布鲁汉姆勋爵的个性》一文中论及拿破仑战争后英伦和欧陆政体的差异时,白芝浩也表现出了对“神圣同盟”专制下欧陆政体的不屑:“专制主义不可能在一个自由的国家受到欢迎。将专制主义变成了宗教的神圣同盟很难与英国宪法相协调。我们彻底打败了拿破仑,但是我们在他身后的状况中找不到快意。激励着我们心灵的事业不复存在;空气中不再弥漫着胜利的鼓噪。大陆事务是僵死、专制、沉闷的。”(299页)
与布莱克斯顿和戴雪不一样的是,白芝浩并不是一位在严格规则体系中找到自足的规范主义者,而是一个独特的功能主义者。他论述的特点是:用一种简洁明快的语言(这种风格是《经济学家》在维多利亚时代争取经济自由和政治民主时所用的一贯风格)和一种几乎是随笔式的笔触,从政治传统、政治文化甚至政治心理的层面直面“一部活生生的宪法——一部处于实际运行和效力中的宪法”;他探讨的不是严格的英国宪法的实在规则,而是规则以外的处于实际运行状态的政治惯例。因而,在《英国宪法》一书中,人们看到的不是对实在宪法法律规则的解析,而是英国宪法在实际政治经验中的运行情况。在形式上的宪法规则和实际流动的惯例之间,白芝浩毫不含糊地倾向于着力探讨后者:“就为解决实际问题而言,我从不相信所谓的不可改变的规则。”(21页)在白芝浩看来,文本上和书面上的英宪是一回事,英宪在政治操作层面上的具体情形是另一回事。他说:
这方面(指英国宪法)积累起来的文献已汗牛充栋,但一个直面活生生的现实的观察者会对现实与书面描述之间的反差感到惊愕。他会在生活中看到很多书本上没有的东西。他还会发现,许多书本理论中雅致的东西在粗陋的实践中根本找不到。(54页)
对于白芝浩的这种侧重点,戴雪在其《英宪精义》初版时尚不以为然。戴雪是奥斯丁的信徒,对于那些虽有拘束力但不能为法院所适用的惯例虽有论及,但认定这些东西不属于宪法性法律,因而只把它放在了《英宪精义》三大部分中最后一部分并在与宪法性法律的关联中加以论述。但到了一九一四年修订《英宪精义》时,面对其时业已成事实的英国政党机器的权力膨胀所造成的对英国政制的决定性影响,他才意识到白芝浩几十年前所敏锐观察到的英宪实在规则与其实际运行情况之间的巨大反差是他所不该忽视的。他开始在《英宪精义》的导论中大段引用白芝浩《英国宪法》中的文字。卢克林评论说,此时戴雪实际上已在试图回到白芝浩的立场上(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二○○三年版)。
从政治角度解析英国宪政,白芝浩的主要贡献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将英国政制分成两个部分,即“尊严的部分(the dignified part)”和“效率的部分(the efficient part)”。
白芝浩认为,历经数个世纪发展的英国宪政到了他所处的那个时代,除非将它分成“尊严的部分”和“效率的部分”,否则人们根本无法理解它。“尊严的部分”具有激发和保留人们崇敬之心的功能,它使政制获得了权威和动力,而“效率的部分”是对这种权威的现代运用。前者是从悠久的历史中继承下来的,它复杂而堂皇,古老而庄严;后者是具有现代性的,简单而有效。前者是英国政制的外观,后者是它的本质。“它的本质因其拥有现代式的简单性所带来的力量而显得孔武有力;它的外观则因其拥有一个更堂皇的时代所显示的哥特式的庄严性而显得富丽堂皇。”(61页)白芝浩对英国政制中的这两部分并没有做精确的区分,大致上说,该政制中君主和贵族院属于“尊严的部分”,平民院和内阁属于“效率的部分”;英王是尊严之首,内阁首相是效率之首。
沃尔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一八二六——一八七七)曾获得律师资格,长期担任《经济学家》主编直到辞世。一八六七年,他将陆续发表于一家期刊上的论及英国政制中内阁、君主、贵族院、平民院以及英国宪法的历史的系列宪政文章结集出版,于是就有了我们现在所见的《英国宪法》(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在英国,长久以来,皇室、政治家、法学家们一直咀嚼着此书的精义,普通读者一直对此书中随处可见的培根式的警句津津乐道。白芝浩的贡献使他在英国享有“最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人”的称誉。自问世以来,这部著作在英语世界就发生了持续性影响。它的影响已经跨越了三个世纪,二○○一年《牛津世界经典丛书》仍在刊行此书。在美国,白芝浩《英国宪法》的影响丝毫不亚于其在英国的影响。
英国是世界上宪法的发源地。它的宪法极其独特:它不是在某个时刻“制定”出来的,而是在数百年间渐积“生成”的;它不是囊括在一个成文的法典中,而是散见于一些宪法性历史文件、议会制定法、判例和惯例中;这种生成的散见于各种渊源的“根本法”与普通法没有形式上的区别,只有内容上的区别;而它的内容又是灵活多变的。对于那些习惯于对成文宪法进行实证分析的人们来说,英国宪法似乎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因此,如果没有学者们对它进行总结、归纳和解释,英国宪法很可能难以准确把握。于是,在英国,就有“宪法学家是英国宪法的编纂者”的说法。人们不难发现,在英宪数百年的历史发展中,特别是自十八世纪以来,一些英国宪法学家如布莱克斯顿、白芝浩、戴雪、詹宁斯等试图对驳杂的英国宪法内容进行总结、归纳和解释的学者的著作是如此具有权威性,以致有人认为,这些学者的名著也可视为英国宪法的一部分。
内阁虽然是议会的一个委员会,但按照英国宪法的惯例,它又有解散议会的权力。内阁的解散权使它成了奇特的东西:“它是一个被创造物,但是它有权毁掉它的创造者。它既是一个由立法机构任命的行政体,又是一个可以消灭立法机构的行政体。它是被造的,但它可以破坏;从起源上讲它是派生的,但在行动中它却具有毁灭性。”(60页)白芝浩将英国内阁的这种解散权称为对平民院单一主权的“调制器(the modulator)”,认为这个“调制器”是英国宪法得以成功运行的两个部件之一(另一个部件是“安全阀”,即内阁首相对贵族院议员的册封权。随着贵族院在英国一系列的宪政改革进程中地位的下降以及这种册封权最终的取消,“安全阀”在当代英国政制中的意义已经不大)。“调制器”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作为主权者的平民院不是完美的。白芝浩将平民院的缺陷总结为三个方面:多变性、党派性和自私性。“调制器”的存在是英国行政权和立法权高度融合的显要例证。 其三,对政治家在宪政变革时代“引导作用”的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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