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内务管理制度-公务外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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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外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坚持必须和可能(经费、时间允许)的原则,并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三十三条外出学习、培训、考察须有上级检察机关、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式通知,并经部门分管领导或检察长批准。社会团体、民间机构的邀请函不作为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外出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凭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的通知或签字的票据,结清费用。学习考察活动必须在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向分管领导递交学习考察报告。
第三十五条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符合派车接送规定的按照公务车辆管理规定执行。到省外出差的除上级机关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的之外,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应由出差人员所在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与行装部门对接后,报检察长或分管行装部门的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