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划界之中间线方案:问题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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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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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小资料(一)东海概况:东海(East China Sea)位于中国与太平洋之间,由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是一个半封闭的海域。

东海海底大部分属于大陆架浅海,平均水深70米,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直至冲绳海槽。

冲绳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北浅南深,最大水深位达2719米,把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分开。

东海海域具有丰富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目前共有14个渔场,有中日韩三国渔民在那里作业。

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使这一区域成为各国觊觎的“宝地”。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对“大陆架”的定义做了明确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

”按照这一定义确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包含钓鱼岛所处海床在内的东海大陆架是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延伸至冲绳海槽,这个大陆架原本就是中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天然地属于中国。

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2500米深度是切断大陆架的标准,而冲绳海槽的深度已达2719米,由此可断定该海槽理所当然是中国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分界线。

类似的案件早有先例。

1969年2月,联邦德国与丹麦、荷兰就北海大陆架归属发生纷争。

如果按中间线划分,联邦德国所得大陆架最少,但事实上北海大陆架多由联邦德国领土延伸出去。

最后国际法院判决联邦德国胜诉,从而确立了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

(三)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的合法主张。

中国在中日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一直坚持“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主张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应该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

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首先,东海海底的地质地貌结构决定了中国领土的大陆架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

冲绳海槽是东海海域一个非常特殊的地理构造,它自日本九州开始,紧贴琉球群岛西侧呈弧状向西南延伸至台湾附近,海槽内水深1000公尺的海床超过总面积的一半,水深超过2000公尺的海床也占五分之一左右,最深处在钓鱼岛群岛和日本八重山列岛之间,这使它构成了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之间的天然分界线,也说明日本与中国并非共大陆架的国家。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摘要:本文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为背景,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司法实践,通过解读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得出,中日东海大陆架不能适用日方所主张的”中间线”原则进行划界,因为中间线划界并非大陆架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

在东海问题上,冲绳海槽、海岸线长度等因素都决定中间线划界方法不能适用。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如果使用中间线方法划界,那么其前提也是要符合公平原则。

关键字:东海大陆架;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争的起因东海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海域辽阔,海底约有2/3的面积为大陆架。

由于东海大陆架堆积着很厚的含油地层,因此海底油气资源极为丰富。

近年来,我国沿海许多地区都发现了石油和天然气,据估计,仅钓鱼岛周边海域的石油储量就高达1095亿桶,相当于曾经是世界第二大产油国伊拉克的原油储量。

这对中日两国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

此外,这片海域还储藏了大量可以用来制造航天航空器件、精密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

可以看出,东海海域由于涉及到丰富的资源,中日两国又都是能源需求大国,中日之争由此展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则大陆架外部边缘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各点连线以外100海里。

”①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有明确规定,但是却没有对大陆架划界原则有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为”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公约》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因此大陆架的划界长期以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中日东海划界的依据与分歧

中日东海划界的依据与分歧

中日东海划界的依据与分歧山民侠风/改编近年来,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问题逐步升级、气氛紧张。

日方提出以“中间线”划分,中方提出“冲绳海槽”划分,双方争议不下,谈判未果。

2005年,**政府曾批准通过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对东海“中间线”以东油气试开采的申请。

中方立即指出:如果日本允许民间企业在东海争议区域内试开采,将“使问题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

自此之后,中日双方,谈谈停停,始终没个结果,而中国只管开采油气,对日方的态度是:我开采无争议区的,你不能开采有争议区的,搞得日方如热锅蚂蚁,又是停止贷款,又是飞机驱赶、又是严正抗议,就是不敢开采。

为什么?理屈呀!一、中日东海划界的巨大分歧中日之间常说“一衣带水”,而这“一水”却纠结了太多恩怨。

扰资料显示,东海海域位于中国大陆和琉球群岛之间,北接朝鲜半岛,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

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公约》,靠海各国都有主张自海岸基线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然而,中日相隔这“一水之间”,平均宽度仅为210多海里。

据外交部条法司的官员说:“中日各自要求200海里的海域管理权产生了重叠,需要进行划界。

”关于海洋管辖权的协商,始于1996年的《联合国海洋公约》,它给各国扩大海洋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和日本先后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在中国1996年生效。

因此,发生了法律上的两国海洋管辖的冲突,中日之间开始磋商,其中就涉及到划界问题。

然而,双方在划界主张上的分歧巨大,至2004年,双方十几次谈判的惟一成果,是达成在2000年6月1日生效的《北京-东京渔业协定》,规定了双方的“暂定措施领域”。

但是,东海划界问题依旧毫无进展。

据参加过划界谈判的外交部官员说:划界依据不一致是最大障碍,“中国主张公平原则来划定两国的海洋分界线,但日本要求‘中间线’。

”1982年,日本大使馆将一幅标有“中间线”的地图递交给中国,自此以后,“中间线原则”成为日方的一贯说法。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摘要: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

