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贪污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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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 一村干部全军覆没

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 一村干部全军覆没

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一村干部“全军覆没”2013年05月21日来源:检察日报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扶贫款、债务化解款、粮食补贴款22万余元——村干部一个都没剩下“原来村两委那班人全被法院判了!”近日,江苏省灌云县四队镇街西村村民奔走相告。

该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会计组长、现金会计、妇联主任等7人,共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整村推进”扶贫款、债务化解款、粮食补贴款22万余元案,经灌云县检察院历时一年多的侦查,终于尘埃落定。

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7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

“经济拮据”吃喝盯上下水道“没有我同意不可能把整村推进扶贫款骗下来私分,我同意他们分多少,他们才能得多少。

因为我是村支部书记,负责四队镇街西村的财务批核。

”董浩兵带领街西村班子集体贪墨,始于江苏实施省级扶贫“整村推进”工作。

2006年以来,江苏省财政对苏北经济薄弱地区给予财政补助,重点支持村级基础设施,以及少量的以村为单位集中、连片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项目。

2007年,四队镇政府委托街西村委会协助从事整村推进工作的开展。

这一消息对于街西村委会来说,无疑是场及时雨。

村委会这班人对“经济拮据”的苦处有切肤之痛。

自从2007年镇政府规定招待费不许入账以后,他们只能靠在清理下水道、扒河沟等“工程”上虚加支出来解决吃喝问题了。

2007年9月,董浩兵召集村委会主任吴再考、会计组长张开选、现金会计魏连生、副主任徐其科、妇联主任乔素荣、门卫马荫生(另案处理)6人开会,研究制定利用政策套取扶贫补助款私分的方案。

经商量,大家一致决定用虚报设施栽培大棚个数的方法,借用村干部和一些关系好的农户的户头冒领,由张开选具体操作。

张开选很快就将此事搞定,并于2008年1月将骗取的19.6万元扶贫补助款从四队镇农村合作银行取出,交给魏连生保管。

各显神通自以为天衣无缝2008年,灌云县政府在全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户在缴纳一定的参保费用后,可以按月拿工资。

大胆村官骗粮补 违反纪律被查处

大胆村官骗粮补  违反纪律被查处

据调查 ,04年至 2 0 20 0 8年 ,李惠安排 村会计董向柏和村委委 员李成业上报师村
20 08年 7月份 , 居县 田市 镇塘 员村 仙
口 为低收入农户集 中争取 下山搬 迁项 目的补 裘 经村党 员干部商量 , 决定以 月利率 立 助 资金 , 华 2 向村 民借款用于项 目前期开支 , 民 % 待移 补助资金到位后再 归还借款 本金和利 息。
20 0 8年 1 0月中旬 , 柯坚与柯新华商量 后, 决定以虚增开支的方式 , 向村 民的借 从 款中骗取 3 00元用于私分 。(月下旬 , 00 1 ) 柯 坚、 柯新华 、 建国 3人 商量 , 里长期 没 柯 村 有给付村干部工 资,如何借这个机 会从 移 民补助资金 中弄点香烟钱 、 辛苦费 , 最后 决 定虚构开支 7 4 0元 ,以柯 坚虚假借款给 80 村里的方式人账。 09年 5月 , 20 该村 100 5. 8
2 1 年 6月 1 00 7日, 江 省仙 居 县 田市 浙 查处 。
山西省夏县 裴介镇师村原 村委主任李
惠 、原 村会计董向柏伙同镇农科站负责人
刘 跃 进 , 取 国 家 粮 食 直 补 款 , 反 纪 律 被 骗 违
镇 塘员村原 村委主任柯坚 、原村党支部书
根据有关规定 ,夏县纪检 委常 委会研
的 公司 也解 决 了部分 村民 就业 问题 。
别说 们 ! —省县峁支记委乔 的, 亲 —西山岔党书村任升 1盔 不为 , 陕横白村部兼主尚 就 我 -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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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某 公 司 签 订 了土 地 转 让 合 同 , 法 非
会 议纪 要 , 的性质是 非耕地 , 地 是集体

