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细则(广州分行)
银行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1:广州银行广东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广东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确保集中代收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广东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集中代收付业务是指入网收付费机构通过广州代收付中心向银行提交办理的代收业务和代付业务。
第三条广东集中代收付系统是指通过广东省代收付中心接入广东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处理系统。
第四条广东集中代收付系统的参与者包括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入网收付费机构)以及广东省代收付中心等特许参与者。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代收业务是指入网收费单位通过代收付中心向银行发起收取款项的业务,其业务特点是单个收款人同时向多个付款人收款。
第六条代收业务可处理的业务种类有:邮电类(电话费、数据通讯费、邮资费、网络使用费)、物业管理类(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排污费)、社会保障类(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类(养路费、工商行政管理费)、财政税收类(各种税金)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结算款项。
第七条代付业务指入网付款单位通过代收付中心向银行发起的付款业务,其业务特点是单个付款人同时付款给多个收款人。
第八条代付业务可处理的业务种类有:工资类(工资、奖金、退休金)、社会公益类(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收益类(股息、红利)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结算款项。
第九条广东集中代收付业务的管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作为广东省代收付中心(以下简称代收付中心)是运行和协调广东集中代收付系统的清算服务机构;入网收付费机构是指经批准接入支付清算系统实施代收付业务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各商业银行负责客户签约、信息传递、资金结算等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处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受理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与商户结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本业务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筛选商户资质,加强商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商户管理制度,规定商户资格审查、维护、监督等事项,并与商户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商户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进行审核认证。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商户的经营情况、流水统计、信息变更等情况,并及时更新和调整商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或信用评估制度,对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商户的服务费用和信用额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商户提供丰富的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持,包括POS机维修和替换、电子支付接入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和管理,并及时给予警示和处置。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一)完善的技术支持和专业的维护团队;(二)快速、准确的结算系统和资金清算服务;(三)详细、清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四)客观、公正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银行网站或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回复商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报表等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监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经营不规范、风险高、危害严重的商户或机构进行处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 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收单业务管理制度包括
收单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一、收单业务的定义和范围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银行或支付机构的协助,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收单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了收单业务的相关规定、流程以及责任分工等内容。
收单业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开设商户账户:银行或支付机构为商户开设收单账户,用于接收持卡人支付的资金。
2.商户入驻:对申请入驻的商户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商户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和经营能力。
3.终端设备管理:管理终端设备的分配、维护和修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交易处理:对持卡人发起的支付交易进行处理和结算,并向商户结算交易款项。
5.风险控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预防和处理潜在的风险事件,保障收单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收单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性1.目的:收单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收单业务的各项活动,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率性,保障持卡人权益,维护银行或支付机构的声誉,促进收单业务的健康发展。
2.重要性:收单业务管理制度是对收单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总结和归纳,具有以下重要性:–规范业务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保证业务的顺畅进行。
–防范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风险的发生。
–提升服务质量: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的准确性、效率性和满意度。
–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合规监管要求: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满足合规监管的要求。
三、收单业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收单业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商户入驻管理:–商户审核:对申请入驻的商户进行资质审核和经营能力评估,确保商户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
–商户合同:签订商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保护银行或支付机构的合法权益。
–商户分类:将商户按照不同行业、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接受银行卡支付的商户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1. 商户资质要求:商户必须具备合法注册、经营资质,对应的业务范围需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相符。
2. 商户进件审核:银行卡收单机构对商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商户资质和风险评估。
3. 商户合同签署: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收单设备和软件:商户需要配备符合标准的收单设备和软件,并按时升级。
5. 交易结算:商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规则进行交易结算。
6. 安全防范:商户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交易风险和信息泄露。
7. 交易清算:银行卡收单机构负责与相关银行进行清算结算。
8. 技术支持:银行卡收单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商户的顺利开展业务。
9. 风险控制:银行卡收单机构为商户提供风险监控和控制工具,防范交易风险。
10. 监管要求:银行卡收单机构需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管理和报备。
上述内容为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国家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商户和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收单业务管理制度
收单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单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收单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收单业务包括信用卡收单、借记卡收单和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条收单业务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商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刷卡支付,将资金结算到商户账户上。
第五条收单业务应当依法合规开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收单业务的主体是商户和收单机构。
第七条商户应当符合相关资质条件,遵守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义务。
