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共同职务犯罪的认定
共同职务犯罪的认定
镇赉县纪委:贾作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共同职务犯罪的规定,结合相关《刑法》条文,对共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视情况而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无论是利用共同行为人单方或者是双方的职务,都应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
同职务犯罪分三种情况认定:(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实施犯罪的,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职务实施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3)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实施犯罪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三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只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实施的犯罪,应当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四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之间共同实施
的职务犯罪,无论是一个或几个单位的行为人之间,也无论利用的是共同行为人单方的还是双方的职务,都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五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无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只能是利用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的职务,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公共基础知识真题汇编【2012年-2022年考试版】(二)
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公共基础知识真题汇编【2012 年-2022 年考试版】 (二)1、判断题会议记录发布会议情况,会议纪要发布会议事项。
_____参考答案: 错误本题解释:【答案】N。
解析:会议记录是讨论发言的实录,属事务文书。
会议纪要只记要点,是法定党政公文。
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对会议的主要内容及议定的事项,经过摘要整理的、需要贯彻执行或公布于报刊的具有纪实性和指导性的文件。
(注:2012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已经将“会议纪要”的名称修改为“纪要” ,并指出它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判断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是宪法。
_____参考答案: 正确本题解释:【答案】Y。
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
故本题判断正确。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康有为、梁启超“公车上书” ,时逢当时一个不平等条约签订,这个条约是_____。
A : 《南京条约》B : 《马关条约》C : 《辛丑条约》D : 《虎门条约》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公车上书,是指清光绪二十一年 (1895 年) ,康有为率梁启超等数千名举人联名上书光绪帝,反对在甲午战争中败于日本的清政府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的事件。
故本题答案选 B。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单选题下列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_____。
A : 县人民政府B : 县人民法院C : 市人民医院D : 贸易公司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 8 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 9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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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事业编招聘历年真题汇总【2012 年-2022 年网友回忆版】(二)1、单选题下列有关文学常识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_____。
A : 被称做“前四史”的史书是:《史记》《汉书》《后汉书》和《三国志》B : 元曲四大家是:关汉卿、白朴、马致远和郑光祖C : 被鲁迅称为“晚清四大谴责小说”的是:《官场现形记》《儒林外史》《老残游记》和《孽海花》D : 莎士比亚所著的四大悲剧是:《哈姆雷特》《李尔王》《奥赛罗》和《麦克白》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解析】“前四史”是“二十四史”中的前四部史书,即司马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范晔的《后汉书》、陈寿的《三国志》,A 项正确;元曲四大家指关汉卿、白朴、马致远、郑光祖四位元代杂剧作家,B 项正确;鲁迅认为的晚清四大谴责小说是中国清末四部谴责小说的合称,即李宝嘉的《官场现形记》、吴沃尧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刘鹗的《老残游记》、曾朴的《孽海花》,C 项错误;莎士比亚所著的四大悲剧,包括《哈姆雷特》《奥赛罗》《李尔王》《麦克白》,故事均取自欧洲的历史传说,D 项正确。
故本题答案选 C。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 1,2,3,7,22,155,_____A : 3411B : 3410C : 341D : 340参考答案: A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变化。
这一论断的含义是_____。
A : 变是世界的本质B : 世界上只有变,没有不变C : 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D : 变与不变是绝对对立的、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 【解析】“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变化”说明世界一直在变,即变化是绝对的,同时,世界不断变化的状态会一直延续,相对来说又是不变的。
即: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
故选 C。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单选题计划必须包含_____三大要素。
A : 标题、正文、结尾B : 目标、措施、步骤C : 标题、称呼、正文D : 时间、地点、人物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
解释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结束——。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真题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真题姓名年级学号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对于首要分子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A.首要分子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B.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主犯一定是首要分子D.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解析:《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A项,首要分子并不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在有些聚众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
BCD三项,主犯与首要分子并不具有确定的关系,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2.甲在互联网上有偿提供制毒工艺视频。
乙从甲处购买了该视频,并根据视频中的工艺试制少量毒品,后被抓获。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B.传授犯罪方法罪√C.非法经营罪D.制造毒品罪(帮助犯)解析:根据《刑法》第295条的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本题中,甲在互联网上有偿提供制毒工艺视频,利用网络传播的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
3.甲驾车闯红灯,当场撞死行人王某。
甲的朋友乙闻讯后让甲离开,并在交警调查时谎称是自己开车肇事。
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A.窝藏罪B.伪证罪C.交通肇事罪D.包庇罪√解析: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题中,乙明知甲是真正犯罪的人而在交警调查时作假证明包庇甲,乙的行为成立包庇罪。
