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2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2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24
明细,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规范
一、目的
本规范旨在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以保证大众健康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应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强制性新建、改造以及维修系统。
三、术语定义
1.应用:指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物内部或外部空间。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采用集中机组配置的空调通风系统,机组可以是冷、热水机组、冷冻机组、空源热泵机组等。
3.送风系统:指送风机、风口、风管、过滤器等组成的系统,用于将空调机组出口处的空气供给给室内。
4.通风系统:指送风和排风系统组成的系统,用于将室内的空气排入室外。
5.排风系统:指排风机、排风口、风管等组成的系统,用于将室内的空气排入室外。
四、材料要求
1.空调机组及风管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好采用不易积灰、耐腐蚀的材料;
2.风口及送排风机尽量采用安装在室外的集中式风口;
3.材质聚氨酯泡沫等绝缘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选用合格产品;
4.风口、送排风机安装位置要有防护设施,防止事故隐患;
5.机组和风管要采用安全保护措施;。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5 w/cm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5 卫生检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目录••••••••••10 9.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1 10.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2 附录A: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13 附录B: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14 附录C: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1 拼音gōng gòng chǎng suǒ jí zhōng kōng tiáo tōng fēng xì tǒng wèi shēng guī fàn《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
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卫生部发布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2年4月1日起废止。
2 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3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4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5 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集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
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卫生部, 2006 年)1 总则为配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的实施,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 可吸入颗粒物( 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 /h. 人) 3~5 星级≥30 饭店、宾馆1~2 星级 ≥20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非星级饭馆(餐厅)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体育馆 商场(店)、书店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 表 2 ≥20 ≥20 ≥20 ≥30 ≥10 ≥20 ≥20 ≥20 ≥252 的要求。
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 ≤0.08 mg/m 3细菌总数真菌总数≤500 cfu/m ≤500 cfu/m 33-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不得检出3 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酒店、写字楼、医院、学校等。
三、基本规定1、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与清洗为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正常,不传播病原体、污染物等,公共场所应开展定期检测和清洗工作。
检测周期至少每季度一次,清洗周期至少每年一次。
2、实行管理制度与责任制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维护、管理和清洁工作。
对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及时整改。
3、加强通风环境控制公共场所应定时开启系统通风机组,控制室内空气温度、湿度,保证通风环境舒适。
同时要做好通风季节的管理和保养工作,确保风机和过滤网等设施运行良好,避免开窗通风造成浪费和污染。
四、详细要求1、检测要求(1)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空气过滤装置、风口、风管、外机、水箱、水处理设施等;(2)检测应由专业人员实施,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方法;(3)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清洗要求(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年清洗一次或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清洗频率;(2)清洗应由专业人员实施,采用先进的清洗设备和工艺;(3)清洗后应进行检测确认,并出具清洗报告和确认证明。
3、管理和保养要求(1)公共场所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档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监管;(2)定期检查过程中,应对设施进行保养和维护、更换损坏设施,确保正常运行;(3)各种设施的保养应符合要求,不得影响空气过滤装置的过滤效果。
4、通风环境控制要求(1)公共场所应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包括设定通风时间、控制通风量、定时清洗及更换过滤器等;(2)在特殊情况下,如供暖季节,应及时清洗和更换过滤器,以保证通风效果和空气质量;(3)定期检查过程中,应对通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换,以确保正常通风运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新风量1.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候诊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博物馆、美术馆、游艺厅(馆)、舞厅等---------新风量≥302.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影剧院、录像室(厅)、音乐厅、公共浴室、体育场(馆)、展览馆、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新风量≥20可吸入颗粒物(PM10:小于等于10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一下呼吸道)PM10≤0.15㎎/m³风管表面积尘量(集中空调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g/㎡)积尘量≤20g/㎡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公共浴室的更衣间、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厅、酒吧、茶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m/s。
其它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m/s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它公共场所相对湿度在40%-65%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睡眠、休息要求的公共场所,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不得高于关闭时噪声5dB卫生检测要求检测样本量a.抽样比例≥风管系统总量的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应具有随机性、代表性和可行性。
b.每套系统应选择3个~5个代表性部位。
c.集中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和冷凝水分别不应少于1个部位。
冷却水需采集平行样品d.每套空调系统选择3~5个送风口进行检测。
PM10:送风口面小于0.1㎡,设1个检测点,送风口面大于0.1㎡,设置3个检测点;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每个送风口设一个采样点。
嗜肺军团菌(依据实际情况选测)。
每个送风口设一个采样点;e.新风每个进风管不少于1个部位。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12
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新风量 air change flow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2 可吸入颗粒物 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
