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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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出售的法律后果(3篇)

低价出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采取低价出售商品或服务的手段。

然而,低价出售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本文将就低价出售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低价出售的定义低价出售,是指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以低于市场价格、成本价或正常利润水平的手段进行销售。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二、低价出售的法律后果1.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如果商家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赔偿损失:如果低价出售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了损失,商家需承担赔偿责任。

(2)罚款:监管部门可以对低价出售行为进行处罚,处以罚款。

(3)吊销营业执照:在严重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商家的营业执照。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低价出售商品或服务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虚假宣传:商家以低价为诱饵,误导消费者购买,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商品质量不合格:低价出售的商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商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售后服务不到位:低价出售的商品可能无法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权益受损,商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反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强制搭售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商家以低价出售商品,可能涉及以下违法行为:(1)哄抬价格:商家通过低价出售商品,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误解,从而哄抬市场价格。

(2)价格欺诈:商家以低价为诱饵,误导消费者购买,实际上并未提供低价商品,构成价格欺诈。

(3)强制搭售:商家在低价出售商品的同时,强制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违反价格法规定。

中的不当竞争行为

中的不当竞争行为

中的不当竞争行为不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或者经营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违规,也损害了市场秩序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就中的不当竞争行为展开讨论,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一种常见的不当竞争行为,它包括歧视性定价、折扣歧视等形式。

企业通过对不同客户、地域或渠道的定价差异来获得不合理的竞争优势,导致市场价格失衡和消费者利益受损。

针对这一问题,立法者应加强价格监管,明确合理的定价原则,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一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企业在产品宣传中夸大其性能、功能、质量等,从而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

虚假宣传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遏制虚假宣传行为,政府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监测和处罚力度,同时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以维护市场的公正竞争环境。

三、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严重的不当竞争行为,它包括假冒伪劣、盗窃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等。

企业通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增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一种严重扭曲市场竞争的不当行为,它使得企业掌握市场的话语权,限制了其他企业的参与和发展空间。

垄断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对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威胁。

为了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政府应采取积极的监管措施,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同时鼓励市场竞争,促进公平参与。

五、价格倾销价格倾销是一种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的不当行为,企业通过以低价销售产品来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价格倾销不仅会造成市场恶性竞争,也会损害生产者的利益,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5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5
❖ (八)搭售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 (九)限定专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 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 (十)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行为
❖ (十一)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1)强制行为人停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五)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 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 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它积压商品;(3)季节 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 销售产品。
脓肿如儿头大,占据肝右叶 棕褐色果酱样物质流失 破棉絮状外观
血吸虫病
❖ 日本血吸虫:我国及亚洲 ❖ 曼氏血吸虫:拉丁美洲,非洲中部 ❖ 埃及血吸虫:非洲北部
流行状况
❖ 75个国家流行:2+亿人感染,5- 6亿人受威 胁
❖ 我国:长江中下游12个省市流行
生活史
血吸虫卵 入水
毛蚴 钉螺 胞蚴 尾蚴 入水(疫水)
❖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 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 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慢性阿米巴病
❖ 新旧病变交替
粘膜增生→息肉 肠壁纤维增生→肠狭窄 肉芽组织增生→阿米巴肿→肠梗阻

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构成要件

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构成要件

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构成要件
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 价格低于成本
不当低价销售需要低于企业的成本价,意图通过低价销售的方式吸引
顾客并快速获取市场份额,从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占据优势地位。

2. 恶意竞争
不当低价销售需要存在恶意竞争的目的,即企业通过低价销售攻击竞
争对手,对其造成经济打击,从而达到无竞争对手的目的。

因此,低
价销售必须针对外部竞争对手,而非内部销售行为。

3. 捆绑销售
不当低价销售可能采用捆绑销售的方式,即以低于成本价出售主产品,然后通过销售相关配件、增值服务等方式收回损失。

这种销售手段往
往会欺骗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付出更多的钱,受到经济损失。

“低价倾销”之不正当价格竞争的法律解读

“低价倾销”之不正当价格竞争的法律解读

2020年第2期总第142期天津法学Tianjin Legal ScienceNo.2General No.142•法律实%论坛•“低价倾销”之不正当价格竞争的法律解读董成惠(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广东524088)摘要:低价倾销是经营者的一种低价商业行为或竞争策略,其低于成本价的定价机制因不可能盈利不具有经济上-合理性,但低于成本价使经营者获得竞争优势,特别是其光环效应能提升经营者的整体竞争力,争取到其公平竞争条件下不可能获得-竞争利益,或者争取了其他经营者预期-合理利润,而且低价倾销常伴着价格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其正当性值得商榷。