而日本一直坚持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同大陆架,应该使用以等距离规则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

但是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划界时还应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而且任何的大陆架划界协议都必须尊重第三国的权益,因此日本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关键词:大陆架;自然延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世纪随着陆地资源的逐渐耗尽,海洋作为一个巨大的物质宝库必然成为各国争先开发的重要区域,大陆架作为各国的资源的富集区域更是受到重视。

东海海域十分辽阔,东西宽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两国领土之间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大陆架位于两国之间的海底。

根据科学勘察,东海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如何划分两国所属大陆架的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一、大陆架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大陆架原来是地质学上的用语,按照地质学上的概念“大陆架是指从海岸低潮线起海底以极其平缓的坡度向海洋倾斜下一直到坡度发生显著增加的转折处为止的这一部分海床”“通常包括三部:一是沿岸水深200公尺以内的浅水带,称大陆架。

二是大陆架向海急剧倾斜的部分,水深可达350公尺,称为大陆坡。

三是大陆坡充满沉积层的地方,称为大陆基。

这段区域一向被认为是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

”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最早是出现在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大陆架公告》“处于公海下毗邻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在美国的影响下一些国家相继发表类似的声明提出对邻接其海岸线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大陆架定义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边缘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距离,那么沿海国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各定点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议由来已久。

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是按照公平原则依自然延伸标准划界,还是依等距离标准按中间线方法划界。

双方分歧中不容忽视的两个焦点问题就是冲绳海槽的划界效力以及钓鱼岛的归属及其划界效力。

本文通过剖析双方观点和问题焦点,提出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谈判与协商的政治方法和司法方法来处理东海海域划界争端,而目前最为可行的方法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

中日东海问题现状分析

中日东海问题现状分析

中日东海问题现状分析摘要: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则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的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

本文通过对中日东海之争的现状进行梳理,并以此分析其中的中美日关系,对中日之争进行深入探究。

最后,本文提出几点解决中日东海争端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东海问题划界争端钓鱼岛问题中美日关系中国和日本隔海相望,是一衣带水的邻邦。

两国具有包括鉴真大师六次东渡日本、口本遣隋使和遣唐使频繁来华等在内的2000多年的友好交往史。

中口之间的交往和交流通过海上通道实现的不在少数,东海成了双方路邻友好的纽带和见证。

但是,自甲午中日战争以来,中日关系急剧下滑,尤以二战以来中日矛盾更加激化。

直至今日,中日关于历史、边界、经济、军事等各种纠纷依旧频繁,如今的东海,中日之争狼烟四起,成了双方海洋权益争夺的战场和角力场。

东海恰似一滴水能折射出中日关系的好坏,反映出两国关系疏密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双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领域的发展。

一、中日东海之争的表现21 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权益一旦成为国家核心利益的一部分,各国重视海洋的程度与日俱增,海洋权益争斗愈演愈烈。

中日在东海的海洋权益斗争也并不例外,两国在东海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争斗由来已久,冲突时有发生,而且正在向不利于两国关系正常发展的方向蔓延。

全面梳理中日东海之争的种种表现,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划界争议,资源争夺,岛屿争端以及军事争斗。

一是划界争议。

中日东海至今尚未划界,主要是双方在划界主张上存在着严重分歧。

中方一贯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日方则提出以“中间线”平分东海的主张,而且强调要“一线两划归”。

日方认为大陆架制度已经被专属经济区制度所吸收,中日东海划界只要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即可,这样可以避免日方在划界上处于地理不利国地位的缺陷,不用在两国是否都拥有东海共同大陆架问题上纠缠不清了。

中方当然不接受、不承认日方提出的以所谓“中间线”划界的主张。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孙汀摘要自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出台以来,中日两国针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争端不断。

1968年发表的《埃默里报告》更是为两国对于能源安全的角逐增添了一条导火索。

日本坚持以“中间线原则”划分我国东海大陆架,而中方则坚持“公平”、“自然延伸”等原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以及国际法庭针对其他相似案例的评判,都彻底打破了日本平分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妄想。

关键词国际法大陆架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作者简介:孙汀,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环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56-02东海总面积约77万km2,是位于中国、韩国、日本三国陆地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

而在东海海水掩盖下的东海大陆架,作为世界上较为宽广的大陆架之一,面积约为54万km2。

1982年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一款对大陆架所做的定义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东海大陆架的归属问题,自《大陆架公约》于1958年出台以来,在中日双方引起的纷争从来没有停止,且随着《埃默里报告》的出台不断升温。

对于中国和日本来说,这份报告所提供的最为重要的信息是,在台湾与日本之间的海域可能蕴藏着大规模的石油。

除此以外,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也是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纷争中的焦点问题。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过程中,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各有其拥护者。