102.3 风管表面积尘量 duct surface 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 设计卫生要求3.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3.2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3/h.人)饭店、宾馆3~5星级≥30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 mg/m3紫外线≤5 m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 mg/m3PM10≤ mg/m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3.1?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新风量卫生要求新风量场所(m3/h.人)3~5星级≥30饭店、宾馆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 4.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0.08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 4.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表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0.10 mg/m3紫外线≤5?m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0.06 mg/m3PM10≤0.02 mg/m34.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要点
三、卫生制度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空调系统竣工图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包括: 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 方
四、疾病流行时的管理
(2)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场所经营者应 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 消毒或更换: 1、开放式冷却塔 2、过滤器(网)、净化器、风口 3、空气处理机组 4、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3)空调系统导致或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场所经 营者应当及时关闭空调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要求对场所及空调系通风系统类型 1、风管机 2、水机 3、水机+新风系统 4、多联机
风管机
水机
新风系统
多联机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情况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监督发(2009)9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 视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 和要求,不给予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
二、清洗要求
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 或更换一次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 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风管系统清洗: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清洗规范》执行
三、卫生制度
(一)卫生学评价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系统:应当进行卫生学评价, 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 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 理档案的;
空调通风系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18204.1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4、3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要求5、1、1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空调文章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5、1、5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7空调节器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见表达1。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2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2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24
一、通用要求
1.1概述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规范,主要包括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及技术操作要求。
1.2标准的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
(1)室外室内空调系统;
(2)室内排风系统;
(3)自然通风系统;
(4)新风系统;
(5)暖通空调室内制冷系统;
(6)室外室内新风复合系统。
1.3卫生技术要求
(1)空调系统的绝对压力要求:空调系统单路压力应大于零,两路压力的差值大于零;
(2)空调系统的过滤要求:空调系统应具有有效的空气滤清装置,以防止气流中灰尘、烟尘等污染物扩散,并确保空气质量达到要求;
(3)空调系统的清洁要求:空调系统应定期清洁并确保空气质量达到要求;
(4)空调系统的调节要求:空气调节应符合本规范中规定的要求,保证空调系统可以正常工作;
(5)空调系统的气流比例要求:气流应符合本规范中规定的原始比例,以避免不适当的气流比例;
(6)空调系统的安全要求:空调系统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保证其安。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与健康,有效预防空气污染和传染病传播,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与管理1.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与执行本制度,并委派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2.公共场所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所有权责任人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卫生管理。
3.空调系统维保单位负责定期检查、清洁及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公众有权举报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三、设备管理1.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应满足卫生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2.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时,应设计合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设置过滤装置,保证排风中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
3.空调系统维保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4.空调系统维保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洁,包括过滤网的清洗和更换,冷凝器、蒸发器的消毒等。
四、卫生管理1.公共场所应制定卫生管理规范和流程,并向公众公示。
2.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卫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过滤网的清洁度、冷凝器、蒸发器的清洁度等。
3.发现过滤网、冷凝器、蒸发器等有污染物时,应及时清洁或更换。
4.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消毒,消毒剂选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产品,并严格按照说明进行使用。
5.在空调系统中加装杀菌装置,定期对装置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
五、卫生监测1.公共场所应定期邀请卫生监测机构对空调系统进行监测,并出具卫生监测报告。
2.卫生监测内容包括室内空气质量、细菌、霉菌等污染物的检测。
3.对于卫生监测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整改不合格项。
六、宣传与教育1.公共场所应利用宣传栏、广告等途径,向公众普及空调系统的卫生知识和使用方法。
2.公共场所应提供与空调系统有关的使用说明书和卫生宣传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七、罚则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公共场所,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相应的罚款。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1.3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的使用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为人们提供舒适宜居环境的重要设施之一,其卫生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规范,提高空气质量和用户满意度,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宇、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场所。
