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电大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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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电大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

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3.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

4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7.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

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24分。共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中,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1•民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AC)。A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 . 14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 二年B . 四年C. 五年

3 .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A .不动产B .流通物C .限制流通物

4 .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l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某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某甲救上岸,其要求付钱的行为是(BD)。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O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6 .民法通则规定(BC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 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B .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C.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D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的

7.法律规定( C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A.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年B .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C .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三年D .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ABD )。

A .依法被撤销

B .解散

C .违约或侵权D.依法宣告破产

四、问答题(每小题16 分,共32 分)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定形式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答:(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获取的。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民事权利并不

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两者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是互相对应、各自对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3)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作业 2 课堂讨论题:胎儿是否是民事主体, 为什么要为胎儿保留眼馋份额? (请结合社会实践谈谈你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现实意义并写出你和同学的各自观点)胎儿是尚未出生的生命体,故依民法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基于人类延续和发展的需要,现代文明社会的各国法律对胎儿都给予了严格的人道主义的保护。

在刑法制度上,如我国刑法就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国家还

通过劳动制度、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孕妇的利益,如休假、医疗保健制度等;

在民法上,对于父亲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在分配遗产时,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当为其保留应继份额。

作业 3

案例分析2006 年10月8 日,原告江州市画店请松石为其作画。当时双方商定:被告松石在年内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六福国画(二幅仕女、二幅山水、二幅花

鸟),纸张、笔墨等由原告江州市画店提供。被告松石所作国画规格以原告提供的七尺宣纸为准。每幅国画,原告江州市画店先行给付被告人民币5000 元。第二天,原告江州市画店将预付30000 元及纸张笔墨等送交松石处。但由于松石正处于超长山水画卷的创作,一直无暇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画。2006年12月4日,被告松石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学生谷某,要其代为作画六福,于年内送到原告江州市画店。谷某按松石的吩咐赶作国画六福,于12 月28 日将

画送到江州市画店。但经该画店鉴定,发现这六福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松

石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肯定不是松石所作。该画店经理李某先后两次去松石处,但均未见到松石(此刻松石出访未归)。1月 4 日,松石从国外归来后,李某又来到松石处,与松石商量,要求重做,松石执意不肯。于是,江州市画店诉至江州市人民法院。

问:请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案例,并说明法律依据,应如何处理?答:该案例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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