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地方行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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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法国地方行政体制
一、法国地方行政体制基本特点:
(一)由中央集权到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相结合
第四共和国开始承认地方自治
1982年《关于市镇、省、大区权力和自主权的法令》
(二)地方双轨制:两套地方体系同时存在
行政体:市镇、区、县、省、大区,中央政府指派官员,负责中央法令在地方落实。
自治体:市镇、省、大区、特别建制下的自治体,地方民选议会负责地方自治事务的立法,议会执行机关负责执行立法。
4个海外大区和4个海外省:瓜得鲁普、马提尼克、法属圭亚那、留尼旺(既是大区也是省)。2个海外领地: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法属南半球和南极领地。
4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行政区:法属波利尼西亚群岛、新喀里多尼亚群岛、马约特岛、密克隆岛。
二、大区
1972设立经济体大区,1982年地方分权法正式设立,1986年首次大区议会选举。
(一)自治体:
(二)行政体:
大区主席由大区政府所在地的省主席兼任。
中央政府派驻大区主席负责执行大区境内的中央委办事项。
大区主席推动和协调境内各县的相关行政行为。
大区主席有权对作为自治体的大区进行技术监督。
三、省
大革命后设置,第五共和国进一步规范,1982地方分权法修正。承上启下。
(一)自治体:
(二)行政体:中央政府任命省主席及其副手和部属作为中央代表。省主席职权:
四、市镇
(一)自治体:大革命后设置,第五共和国进一步规范,1982地方分权法修正。
(二)行政体:正副市镇长既为自治体行政首长,又是中央派驻地方代表,由市镇议会选举产生。职责:
五、特别建制下的自治体
六、其他行政体(一)区
1.省议员选举的选区
2.国家税收地方单位
3.宪兵驻地
(二)县:中央政府派驻县主席治理
1.确保中央法令与政策的施行
2.维护地方治安
3.执行省主席交办事项
第四节法国中央地方关系
一、法国中央地方关系的突出表现是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自治监督。
特点:
(一)中央对地方的自治监督并非中央政府亲自进行,而是授权中央派驻地方机关代行。(二)自治监督只存在于中央政府与各层级地方政府间,并不存在于上级地方自治体与下级地方自治体之间。
二司法监督
含义:当大区主席或省主席认为地方议会制定的自治法规或决议违反宪法或法律时,有权请求行政法院予以撤销。
1.地方自治法规或决议由自治体议会做出
2.自治体议会须通知中央派驻机关
3.由行政法院法官负责审议
4.暂缓执行
三财政监督
(一)预算监督:审计院派驻大区的大区会计局
实施情形:
1、预算未在3月31日前通过。
2、预算收入和支出未达到平衡。
3、预算入不敷出。
4、法定应支出部分未列入预算。
5、法定预算没有按时拨款。
(二)会计监督
地方拨款审核委员会和会计机构共同对自治体进行的监督。
法国的会计是国家公务员。
四行政监督
(一)代决权:省主席就某些事务(具体事务方面、预算财政方面)可以代替地方首长做出决定
(二)人事监督权:特殊情况下,中央政府有权停止,甚至撤销地方首长职务,或者解散地方议会。
五技术监督
含义:中央政府以技术方面的理由,强迫地方政府采取某些措施的间接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