贪污贿赂案件中自动投案的司法认定

贪污贿赂案件中自动投案的司法认定

贪污贿赂案件中自动投案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案例一:在对某村书记涉嫌挪用公款的线索初查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发现该村会计赵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经常接收来自村委会账户的转账,还有几笔大额现金存入。

办案人员遂找赵某调查,其称为方便村委会使用现金,其该个人账户专门用来处理与村委会相关的款项,其个人的钱并未存入过该账户。

当问到该账户中存入的几笔现金来源和去向时,赵某支支吾吾不太愿意说明。

经办案人员做思想工作,赵某交代了镇政府个别领导与他们村委会人员共同套取并私分迁坟补偿款的犯罪事实。

案例二:在对赵某等人涉嫌贪污罪的侦查过程中,为核实迁坟补偿款的去向,办案人员到某村向会计张某调查取证,其证实该村收到了相关拨付款项,同时还承认该村在迁坟过程中冒领了几万元的迁坟补偿款,但冒领的款项用于了各项村务开支,且这些开支在村财务账中没有记载。

办案人员认为张某交代的冒领款项去向可疑,在征得张某同意后,将其带回检察院继续调查取证。

在到检察院后,经办案人员的短暂思想工作并指出其所说的冒领款项去向的可疑之处后,张某交代了冒领款项被村委会其他人员与其私分的犯罪事实。

二、分歧意见上述两则案例,根据相关证据,在对赵某等人和张某等人共同贪污案的定性上没有分歧。

但对赵某和张某是在检察机关找其调查过程中,经办案人员作思想工作后才如实交代与他人涉嫌共同犯罪的事实,尤其张某是在被带到检察院后经办案人员做思想工作才交代的,在二人的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自首上存在着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和张某都是在检察机关找其调查时,经办案人员作思想工作后才交代的自己与他人涉嫌共同犯罪的事实,由于缺乏刑法规定的自动投案的要件,故赵某和张某的行为均不成立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是在检察机关调查他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过程中,仅因为相关财务账目可疑,在检察机关向其调查时,经办案人员作思想工作后,如实交代了其与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检察机关根据他的交代得以侦破案件,形式上虽缺乏主动投案,但其能在检察机关的调查中交代不被检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被视为向检察机关自动投案,其如实交代自己与他人涉嫌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自首;但张某在检察机关向其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虽然交代了村委会冒领款项的事实,但隐瞒了被冒领款项的真实去向,其是在被带到检察机关后,经工作人员作思想工作才如实交代了自己与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其在主观上具有逃避处罚的目的,客观上缺乏自动投案的要件,虽有如实交代但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村主任骗领危房改造金 构成贪污获刑一年

村主任骗领危房改造金  构成贪污获刑一年

村主任骗领危房改造金构成贪污获刑一年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今被告人刘旭旺担任延长县罗子山镇益枝行政村村委会主任,1999年至今兼任益枝自然村会计。

2010年,根据陕西省、延安市的安排,延长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延长县各乡镇实施危房危窑改造项目。

益枝行政村村委会主任刘旭旺负责协助罗子山镇政府对本村村民进行政策宣讲及危房改造户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一批危房改造时,刘旭旺申报一家三口人的危房改造户,包括妻子、次子刘楠(22岁),并领取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6900元。

2010年7月,在进行第二批危房改造项目时,刘旭旺将其正在服兵役的次子刘楠与自己的户口分立,将刘楠统计上报为益枝村危房改造户。

在刘楠本人并未实施危房改造的情况下,获得政府审批,2011年11月10日刘旭旺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400元领取,用于平常的生活开支。

案发后,刘旭旺将赃款退缴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旭旺在担任罗子山镇益枝行政村村主任期间,利用受委托协助镇人民政府负责摸底统计危房改造户数上报工作之机,采取虚报危房改造户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 400元归自己所有用于生活支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鉴于被告人刘旭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应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判】
被告人刘旭旺在任村主任期间,采取虚报危房改造户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400元,最终以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

(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村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村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村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明星村党支部书记梁某、东华村村委会主任周某受贿。

梁某、周某在协助政府经营和管理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白云区纪委对梁某、周某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执法队队长严某受贿。