第八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运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支付安全和资金流通。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商户进行审查,确保商户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加强对商户的监管和管理,定期检查商户的交易情况,防范风险。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适当的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手续费率。
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当为商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交易安全和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商户的结算请求,保障商户的资金安全和流通。
第十四条收单机构应当定期对商户的结算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资金的正确流向。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业务风险。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业务信息。
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业务流程、数据安全进行检查,保证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收单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自查自纠,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二十条对违反收单业务管理制度的机构或个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严重违规的机构或个人,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收单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收单机构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规则》等银联业务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通过本行POSP系统转接,向签约商户提供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终端机具(含POS、EPOS等)和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总分支行。
第二章部门和机构职责第四条总行存款经营部、计划财务部、科技开发部、分行以及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行应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并建立相应的业务工作机制。
(一)总行存款经营部工作职责1、负责起草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开办拓展、运行管理、风险防范和操作流程等相关指导性文件;2、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指导,督促分支行制定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计划,协调解决业务推广和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3、负责根据支行业务需要拓展和完善银行卡收单业务功能;4、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终端设备等选型入围;5、负责做好与中国银联的联系协调工作;6、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差错处理工作。
(二)总行计划财务部工作职责负责集中处理银行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工作。
(三)总行科技开发部工作职责1、负责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技术支持;2、负责协调处理银行卡收单业务运行中技术故障和异常状况;3、负责配合银联解决其相关系统方面的问题。
(四)分行工作职责1、协助和代理总行做好辖内支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各项管理、服务和监督等工作。
2、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银行卡受理市场第三方服务工作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外委托商户拓展、内容服务、渠道拓展、品牌推广、联合营销、客户服务等收单非核心服务;3、负责受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的备案以及商户入网注册、信息修改、退网注销等信息录入;4、负责督促支行建立健全银行卡收单业务运行和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5、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差错处理,提供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数据统计报表;6、负责督促支行进行银行卡收单业务专业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等。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简洁版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简洁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针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从2005年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开始,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2005〕153号、〔2009〕142号、〔2009〕149号等一系列文件,近期又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
为贯彻落实2号令,结合银行卡收单市场的实际情况,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在本办法制定过程中,涵盖了历史文件,并注意与相关管理制度的衔接。
具体说明如下:一、《办法》主要问题的说明(一)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人民银行作为银行卡产业发展的主要管理部门,多年来,在银行卡联网通用、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预防和打击银行犯罪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在本办法突出了人民银行对收单机构开办收单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 关于银行卡收单的定义2号令中对银行卡收单的定义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对该定义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的收单业务,从而对银行卡收单和网上支付作出区分。
(三)关于办法涉及业务种类在2号令中对银行卡收单业务定义的基础上,本办法综合考虑了当前业务开展情况、适度前瞻以及鼓励创新,对收单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延伸,明确收单业务包括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在境内商户的受理,同时涵盖了现场、自助、订购、代收支付等四类支付业务。
办法也针对以上四种不同的支付业务类型提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
(四)关于收单业务参与方和适用范围鉴于办法名称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因此办法涉及到的收单业务参与者包括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未包括发卡端的发卡机构和持卡人。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加强和改进银行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加强和改进银行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广州银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加强和改进银行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州银发〔2012〕64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内各监管分局,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地区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广东银行同业公会:针对近期银行卡犯罪案件高发态势,为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工作,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监管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发卡业务管理(一)各发卡银行要强化银行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对出现可疑交易的银行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必要时应采取紧急止付等措施。
(二)各发卡银行要大力推进磁条卡向 PBOC2.0 标准金融 IC 卡迁移工作。
在磁条卡尚未完成向芯片卡转换的过渡期内,应采取技术手段强化磁条卡安全,例如增加卡片交易短信提醒功能、对于大额交易设置金额上限等。
(三)各发卡银行应将覆盖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维护的全流程管理纳入银行风险管理过程,明确信息泄露风险控制点,优化信息系统,增强数据加密和校验技术的安全性,避免客户敏感信息在传输的中间环节落地保存或经人工处理。
二、强化对特约商户的管理(一)严格特约商户准入。
各收单银行要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采取多种手段核实并及时更新特约商户资料从严审核批发类、咨询类、投资类、中介类、公益类等抵扣率商户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
对以“上门收费”为由的移动 POS 机具申请要从严控制审批。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逐条附说明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适用围)凡在中华人民国境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资格认定)营业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基本原则)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业务环节)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份示例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刷卡机、移动支付终端等设备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转账、取款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客户身份验证、风险提示、资金清算等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二章业务准入与退出第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设施,并注册在金融监管部门。
