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青环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23〕79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9〕94号)、《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实施<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22〕22号)、《青岛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名录(2021年)》同时废止。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日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前期试点,我局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实施的范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通过高水平环境保护,塑造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增强发展的潜力和后劲。
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对可能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项目,严格审批监管、守好底线。
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方向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一)《青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名录》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
2024年环评承诺书_1
2024年环评承诺书2024年环评承诺书1为进一步贯彻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企业的负责人,现作出如下承诺:(企业名称)现保证:1、接到环评整改通知后,一周内准备好办理环评所需资料,并到环保办领表开始办理;2、半个月内完成废气治理;3、一个月内完成所有治理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检测合格,并联系环保局完成验收。
承诺人:__月__日2024年环评承诺书2一、办公用品、耗材售后服务1.我公司对所有办公用品、耗材及配件产品除厂家提供的三包服务外并可享受我公司的终身免费维护服务。
我公司保证所供产品均保证严格履行、兑现产品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用户对公司产品提出质量异议,公司保证接到用户提议10分钟内做出回应,对于问题严重的,我方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有效处理,确保不耽误使用单位的正常工作。
2.针对使用单位的各类设备所需办公用品、耗材以及配件,我公司均有现货储备,以保证及时供应。
凡我公司提供的所有办公用品、耗材配件一律免费由我公司送货上门,并且安装调试。
3.我公司在为使用单位更换耗材、维修设备配件时,努力满足用户需求,从经济、耐用、实用等各方面来选购产品,并保证设备最大限度的正常运行。
4.每月上门询问更换耗材及配件后设备的运行状况,以便提前发现机器故障隐患,及时保养机器和排除机器故障。
二、售后维修服务的具体实施措施1.我公司在接到使用单位的报修电话后,应立即询问设备故障,分析判断设备故障的原因然后提供所需耗材或保修配件,并尽可能做到1小时内到达现场。
2.到达现场后,针对设备系统出现故障当场解决问题。
3.需要返回厂家的硬件故障修复,根据产品维修站修复最短时间为准。
4.在更换耗材及修理设备时,需要向使用设备的工作人员说明设备故障原因、所需更换耗材、配件的名称及使用方法等相关注意事项。
5.在维修设备的过程中,经过全面检测后,发现设备需要大修(对于1个工作日内不能修好的机器,本公司将会运回公司进行大修)。
在大修期间,我公司在与相关负责人联系,得到负责人的同意后,将设备运回公司进行修理,在修理过程中,需要更换耗材、配件的,要及时和相关负责人联系,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保证大修后的设备正常运行,尽可能不影响正常工作。
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彬政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大佛寺古镇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现将《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彬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7日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依托“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通过“精减事项、下放权限、归类合并、转变方式、调整时序、集中审批”,在塑流程、减环节、缩时限、强监管、优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
2020年8月,力争实现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线性工程类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审批时间120个工作日;一般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审批时间90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审批时间70个工作日。
改革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确定不同阶段改革任务牵头部门,落实责任,同步实施,确保改革步调一致。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
在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既覆盖政府投资工程,也覆盖社会投资工程;既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覆盖装饰装修工程。
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若干措施
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若干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11月1日《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正式印发。
为抓好贯彻落实,加快推动我省经济企稳向好,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内在活力1.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确定的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省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的做法,由省直相关部门分别制定行业准入负面清单。
企业投资类项目核准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前置条件。
简化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程序,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充分运用好已建成的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动态调整审批流程,实行部门并联审批,做到“一平台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流程导引、一代码贯通、一条龙服务”。
继续清理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事项,与国内先进地区对标,把开工前审批事项减少到最低限度,能取消的一律取消,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审查。
(省编办、发改委、住建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工信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等相关中省直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2.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落地试点,在哈尔滨新区和部分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及省重点产业园区内试行。
投资项目根据产业政策要求,按照信用承诺、先建后审、宽进严管的原则进行建设,充分激发企业投资动力和活力。
(省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安全监管局等相关中省直部门,相关市〔地〕政府〔行署〕负责)3.推动“信用东北”建设,依托省信用信息平台,各中省直单位对失信人在申请政府投资和补贴、参与政府类投资项目建设和项目投资主体招标、获取自然资源、融资贷款等方面推行联合惩戒,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05•【字号】哈政办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5日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为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进一步激发企业投资活力和动力,现结合我市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实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管理模式,通过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大幅压缩企业投资项目落地时间,有效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投资稳定增长。
二、实施范围试行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范围暂定为:在哈尔滨新区、自贸区哈尔滨片区、国家级开发区(含综合保税区)、哈尔滨临空经济区投资建设的《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以外的所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在省级开发区(含哈尔滨化工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工业、仓储物流项目。
待试运行总结经验后,在全市范围推广。
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等领域的项目不实行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事项分类1.政府服务事项。
对供地阶段需办理的事项,通过政府统一服务完成全部或部分内容,相关部门完成行政审批。
土地出让前完成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市政基础设施等移除。
年度建设用地供地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文物保护、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评估、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文件编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苏政办发〔2017〕150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不再审批严格监管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120号)要求,创新企业投资管理,更大力度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7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清单仅适用于各设区市确定的开展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开发区内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
二、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仍须依法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审批手续,其他审批事项可实行企业信用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三、对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通过预审代办、不见面审批、“3550”改革、并联审批、多图联审、多评合一等措施,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开发区名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9日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7年本)一、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的投资项目清单(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