严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违建业主财物。

宝安区纪委对严某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南澳县黄花山管委会干部违规购车、用车。

黄花山管委会党委书记蔡某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决定用公款16.95万元购买广汽传祺2.0越野车一辆,以某职工个人名义入户,逃避了公务用车定编监管。

新购车辆日常由管委会党委副书记、主任谢某使用。

汕头市纪委对蔡某、谢某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东莞市黄江镇黄京坑村干部公款“大吃大喝”。

黄江镇黄京坑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支部委员张某某、陈某等3人在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陆续邀请黄江镇有关部门和企业人员吃年饭,共邀请20批、约950人次参加,共花费21.38万元。

东莞市纪委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某某、陈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其退赔有关费用。

廉江市营仔镇北堤村党支部委员兼村委会副主任温某大操大办儿子婚礼。

温某夫妇为儿子举办婚礼,发帖邀请320人赴宴,收受礼金1.37多万元。

廉江市纪委给予温某党内警告处分。

茂名市茂港区高地街道那贞社区干部公款旅游。

那贞社区组织6名干部到台湾旅游,费用共计5.38万元,全部由居委会报销。

茂港区纪委对该社区党支部书记卢某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出游人员全部退赔出游费用。

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干部公款旅游。

黄岗街道部分干部借外出学习之机,公款到景区旅游。

端州区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街道原党工委委员姚某、原党工委委员黄某、原办事处副主任邓某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并全部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街道原党工委书记林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调离现职,责成参游人员作深刻检讨并承担旅游费用。