第六条新机构申请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核,有权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其符合准入条件。
第八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备手续,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相关业务数据和报告。
第九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排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业务运营与管理第十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做好业务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一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商户档案,包括商户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交易记录等。
第十二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防止洗钱、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算资金,并保障相关交易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管,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质量抽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文档摘要: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收单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通过明确收单业务的管理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以提高收单业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1. 引言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刷卡终端设备接收持卡人的银行卡支付,并通过与银行合作完成资金的划付和结算。
为了确保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良好运营,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职责和操作规范。
本文档的目的是制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确保收单业务能够遵守监管要求、合规经营,同时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权益,提高收单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
2. 管理职责2.1 收单业务管理部门收单业务管理部门是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收单业务的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收单业务的管理制度、规章和操作流程;•确保收单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监督商户资质审核、风险评估和结算工作;•建立与银行的合作关系,并跟进合作协议的履行;•设计并进行员工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准和风险防控意识。
2.2 商户管理部门商户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商户入驻、资质审核、费率管理和日常监督的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商户的入驻申请,进行资质审核和风险评估;•管理商户的资费标准,制定费率政策并进行监督;•监听商户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结算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定期进行商户的风险评估和资格复评估;•协调商户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合作,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
2.3 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控制和防范工作的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设计和执行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管控;•进行持卡人交易行为的监测和分析,识别异常交易和欺诈行为;•和相关监管机构、支付机构及外部风控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防范风险。
3. 操作流程3.1 商户入驻流程商户入驻是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起始阶段,通过以下步骤完成:1.商户填写入驻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2.商户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和风险评估;3.商户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益和责任;4.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完成接入测试;5.商户进行培训,熟悉收单操作流程和风险防控措施;6.商户正式开展收单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文号】银发[201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各支付机构:近年来,国内银行卡市场快速发展,对便利社会生产生活,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仍然有部分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对银行卡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放松发卡审核、违规代办银行卡、交易信息不合规、受理终端管理混乱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实名制审核,规范银行卡发卡业务(一)严格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发卡银行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银行账户实名制,认真审核银行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银行卡申领为客户本人真实意愿。
客户为其所申请银行卡或所持有银行卡申请开通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以及其他电子支付等非柜面业务的,发卡银行除审核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外,可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辅助身份证明文件,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
发卡银行不应盲目追求发卡规模,对于无需使用银行卡也可办理的业务,不得以申领银行卡作为业务办理的强制附加条件。
对于已在同一银行办理银行卡的客户再次申领同一类型银行卡的,发卡银行应积极引导客户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减少重复办卡。
(二)规范代理办卡业务流程。
对代理办理银行卡的,发卡银行应按照银行账户实名制审核有关规定,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进行身份审核、识别和留存信息,并核实代理行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本人真实意愿。
如被代理人已在本行留存有效联系方式的,应通过已留存的被代理人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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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广东省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辖内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收单机构应按照安全高效、公平竞争、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开展收单业务。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广东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要求。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依法对在广东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一节收单机构管理第五条收单机构是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责任主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和承诺付款,取得收单收益并承担收单风险。
第六条收单机构负责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督促商户履行受理承诺,并对商户进行风险监督,承担商户发展、管理和维护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七条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国家和金融行业关于商户类别码和计费标识使用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设置或在交易报文中违规传输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类别码和特殊计费标识,损害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扰乱受理市场正常秩序。
第八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并根据相关银行卡受理情况和交易记录,完善特约商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特约商户工商注册名称、对外营业名称、经营地址;(二)工商营业执照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等有效证照号)及有效期;(三)税务登记证号(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除外);(四)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五)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行名、行号,收单结算账户名、账号);(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联系方式;商户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七)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安装地址,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八)外包服务机构名称。
