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细则(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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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广东省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辖内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收单机构应按照安全高效、公平竞争、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开展收单业务。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广东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要求。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依法对在广东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收单机构管理

第五条收单机构是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责任主体,与特约商

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和承诺付款,取得收单收益并承担收单风险。

第六条收单机构负责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督促商户履行受理承诺,并对商户进行风险监督,承担商户发展、管理和维护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七条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国家和金融行业关于商户类别码和计费标识使用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设置或在交易报文中违规传输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类别码和特殊计费标识,损害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扰乱受理市场正常秩序。

第八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并根据相关银行卡受理情况和交易记录,完善特约商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特约商户工商注册名称、对外营业名称、经营地址;

(二)工商营业执照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等有效证照号)及有效期;

(三)税务登记证号(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除外);

(四)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

(五)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行名、行号,收单结算账户名、账号);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联系方式;商户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七)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安装地址,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

(八)外包服务机构名称。

收单机构应及时向有关商户信息注册系统登记有关特约商户信息,在特约商户入网、退出或信息调整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户信息注册或变更,并确保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档案管理制度。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包括但不限于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在内的档案文件资料应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在受理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或标注银行卡受理标识,并要求特约商户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对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遵守如下本地化管理原则:

(一)未在广东省内开设分支机构的收单机构不得在广东省内开展实体收单业务。

(二)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实体特约商户,可在收单机构开设有省级分支机构的地区,在确定由商户所在地收单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属地化管理和服务的前提下,经收单机构或由其授权的商户所在地分支机构与商户签订总对总收单受理协议,

并按不同省级地区分别设置相应的特约商户代码和受理机构代码。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应自主完成收单业务,以下项目不得委托外包服务机构负责:

(一)特约商户资质审核;

(二)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三)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

(四)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

(五)差错和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收单机构可以自行开展收单业务,也可委托外包服务机构提供除第十三条所述收单业务以外的服务。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制定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外包的业务范围、外包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外包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六条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承担因对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风险责任。

第二节特约商户管理

第十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发展以下特约商户:

(一)非法设立的;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的。

第十八条收单机构发展特约商户时,应特别关注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

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发展特约商户时,应建立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等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

第二十条收单机构应安排专人专岗负责特约商户风险审查工作,不得与特约商户拓展等岗位兼岗。收单机构签约前,应对目标商户的以下资质内容进行风险审查:

(一)审查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证照的有效性;

对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应审查商户的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证照的有效性;

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照的有效性。

对网络特约商户,还应确认商户有明确、有效的经营网站地

址,并审查商户的网站ICP备案证书、域名注册证书、特许商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确保商户身份真实有效。对于网络平台类商户,收单机构还应要求其报备和上送二级商户信息并对二级商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对目标实体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并如实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件1),原则上应实地拍摄商户经营场所照片。

(三)对于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目标商户,还应审查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对于自然人商户,还应审查其有效身份证件。

(五)担保类、投资类等从事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代理理财类行业商户,应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户开户行或其他单位进一步核实。

第二十一条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可受理的银行卡品牌;

(二)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

(三)银行卡受理要求;

(四)开通的交易类型;

(五)商户信息资料;

(六)结算手续费标准;

(七)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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