英德市英红镇田江村委会违规修建办公楼。

农村财务管理案例

农村财务管理案例

农村财务管理案例【篇一:农村财务管理案例】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关系到农村集体及农民的利益,是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前提和保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通州区各级高度重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强化监督检查,铁面执法执纪,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案件,切实维护了法纪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为进一步加强全镇村级财务管理、杜绝和减少村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严明党纪国法,现将2013年区纪委查处的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1、骑岸镇季庄村村干部套取资金案.2011年2月至2012年 2 月,季庄村党支部书记卞祥指使村主任郁宏德、村会计卞艳芳伙同其他村干部共同采取虚列工程款、砂石款、务工费等支出套取集体资金139092元,由卞祥、卞艳芳等人经手用于支付村招待费、超市购物款等支出.村主任郁宏德还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镇政府农村改厕工作过程中收受工程老板5000元.2013年6月15日,骑岸镇纪委分别给予卞艳芳、郁宏德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另外,卞祥因触犯法律,2013年12月5日,通州区法院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 年 12 月31日,通州区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法所得予以收缴.2、西亭镇八总桥村江余昌案.2008年 4 月,八总桥村通过镇组织招投标建设灰场中心路,工程造价为532000元.工程结束后,验收决算造价为 558389 元.2009 年 1 月,施工单位同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从西亭镇财政所领取灰场中心路以奖代补资金356800元(凭工程税票);2009年3月,八总桥村党总支副书记兼会计江余昌直接以现金支付灰场中心路工程余款90000元,其余111589元记在往来账上,施工单位向八总桥村出具了两张金额分别为111589元、90000元的收款收据(白条).另外,2008 年 11 月,八总桥村以村干部“白进华”等人的名义虚列灰场中心路备土土源费 9160.75 元,用于支付村级日常的招待费等费用.2013 年 3 月 30 日,西亭镇纪委给予江余昌党内警告处分.3、张芝山镇决心村村干部职务侵占案.2006年3月至2011年 8 月,决心村原党总支书记陈祥、原副主任施祖林、原会计董妙香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增三清工程款、道路工程款等手法,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51600元,其中:施祖林分得7000元,董妙香、陈祥各分得7800元.另外,2011年8月,张芝山镇天星村村民黄某在陈祥、董妙香、施祖林三人的协调下,租到决心村近20亩地种蔬菜,拿出20000元表示感谢,每人分得6666元.2012年12月20日,通州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施祖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董妙香、陈祥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三人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3年3月5日,经通州区纪委批准,张芝山镇党委给予以上三人开除党籍处分.4、先锋镇苏家埭村“白条入账”案.2013 年 2 月,苏家埭村借用会计黄学祥违规填写村新建保洁车停车棚工程款4400元的自制凭证并签名,村主任张永兵在主持村党支部工作期间,将此自制凭证审批后直接入账,这是在全区大力开展村级“白条入账”问题专项整治中的典型顶风违纪行为.2013年8月27日,先锋镇纪委给予张永兵、黄学祥党内警告处分.5、四安镇徐家桥村姚建均案.2003年至2008年,徐家桥村9组有3.31亩土地被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其中:集体土地 0.7 亩.期间,村委会主任姚建均每年自己到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工资报销的形式领取3972元,实际给农户3120元,剩余852元留在自己身边,至2008年共有4260元在姚建均身边.2008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土地被征用,不再支付租金,2013年 2 月姚建均以徐家桥村委会名义向四安镇政府申请补偿费,申请补偿面积为3.51亩,镇政府按标准支付了补偿费19656元.之后,姚建均实际发给农户13520元,剩余5336元也留在了自己身边.姚建均先后共侵占集体资金9596元.2013年9月30日,四安镇纪委给予姚建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6、东社镇横马村顾胜国、曹子兴案.2012年4月25日,横马村建筑老板孙某向村赞助道路建设款 50000 元,并汇到村干部顾胜国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上,顾胜国没有及时将该笔赞助款入村集体账.经多次催促结账后,2013年1月16日,顾胜国结给村会计曹子兴赞助款25000元,2013年2月初,顾胜国向村会计曹子兴结报5740元征兵费用票据,直接用于抵交道路赞助款,余下的 19260 元赞助款一直存放在顾胜国身边,至案发时未入村账,同时,村会计曹子兴未认真履行职责,两人违反了财经纪律.2013年9月15日,东社镇纪委给予顾胜国、曹子兴党内警告处分.7、刘桥镇原燕港村村干部集体贪污侵占案.2002年至2012年,原燕港村党支部书记秦新杰在协助镇政府负责盐通高速公路拆迁、农村道路工程建设、土地复垦工程、西气东输工程拆迁等管理活动中,伙同原村主任朱国良、原村会计秦志胜、原村党支部副书记刘志刚、原村妇女主任秦淑萍、原村民兵营长丁学科等人侵吞公款和集体资金,其中:秦新杰分得60256元;朱国良、秦志胜各分得 30496 元;刘志刚、秦淑萍、丁学科各分得23496元.另外,有5人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中:秦新杰收受 71500 元;朱国良、秦志胜、刘志刚、丁学科各收受15000元.因触犯法律,2013年10月11日,通州区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秦新杰、朱国良、秦志胜、丁学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刘志刚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秦淑萍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6人违法收得予以收缴.2012年11月-12月通州区纪委分别给予秦新杰、朱国良、秦志胜、刘志刚、丁学科开除党籍处分.2013年12月10日,刘桥镇党委给予秦淑萍开除党籍处分.8、川姜镇三圩埭村朱建良案.2001年至2004年,朱建良在担任原姜灶镇三圩埭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收取部分企业主和个体户赞助款45111元,违规收取建房费用80450元,共计125561元,不入村级账户,设立账外账,用于支付村招待费、报刊杂志费、发放村干部的电话补贴和过年福利,其中:朱建良分得7900元.2013年5月31日,通州区纪委给予朱建良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9、骑岸镇岸西村虚套资金案.2009年至2011年期间,岸西村党支部书记丁祖国安排村退休干部刘德华和会计刘建、党总支副书记于霞、一般村干部于宏娟,采取伪造虚假备土款、土地复垦费自制支付凭证的手法,从村集体账上套取资金122050元;采取虚造假坟头、假附属设施等手法从通洋高速专项建设经费中套取拆迁补偿款114050 元.两项共套取资金236100元,用于支付村招待费、发放村干部假日补贴.会计刘建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500元.2013年9月5日,通州区纪委给予刘德华、于霞、于宏娟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刘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另外,丁祖国因触犯法律,2013年5月29日,通州区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3年 9 月 2日,通州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以上通报的案例,反映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中还存在村级干部自律意识不严、有关制度执行不力、村级民主监督作用发挥缺乏等方面的一些问题,广大村居干部一定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从小处抓起、从点滴做起.一要切实提高村级干部的思想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村级干部财务管理知识和财务纪律的学习教育,提高他们廉洁自律意识和法纪意识.各村居要根据通报的案例,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措施,进一步提升防范能力和水平.二要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要求,重视和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在资产、收支往来票据,科目账户设置,财务审计和民主理财等方面做到规范管理.同时,规范执行票据管理、财务审批、民主监督、财务公开等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漏洞.三要认真开展村级财务监督检查.把审计作为掌握村级财务动态、发现财务问题、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措施来抓,组织好例行审计和重点审计,杜绝乱支乱用、白条报支等情况发生,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抽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对虚报冒领、白条抵数、坐收坐支、违规操作等违反财务管理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要全面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强化外部监督和管理,做到村财公开.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如实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和管理,做到民主理财.充分发挥村级监督委员会及民主理财小组作用,认真开展理财活动,保证费用开支合理使用,遏制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的支出,减轻村级负担,增强透明度.中共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篇二:农村财务管理案例】浅议我国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问题初探论文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问题对策论文摘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是农村经济管理的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农村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两名会计贪污4850万单位财务管理太混乱(上)