我国学界和实践中把低价倾销与掠夺性定价相混淆,或是把低价倾销等同于自主定价不主张进行规制,导致实践中低价倾销违法行为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应明确界定低价倾销-“不正当性”和掠夺性定价-“垄断性”,确立低价倾销-认定,应不正当竞争,建立规制低价倾销-机制。

关键词:低价倾销;光环效应;成本价;掠夺性定价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28X(2020)02-0056-09低价倾销是指不具有垄断或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的商业行为或者竞争策。

有法律法对低价倾销行制,于研究和法律对低价倾销存在误区,把低价倾销的“不正当性”同于性价的“垄断性”,缺乏对低价倾销法学上的。

兮教主的,把低价倾销同于经营者的自主定价,为不对低价倾销行制。

目,于低价倾销的法律的或在于主是具有竞争对”的目的和取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本的“不正当性”,商。

2017年114,大不正当竞争法》的以法”),法有价格不正当竞争的相,取法第11于低价倾销的相,不的低价倾销的相低价倾销的法律,对行研究,制低价倾销的法律机制,制低价倾销“不正当性”的综。

一、低价倾销的溯本求源(一)倾销的词源及其内涵的演变“倾销”一词,最初只是一个含糊且不确定的含j《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dumping''—词的解释仅指危险物的“倾倒”、“倾卸”之意,有倾销之意叫《元照英美法词典》对“d umping-有“倾销”和“倾倒、卸货”两解释,“倾销”有四含:1.以极低的价格或几乎不计价格地大量销售货物;2.以低于商品的内价格亦即低于其公平价格在国外销售商品;3.在收获季大量销售产品,加快推销;4.在证券交易中,指不虑价格和状况,大量售证券叫从《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和《元照英美法词典》对“dumping”一词的解释来看,“dump”①一词的含,意是对危险物、垃圾物品的“倾倒”“倾卸”,或是随意放置物货,以及对货物的“倾销”和“抛售”之意,但隐含有对“非正物”的处置或以“非正常方式”处物品之意。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关于《“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提要]:竞争,作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二重性,竞争的开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它们是竞争规律导致的结果,反过来又阻碍了竞争的进行。

为了确保竞争能够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进行,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均十分重视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

我国已于1993年9月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6年多来,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该法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解时易造成歧义,不利于操作,有必要对相关的基本问题加以研究,以使其更加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在主观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客观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样规定无疑是必要的、正确的,但是在实践中,认定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往往是一件十分麻烦的事情,在调查经营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如果有证据表明经营者的主观上有排挤竞争对的故意,如威胁竞争对手退出竞争领域的言论或书信等,在客观上又具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对经营者行为性质的认定就比较容易。

但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经营者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该经营者完全可以找出各种各样甚至是一些合理的理由来为自己辩解。

所以,考察经营者行为的客观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缺乏针对性,众所周知,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竞争手段,无论是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还是市场经济的高级阶段,都充斥着错综复杂的价格竞争行为,这里,既有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将竞争对手排除之后再恢复原价或任意提高售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存在一些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正常的贸易做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促使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创新科技和管理模式,从而推动社会发展。

然而,在竞争的过程中,有些企业可能选择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甚至伤害消费者利益。

本文将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道德伦理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企业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的性能、功能或效果,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2. 低价倾销: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打击竞争对手,垄断市场份额,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3. 商业诽谤:企业通过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等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诽谤、抹黑,破坏其商业信誉和声誉。

4. 非法垄断: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资源和价格,损害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5. 商业贿赂:企业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得不正当竞争的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

虚假宣传、低价倾销等行为使市场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法准确了解产品的真实性和价值,导致市场信任度下降,交易成本增加。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诽谤、商业诋谤等行为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声誉,导致其业绩下滑,甚至倒闭。