坚持公平原则的国家一致认为,大陆架的划界主要通过协定的方式,在顾忌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考虑中间线原则;而拥护中间线原则的国家则认为中间线是划界的唯一的合理原则。

一、中方一贯坚持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在东海的争端中,中国主张公平原则以及与之相应的自然延伸原则。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马昊2010201257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源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油气资源的日益稀缺,中日越来越强调自己对东海争议大陆架享有主权,而自然延伸与中间线原则成为两国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取舍,出于本国利益着想,中日谁也难以做出让步,“主权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也许最能说明为何双方至今还很难达成协议。

其中冲绳海槽的定性问题、钓鱼岛的归属以及共同开发的相关范围等多个关键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使得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变得越来越难。

关键词:自然延伸中间线冲绳海槽钓鱼岛共同开发一,东海大陆架争端介绍(一)东海大陆架争端由来1967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地质学家埃默里和日本东海大学新野弘在一份关于亚洲近海地区矿产资源勘探的技术报告把东海描绘为了“世界上是有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①1968年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成立的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的资助之下,以埃默里为代表的美国、韩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的12位地质学家又对东海的海底矿产资源进行了实地的勘探,其后又发表了调查报告,报告明确指出日本和台湾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而韩国和日本则因为本国油气资源的紧缺,对于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嗅觉灵敏度则高于中国,东海的石油采矿区争夺战就这样打响。

在法律制度上来说,1982年的国际海洋法公约直接加剧了东海划界问题的复杂性,由于其同时规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的划界标准,使得中日两国都为了本国利益着想,即站在最大限度的主张自己国家的大陆架范围,这就使得势必有一部分海域成为重叠的海域,这也就形成了今天的争端的区域。

而同时国际司法实践在不同案例中采用不同的裁判标准,这也加剧了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争端。

(二)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规则目前东海大陆架的划分方法主要分歧于自然延伸还是中间线原则,如果两国在化解方法上达成一致,那么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既然存在两个不同的化解原则,那势必是有不同的适用情形。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探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探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探析作者:马文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1期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世界上各个国家对自己国家的安全以及主权维护意识变得更加强烈,对海洋权益的诉求也日益高涨。

《联合国海洋公约》在1982年正式颁布生效以后,中国和日本对东海大陆架划界矛盾便漏出端倪,中日关于东海大陆架化解问题愈演愈烈。

关键词国际法东海大陆架大陆架划分作者简介:马文斌,广西师范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143-02一、东海大陆架问题的一般理论界定(一)东海问题的由来与发展众多周知,东海海域尤其是以钓鱼岛为主的群岛附近的海域,以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著称。

1974年,日本在无视中国的强烈反对并且排斥中国参与的情况下,与韩国共同签署了关于东海中间线以东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协定。

中国政府对此也发表了公开声明,强烈谴责日本行为并且指出日本与韩国的协定无效。

之后,日本大使馆便向中国递交了一份按照中间线划分东海海域的地图。

2004年,日本东京《中日新闻》上刊登了一篇关于中日海域建设天然气开采的文章,我国的春晓天然油气田比之前建成的平湖油气田向东靠近65公里,有向东海扩张,独占东海资源的倾向。

之后,日本政府便采取了一系列的错误措施,无视中国关于解决东海问题的方案,中日关系进一步紧张。

2008年6月,中国和日本两国公布了《关于中日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这为中日两国关于合理解决中日东海问题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中日东海问题还需要中日两国双方共同的努力才能够解决。

(二)关于东海大陆架相关概述东海大陆架位于中国、日本、朝鲜三国之间,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630海里。

关于大陆架的概念,最先发迹与地质学。

关于大陆架及其与大陆架相关的一些概念,在《大陆架公约》中做了系统的规定。

之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将大陆架定义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浅谈中日东海问题

浅谈中日东海问题

浅谈中日东海问题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是国家利益拓展的重要战略空间。

随着陆地资源的不断消耗,各国为了自身的发展利益,由对海上通道的控制、特别是对海洋资源的争夺而引发的各国间的海上利益磨擦日趋激烈,中日东海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

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国历来主张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以冲绳海槽划分两国专属经济区;而日方则坚持根据1982年公布的《联合国海洋公约》,按中间线原则划分。

随着石油等战略资源的日益短缺,石油已成为关乎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能源,丰富的油气资源是导致东海争端的直接导火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

公约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力量逐步壮大的背景下出台的,力图在占世界面积2/3 的海洋建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客观上维护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可能给我国造成一定的困难。

比如,公约规定了200 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由于东海海域不足400 海里,所以中日双方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就必然会出现部分重叠。

加之我国一直主张东海大陆架作为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向东一直到达冲绳海槽,不受200 海里之限,中日之间不共有大陆架。