两名会计贪污4850万单位财务管理太混乱(上)

两名会计贪污4850万单位财务管理太混乱(上)作者:冯健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35期案例2016年12月23日,两名“80后”女性财务人员季月、陈文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一审判决:被告人季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600万元;被告人陈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涉案的别墅、汽车、珠宝等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到底是什么促使正值韶华的她们,走上了犯罪迷途呢?时间回溯到2011年6月,会计出身的季月从社区调到了扬州市江都区滨江新城农经站担任总账会计,负责农经站收支填报审核,并保管农经站负责人印章。

这引起了季月丈夫的合伙人祝林的注意。

祝林认为农经站管理松散、有利可图,便主动开始接近季月。

除了安排车接车送,祝林还请季月去高档会所吃饭、送其价值不菲的礼物。

在接连几个月的“糖衣”攻势下,季月逐渐对祝林放松了警惕,觉得“祝林是财大气粗,不在乎这些小钱”。

祝林觉得时机成熟了,便向季月表示,“村里很多钱都在你们这里保管,放在账户上闲着也是闲着,不如借给我做生意。

”季月知道这不仅违反财经纪律,还可能涉嫌犯罪,很犹豫。

但祝林再三承诺“月初借出月底还”、“神不知鬼不觉谁也不会发现”,还许诺回馈很高的利息,季月动摇了。

季月自己手上只有会计印章,一个人挪用不了账上的钱,需要出纳配合才可以。

而出纳陈文是在滨江新城刚成立时与季月前后脚进入单位的,两人平时关系还可以,但要成为同谋,季月没有把握。

祝林见此情况,便出招出钱让季月隔三岔五地约陈文出来吃饭逛街,并送了陈文许多小礼物。

刚毕业的陈文涉世不深,很快认定季月是自己的好闺蜜。

2011年11月,祝林、季月向陈文提出了挪用公款的要求。

祝林再三表示,“这是借钱,可以打借条,借的钱是用来开金店的,我会支付不菲的利息,或者干脆算上你们一股。

“小村官”也有“大腐败”

“小村官”也有“大腐败”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具体案例
1、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三人在担任郾城区某镇某村的村书记、副主任、会计主任职务期间,利用政府征收其村土地的便利,收受征用土地开发商贿赂共6.4万元,后分别以受贿罪被判处三年不等的刑罚。
2、犯罪嫌疑人王某三人及李某、赵某分别系郾城区某乡某村的正、副主任、会计主任和妇女主任,五人在任职期间,受我市沙河沿岸开发建设指挥部的委托,负责拆迁工作。五人利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从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房屋改造款8.1万元,五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预防遏制农村干部违法犯罪,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重点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1、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廉洁从政教育;同时还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出发,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首先就要选拔好领导班子,一方面推选党性强、作风好、素质高的党员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村委员选举制度,真正选举出顺民心、合民意,为人民服务的村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2、政治觉悟不高,法制观念不强,文化素质较低。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文化程度较低,大多数只有初中文化程度,有的仅仅为小学文化程度,这些人工作在农村,平时又不注重政治学习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根本不具备其履行职务所具备的政治、业务水平。
3、财务制度管理较为混乱,村务公开不透明。一是钱帐不清,白条下账。大部分行政村存在财务管理分散,村书记、村主任、会计等人都有用白条子报销入账现象,村财务支出较为混乱。二是会计手续不齐全,个别村甚至出现了村干部把个人的钱和村里的钱放在一起,混淆公私关系,导致账目混乱;三是资金管理混乱,存在收入不入账,财务不公开,即便公开也是仅仅限于流于形式,尤其是村书记、村主任掌握着对村事务的决定权,随意用公款吃喝,侵占公款用于消费送礼或私分。

