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遇“劳动碰瓷”将赔1万,抓对方证据漏洞改判1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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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树祥、东莞市达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杜树祥、东莞市达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杜树祥、东莞市达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8【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99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卫魏术邹凤丹【审理法官】许卫魏术邹凤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树祥;东莞市达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当事人】杜树祥东莞市达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杜树祥【当事人-公司】东莞市达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建湘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建湘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建湘【代理律所】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杜树祥;东莞市达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诚实信用原则客观性关联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杜树祥在本院有以下涉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案件。

序号案号用人单位(简称) 1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408号渌通公司 2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335号国天公司 3 (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332号千祥厂4 (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3307号金铭公司5 (2016)粤19民终1348号利安和乐公司 6 (2017)粤1973民终965号生利公司7 (2017)粤19民终8994号永銮公司8 (2018)粤19民终4143号祺佳制品厂9 (2018)粤19民终7020号飞荣公司10 (2018)粤19民终10455号和胜加工店【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杜树祥、达旭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职业碰瓷者能否获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职业碰瓷者能否获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职业碰瓷者能否获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作为一个职业碰瓷者,他们往往通过制造事故、伤害等非法手段来获取赔偿金和工资。

职业碰瓷者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会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影响。

那么,职业碰瓷者是否能够获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是不能被支持和认可的。

首先,职业碰瓷者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故意诱导、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坍塌、毒害、塌方等重大危险事故,或者故意放纵危险物质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严重损失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职业碰瓷者的行为属于制造事故、故意伤害行为,他们应该被依法惩处,而不是被给予协调赔偿的待遇。

其次,职业碰瓷者的行为也违反了行业道德。

作为一名合法的从业者,应该以诚信、专业和责任的态度服务于社会。

然而,职业碰瓷者却故意伤害自己,骗取赔偿金和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员工的权益。

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将会导致职业伦理和社会秩序的崩塌。

最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也不应该通过伪造、诈骗等非法方式来获取二倍工资。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该提出申请签订合同,而不是通过非法途径来获取薪酬。

此外,用人单位同样有义务遵守劳动合同法规,按照规定给员工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职业碰瓷者无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被法律和社会所认可。

合法的员工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要求,以正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遵循法律、道德和职业准则,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除了职业碰瓷者的违法行为,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可能导致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急于招人,或者员工缺乏对于劳动法律的了解等。

关于碰瓷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碰瓷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交通日益繁忙,各类交通事故频发。

在这些交通事故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从而引发“碰瓷”现象。

这不仅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影响,也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碰瓷”法律案件为例,探讨此类案件的成因、处理过程及法律反思。

二、案件详情2019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因“碰瓷”引发的交通事故。

受害者李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市区道路上,突然一辆摩托车从后方驶来,撞击了李某的车辆。

摩托车驾驶员赵某声称是李某的车辆追尾导致事故发生,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李某对此表示质疑,认为赵某是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于是,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的“碰瓷”行为逐渐暴露出来。

三、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过调查,发现赵某曾因“碰瓷”被公安机关处理过。

为了进一步核实案件,公安机关对赵某进行了传唤,并在其住处查获了伪造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此案时,赵某对自己的“碰瓷”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赵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企图通过赔偿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反思1. “碰瓷”现象的成因(1)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通过制造交通事故可以谋取不当利益。

(2)道德观念缺失:部分当事人道德观念缺失,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惜损害他人权益。

(3)执法力度不足:在“碰瓷”案件处理过程中,部分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足,导致“碰瓷”行为屡禁不止。

