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四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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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大家晚上好,今天辩场上可谓是问题来问题去,对方辩友的安乐死应该合法的问题没有论证出,自己的问题倒是出了不少,下面由我来一一列给大家听。
第一是逻辑问题,对方辩友的逻辑十分简单,认为安乐死对某些人来说是一种解脱,是一种有尊严的死,所以应该合法,可对方辩友,简单归简单,正确归正确啊,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自杀抹脖子也是一种解脱咯,就如笑傲江湖的天门道长一样,但是这么说来。自杀那也应该合法的,而我国法律规定,禁止自杀。
第二是理论问题,对方辩友缺乏有效的判断合法性的标准,理论上不清,仅仅是把符合某些人的利益的东西就认同为应该合法来当做判断依据,试问这条标准从何得出,很多需要用吸毒来暂时的解脱自己,那么按照对方辩友的这条判断标准,吸毒也应该合法了。
第三对方辩友犯的是事实上的错误。我们承认世界上有些国家已经有大多数人认可安乐死。比如荷兰,但对方辩友只看到了事物的一面而并未看到事物的另外一面,2001年4月1日提交荷兰议会上院以46∶28票正式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但是,该议案并未使安乐死合法化,因为实施安乐死构成犯罪的条款仍保留在荷兰的刑法典中。
第四就是就是价值问题了,对方辩友的价值观太过于狭隘,仅仅考虑到个人利益而并未考虑到整个社会,整个医学界的利益。片面的看到安乐死合法化后会给某部分人带来好处。
第五就是合法化的实践问题,世上没有绝对的东西,先不说病人不能忍受痛苦,有没有钱去医疗自己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2001年河南的一位农民章天华因患尿毒症,有无钱医治,无奈只能选择安乐死,这件事经社会报道后,其获得了社会上的人道主义援助,现在生活的好好地,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不知会有多少因为贫穷的人无奈的放弃自己的生命。
我方已经从逻辑,理论。事实等层面说明了安乐死是一种消极的死亡,他会使得医学技术难以发展,会给人性带来消极,会使社会不再和谐,安乐死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更是一个医学,社会,人性方面的问题,下面由我来进一步为大家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孙思邈曾经说道;以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瑜于此,故以为名。先不说安乐死是对医生这种神圣职业的亵渎,我们说医学之所以不断发展、进步,就在于医学家在所谓"绝症"面前不畏艰险,知难而进。而安乐死则会使这些勇于进取的医学家失去研究的对象和动力,从而会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就如我们现代大学生。因为没有了目标。多少人失去了前进的动力,迷失在花花世界中。
第二,忍受不了病痛的折磨并不能成为需要安乐死的理由,受的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自古有司马迁受受宫刑成就史记,现有史铁生受病折磨成就一代文学家,外有人人知晓的霍金先生,他们当初就能忍受的了病痛的折磨么,他们没有选择死亡,是因为他们凸显出了人性的力量,求生的欲望,一旦安乐死合法化,人性的求生的光辉,人们对生的渴望又会沦落成怎样。
在结束我的发言时,安乐死所面临的种种医疗与人道矛盾的社会现实的讨论,也让我们的思绪想得更多更远:这些先天性残疾儿、痴呆儿、植物人……生
死之间,什么样的结局对他们来说才是真正“无痛”的社会人道!问题的锁,也许,将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中找到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