女会计挪用800万公款美容

女会计挪用800万公款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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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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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会计挪用
800万公款美容
近日,江苏省高邮市农委现金会 计柏某因犯贪污罪,被高邮市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200万元,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发还 给被害单位,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依法继 续予以追缴。1987年出生的女会计柏 某是国内某财经大学毕业生,毕业便考 入高邮市农委工作。柏某给同事留下的 印象很好:淳朴、做事低调,为人老实、 工作兢兢业业、业务能力好,领导对其 也非常信任。2016年4月初,高邮市农 委新进人员杨某接手柏某现金会计的 工作,到银行查询相关账户银行对账单 时,发现银行存款余额与柏某制作的工 作交接单上的余额差距较大,随即向领 导汇报。就在高邮市农委准备到高邮市 公安局报案时,怀有数月身孕的柏某已 到高邮市公安局自首。随后,高邮市公 安局将本案移交高邮市检察院。随后, 高邮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柏某立 案侦查。经查,2013年8月至2015年12 月,柏玲利用工作便利,采取伪造银行 对账单、从银行提取现金、私自将公款 转入个人银行卡中不入账等手段作案 57起,累计挪用公款1051万余元,其中 有800余万元用于美容消费。

定边曹宝目前的案例

定边曹宝目前的案例

定边曹宝目前的案例定边曹宝是指陕西省定边县的一名知名刑事案件当事人。

下面将详细介绍陕西省定边县曹宝目前的案例。

曹宝案发生在2024年4月,当时曹宝是定边县乡一村委会主任,也是当地一家农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

在案发前,曹宝一直以廉洁、正直的形象为人所知。

2024年4月,陕西省纪委接到举报,指控曹宝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

经过初步调查,纪委发现曹宝利用其职务之便,以提供土地流转、承揽工程等为名,大肆敛财。

经过逐级上报,陕西省纪委决定对曹宝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纪委发现曹宝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集体土地流转给他人,并收取高额回扣。

他还利用农业合作社的名义,套取乡村振兴资金。

另外,纪委还发现曹宝虚报农村工程建设费用,并收受承建商的财物。

经过全面审查,陕西省纪委认定曹宝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2024年5月,曹宝被陕西省纪委立案审查,并被停职检查。

同年11月,曹宝被陕西省监委采取留置措施,进一步深挖案件。

2024年1月,曹宝的案件被移送至定边县检察院。

经过梳理证据、收集证人证言等工作,检察院将曹宝涉嫌犯罪的材料移交定边县法院。

定边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曹宝的诉讼权利,同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审判公正。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定边县法院于2024年5月对曹宝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曹宝犯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曹宝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高级法院的审理,最终于2024年1月对曹宝的刑期维持不变,驳回了曹宝的上诉请求。

目前,曹宝正在服刑中,情绪稳定,与犯罪同案人员有良好交流,并参与相关学习培训,以期在刑期结束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以上是目前定边曹宝案的情况。

这个案例揭示了官场腐败、职务侵占等问题的存在,也凸显了中国反腐败斗争的严肃性和决心。

通过对该案的侦查、审理和判决,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平,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村官切莫乱伸手,伸手必被捉

村官切莫乱伸手,伸手必被捉

村官切莫乱伸手,伸手必被捉作者:暂无来源:《农家科技》 2018年第8期案例国家力主服务。

三农’,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帮助农民致富,把大量开发资金、扶贫资金、生态保护资金投入到了农村。