收单机构应及时向有关商户信息注册系统登记有关特约商户信息,在特约商户入网、退出或信息调整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户信息注册或变更,并确保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档案管理制度。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包括但不限于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在内的档案文件资料应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在受理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或标注银行卡受理标识,并要求特约商户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对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遵守如下本地化管理原则:(一)未在广东省内开设分支机构的收单机构不得在广东省内开展实体收单业务。
(二)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实体特约商户,可在收单机构开设有省级分支机构的地区,在确定由商户所在地收单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属地化管理和服务的前提下,经收单机构或由其授权的商户所在地分支机构与商户签订总对总收单受理协议,并按不同省级地区分别设置相应的特约商户代码和受理机构代码。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应自主完成收单业务,以下项目不得委托外包服务机构负责:(一)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二)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三)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四)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五)差错和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收单机构可以自行开展收单业务,也可委托外包服务机构提供除第十三条所述收单业务以外的服务。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制定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外包的业务范围、外包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外包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六条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承担因对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风险责任。
第二节特约商户管理第十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发展以下特约商户:(一)非法设立的;(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三)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的。
第十八条收单机构发展特约商户时,应特别关注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
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发展特约商户时,应建立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等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
第二十条收单机构应安排专人专岗负责特约商户风险审查工作,不得与特约商户拓展等岗位兼岗。
收单机构签约前,应对目标商户的以下资质内容进行风险审查:(一)审查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证照的有效性;对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应审查商户的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证照的有效性;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照的有效性。
对网络特约商户,还应确认商户有明确、有效的经营网站地址,并审查商户的网站ICP备案证书、域名注册证书、特许商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确保商户身份真实有效。
对于网络平台类商户,收单机构还应要求其报备和上送二级商户信息并对二级商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对目标实体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并如实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件1),原则上应实地拍摄商户经营场所照片。
(三)对于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目标商户,还应审查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四)对于自然人商户,还应审查其有效身份证件。
(五)担保类、投资类等从事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代理理财类行业商户,应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户开户行或其他单位进一步核实。
第二十一条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可受理的银行卡品牌;(二)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三)银行卡受理要求;(四)开通的交易类型;(五)商户信息资料;(六)结算手续费标准;(七)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及管理要求;(八)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九)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保密条款;(十)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十一)资金结算、账务核对、投诉、差错和争议处理等要求;(十二)收单服务的终止和续展条件;(十三)相关业务风险承担方式和违约责任。
收单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银行卡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随意降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损害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银行卡受理的业务流程、操作说明;(二)交易明细对账数据获取方法、对账要求;(三)账务处理流程、投诉、差错、争议处理要求;(四)退货交易操作流程、处理期;(五)各种交易异常可能的原因、解决办法;(六)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七)服务品质要求。
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第二十三条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收单业务合作的,应立即停止商户的银行卡交易,及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三节终端机具管理第二十四条收单机构负责受理终端审核、布放及日常管理和维护,要严格落实POS终端安全技术标准,各种POS终端应符合《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JR/T 0001-2009)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3.0)》(JR/T 0025-2013)的要求,严禁使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检测认证的受理终端,严禁受理终端超出下列限定范围使用:(一)开通现场消费业务功能的特约商户原则上仅限布放POS终端,禁止在同一台商户终端上同时开通现场消费和转账转入业务功能。
(二)移动POS终端原则上只能布放在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移动POS终端需求的行业商户。
收单机构应采取屏蔽商户SIM卡漫游功能等必要措施确保移动POS终端不跨出广东省范围内使用。
对于确有移动POS终端跨地区使用需求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对其进行严格的核实确认并经收单机构法人同意后再予以开通。
(三)固定电话II型终端开展现场消费业务只能布放在无集中收银的批发市场场内批发商户,禁止在同一台商户终端上同时开通现场消费和转账转入业务功能。
(四)固定电话I型终端、移动刷卡终端等功能简单的受理终端定位为个人支付终端,只能布放在家庭用于自助消费支付用途。
对于该类终端,收单机构只能开通自助消费和自助转账(仅限转出)业务功能,不得开展现场消费业务。
(五)除POS终端和个人支付终端外,公共自助终端只能布放在便民支付服务点、单位办公室、银行网点等安全性高的公共场所,且仅能开通自助消费和自助转账业务功能,不得开展现场消费业务。
第二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进行唯一性编码,该编码应连同商户类别、特约商户名称在交易整体流程中体现,确保每笔交易可定位、可追踪。
禁止多家特约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及多个受理终端共用一个终端代码。
第二十六条同一实体特约商户的同一经营地址只能布放一家收单机构的POS终端,但不包含如下情况:(一)其他收单机构布放的是仅能受理不同银行卡清算品牌的银行卡的专用POS终端;(二)其他收单机构布放的是仅能受理同一银行卡清算品牌的银行卡分期付款、积分消费等特色业务的专用POS终端;(三)部分大型商户同一经营地址存在主营业务独立的情形,例如同一宾馆酒店的旅业、餐饮、娱乐业务可由不同收单机构收单,同一大型百货的不同楼层可由不同收单机构收单,同一房地产公司的不同楼盘可根据开发性贷款提供单位的不同由不同收单机构收单等。
第四节外包服务管理第二十七条外包服务机构是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根据外包服务协议约定收取外包服务费用和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外包服务机构不得将收单机构委托的相关业务再次转包或分包。
第二十八条收单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外包服务机构进行委托合作:(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营业证照。
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地必须与营业证照一致,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收单外包服务的相关内容。
(二)申请机构的外包业务(包括收入和成本)为机构的主营业务。
(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卡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章程,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业务管理、风险控制体系,业务运行应急方案、业务持续计划等制度措施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