而日方却主张与中方共有东海大陆架,主张按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与我国划分东海大陆架。

关于中日双方的争执,一方面,是缘于东海海底蕴藏丰富的石油之争,另一方面则在于领海划分,国际海洋法规严重缺失,成激化诱因:海洋条约太笼统,对各国使用专属经济区权限不明,引发国际争端。

两者交织在一起,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解决更为艰难。

中日围绕东海油气田开发问题已进行长达两年的磋商,共进行了七轮司局长级会晤和多次相关对话,但在如何界定可能进行的共同开发的海域方面,双方依然分歧严重。

日方在磋商中要求以跨所谓“中间线”的广阔海域为对象进行共同开发,而中方则坚持将共同开发限定在双方有争议海域,认为春晓油气田完全在中国的主权权利范围内,与共同开发无关。

尽管中国方面一贯认为中日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应该在冲绳海槽,但考虑到存在争议,为维护两国关系,中国方面一直没在争议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

战后东亚格局下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探析

战后东亚格局下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探析

◆政法论坛然而东海最宽处只有360海里,若两国各提出200海里的话,共400海里,重叠了近40海里,中日对于重叠的区域的划界的方法不同,导致中日两国的大陆架争夺及重返亚太的美国从中“斡旋”。

中方主张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界,而日本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划界,并以钓鱼岛为基点瓜分大陆架。

如果按照日方的方法,中国将失去约30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面积,这是中国所不能接受的。

两国处于摩擦的状态符合美国的东亚政策,此问题持续了很长一段时期,经历了潜伏期、沉默期、凸显期、缓和期等阶段,潜伏期的标志是日本于1982年向我国提交的一份按照中间线划分的地图。

对此,中国政府曾发表声明指出,上述协定是非法的、无效的。

◆政法论坛东海对于日本来说不仅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收入,更是其海洋扩张的重点。

21世纪以来,日本先后制定了《海洋基本法》、《海洋基本计划》,这些计划的外交内涵是拓展和维护海洋资源并阻碍中国的战略崛起。

其次,利用和平方法解决,不使问题国际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京:海洋出版社.2013.71.Robert D.Eldridge,The Origins of U.S.Policy in the East China Sea Islands DisputeOkinawa ’s Reversion and the Senkaku Islands,New York:CPI Group (UK )Ltd,Croydon,CR04YY,2014.121-122.Selig S.Harrison,China,Oil and Asia Conflict Ahead ?New Y ork :Columbia UniversityPress,1977.48-52.½ðÓÀÃ÷£®¶«º£ÎÊÌâ½â¾ö·¾¶Ñо¿£®±±¾©£º·¨Âɳö°æÉ磮2008.238.。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概述自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和日本专家新野弘预言东海海底特别钓鱼岛附近可能储藏着大量的石油资源,到1968年以埃默里为首的12位地质学家对东海和黄海海底进行地质构造的勘测,并报告称:“中国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1],日本就觊觎东海海域的海底资源,便开始对东海的油气资源进行大规模勘探。

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也对东海海底资源情况进行勘探与开发,并探测出后被命名为“西湖凹陷”的储油量丰富的地区,并开发了“春晓油田”等,从此储藏着大量资源的东海大陆架就变成中日两国之间纠纷的焦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正式生效以后(以下称公约),世界各国对海洋资源都越来越重视,海洋划界纠纷也越来越多。

而随着中国与日本对东海海底的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的深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愈演愈烈,中日也进行了长达4年的协商谈判,直到2008年才达成了原则共识,但随着钓鱼岛争端的问题,东海划界问题又搁置起来。

[2]故针对这一问题,探讨中日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由来,并通过借鉴借鉴国际案例,对东海大陆架划界进行国际法理分析,来探讨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方式很有必要。

二、中国与日本关于东海大陆架划分界线问题的观点及分歧根据《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

”也就是说,每个沿海国至少可以拥有从其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大陆架,但是如果海岸相向邻国之间的大陆架宽度不超过400海里,当事国之间就会造成大陆架叠加的划界争端问题。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摘要:近几年,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引起了各国广泛的注意,中日双方也在此问题上产生过不少争议,且各执一词。

所以对此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该海域丰富的石油资源使其成为相关国家争夺的焦点,冲绳海槽在划界中的效力问题以及确定中日双方权利主张正当性的核心问题。

中方的主张是以自然延伸原则来划分,日方的主张是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分。

本文主要介绍双方的不同主张以及理由,探讨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借鉴类似先例来对此问题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法律分析,以探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等距离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1) 东海概况东海,是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北起我国长江口北岸到韩国济州岛一线,与黄海毗邻,东北面以济州岛、五岛列岛、长崎一线为界,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省本岛南端一线同南海为界,东至日本琉球群岛。