2. 法律反思(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碰瓷”行为的危害性。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碰瓷”现象,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陆宇与深圳市万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宇与深圳市万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宇与深圳市万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15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睿聂效黄玮娜【审理法官】张睿聂效黄玮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宇;深圳市万匠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陆宇深圳市万匠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陆宇【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万匠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琼麟广东深梅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琼麟广东深梅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琼麟【代理律所】广东深梅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陆宇【被告】深圳市万匠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万匠公司是否需向陆宇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明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万匠公司是否需向陆宇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双方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万匠公司承认曾通知陆宇来公司面试、再结合陆宇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快递记录以及陆宇对万匠公司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明确描述,原审采信陆宇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陆宇2019年5月加班工资差额、2019年6月份和7月份工资,万匠公司未举证证明陆宇的工资结构、考勤记录以及已发放工资情况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审采信陆宇提交的工资条上工资结构、考勤记录计得的陆宇2019年5月份加班工资差额46.57元、2019年6月份工资4326.44元、2019年7月份工资180.46元数额及计算方法均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法律案例碰瓷(3篇)

法律案例碰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在众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一种特殊的碰瓷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所谓碰瓷,是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例将详细介绍一起典型的碰瓷案件,旨在揭示碰瓷行为的危害,以及法律对此类行为的惩处。

二、案件经过(一)事故发生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城市主干道由南向北行驶。

当日17时30分,李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沿同一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在通过一个路口时,与张某的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声称自己受伤,要求张某赔偿。

(二)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

在调查过程中,交警发现李某身上并无明显伤痕,且在事发后,李某主动提出让张某支付医疗费用。

张某对此表示怀疑,于是报警处理。

在警方调查过程中,李某承认了自己碰瓷的事实。

原来,李某为了获取赔偿,事先在电动车尾部涂上一些铁钉,企图在行驶过程中让车辆被扎破。

当李某看到张某驾驶的车辆时,故意加速,使电动车与张某的车辆发生碰撞。

(三)审理过程1. 审判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 赔偿由于李某的碰瓷行为,张某的车辆受到了一定的损坏。

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用3000元。

三、案件评析(一)碰瓷行为的危害1. 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碰瓷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增加交通事故案件数量。

碰瓷行为使得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给司法资源带来了巨大压力。

3. 加剧社会矛盾。

碰瓷行为使得受害者在遭受财产损失的同时,还可能遭受精神上的伤害,加剧了社会矛盾。

(二)法律惩处1. 刑法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陆燕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陆燕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陆燕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4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艳芳李蔚林王元【审理法官】王艳芳李蔚林王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陆燕泥【当事人】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陆燕泥【当事人-个人】陆燕泥【当事人-公司】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尚卫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尚卫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尚卫【代理律所】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陆燕泥【本院观点】东旭公司上诉称不应支付陆燕泥2019年4月1日至4月23日的工资、2017年4月24日至12月31日的未休年假工资以及2019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但在案证据显示,陆燕泥工作至2019年4月23日,东旭公司工资发放至工资支付至2019年3月31日;仲裁期间东旭公司表示同意支付陆燕泥2019年4月1日至4月23日的工资、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和2019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故一审判决东旭公司支付陆燕泥上述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东旭公司上诉称不应支付陆燕泥2019年4月1日至4月23日的工资、2017年4月24日至12月31日的未休年假工资以及2019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但在案证据显示,陆燕泥工作至2019年4月23日,东旭公司工资发放至工资支付至2019年3月31日;仲裁期间东旭公司表示同意支付陆燕泥2019年4月1日至4月23日的工资、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和2019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故一审判决东旭公司支付陆燕泥上述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职业碰瓷者能否获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职业碰瓷者能否获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0维权·以案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无过错的一方。

工友 2020年第6期21特征。

进入被告公司工作,章某的目的也只是为了获得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而非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其行为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

对于职业碰瓷者而言,总有办法拖延合同签订的时间,而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并无此防范的意识,且二倍工资既然是惩罚性的民事赔偿,则赔偿的受益人应为无过错的一方,碰瓷者故意造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后如获得不法利益,违背公平原则。

