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章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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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
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鑫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全鑫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促进依法治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鑫公司制定、修改、废止全鑫公司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活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全鑫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全鑫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四条规章制度制定应当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遵循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制度的制定应对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鑫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二)维护全鑫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制度要即能对集团经营管理的漏洞进行有效控制,同时又能满足公司商业模式对时间的要求,起到保障、推动公司经营,管理的目的。
(四)制度要做到言不烦、简练易懂、表意准确无歧义,形成全面、清晰的,便于操作的行为标准和行动指南,科学合理地规定法人及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和企业
员工的权力、责任、业务和利益。
(五)上层级管理制度效力高于下层级制度,下层级制度不得与上层级制度相抵触,发生抵触是下层级制度无效。
第二章规章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全鑫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全鑫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名称包括“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指导意见”、“操作规程”等。
“规定”是指对全鑫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办法”是指对全鑫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
“决定”是指对全鑫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指导意见”是指对全鑫公司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出的操作性规定。
“操作规程”是指对全鑫公司经营管理某一具体业务的操作规则及程序文件。
第七条规章制度按全鑫公司职能管理系统,分为经营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工程管理类、安全管理类、设备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和人事管理类。
第八条根据全鑫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全鑫公司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董事会是制度建设的决策机构:
(一)最终审批制度编制计划和制度建设规划;
(二)最终审批各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操作规程;
(三)行使对制度的最终废止权。
第十条全鑫公司实现制度会签制度,成立制度会签小组,会签小组成员由各职能部室负责人、法律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组成。会签小组负责对制度草案的会审、论证,审批等职责。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立项
第十一条各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修改制度的,应当提出立项申请,报全鑫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申报的规章制度起草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
(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六)拟完成时间;
第十三条经营管理部对申请立项进行汇总,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立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起草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以报送计划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十五条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确定一名部门负责人为起草负责人,并至少确定一名熟悉业务,文字功底较强的人员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全鑫公司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全鑫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三)负责规章制度解释的部门;
(四)实施生效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修改规章制度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明确。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含电子版)应在全鑫公司信息化办公平台(即OA系统)上进行发文会签。
第二十条全鑫公司党政办公室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全鑫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和职工代
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全鑫公司党政办公室对草案初步审查后,将草案原件(含电子版)和审查修改草案(含电子版)送全鑫公司制度会签小组审阅,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全鑫公司体制的要求;
(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全鑫公司改革实际;
(四)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六)对规章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全鑫公司党政办公室根据制度会签小组的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并将其与规章制度草案、草案说明书退回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再审后,由全鑫公司制度会签小组出具会签意见书,报总经理,依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全鑫公司制度会签小组审议并批准通过的规章制度,转送交党政办公司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登记、打印。
第三节修改、废止
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草案,经营管理部立项、审核,出具审查报告后报请全鑫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经营管理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请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七条需修改、废止的规章制度经立项后,草案送经营管理部审核,起草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