4.甲(市政府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乙的30万元,通过妹夫刘某(市公安局干警)违规撤销了对乙的网上追逃信息。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介绍贿赂罪B.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滥用职权罪D.受贿罪解析: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条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条是什么?利用职务给自己来给自己谋取利益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其实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职务侵占罪,对于罪行的解释在相关的法规中有详细的说明,处罚比较严重,那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条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利用职务给自己来给自己谋取利益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其实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职务侵占罪,对于罪行的解释在相关的法规中有详细的说明,处罚比较严重,那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条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条是什么?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04
【摘要】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总页数】1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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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职务侵占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作者:李璐来源:《卷宗》2014年第09期摘要:共同犯罪与身份的关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中也同样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身份犯,对犯罪主体有特定要求,那么共同犯罪中不满足这种特定身份的其他行为人应当如何定罪以及共犯中有其他特殊身份的行为人应当如何定罪。
本文认为按照侵犯的特定法益和共犯从属的原则,应当对共同犯罪的无身份人确定为职务侵占罪;对其中有其他特殊身份的行为人应区别对待。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身份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条法律规定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犯罪主体,在有同样法律行为时,所应当适用的不同的法律。
这是犯罪主体单一化时的情况,如果实施该行为的有两个以上不同主体,是否就构成了共同犯罪?如果构成,这种共犯的身份如何界定?对这种共犯又应当以何种罪名定罪量刑呢?本文将根据职务侵占罪中共同犯罪的其他行为人的不同身份进行讨论。
1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1.1 实践问题(1)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的情形企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近亲属与其共同勾结,共谋财产利益,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但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是近亲属教唆工作人员进行职务侵占。
近亲属作为教唆犯,主要表现为诱导、劝说、催促甚至是威胁工作人员侵占单位财务,致使工作人员产生了职务侵占的故意,并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
这一行为近亲属是否还是应定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呢?(2)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并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直接利用工作人员的便利实施单位财产侵占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职务侵占罪认定、问题、处罚、辩护、判决汇总
职务侵占罪认定、问题、处罚、辩护、判决汇总一、职务侵占罪的若干问题研究职务侵占罪是财产犯罪中比较常见一种犯罪行为,目前对该罪的司法解释很少,在司法实践中因对法条的理解不同,对该罪的定性问题存在的疑议较多,笔者在此对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有助于司法实务。
一、“利用职务便利”内涵分析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此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构成要件之一,也是一个经常困扰司法人员的焦点与难点问题。
例如,被告人刘某原系某电子公司组装车间的工人,其在工作中多次将电子芯片成品私自藏匿,然后秘密运出厂区,非法出售牟利。
对其行为如何定性?如果认为刘某的窃取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则应认定职务侵占罪;倘若认为刘某的窃取行为只是“利用工作条件便利”实施的,则应认定盗窃罪。
由于两罪构成犯罪的起刑点标准不尽相同(如广州地区分别按人民币2万元和2千元为标准),法定刑轻重也有明显差异,由此可见,合理理解科学界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涉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而且关系罪与非罪的问题,对于准确认定职务侵占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对利用职务便利的涵义在法学界和司法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
二、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务的便利条件。
三、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管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挥、监督职权。
笔者认为在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中,既包括了利用从事公务之便实施的犯罪也包括利用劳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这也符合刑法第271条的立法精神。
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综合
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综合(2014-11-02 18:26:22)转载▼标签:法律一、刑法基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村民小组组长职务侵占罪(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1999年10月27日(三)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共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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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贪污!职务侵占案
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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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共同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
一、共同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单位人员之间或者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或者共同实施侵犯单位财产的犯罪中,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一,情况十分复杂,既有同种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亦有不同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既有利用单位人员职务便利的共同犯罪,也有与单位人员职务没有必然联系的共同犯罪;既有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也有共同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还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情形。
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准确认定。
1、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1)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2)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单位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3、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定性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办理。
4、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单位人员的行为定性后,对单位以外的人员以共同犯罪处理。
5、单位人员单独或者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非利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一般侵犯财产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是什么1、官商勾结、参股谋利而形成的权钱交易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国家公务人员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捞一把"的思想死灰复燃,以权力换取金钱和其它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试卷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D。