村干部胡某觉得这钱不拿白不拿,村干部又不是国家行政干部、村官不是国家行政官员,拿了发现了顶多退回了事,也不至于枷锁上身,追究刑事责任。

于是他伙同村会计周某采取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假造贫困人口姓名领取大笔国家投入的资金装入自己的口袋。

到后来,群众举报了,有关门核查,事发了。

胡、周二人退回了冒领的款项,被以贪污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最终锒铛入狱。

说法犯罪构成一般要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一是犯罪主体,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四是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他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

《刑法》在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土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刑法》在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就此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刑法第九十三第二款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湖南一村会计贪污征地补偿款获刑

湖南一村会计贪污征地补偿款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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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村会计贪污征地补偿款获刑
作者:赵青明
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28期
本报讯湖南省道县某村会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征地补偿款补贴家用,后东窗事发被检察院传唤到案。

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道县某村会计期间,在知道县道贺高速公路征地指挥部GPS测量面积与实际征收面积有差额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之便,伪造其妻子胡某某名下征收土地面积,分二次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91 996.4元据为己有,用于家庭开支。

被告人何某某分别于2013年6月4日,2015年11月15日将91 996.4元征地补偿款退至道县某镇纪委。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被道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7起民生领域微腐败典型案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7起民生领域微腐败典型案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7起民生领域微腐败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7起民生领域微腐败典型案例“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是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内容,为把学习实践成果转化成为群众服务的能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21年5月起在全省法院开展“重点领域微腐败专项治理”行动,立足审判职能,聚焦扶贫、教育、医疗、低保、养老等民生领域的微腐败案件,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用心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

为进一步扩大专项治理行动影响力,震慑犯罪,回应社会关切,省法院公布近期宣判的7起民生领域微腐败典型案例。

魏县南双庙镇马街村原党支部书记马某林贪污案2017年5月,被告人马某林利用协助镇政府进行扶贫搬迁项目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以自己名义申报补偿,冒名领取征地补偿款64万余元;虚报地上附着物,骗取征地补偿款9万元。

马某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尚义县某村原村委委员兼会计曹某举贪污案被告人曹某举担任村“两委”委员兼会计时,利用代为征收城乡居民基本保险费的便利,截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3.5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冒名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3.2万余元;利用负责粮食直补相关工作的便利,冒名领取国家粮食直补资金5千余元。

曹某举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退缴全部赃款。

尚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邢台市桥西区某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原主任胡某立贪污案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某立利用职务便利,在服务中心采购过程中,虚报申领5万元。