东海的面积大约是70余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在1000余米,最深处接近冲绳岛西侧(冲绳海槽),约为2700米。

由于其处于交界位置,中日双方对其产生了权利主张的冲突。

(2) 争端的核心问题: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边缘,处于琉球群岛和钓鱼屿之间,是因琉球海沟的岩石圈扩展而形成的弧后盆地,大部分深度逾1000米,最大深度2716米。

冲绳海槽把中国的钓鱼屿列屿和琉球群岛分开。

对于冲绳海槽法律地位的争议是:冲绳海槽能不能成为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分界线?如果可以的话,其在中日大陆架划分中必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它如何影响中日在东海地区大陆架的划界呢?二、类似国际案例分析―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丹麦与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也产生了与中日同样的争执。

西德反对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

因为其海岸是内凹的,若以此方法划分西德所分到的大陆架区域十分有限。

而丹麦与荷兰坚持等距离原则。

1969年,此案被提交到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对挪威海槽的法律地位进行证明,最终论证了“应按照自然延伸为主,200海里为辅”的原则。

中日东海问题浅析及对策探索

中日东海问题浅析及对策探索

中日东海问题浅析及对策探索时间:2008-3-7 17:21:36 来源:防务周刊作者:王培杰左鹏飞中日围绕东海问题的争议,已经成为了影响双边关系的一个热源。

从目前来看,尽管进行了多轮双边磋商,但成效不明显,双方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依然分歧严重。

东海问题的产生及现状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频黄海和韩国的济州岛,南经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总面积约为75万千米2。

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能源署公布了一项调查报告,该报告预测东海地区可能存藏着大量的油气资源。

虽然在这之前中日两国政府都对外宣称对东海海域拥有主权,而且也同此引发了许多纷争,但都只是一些小打小闹的动作。

然而在这份报告公布后,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上的争端不断升温,开始不断地向外界宣示本国的东海的主权。

另外,《联合国海洋公约》对海洋主权的划分规定也成为中日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起因之一。

但东海问题的关键主要在东海边界如何划分的矛盾上。

而且,随着中日两国在此问题上争端的日益白热化,这一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几年,由于媒体大量报道东海问题,东海在日本的知名度越来越高,日本人只要提起日中关系,东海争端必居其中。

2005年日本防卫厅抛出一份“防卫警备计划”,甚至将中国列为“可能性较小的入侵国家”,它还设想了中国可能“入侵日本”的几种情况:一是在两国东海争端恶化,二是日本随同美国卷入台海争端。

无论是哪种情况,中日冲突的地方是东海。

东海争端一时陷入紧张状态。

意识到东海问题在中日关系中的重要性,中日双方为解决东海问题,做出了不少努力。

截至目前,双方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调上达成一定共识,但在具体细节上分歧严重。

去年以来,日本更是因中国正在东海勘探的3个天然气田中,有2个位处日本声称拥有的专属经济海域而大动肝火。

在2007年初,中方派遣导弹驱逐现身春晓天然气田附近保护勘探工作,而日本则声言要派军舰去驱逐中国的勘探队伍,指责中国政府准备独占东海资源,对日本造成了“冲击”。

中日东海争端问题

中日东海争端问题

六、中日东海争端的应对

中日东海问题的解决不仅是两国之间问题的 解决,更重要的是它极大的影响着东亚地区 的战略局势,任何不恰当地处理方式可能会 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轻则影响两国关系, 重则可能引发新的战争。所以,国家的利益 是第一位的,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绝不能退让。
1、求同存异,共同开发 2、聚两岸合力,保护海洋国土 3、加强东海地质勘测和对海洋法的研究 4、加强军事建设,做到有备无患 5、强化中国对钓鱼岛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2013年11月23日宣布划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防空 识别区,以捍卫国家主权 和领土领空安全,维护空 中飞行秩序。
中日防空识别区重叠
各方的态度
日本:拒绝承认,并希望“与美国统一步调”,要


求中国撤销。 美国:美国继续派军机驶入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 , 但建议航空公司向中方通报飞行计划。 俄罗斯:指责日本夸大威胁。 朝鲜:发表了实际上拥护中国立场的报道。 其它西方盟国体系的国家,除了澳大利益表示反对 外,基本上只是表示“关注”。 中国政府:中国军队有能力对东海防空识别区实施 有效管控,并将根据不同空中威胁采取相应措施。
1、东海主权争端主要源自钓鱼岛列屿主权之争。 2、划分海界的两种原则:
按照日本单方面主张 的所谓“东海中间线”以 东为所谓“日本海域”, 日本就侵占了约40万平方 公里左右的中国海域,为 过半东海海域,四个浙江 省大。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规定,沿岸国可以 控制其海岸对于200海里 范围的海洋专属经济区内 的渔业和海底资源等主权 权利。
2007年2月4日,中国海洋科学考察船东方红2号,在钓
鱼岛以西海域进行正常海洋科学考察活动,遭到日本海上保
安厅多艘舰艇围堵阻扰。 2008年12月8日,中国海监船46号和51号在钓鱼岛周边 海域进行正常的巡航活动,日本向中国提出无理强烈抗议, 还派巡视舰进行骚扰。 2009年,日本海上保安厅从2月1日起加强对钓鱼岛列屿 及其海域的“警备体制”,并开始在钓鱼岛列屿海域常驻可