再次,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虚假宣传、低价诱导等行为使消费者误判产品质量和性能,导致购买了低质次品,损失经济利益。

最后,不正当竞争行为阻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非法垄断、商业贿赂等行为扭曲了市场价格和资源配置,阻碍了其他企业进入市场,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平等。

三、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健康,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应对: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低于成本价法律规定(3篇)

低于成本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竞争成为企业争夺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为了追求市场份额,可能会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策略。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我国关于低于成本价的法律规定。

一、低于成本价的概念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低于成本价”的概念。

低于成本价,即指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的价格低于其生产或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成本。

这里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原材料、人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二、我国低于成本价的法律规定1. 《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违反该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价格法》《价格法》是我国价格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违反该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涉及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

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违反该规定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成本核算首先,需要明确企业的成本构成,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其次,要确定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如完全成本法、变动成本法等。

2. 目的性判断企业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是否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综合素质历年真题汇总【2012年-2022年网友回忆版】(二)

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综合素质历年真题汇总【2012年-2022年网友回忆版】(二)

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综合素质历年真题汇总【2012 年-2022 年网友回忆版】 (二)1、多选题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_____A : 销售鲜活商品B : 处理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C : 季节性降价D : 销售残次产品参考答案: ABC本题解释:【答案】AB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 一) 销售鲜活商品; (二)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 季节性降价; (四) 因清偿债务、转产、歌业降价销售商品。

故本题答案为 ABC。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是_____。

A :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B : 昌吉回族自治州州长C : 木垒哈萨自治县县长D : 大理市太邑彝族自治乡乡长参考答案: ABC本题解释: [解析]根据《宪法》第 114 条的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故应选 ABC。

第 2 题所属考点-《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3、单选题处于冬眠的青蛙,主要靠什么呼吸?_____A : 鼻腔B : 肺C : 皮肤D : 口腔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成体青蛙既能生活在水中,又能生活在陆地上,用肺呼吸,兼用皮肤辅助呼吸。

因为青蛙的肺太小,并且呼吸功能不健全,皮肤自然担当此重任。

可以注意到青蛙的皮肤总是湿润的,这是其皮肤进行呼吸的必要条件。

冬眠时青蛙只用皮肤呼吸,不用肺。

本题选 C。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刑事处罚的是_____。

A : 罚金B : 管制C : 拘留D : 拘役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 C 解析: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稽查中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涉税分析

稽查中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涉税分析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商品的购销双方根据不同的需求和预期达成不同的交易价格。

虽然销售方针对不同的购买方会有定价的差异,但是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总体原则是要取得一定程度的经济利益的。

可是,我们就会有个疑问,为什么会存在一些亏本清仓、跳楼大甩卖这样的现象呢?对于以上经营行为,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存在哪些限制,企业又面临哪些税务风险,有无合理的解释?本文针对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相关税务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销售商品的常见情形前文我们已经简单的提到,所谓无利不商,虽然片面,但是还是符合大部分经营业务的基本原则,即绝大部分情况下销售方均是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当然,也存在一些平价销售商品的情形,其目的往往是为了开拓市场,维护客户关系等原因进行的让利优惠行为,这种保本型的交易多为市场需求,在此不多做讨论。

然而,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就有些不符合经营常态了,在税法上对之有严格的要求,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税法上对销售价格偏低的一些相关限制和风险。

二、税法对交易价格偏低的限制毋庸置疑,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是一种不正常的销售行为,所以难免就会影响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目计税依据的确定,进而影响税款的缴纳。

下面,我们分税种来看一下具体的影响有哪些。

(一)增值税工业及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时,对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如何判定“低于成本价竟标”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61210-1

如何判定“低于成本价竟标”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61210-1

如何判定“低于成本价竞标”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九届第21号)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低成本销售的法律规定(3篇)

低成本销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低成本销售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策略,在各个行业中被广泛采用。

低成本销售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还可以满足消费者对价格敏感的需求。

然而,低成本销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一些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低成本销售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低成本销售的定义低成本销售,顾名思义,是指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降低成本、优化供应链、提高生产效率等手段,以较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低成本销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低成本销售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销售策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低成本销售行为不涉及垄断,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低成本销售行为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低成本销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夸大其词。