2016年至2017年,胡某立利用负责下辖服务站考核、拨付资金补助、采购印刷品、医疗试剂的职务便利,收受服务站工作人员1.6万元;收受供货公司3.4万元。

会计损害村民集体利益案例

会计损害村民集体利益案例

会计损害村民集体利益案例下面就给你讲一个会计损害村民集体利益的案例。

在一个山清水秀的小村子里,有个会计叫老王。

这老王呢,平时看着老实巴交的,可谁能想到他肚子里憋着坏水儿呢。

这个村子啊,前几年有块地被征收了,政府给了一笔数目不小的补偿款。

这补偿款一到村里的账上,就由老王这个会计负责管着。

老王啊,他染上了赌博的恶习。

刚开始呢,他只是小打小闹,输了点自己的积蓄。

可是赌这东西啊,就像个无底洞,越陷越深。

他那点积蓄很快就输光了,这时候他就动起了歪脑筋,盯上了村里的补偿款。

他想啊,自己稍微挪一点,只要赢回来就补上,神不知鬼不觉的。

于是,他就开始编造一些假的账目,比如说把一些根本没有发生的“村道维修费用”写进账本里,然后把这部分钱取出来拿去赌博。

第一次这么干的时候,他心里还特别害怕,手都直哆嗦。

可是没想到,居然没被发现。

这一下,他的胆子就越来越大了。

接着又弄了几次假账,什么“购买农用物资”啊,实际上这些物资根本就没进村儿。

随着他越输越多,从补偿款里挪走的钱也就像流水一样越来越多。

慢慢地,村里要开展一些公共项目的时候,发现钱不够了。

这时候村民们就开始起疑心了,怎么账上的钱和应该有的钱对不上呢?村民们就找村长,村长和几个懂点账目的村民一起仔细查看账本,这一看可不得了,发现好多漏洞。

比如说,有些账目记录模糊不清,有些支出根本不符合常理。

再一调查,就发现原来是老王这个会计在捣鬼。

老王呢,最后被查出来挪用了好几十万的补偿款,这可是村民们集体的利益啊。

好多村民知道这个事儿之后,都特别气愤,那是大家的钱,本来可以用来改善村里的学校、建个小广场啥的,就这么被他拿去赌博输光了。

这老王呢,最后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是给村子带来的损失可真是不小啊。

村会计挪用公款案例

村会计挪用公款案例

村会计挪用公款案例
村会计挪用公款案例
案件背景:
2010年10月,某村会计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3万元公款,用于个人开销,扣划自公司账上的作物保险金。

侦查发现:
2010年9月25日,公司审核出现上述账务,某村会计林某某主要负责上述账务审核,却审核通过,挪用了3万元公款,将其用于个人开销,其中发生的挪用公款行为,主要是林某某个人所为,非村里其他人参与,此事也未得到村里其他人的知情或同意。

经侦查发现,林某某在村里任职期间,以其在村党委担任会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记账不清,严重丧失公共利益,实施行为涉嫌犯罪。

处理结果:
林某某被越秀警方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九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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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 农技站站长会计出纳一锅端

贪污挪用 农技站站长会计出纳一锅端

贪污挪用农技站站长会计出纳一锅端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4-01-03 21:32:25
法制网讯记者郭宏鹏黄辉通讯员罗佩钦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站长伙同会计和出纳,私自瓜分公款并挪用单位代管资金外借,非法所得均放入“小金库”中。

今天,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李某、钟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决定对三被告各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经查,周某为吉水县某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站长,李某、钟某为该站的会计和出纳。

2009年至2013年3月,周某、李某、钟某私设“小金库”,违规收取所辖17个新农村建设点的账户管理费用,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技能培训费用,两项共计48280元。

同时,三被告将单位代管资金52万元,分五次外借给他人以获取利息3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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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伙同村会计贪污国家粮食直补款被判刑
江西省瑞金市一村支部书记钟某某在协助镇政府发放粮食补贴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村委会会计邹某某以虚报田亩数的方式,贪污国家粮食直补款23547.38元。

经瑞金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查明,2009年上半年,瑞金市谢坊镇花石村支部书记钟某某发现,该村粮食直补田亩
数有120亩的退耕还林田亩数(已获退耕还林补贴)未被核销,遂起意再次申报为粮食直补田亩数,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

于是,钟某某便找到该村会计邹某某商量,让邹某某提供名单,把虚报的120亩田亩数划到名单下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在邹某某提供了八个亲属的名单后,钟某某对120亩粮食直补田亩数进行了划分,共计划分了122.72亩早稻种植面积和115.08亩晚稻种植面积在八个亲属名下。

事后,二人并未将此事告知其他村干部,也未将其虚报的粮食直补款入账为村委会收入。

2010年至2013年,钟某某、邹某某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共计23547.38元。

案发后,钟某某、邹某某已全部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担任花石村支部书记之际,伙同村委会会计邹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粮食补贴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田亩数的方式,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23547.38元,二人构成贪污罪,而被告人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延寿一村会计缓刑期间又贪污良种补贴款"二进宫"
获刑5年
东北网6月24日讯(记者雷蕾)哈尔滨市延寿县一村会计缓刑期间仍然贪心不改,向上级政府虚报面积贪污良补款。

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名“二进宫”的村会计下达了有期徒刑5年的终审裁定。

今年56岁的李某某是延寿县团结村村民委员会会计,检察机关指控其于2004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担任团结村委会会计之便,在协助六团镇政府上报发放良种补贴款的过程中,采取虚报团结村农户良种补贴面积骗取良种补贴的手段,套取国家良种补贴3.4万余元,其后分三次从存折上支取占为己有。

延寿县人民法院原审认定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良种补贴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今年5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李某某曾因占有绿化树补偿款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正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重新故意犯罪,依法撤销其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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