本题考查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并尽量使两者间保持平衡,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2.A。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6)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据此,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并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A项正确。
现代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禁止对刑法规定进行类推解释,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因此B项不正确。
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无论是谁作出的,都应该禁止,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C项不正确。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刑事立法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使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D项不正确。
3.D。
本题考查对刑法溯及力的记忆和理解。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对刑法规定颁布前发生,刑法规定生效后法院判决还没有确定的刑事案件来说的。
对于刑法规定修改前,已经按照当时生效的法律判决确定的刑事案件,仍应该执行当时的判决。
4.B。
本题考查对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理解。
钱某没有非法占有赵某钱财的目的,因此,钱某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抢夺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因此,钱某等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5.C。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
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
因此排除选项A。
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作者:————————————————————————————————日期:2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
职务侵占司法认定
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也是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
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本罪的“其他单位”、犯罪主体、职务便利、财物等构成要素的争议不断,至今未有消弭。
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度提高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拉大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激化了上述争议。
笔者不揣浅陋,拟结合司法裁判实例,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提出个人浅见,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认定(一)“其他单位”是否要求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所有权性质上而言,一般而言是指非国有单位。
问题是,“其他单位”,还包括哪些单位?其内涵和外延该如何界定?是否要求是“法人”?是否与刑法第30条和第163条的“单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应当是和公司、企业同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企业法人,比如私立学校、社会团体等,不包括村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不要求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应当说,此处的“单位”,实质上是“被害单位”,应当与犯罪主体的“单位”具有一致性。
根据刑法第30条,犯罪主体的单位,一般指具有法人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但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毕竟不同于国外的法人犯罪。
060500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共同犯罪与身份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脱逃罪,但可以教唆、帮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因而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首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仅就实行犯而言。
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
其次,我国刑法有关共犯人的规定已经指明了这一点。
例如,刑法第29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其中的“犯罪”与“共同犯罪”当然包括以特殊身份为行为主体要件的故意犯罪。
因此,只要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与被教唆犯就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
这表明,起帮助作用的人,也与被帮助的人成立共犯。
当然,帮助犯也可能是胁从犯,但第28条的规定说明,胁从犯也只存在于共犯之中。
这三条足以表达以下含义:一般主体教唆、帮助特殊主体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最后,如果认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一概不成立共犯(除有明文规定的贪污罪之外),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几近一纸废文,总则也不能起到指导分则的作用。
例如,一般公民教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一般公民教唆、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一般公民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一般公民教唆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均不成立共犯,而且通常只能宣告无罪。
但这些结论无论如何不能得到国民的赞同。
问题是,在上述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犯罪的性质?对于类似问题,尽管刑法理论上莫衷一是,但司法解释有所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就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贪污罪相关法律知识
贪污罪相关法律知识贪污罪[释义]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某国有银行营业员甲将储户存款2万元用于赌博。
甲的行为( )。
A.构成赌博罪B.构成挪用资金罪C.构成挪用公款罪D.构成赌博罪和挪用公款罪正确答案:C解析: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甲身为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挪用储户存款2万元,用于非法活动(赌博),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特征。
知识模块:贪污贿赂罪2.某国有公司司机甲下班后将本单位的小汽车作为出租车运营,收入归自己所有。
甲以这种方式获利共计1万元。
甲的行为( )。
A.构成挪用资金罪B.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C.构成挪用公款罪D.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D解析:甲的行为是挪用一般公物的行为,并非挪用特定款物,刑法未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知识模块:贪污贿赂罪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
A.以挪用特定款物罪从重处罚B.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加重处罚C.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D.以挪用公款罪加重处罚正确答案:C解析: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知识模块:贪污贿赂罪4.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万元与他人私分。
张某的行为构成( )。
A.保险诈骗罪B.虚假理赔罪C.贪污罪D.职务侵占罪正确答案:C解析:考查要点是贪污罪和保险诈骗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的关系。
《刑法》第183条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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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