三、低成本销售的法律风险1. 价格欺诈企业在实施低成本销售时,应当确保其宣传的优惠信息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 产品质量风险低成本销售可能导致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牺牲产品质量,这可能会引发消费者的投诉和索赔。

3. 知识产权侵权企业在实施低成本销售时,应当注意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4. 税收风险企业在实施低成本销售时,可能涉及到税收筹划,需要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避免税收风险。

四、低成本销售的法律应对措施1. 明确宣传内容企业在实施低成本销售时,应当明确宣传内容,不得夸大其词,确保宣传的真实性。

是否应该废除低价竞争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低价竞争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低价竞争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低价竞争辩论辩题。

首先,低价竞争辩论辩题本身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在低价竞争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降低成本,例如降低产品质量、压缩员工工资等,这不仅伤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对整个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说,“市场竞争应该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而不是通过低价竞争来破坏市场秩序。

”因此,废除低价竞争辩论辩题是符合市场规律和道德伦理的。

其次,低价竞争辩论辩题也容易导致企业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了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

在低价竞争的压力下,企业往往只能通过不断压缩成本来维持盈利,而忽视了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这就像是马太效应中所描述的“富者愈富,贫者愈贫”,最终导致市场上只剩下低价劣质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正如苹果公司创始人乔布斯所说,“我们不是为了赚钱而创造产品,而是为了创造好的产品而赚钱。

”因此,废除低价竞争辩论辩题有助于引导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

最后,低价竞争辩论辩题也容易造成市场垄断和恶性竞争。

在低价竞争的过程中,一些大型企业往往能够通过规模效应和资金优势压制小型企业,最终导致市场上只剩下少数几家大型企业垄断市场。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使得整个市场失去了竞争活力。

正如美国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所说,“垄断是市场经济的毒瘤,我们必须坚决打击垄断行为。

”因此,废除低价竞争辩论辩题有助于打破市场垄断,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活力。

综上所述,废除低价竞争辩论辩题是符合市场规律和道德伦理的,有助于引导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活力。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低价竞争辩论辩题。

首先,低价竞争辩论辩题是市场竞争的一种正常表现。

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低价竞争正是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而采取的一种策略。

正如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所说,“市场竞争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

如何界定不正当低价销售

如何界定不正当低价销售

如何界定不正当低价销售
价格作为联系供需双⽅利益的纽带,是市场活动最重要的调整器,与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密切相关。

降价销售或低价销售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价格策略。

低价销售作为⼀种竞争策略,如果经营者是在提⾼技术、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的基础上所进⾏的⼀种正当价格竞争或所采取的⼀种让利措施,法律将对其予以认可或保护。

但是,如果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故意在⼀定范围的市场上和⼀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商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独占经营之⽬的,法律则将其作为⼀种不正当竞争⾏为,即不正当低价销售予以禁⽌。

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些实⼒雄厚的经营为了操纵或独霸市场,便不惜以暂时亏本的代价,将某种或某些商品的价格压到成本价以下销售,使竞争对⼿难以为继,倒闭或退出市场。

在挤垮其他竞争对⼿、操纵市场以后,它⼜抬⾼商品销售价格,获取更⾼的垄断利润,这种貌似有利于消费者的低价销售,最终会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于是,对不正当低价销售进⾏法律规制便成为必然。

基于此,对不正当低价销售⾏为进⾏较为全⾯的法律分析,对于正确界定低价销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合理确定不正当低价销售⾏为的调整规则,促进和保障正当价格竞争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及其对经济市场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违背公平、公正、诚实原则的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不仅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也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威胁。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主要形式及其对经济市场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不诚实或不公平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规则,还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故意发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以此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2. 不正当定价:企业通过操纵市场价格,以不公平的定价手段压低竞争者的价格,迫使其他企业无法继续竞争。

3. 商业诋毁:企业通过散布虚假消息、诋毁竞争对手,从而影响竞争对手的声誉,损害其市场份额。

4. 著作权侵权:企业盗用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以此获得非法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多种形式,以下列举了其中几种常见的形式:1. 价格倾销:企业通过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产品,以获取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2. 非法广告: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夸大产品的性能与效果,以误导消费者,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