最后,从社会效果看。

二倍工资支付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惩罚性的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如果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不仅违背民法和劳动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让恶意者在明显欺骗善意用人单位的情况下获得不正当利益,更会鼓励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引发劳动用工领域的道德风险。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用工合意后,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但如果劳动者利用中小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用工不规范的缺陷,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具有职业碰瓷的行为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就不应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首先,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立法本意看。

劳动合同法给予书面劳动合同较高的法律地位,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我国现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劳动关系,绝大多数时候劳资双方纠纷都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而国家力量的介入客观上需要有着更强证明力的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依据,所以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采用倒逼机制,设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惩罚制度,以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减少事实劳动关系。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摘要:
1.概述: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案例详情:员工碰瓷公司,以达到索赔目的
3.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驳回员工诉求
4.案例分析:碰瓷行为不符合劳动法,公司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社会影响:此案对劳动碰瓷现象的警示作用
正文:
近日,一起发生在郑州的劳动碰瓷判决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员工通过碰瓷的方式企图向公司索赔,然而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求,让许多人对劳动碰瓷行为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据了解,这名员工在离职时,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

然而,事实上,公司在他入职时已经明确告知其社会保险的缴纳政策,并表示如果员工愿意,可以自己承担保险费用。

该员工在离职时,突然提出这一要求,显然是有意碰瓷。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和陈述,最终作出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驳回员工的诉求。

法院认为,员工的碰瓷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启示:碰瓷行为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反而会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在劳动关系中,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去获取不当利益。

此案对劳动碰瓷现象产生了强烈的警示作用。

它告诉我们,碰瓷行为不仅
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反而会让自己陷入更大的困境。

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摘要:
一、案例背景
1.郑州劳动碰瓷案件
2.案件涉及的主要人物和公司
二、案件经过
1.碰瓷事件的起因
2.碰瓷者采取的手段
3.受害者及公司的反应
4.相关部门的处理
三、案件审理
1.审判过程
2.证据展示
3.法律依据
4.判决结果
四、案例影响
1.对碰瓷行为的影响
2.对劳动市场的影响
3.对社会风气的启示
正文: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碰瓷事件。

此案件涉
及的主要人物是一名碰瓷者张某,以及他所碰瓷的公司郑州某科技公司。

2019 年,张某在郑州某科技公司应聘时,以劳动碰瓷的方式,伪造证据,企图敲诈公司。

他首先向公司提出高额的工资要求,并在公司拒绝后,采取消极怠工、故意破坏公司设备等手段,试图制造公司违反劳动法的假象。

然而,张某的诡计很快被公司识破,并报了警。

此案在经过审理后,法院对张某的碰瓷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谴责。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详细列举了张某的碰瓷行为,以及相关的证据。

在法律依据方面,法院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条款。

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这个案例对碰瓷行为产生了强烈的震慑作用,彰显了我国法律的威严。

同时,这个案例也警示了广大劳动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采取非法手段。

此外,这个案例对劳动市场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从“劳动碰瓷案”说“二倍工资”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从“劳动碰瓷案”说“二倍工资”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从“劳动碰瓷案”说“二倍工资”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从“劳动碰瓷案”说“二倍工资”在温州务工多年的毛某和时某(女)系夫妻。

2021年7月,时某、毛某分别进入浙江亨达光学有限公司工作。

按照亨达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新入职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文员于当月中旬提供劳动合同让毛某、时某签订,但他二人称要带回去看看,并没有当场签订,后来才提供已签有名字的合同给公司。

9月24日,毛某、时某离职,并以亨达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亨达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劳动仲裁委裁决、法院裁定,亨达公司支付毛某、时某二倍的工资分别为9100元、8092元。

2021年9月29日,毛某、时某进入温州圣蓝工贸有限公司工作。

次月16日,被告人毛某、时某在圣蓝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供其签名时也未予当场签署,后提供签名不是其所写的劳动合同。