中日专属经济区划界刍议

中日专属经济区划界刍议

中日专属经济区划界刍议我国所宣布的专属经济区和日本、韩国(专属渔区)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有相当部分的重叠。

随着当前中日之间关于东海油气资源纷争的日趋激烈,中日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日显突出。

2004年6月以来,围绕东海“春晓”油气田资源开发,中日两国间的摩擦不断升温,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日本缘何对我开采东海油气资源反应如此强烈?这其中的主要原因还是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我国与日本在东海海域的划界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专属经济区划界,另一方面是大陆架划界。

一、公平原则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本准则什么是公平原则?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院曾经有过这样的详细描述:“公平”一词是用以表示所得到的结果和得到这种结果所使用的方法。

然而,结果毕竟是重要的,原则应服从于目标。

一项原则的公正性,必须按照其为达到公平结果的有用性来衡量。

并不是每项这样的原则本身都是公平的,只有通过解决的公正性才能取得这种性质。

法院所适用的原则,必须按照其得到的公平结果的适当性而定。

因此,国际法院认为,不能抽象地解释“公平原则”,而应当是“为达到公平结果可能适用的原则和规则”。

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划界的规定中,“公平”的概念始终起着主导作用。

在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期间,我国代表也曾指出,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应由有关各方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到各种因素和情况,通过平等协商加以解决。

1998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再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在国际海洋划界实践中,公平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如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重申“划界是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的,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其中包括当事国之间的陆地边界”;在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上划界案中,仲裁法庭同样认为,不论涉及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都应适用公平原则;在1984年缅因湾划界案中,应美国和加拿大政府要求而成立的国际法院特别分庭,在认真分析了两国为解决分歧缔结的特别协定,并听取了当事双方的陈述之后,分别就争端的性质、划界区域与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作出了详细的阐述。

中日东海共识浅析及东海共同开发建议

中日东海共识浅析及东海共同开发建议

区域合作与稳定
共同开发有助于加强中日两国在 东海地区的合作,减少冲突和摩 擦,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技术合作与交流
共同开发可以促进中日两国在海 洋技术、渔业技术等方面的合作 与交流,提高双方的技术水平和 竞争力。
共同开发的挑战与困难
政治因素
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上存在一定的政治分歧和争议,这给共同开发 带来了一定的政治风险和不确定性。
技术难题
东海地区拥有复杂的海洋环境和地质条件,共同开发过程中需要解 决一系列技术难题,如资源评估、开采技术、环境保护等。
经济利益分配
共同开发过程中需要合理分配经济利益,确保双方都能从合作中获得 实实在在的利益。
共同开发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加强政治沟通
中日两国应加强在东海问题上的政治沟通和协商,寻求双 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为共同开发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
03
东海共同开发建议
共同开发的原则
尊重国际法
01
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确保东海共同开发的合法
性和可持续性。
平等互利
02
各方在东海共同开发中应平等相待、互利共赢,不得损害其他
国家的合法权益。
合作共赢
03
通过合作实现东海资源的共同开发和利用,促进各方经济发展
和区域稳定。
共同开发的模式选择
2008年
中日两国达成“东海问题 原则共识”,主要内容包 括共同开发、划界前的临 时措施等。
中日双方在东海的立场
中国主张
根据国际法,以中间线为界,双方各 自享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同时,中 国坚持在平等、公正、合理的基础上 协商解决东海问题。
日本主张
日本认为东海应该按照中间线来划分 ,并且拒绝与中国进行协商,坚持通 过国际仲裁解决争端。