3. 商业诽谤:企业通过散布虚假消息、不实评论等手段贬低竞争对手的声誉,以此削弱其市场地位。

4. 侵害商业秘密:企业通过贿赂、窃取等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济市场的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济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经营规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市场无法健康运作。

2. 妨碍企业发展:被侵害的企业在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后,常常难以保持正常的经营活动,甚至有可能导致企业倒闭。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竞争是商业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然而,有些企业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以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这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维护竞争的公平性和市场的有序运营,民法典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打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违背诚实信用、妨碍公平竞争的手段和方法,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误导性宣传误导性宣传是指企业在宣传推广中故意制造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该类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比对商品或服务的不实信息等手段。

2.不正当竞争价格不正当竞争价格是指企业通过以低于成本、低于市场价格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导致其他竞争者无法维持正常经营,进而影响市场的健康有序运作。

3.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以贿赂、回扣、红包等非法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此类行为扭曲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状态。

4.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拥有的非公开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秘密。

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其他竞争者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破坏竞争者的公平竞争环境。

5.恶意诋毁恶意诋毁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传播虚假、不实信息,陷害竞争对手的商誉或个人声誉,从而达到自身竞争优势的行为。

二、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打击措施。

1.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可以向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行政处罚民法典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处罚

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处罚

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处罚序号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款禁止的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五)处理因外观质量受到损害,而内在质量尚未改变,且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公平交易科、经济检查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法规科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市工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

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涉税分析

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涉税分析

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涉税分析2012-05-28 09:36 来源:转自互联网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商品的购销双方根据不同的需求和预期达成不同的交易价格。

虽然销售方针对不同的购买方会有定价的差异,但是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总体原则是要取得一定程度的经济利益的。

可是,我们就会有个疑问,为什么会存在一些亏本清仓、跳楼大甩卖这样的现象呢?对于以上经营行为,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存在哪些限制,企业又面临哪些税务风险,有无合理的解释?本文针对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相关税务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销售商品的常见情形前文我们已经简单的提到,所谓无利不商,虽然片面,但是还是符合大部分经营业务的基本原则,即绝大部分情况下销售方均是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当然,也存在一些平价销售商品的情形,其目的往往是为了开拓市场,维护客户关系等原因进行的让利优惠行为,这种保本型的交易多为市场需求,在此不多做讨论。

然而,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就有些不符合经营常态了,在税法上对之有严格的要求,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税法上对销售价格偏低的一些相关限制和风险。

二、税法对交易价格偏低的限制毋庸置疑,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是一种不正常的销售行为,所以难免就会影响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目计税依据确实定,进而影响税款的缴纳。

下面,我们分税种来看一下具体的影响有哪些。

〔一〕增值税工业及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时,对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企业日常工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日常工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日常工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

为了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脱颖而出,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来获取优势。

本文将就企业日常工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探讨,并指出其对企业和市场的不良影响。

一、价格倾销价格倾销是指企业故意低价销售产品或服务,以吸引客户并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在短期内可能会带来一些好处,但对企业和市场带来的长期影响是负面的。

价格倾销会导致低价恶性竞争,降低产品的整体价值,给企业带来利润压力,也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通过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宣传手段来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并使其对竞争对手形成误导印象。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竞争的公平性。

企业应该倡导真实宣传,以提高客户的信任度,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盗取商业机密盗取商业机密是指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如产品设计、市场营销策略、客户数据库等。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企业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完善的内部保密制度,明确员工的保密责任,以避免商业机密泄露的风险。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在市场中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来排挤竞争对手或限制其他企业的发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也会扼杀市场上其他企业的创新和竞争动力,导致市场失去活力和公平性。

五、非法打击竞争对手一些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可能会采取非法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

这种非法打击行为包括人身攻击、声誉诋毁、商业破坏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破坏了行业之间的和谐发展,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和监管。

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应该注重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

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企业才能获得长期的发展和持续的竞争优势。

同时,政府、社会和行业协会也应当加强对企业日常工作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合同中的不当竞争与违法行为

合同中的不当竞争与违法行为

中的不当竞争与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当竞争和违法行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不当竞争和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对整个市场经济的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本文将从中的不当竞争与违法行为的定义、表现形式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中的不当竞争与违法行为的定义中的不当竞争与违法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扭曲市场秩序的行为。