毛某、时某于2021年9月底离职,后以圣蓝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圣蓝公司支付被告人毛某、时某二倍的工资分别为51257.71元、41711.69元,后因案发而未得逞。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时某夫妇结伙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其所写的签名,再以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获取二倍工资,且数额较大,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两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7192元。

“劳动碰瓷”何以构成诈骗罪?实践中用工双方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时,又应注意些什么问题呢?关注一“劳动碰瓷”何以构成诈骗罪《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案中,毛某、时某夫妻两人打着“正当维权”旗号,利用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罚则,进行“劳动碰瓷”,却构成了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崔玲艳、上工富怡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玲艳、上工富怡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玲艳、上工富怡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7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玲艳;上工富怡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当事人】崔玲艳上工富怡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崔玲艳【当事人-公司】上工富怡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时静爽天津浩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时静爽天津浩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时静爽【代理律所】天津浩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崔玲艳【被告】上工富怡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催告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问题。

本案中,受疫情影响,被上诉人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对上诉人的工作岗位作出适当调整,属于被上诉人的用人自主权。

被上诉人提供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劳动合同补充条款》都做出了约定。

上诉人经两次调整岗位后,仍不服从管理,被上诉人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补充条款》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恶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费问题。

上诉人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未就上述主张举证证明,一审法院未支持其加班费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北京大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程千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大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程千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大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程千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9【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58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华【审理法官】朱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大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程千一【当事人】北京大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程千一【当事人-个人】程千一【当事人-公司】北京大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钰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郭楠楠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任玉龙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钰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郭楠楠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任玉龙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钰郭楠楠任玉龙【代理律所】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大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程千一【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首先,大生时代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程千一存在待交接且由其掌握的工作内容;其次,大生时代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程千一未交接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及损失数额;第三,程千一收到的×××平台发送的交接短信内容中未体现大生时代公司主张的交接内容。

因此,大生时代公司要求程千一进行工作交接并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生时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最新版)
目录
1.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概述
2.案例中的争议焦点
3.法院的判决及其理由
4.案例的启示和影响
正文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近日,一起发生在郑州的劳动碰瓷判决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名员工在离职后,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索赔近 20 万元。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员工在离职时并未提出社保缴纳问题,且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驳回了该员工的诉求,判定其行为构成碰瓷。

【案例中的争议焦点】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离职后是否可以索赔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然而,在本案中,员工在离职时并未提出社保缴纳问题,而是在离职后才提出索赔。

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法院的判决及其理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员工在离职时并未提出社保缴纳问题,而是在离职后才提出索赔,这一行为不符合常理。

另外,员工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存在过错,无法证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

因此,法院判定员工的行为构成碰瓷,驳回了其索赔请求。

【案例的启示和影响】
此案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一定的启示。

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自己的权益要求,避免在离职后产生纠纷。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纠纷。

此案也反映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证据和常理进行判断,维护公平正义。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摘要:1.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背景2.案例经过及涉及的法律问题3.法院对劳动碰瓷行为的认定4.判决结果及其法律意义5.对劳动市场的启示和建议正文: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例涉及一名劳动者通过碰瓷手段,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案例的经过、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

1.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背景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发生在我国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是一家物流公司,原告是一名曾经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劳动者。

这名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利用碰瓷手段,试图敲诈用人单位。

2.案例经过及涉及的法律问题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篡改公司货物的重量,从而降低自己的工作量。

当公司发现这一问题后,决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3.法院对劳动碰瓷行为的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劳动碰瓷。

原告利用职务之便,篡改公司货物重量,降低自己的工作量,实际上是在变相地要求公司支付不合理的工资。

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4.判决结果及其法律意义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构成劳动碰瓷,被告无需支付原告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这一判决结果对打击劳动碰瓷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5.对劳动市场的启示和建议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给劳动市场带来了警示。