(二)《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禁止和限制投资的项目。
(三)《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清单
2
市人防办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
开工前企业承诺
3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开工前企业承诺
4
市水务局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开工前企业承诺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5
市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开工前企业承诺(供地前政府统Fra bibliotek服务)6
市水务局
取水许可
开工前企业承诺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9
市资源规划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10
市城管局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11
市城管局
市政设施类审批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12
市文广旅游局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二、企业承诺事项(8项)
1
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分前置条件
4
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开工前企业承诺)
5
市发改委
节能审查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开工前企业承诺)
6
市水务局
占用农业灌排设施等影响意见书审批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7
哈供水集团
哈排水集团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8
市资源规划局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附件
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事项名称
办理方式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察正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及《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实行建设项目环评“三个一批”(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行“三个一批”环评管理(一)豁免管理一批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附件1),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中的临时性项目,可以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三政办〔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1日三门峡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审批服务效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改革为突破口,以开发区等功能区为先行推进实施试点,以转变工作理念、提高服务效能、压减审批时限为目标,以统一事项清单、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平台办理为核心,建立政府靠前服务、政策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管理模式,适用改革探索工作容错纠错机制,巩固提升“放管服”改革、告知性备案、并联办理、多规合一、区域评估、多评合一、容缺办理等工作成效,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变串联办理为并联办理,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打造“审批少、流程优、效率高、服务好”的投资环境,努力将三门峡市打造成为中西部地区营商环境最优城市。
(二)坚持原则。
按照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相结合、事项简化和流程优化相结合、政府服务和有效监管相结合、示范引领和以点带面相结合、单项改革和综合配套相结合、属地履责和部门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2024一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一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真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的()。
A.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与设备工器具费用总和B.铺底流动资金C.建筑安装工程费用D.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所谓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2.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的投资管理制度是()。
A.审批制或核准制B.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C.审批制或承诺制D.承诺制或登记备案制【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
3.建设工程开工时间是指工程建设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的时间。
A.施工场址既有建筑物开始拆除B.施工场地平整或临时设施开始施工C.施工用临时道路开始施工D.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建设工程经批准开工建设获取施工许可证后,即可进入施工阶段。
工程开工时间是指该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
4.与传统的设计一招标一建造(DBB)模式相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不足是()。
A.建设单位前期工作量大B.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负担重C.不利于缩短建设工期谈D.不利于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不足:①道德风险高。
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负责工程设计与施工,与传统的DBB 模式相比,建设单位对项目的控制要弱一些,有可能会发生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节省资金而采取一些不恰当行为。
同时,由于建设单位倾向于将大量风险转移给工程总承包单位,因此,当风险发生且导致损失时,工程总承包单位有可能通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来弥补其损失。
环境影响评价责任承诺书
环境影响评价责任承诺书尊敬的评价机构:我公司计划在某地开展一个新项目,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我们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责任承诺书。
在此,我代表公司郑重承诺,遵守所有相关法规及环境保护要求,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具体承诺如下:一、项目概况我公司计划在某地建设一个新的工业园区,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区域、仓储区和辅助设施等。
项目总投资为xxx万元,占地面积为xxx 亩。
该工业园区将主要生产xxx产品,预计生产能力为xxx吨/年,预计年销售额为xxx万元。
二、环境保护措施1. 建设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保证施工阶段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遵守相关规定,防止土壤、水体和大气受到污染。
2. 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指定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严格遵守环保规定和标准,并定期进行内部环境管理评估和监测。
3. 我们将进行废水、废气和噪声等方面的治理,并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确保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和要求。
4. 对保护区域内的自然生态环境,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物、动物和水生生物等野生动植物资源。
5. 我们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努力实现循环经济。
三、环境监测与报告1.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们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定期进行监测数据分析,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
2. 定期编制环境监测报告,报送给相关监管部门,并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四、应急预案与责任1. 我们将制定完善的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环境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2. 当发生环境事故时,我们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扩散,限制损害范围,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五、违约责任1. 如果我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评承诺书中的相关约定,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后果的发生,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环境修复和补偿费用等经济责任。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沪环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9〕7号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导功能,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及市政府印发的《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3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的宏观引导功能,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的审批效率,转变管理方式,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联动的区域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区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已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二)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三)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具体区域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适时发布。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09.28
•【字号】哈环规〔2018〕10号