从法学角度看日本海划界问题

从法学角度看日本海划界问题
– 表一 冲绳海槽与挪威海槽地貌特征之比较 mile) mile) 名称 长(mile)宽(mile)深(m) 周围水深 (m) 30— 235— 挪威海槽 430 30—70 235—650 <2002 19— 894— 90(平均) 冲绳海槽 648 19—80 894—2700 90(平均) 上表清楚地显示出, 上表清楚地显示出,冲绳海槽的地貌特征比挪威海槽显著 得多。不仅如此,两者地质构造的情况也迥然不同。 得多。不仅如此,两者地质构造的情况也迥然不同。包括 挪威海槽在内的整个北海下面都是陆壳, 挪威海槽在内的整个北海下面都是陆壳,而冲绳海槽底部 的地壳厚度为18.5 22公里 18.5— 公里, 的地壳厚度为18.5—22公里, 属于陆壳向洋壳过渡的构 造带,并且陆壳特点少而洋壳特点多。 其西侧属于陆壳, 造带,并且陆壳特点少而洋壳特点多。 其西侧属于陆壳, 厚度达30公里以上;而其东侧琉球岛弧的地壳则薄得多。 30公里以上 厚度达30公里以上;而其东侧琉球岛弧的地壳则薄得多。 这样看来, 这样看来,如果说挪威海槽中断了挪威海岸向北海的自然 延伸的话,那么地质、地貌特征比它显著得多的冲绳海槽 延伸的话,那么地质、 无疑中断了日本琉球群岛向东海的自然延伸。因此, 无疑中断了日本琉球群岛向东海的自然延伸。因此,直到 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完全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一)海洋划界的最终目的是获得 (一)海洋划界的最终目的是获得 公平解决
(二)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是海洋划界的 (二)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是海洋划界的 习惯法 (三)等距离不是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 (三)等距离不是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 方法
五、冲绳海槽中断了中日领土间的自然延伸 五、冲绳海槽中断了中日领土间的自然延伸
从法学角度看中 日东海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划界之中间线方案_问题与评析

中日东海划界之中间线方案_问题与评析

第30卷 第2期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 V ol.30 No.22010年4月 Journal of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Apr. 2010收稿日期:2009-12-24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国际法上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NCET-08-0426) 作者简介:孙传香,男,1974年生,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海洋法究。

中日东海划界之中间线方案:问题与评析孙传香(武汉大学中国边界研究院,湖北 武汉430072)摘 要:中日东海划界历经旷日持久而未能解决,中国主张尊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大陆架之自然延伸原则,采取不同于专属经济区的方法对大陆架进行划界,而日本则始终坚持采用中间线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作一揽子划界。

无论从逻辑角度还是法理视角,日本主张在中日东海划界中适用中间线将混淆《公约》中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两种制度。

基于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地质与地貌特点以及公约对上述两种权利的不同规定,中日难以通过中间线对东海的海洋权益作出公平划分。

中日两国应以《公约》为依据,分别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作出安排,同时兼顾处理钓鱼岛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使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关键词:东海;中间线;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159(2010)02-0006-05The Median Line Scheme for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Defect and CritiqueSUN Chuan-xiang(China Institute of Boundary Studies , Wuhan University ,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 The delimitation of East China Sea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still remains unresolved after the long-drawn-out negotiation . China advocates respecting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extens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established 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nvention" in this article), the method of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should be different from that of the EEZ. However, Japan has always been sticking to using the median line to get a package of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the EEZ. From both the logical point of view and the legal perspective, Japan’s application of the “median line” delimitation of the Sino-Japanese East China Sea would confuse the concepts of EEZ with continental shelf which are prescribed in "the Convention". According to the geological and geomorphological feature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East China Sea, it’s not right to delimitate the continental shelf with the median line. China and Japan should delimitate the EEZ and continental shelf respectively,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sovereignty of the Diaoyu Islands, to get a fair result.Key words: East China Sea; median line; the EEZ; the 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两大重要制度,但无论是产生时间还是产生根据,两者都存在巨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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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卷 第2期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 V ol.30 No.22010年4月 Journal of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Apr. 2010收稿日期:2009-12-24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国际法上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NCET-08-0426) 作者简介:孙传香,男,1974年生,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海洋法究。

中日东海划界之中间线方案:问题与评析孙传香(武汉大学中国边界研究院,湖北 武汉430072)摘 要:中日东海划界历经旷日持久而未能解决,中国主张尊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大陆架之自然延伸原则,采取不同于专属经济区的方法对大陆架进行划界,而日本则始终坚持采用中间线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作一揽子划界。

无论从逻辑角度还是法理视角,日本主张在中日东海划界中适用中间线将混淆《公约》中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两种制度。

基于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地质与地貌特点以及公约对上述两种权利的不同规定,中日难以通过中间线对东海的海洋权益作出公平划分。

中日两国应以《公约》为依据,分别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作出安排,同时兼顾处理钓鱼岛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使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关键词:东海;中间线;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159(2010)02-0006-05The Median Line Scheme for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Defect and CritiqueSUN Chuan-xiang(China Institute of Boundary Studies , Wuhan University ,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 The delimitation of East China Sea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still remains unresolved after the long-drawn-out negotiation . China advocates respecting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extens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established 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nvention" in this article), the method of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should be different from that of the EEZ. However, Japan has always been sticking to using the median line to get a package of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the EEZ. From both the logical point of view and the legal perspective, Japan’s application of the “median line” delimitation of the Sino-Japanese East China Sea would confuse the concepts of EEZ with continental shelf which are prescribed in "the Convention". According to the geological and geomorphological feature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East China Sea, it’s not right to delimitate the continental shelf with the median line. China and Japan should delimitate the EEZ and continental shelf respectively,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sovereignty of the Diaoyu Islands, to get a fair result.Key words: East China Sea; median line; the EEZ; the 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两大重要制度,但无论是产生时间还是产生根据,两者都存在巨大差别。