一方面,劳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正当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防范劳动碰瓷行为。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摘要:
一、案例背景
1.事件发生时间
2.事件发生地点
3.主要当事人
二、案件经过
1.碰瓷行为
2.被警方抓获
3.案件审理
三、判决结果
1.对被告的判决
2.对碰瓷行为的定性
四、案例启示
1.对劳动市场的警示
2.对求职者的提醒
3.对社会风气的引导
正文: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发生在2019 年,地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

此案的主要当事人是一名碰瓷者李某,他在郑州一家公司应聘时,以求职为名进行碰瓷。

2019 年5 月,李某在郑州市一家公司应聘时,故意隐瞒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试图在试用期期间利用各种借口碰瓷,以达到勒索公司的目的。

然而,他的碰瓷行为很快被公司发现并报警。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将李某抓获归案。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对李某碰瓷行为进行了定性。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对李某做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的判决。

此案例给社会带来了许多启示。

首先,这个案例对劳动市场敲响了警钟,提醒企业要加强对求职者的背景审查,提高警惕,防止类似碰瓷行为的发生。

其次,这个案例对求职者也是一个提醒,提醒他们在求职过程中要诚信应聘,切勿抱着碰瓷的心态去求职,否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老卜文献《劳动合同“碰瓷”案例》

老卜文献《劳动合同“碰瓷”案例》

老卜文献《劳动合同“碰瓷”案例》案例回放2016年2月的一天,一个大约20岁的女孩张三来某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自己在A商场从事收银工作已经半年,约定的每月工资3000元,但至今该商场未与自己签定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并问自己能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条款,让这家商场给自己赔偿5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补缴6个月社会保险。

劳动监察员回答她,如果她反映的情况属实,在法律上是支持的。

监察员联系了A商场,该商场人力资源部李四来到了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此事,李四一看是张三,顿时火冒三丈。

原来几天前,有一对情侣来某商场购买了一对价值8000元的情侣手表,可是收银员张三在收银时出现失误竟然只收了800元就开票将表卖给了顾客,直到晚上对帐时才发现问题。

商场方面联系了这对情侣顾客想追回缺款,可是这对情侣顾客矢口否认,说当时就是交了8000元货款,商场又向派出所报案,可又出示不了任何证据,也没立成案。

商场方面无奈和收银张三商量,让她给商场赔偿手表成本价4200元,意思能够挽回手表成本损失就行,不追究张三的问题了。

张三说回去考虑一下,随后咨询了律师,律师得知张三至今仍未签定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保,于是给张三说:“你可以不用给某商场赔偿一分钱,商场返要给你钱,你明天就去劳动监察部门告A商场,然后这么这么说就成了!”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女孩张三投诉A商场的一幕。

那么劳动监察部门怎么处理此事,不言而喻,商场不与张三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将要赔偿5个月的双倍工资共1.5万元,还要给张三补缴6个月的社保。

有人会问,收银员给商场的损失怎么办呢?劳动监察部门答复A 商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回。

目前,有很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好像签定了劳动合同就把老板的脖子给拴住了一样。

劳动合同区别于经济合同,只要进入劳动者这个角色,无论签不签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法都产生保护,而对用人单位来说,还要背负赔偿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劳动碰瓷的法律后果(3篇)

劳动碰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碰瓷”手段,企图在劳动纠纷中获取赔偿。

本文将探讨劳动碰瓷的法律后果,旨在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维护劳动市场的公平正义。

二、劳动碰瓷的定义劳动碰瓷,是指劳动者或其代理人,在劳动纠纷中故意夸大事实、捏造证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劳动市场的秩序,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碰瓷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劳动者在劳动碰瓷过程中,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非法所得:劳动者在劳动碰瓷过程中,如果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赔偿金,应当将非法所得返还给用人单位。

2.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碰瓷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2)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情节严重的劳动碰瓷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吊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1)虚假诉讼罪:劳动者在劳动碰瓷过程中,如果捏造证据、虚构事实,涉嫌虚假诉讼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敲诈勒索罪:劳动者在劳动碰瓷过程中,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用人单位,涉嫌敲诈勒索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劳动者如何防范劳动碰瓷1.提高法律意识:劳动者应当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遭受损失。