•【施行日期】2018.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哈环规〔2018〕10号各县(市)环保局、局属各分局、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统一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事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必须评估,部分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进行评估,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原《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哈环综[2015]29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估目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8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估目录。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试行)》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试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 127号)、《关于印发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18]2087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9]1号)等有关工作部署,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产业投资项目“双容双承诺”直接落地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肇府办[2018]9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府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的职能转变,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区域评估,简化环评内容(一)强化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有关单位对其组织编制的各类开发区、功能园区、产业区块以及工业或产业园区、集聚区等特定区域规划开发及重点行业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有审查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查的园区(各类开发区、功能园区、产业园区或集聚区等),在规划布局、建设规模、主导产业、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重新或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2•【字号】榆政办发〔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9月10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2日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增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规范性和指导性,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2018年工作要点>》(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18〕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总体要求按照中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坚持立足实际、精简整合、高效便民的原则,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行全流程改革,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产业投资项目“双容双承诺”直接落地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产业投资项目“双容双承诺”直接落地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肇府办〔2018〕9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产业投资项目“双容双承诺”直接落地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肇府办〔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产业投资项目“双容双承诺”直接落地改革方案(试行)》已经2018年9月17日十三届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10月29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5日肇庆市产业投资项目“双容双承诺”直接落地改革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突出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肇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通过借鉴东莞等先进地区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为核心,积极探索投资项目建设审批事项改革,按照“双容双承诺”原则(即容缺、容错,企业向政府承诺、政府向企业承诺),实行“宽进、严管”,开展以企业依法承诺制和政府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直接落地改革,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便捷化和政府监管高效化,促进项目“先建后验”,实现项目“直接落地”,形成项目建设审批新格局,促进项目快落地、快建成、快投产。
二、改革范围已经依法取得用地的产业类项目,以及“工改工”的“三旧”改造项目,可自主申请项目直接落地建设。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达市府办〔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名单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1日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监管方式,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改革内容。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包括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将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主要目标。
到2019年6月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2019年12月底前,实现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津政务函〔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务函〔20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一制三化”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4日(联系人:万昕;联系电话:24538485)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及《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办理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程序,减少政务服务环节,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并联办理,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并行办理的原则,将每个阶段内可以同时办理事项,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息一次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同步办结、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的方式,由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托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政务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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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7号),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投资活力和动力,依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文件,特制定《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试行)》(具体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2日
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试行)
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2020年本,试行)〉的通知》(黑环规〔2020〕1号),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投资活力和动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试行范围
纳入《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2020年本,试行)》(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属于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项目(22大类54小类行业项目)。
二、试行条件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国家、省、所在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产业政策等要求。
(二)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并提供承诺文件。
(三)建设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报批申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以及环评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同步报送公众参与说明,下同)。
(二)受理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报批承诺书、环评文件等进行规范性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时限,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公示
受理公示和拟审批公示合并为一次。
受理后,立即对报批承诺书、环评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审批
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建设项目,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若有单位或个人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提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异议情况,经核实后应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五)公告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及时对外公告审批决定内容,并将报批承诺书、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等材料上传至环评数据填报系统。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环评文件事后审查和复核,对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不落实承诺内容,环评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实施信用惩戒,记入诚信黑名单和诚信档案;对符合撤销情形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积极提供有效服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正面清单》的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充分释放政策红利,降低制度性成本。
(三)落实项目信息公开。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公布相关环境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则上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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