前者肇始于美国总统杜鲁门20世纪40年代的公告,其目的是确认一国对临近其领土的海洋底土的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后者衍生于沿海国的渔区制度,主要解决海洋底土上覆水域的主权权利归属问题,最终正式确定于《公约》。

前者权利是固有的,其行使“不取决于沿海国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1],而后者则需要沿海国的相应制度规定。

与此同时,《公约》对大陆架与经济专属区权利的确认标准也不一样,《公约》制定以前,前者最初遵循纯自然延伸原则,后来则发展到以自然延伸标准为主,辅之以距离标准;后者则始终只有一个距离标准。

因此,对于如此两种大相径庭的海洋法制度,当一国依自然延伸标准所获得的主权权利大于依距离标准所获权利时,两者的划分就不能只使用自然延伸标准或距离标准的其中一个而武断地主张通过中间线对海洋权利作一揽子划分。

中日东海的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即属于上述情况,中国依自然自然延伸原则能获得比依距离标准所获的权利大,因此中国不太可能以损失自己的利益为代价而接受日本提出的以中间线对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出统一划界的方案。

1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回顾依《公约》规定,东海属于半闭海,面积约124万km2,其大陆架基本上是中国大陆领土在东海的自然延伸。

1969年,在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的赞助下,由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为首的中、美、日、韩4国的12位专家,对我国东海与黄海进行了为期6周的地球和地质构造勘测并提出了《埃默里报告》,该报告称:“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同时,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中国东海大陆架,尤其是钓鱼岛附近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此后,东海逐渐被世人关注。

在整个东海划界中,中日之间的划界尤其是大陆架划界最为复杂,它不仅有冲绳海槽决定性地影响大陆架的划界,而且在划界过程中必须考虑与之密切相关的钓鱼岛群岛的法律地位和归属问题。

为了处理两国在东海的权利主张冲突,中日双方于2004年10月至2007年12月就东海问题共进行了11轮磋商。

在此基础上,中日两国通过平等协商,于2008年6月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第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Joint Development)的谅解,双方本着互惠原则,在指定区块(约2 700 km2)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并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第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2]从实质意义上说,《原则共识》只是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一块“试验田”,是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阶段性安排,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其原因在于,首先,只有当资料表明争议地区存在着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资源时,建立共同开发区才是可能的;其次,共同开发协定一般都有期限规定;第三,如果双方缺乏合作诚意,那么共同开发协议不但无异于重复问题,而且还可能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3]因此,中日大陆架的划界最终需要双方以《公约》为基本依据作出公平划界。

2逻辑与法理分析:中日东海划界不适用中间线方案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国依据《公约》坚持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原则,主张中国大陆架的外部边缘位于冲绳海槽的最大水深线。

日本则认为《公约》下的大陆架制度已被专属经济区制度所吸收[4],主张其大陆架的外部边缘延伸至领海基线起算的200 n mile,而东海大陆架最大宽度不足400 n mile,日本由此主张以中间线对中日东海(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出统一划界。

从《公约》在制度上的规定以及制度产生过程来看,笔者对日本所提出的所谓专属经济区制度吸收大陆架制度的理论以及以中间线作为单一划界线的方法作以下逻辑与法理分析。

2.1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相互独立中日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之所以出现上述分歧,直接源于《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作出的不同规定。

依据《公约》规定,沿海国既可以依据专属经济区制度基于距离而享有与其专属经济区内相应的大陆架资源开采权,也可以依据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原则将一国的大陆架扩展至200 n mile 之外的大陆架边缘。

《公约》第56条规定:“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广东海洋大学学报第30卷8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3.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公约》第57条进一步对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 n mile。

”由此可见,虽然《公约》第56条第1款规定了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权利,但该条第3款对第1款的权利范围作出了限制和修正,即,专属经济区内的海床和底土权利要受大陆架制度的制约。

第3款表明,只有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大陆架权利归属某一沿海国所有时,该国才享有相应海床和底土的主权权利。

但是,一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并不以享有相应区域内的大陆架为前提。

通过分析《公约》第76条有关大陆架的定义我们发现,《公约》对大陆架(权利)的定义超出了纯地理意义上的大陆架概念,《公约》在肯定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的同时对狭窄大陆架国家进行了距离意义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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