2.理性维权: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

3.收集证据: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4.寻求法律援助:劳动者在遇到复杂劳动纠纷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用人单位如何防范劳动碰瓷1.加强内部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2.提高员工素质: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员工参与劳动碰瓷行为。

杨璐华与北京万福千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璐华与北京万福千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璐华与北京万福千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88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伟宋猛易晶晶【审理法官】史伟宋猛易晶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璐华;北京万福千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当事人】杨璐华北京万福千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当事人-个人】杨璐华【当事人-公司】北京万福千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韩尉武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尉武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尉武【代理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璐华【被告】北京万福千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杨璐华提交其岗前培训课程一览表,证明万福千顺公司岗前未对其进行《管理办法》的培训。

东城应急管理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称一审已提交证据证明杨璐华接受过《管理办法》的培训。

万福千顺公司同意东城应急管理局的质证意见,同时提交专职安全员领取《管理办法》人员名单,证实杨璐华领取过该办法,杨璐华对名单中杨璐华的签字真实性不予认可,称系伪造。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碰瓷,锒铛入狱。

劳动碰瓷,锒铛入狱。

劳动碰瓷,锒铛入狱。

不签劳动合同,企业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赔偿是不可争辩的法律刚性规定。

某些恶意碰瓷的劳动者挖苦心思的设计双倍工资赔偿的虚假事实,谋取非法暴利。

温州市诸葛某、庞某夫妻入职浙江圣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以需要认真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成签字,后将伪造本人签字的劳动合同交给公司。

后诸葛某、庞某夫妻离职,提起劳动仲裁,坚称自己从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不承认,主张双倍工资赔偿51257元、41711元,从证据角度,只要鉴定劳动合同不是本人签字,支持双倍工资赔偿,应该予以支持,后因案发未得逞。

诸葛某、庞某另入职亨某公司,经过劳动仲裁裁决、法院判决,一致支持诸葛某、庞某双倍工资赔偿9100元、8092元,裁判经执行程序执行到位。

经证人质证,诸葛某、庞某涉嫌诈骗,经法院审理,法院以诈骗罪判决二人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款3000元。

自以为天衣无缝的劳动碰瓷,在法律面前,不堪一击。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案例背景劳动碰瓷是指员工在工作场所故意制造意外事故,以此谋取赔偿金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中国的劳动法对劳动碰瓷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此类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郑州作为中国的中原经济区域中心城市之一,拥有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

在郑州,劳动碰瓷案件也时有发生。

下面将介绍一起在郑州发生的一起劳动碰瓷案例,并对案件的背景、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阐述。

案例过程案件背景该案件发生在郑州市一家大型制造企业。

企业生产车间内有一位员工王某,他在生产线上负责操作一台重型机械设备。

由于该设备的工作环境较为恶劣,需要员工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技术水平。

王某在该岗位上工作已有多年经验,技术熟练,并从未发生过任何工伤事故。

事件经过某天下午,王某在操作设备时突然发生了一起事故。

据王某称,他在操作设备时不慎将手指夹在了设备的传动装置中,导致手指受伤。

王某随即向企业报告了事故,并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和相应的赔偿。

企业立即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经过初步调查,企业发现王某在事故发生前曾多次接到其他企业的面试邀约,并在事故发生前一天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了一条寻找新工作的消息。

企业怀疑王某故意制造了事故,以此谋取赔偿金或其他利益。

调查取证为了查清事故的真相,企业决定对王某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他们首先查阅了王某的工作记录和工作表现,发现王某在工作中一直表现出色,从未出现过因疏忽大意导致的事故。

此外,企业还通过监控录像回放了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发现王某在事故发生前的操作并没有明显的失误。