这些行为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经济利益,但却是以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企业合法权益为代价的。

二、中的不当竞争与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1.虚假宣传:企业通过夸大产品功效、发布虚假广告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侵害。

2.价格倾销:企业通过低价销售产品,迫使竞争对手采取不必要的价格战,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3.商业诽谤:企业通过散布虚假言论,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从而获得无竞争的市场份额。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三、中的不当竞争与违法行为的危害1.破坏市场秩序:不当竞争与违法行为扭曲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损害消费者权益:不当竞争与违法行为常常导致虚假宣传、低质量产品等问题,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阻碍经济发展:不当竞争与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供需关系,阻碍了企业的合理发展,进而对整体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四、应对中的不当竞争与违法行为的措施1.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给予相应处罚,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2.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当竞争与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加强行业自律:各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准则,引导企业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4.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对消费者和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不当竞争与违法行为的认知度,增强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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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竞争,作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二重性,竞争的开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它们是竞争规律导致的结果,反过来又阻碍了竞争的进行。

为了确保竞争能够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进行,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均十分重视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

我国已于1993年9月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6年多来,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该法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解时易造成歧义,不利于操作,有必要对相关的基本问题加以研究,以使其更加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在主观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客观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样规定无疑是必要的、正确的,但是在实践中,认定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往往是一件十分麻烦的事情,在调查经营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如果有证据表明经营者的主观上有排挤竞争对的故意,如威胁竞争对手退出竞争领域的言论或书信等,在客观上又具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对经营者行为性质的认定就比较容易。

但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经营者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该经营者完全可以找出各种各样甚至是一些合理的理由来为自己辩解。

所以,考察经营者行为的客观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缺乏针对性,众所周知,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竞争手段,无论是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还是市场经济的高级阶段,都充斥着错综复杂的价格竞争行为,这里,既有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将竞争对手排除之后再恢复原价或任意提高售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存在一些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正常的贸易做法。

例如,当一项新产品刚开始进入市场时,经营者为了测试市场的反应,需要试行一段时间的实验性价格,以确定比较适当的市场定价和自己的市场份额。

又如,当企业产品的一部分成本已经固定,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由于企业的固定成本已经支出,停止生产损失更大,故经营者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销售商品可能是渡过经济不景气时期惟一的选择。

这是因为,虽然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构成商品主要价值的成本是影响商品定价的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市场的供求关系也决定着经营者的定价行为,经营者面对不同状态的市场,必须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使企业得以发展或维持,从而获取最大的利益(在经济不景气时,企业能够得以维持就是最大利益)。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和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往往是混杂在一起的,这就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因此,为完善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加以细化,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规定具体、明确的认定标准。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应对成本的概念、构成、分类进行研究。

[!--empirenews.page--] 一成本的概念及构成成本的概念散见于各个学科之中,不同学科以及不同学科的不同分支对成本所下的定义亦有所不同。

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成本的理论概念。

马克思曾经指出:“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的每一个商品的价值,用公式来表示是W =C+V+M,如果我们从这个产品价值中减去剩余价值M,那么在商品中剩下来的,只是一个在生产要素上耗费的资本价值C一V的等价物或补偿价值。

”“商品价值的这个部分,即补偿商品使资本家自身消耗的生产资料价格和所使用的劳动力价格的部分,只是补偿商品使资本家自身耗费的东西,所以对资本家来说,这就是成本价值。

”马克思在这里称为“成本价值”的,指的就是产品成本。

据此,可以得到产品成本的理论计算公式为:产品成本(C一V)=产品价值(W)一盈利(M)。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但二者都是商品经济,马克思的成本价值理论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马克思从耗费角度和补偿角度,在理论上给予成本一个完整的概念,揭示了成本的经济实质。


是,在市场经济实践中所使用的成本概念与理论概念是有差别的,其根本区别在于理论成本只包括构成产品价值的一切生产性支出,不包括不构成产品价值的非生产性支出。

虽然非生产性支出严重地说并不属于成本,而是纯粹的损耗,但如果不能得到补偿,企业将无法维持,必须按一定的标准分摊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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