为了进一步确认事故的真相,企业还请来了一位专业的工伤鉴定专家。

该专家通过对王某受伤手指的检查和分析,确认王某受伤是由于手指被夹住而非其他原因所致。

法律诉讼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企业决定将王某告上法庭,起诉他故意制造事故以谋取赔偿金的行为。

在法庭上,企业提供了详尽的调查取证材料,并邀请了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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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遇“劳动碰瓷”将赔1万,抓对方证据漏洞改判1千
近年来,“碰瓷”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且花样繁多,令人防不胜防。

开车遇到碰瓷,那见多了;走路遇到碰瓷,扶摔倒老人被讹的报道层出不穷,那雇用员工时遇到“劳动碰瓷”的,你能想到么?别急着摇头,大状君这就带你们见识一下!
遇“劳动碰瓷”老手,企业主有苦难言
2016年底,找大状的曾文楚律师接到了一份十分棘手的委托,从委托人陈先生的简述资料上来看,他是遇到了“劳动碰瓷”的老手了!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曾律师很快与陈先生会面了。

委托人陈先生在东莞经营着一家木业公司,2016年8月20日雇用了临时工韩某,但韩某以身份证不在身边为由,拒与木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9月中旬,韩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离开。

同年12月,陈先生竟收到了一份劳动仲裁裁决书,要求陈先生支付韩某7月工资,8月、9月两倍工资差额及就职期间的高温补贴,共计一万余元。

找大状律师冷静分析,企业主有望减少损失
曾律师仔细阅读裁决书,与陈先生进行了沟通确认,整理总结出以下有转圜余地的方面:
1、证明韩某是7月没有在陈先生的公司就职。

曾律师注意到,在韩某在仲裁阶段提供的银行卡流水中,有一笔注明为“7月工资”的转账,转账人为李某。

说来也巧,这转账人李先生也在东莞市内经营一家林木加工公司,是陈先生的同行,经了解,韩某在7月份确实就职于李先生的公司。

这也证明了,陈先生与韩某在7月份不存在劳动关系。

2、证明韩某是8月20日入职工作。

经了解,陈先生确认已向韩某付清8月工资1585元及9月工资4046元,根据8、9月工资差额,结合陈先生提供的员工出勤表,曾律师认为,这基本上可认定韩某为8月下旬入职。

3、陈先生无法提供证明证实韩某入职未满一个月,故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在所难免;且陈先生虽采取了降温措施对工作场地进行降温,但并未对现场温度进行记录,这一疏忽极有可能导致法院支持韩某索取高温补贴的主张,但需支付金额均要重新计算。

有理有据,找大状律师轻松戳破“劳动碰瓷”谎言
听了曾律师的详细分析,陈先生信心大增,决定将韩某告上法庭,以挽回部分损失,洗清自己不白之冤。

2017年1月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找大状曾律师在庭上有条不紊的陈述观点,列举出本案争议疑点,并结合在陈先生处收集到的有利资料进行举证,证明韩某捏造入职时间的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观点条理清晰,有理有据,此前的裁决书确有不妥之处,采信了由曾律师提出的韩某于8月20日入职的观点,驳回韩某让陈先生支付7月工资的要求,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及需支付的高温津贴则需重新计算。

一万改判一千,找大状为企业主挽回大部分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支付韩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80元及高温津贴198.3元。

本案中,找大状的曾律师思维敏捷,抓住韩某提供证据中的漏洞,并以此戳穿了韩某的谎言,陈先生需要支付的一万多元的工资及补偿一下降为了一千多元,最大限度上挽回了陈先生的损失。

最后虽未完全胜诉,但陈先生已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同时也后悔当初的用工管理不够规范,导致投机取巧的人有机可乘。

了解到曾律师所在的深圳市找大状法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员工管理规范化及风险防范的服务,陈先生当即决定成为我们的长期合作客户,以免企业再因管理不规范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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