3. 基本要求3.1 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2 空调通风系统应定期进行消毒、清洗和维护保养,保持系统的干净和正常工作状态。
3.3 空调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避免污染源直接接触室内空气。
3.4 空调通风系统的风口和管道应密封良好,确保空气的流通和分配均衡。
3.5 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应定期更换,确保过滤效果的有效性。
4. 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4.1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相关信息。
4.2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系统内部的卫生安全。
4.3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系统运行维护的认识和技能。
4.4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建立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洁、消毒、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和流程。
5. 用户卫生常识5.1 用户应注意个人卫生,尽量避免呼吸道传染疾病的传播。
5.2 用户在使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注意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5.3 用户应遵守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定参数,以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6. 监督与检查6.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6.2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
7. 总结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规范是保障空气质量和用户健康的重要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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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18204.1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4、3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要求5、1、1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空调文章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1、5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7空调节器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见表达1。
表1 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注:*相对湿度≥80%PH的天气全年少于100天的地区取500。
相对湿度≥80%PH的天气全年多于100天的地区取1000。
5、1、8空调系统冷却塔应保持清洁,每六个月清洗一次。
5、1、9空调系统清洁(洗)后的清洁程度应达到:每平方米管道表面积尘量≤l.0克(擦拭法)。
5、1、10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预防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5、2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卫生要求5、2、1当地发生可能通过空调系统传播的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5、2、2公共场所内发现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报告疫情,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空调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5、2、3无病例公共场所内空调系统的使用5、2、3、1回风带有可控制装置的空调系统,应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关闭空调系统回风,避免建筑物内各房间、各区域的空气在空调系统内相互混合送入室内。
5、2、3、2以循环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系统应按照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采用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
当采用全新风运行时,空调机组只有送风机的,应封闭空调机组的回风口;空调机组既有送风机又有回风机的,应关闭空调回风机至送风通道的混风阀。
无法全新风运行时,应按系统最大新风量运行,并采用安全、有效方法对回风或送风进行连续的消毒净化处理。
5、2、3、3采用专用新、排风系统的空气,水空调系统(风机盅管+新风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
5、2、3、4在空调系统运行时,室内应合理开窗通风。
5、2、3、5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油器(网)每周清洗或更换一次,过滤器更换时应先消毒后更换。
5、2、3、6空调系统的表冷器、加湿器、新风机组、冷凝水盘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5、2、3、7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5、2、3、8空调系统冷凝水和冷却水应进行消毒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5、2、3、9对空调系统的部件表面消费可选用各种含氯消毒刑,对风管内壁进行消毒时,在确保人员安全情况下使用过氧乙酸或臭氧,消毒方法见表2。
表2 空调系统部件消毒方法5、2、3、10空调系统需要清洁消费时,应先进行系统或部件的清洁(洗),达到相应卫生要求后再进行消毒处理。
5、3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要求5、3、1空调系统配备净化消毒装置时,不宜选择化学消毒方法,应选择可以连续对空气进行净化消毒的物理方法,如过滤、静电吸附、紫外线等。
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净化消毒装置。
5、3、2装有空气净化消费装置的空调系统,净化消毒装置本身不得产生可进入空调系统的有害物质,净化消毒装置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见表3)。
表3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5、3、3空调系统使用的净化消毒装置应有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3、4空调系统的净化消毒装置应经常检查,达不到表3的卫生要求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6、卫生学评价6、1污染状况检测6、1、1对冷却水、冷凝水卫生状况及空调送风进行捡查、检测、分析。
6、1、2对系统机组(包括空调箱、过滤器、加湿器、表冷器、风机盘管等)、管道及其附件(阀门等)的污染情况(包括尘粒、碎屑、污垢和细菌、霉菌)进行检查、检测、分析。
6、2评价准则6、2、1冷却水、冷凝水和空调送风中检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为严重污染。
6、2、2空调系统机组和通风管通污染程度判定见表4。
表4 空调机组和通风管道系统污染程度判定6、3评价结果6、3、1确定空调系统的污染程度。
6、3、2提出空调系统的清洁、消毒范围和方法。
7、卫生管理7、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制定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空调系统运行的卫生安全。
7、2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组织对公共场所内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送风、风管、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它相关系统部件进行检测、评价、清洁与消毒。
空调系统维修、清洁、消毒、卫生检测与评价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7、3经检测,空调送风不符合本规范5、1、7规定的PMl0、细菌和真菌总数卫生要求的,应首先对空调系统进行卫生学评价,然后根据卫生学评价结果对空调系统新风管、送风管、回风管、空调箱等通风系统和有关设备、装置进行维修、清洁(洗)和消毒。
7、4经评价,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中等的,应当更换过滤器网,对局部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
7、5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关闭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消毒:1、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的;2、空调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3、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严重的;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经评价,空调系统达到本规范5、1、7规定的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启用。
7、6从事空调系统卫生检洲与评价、清洁(洗)消费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
8、卫生检验检测8、1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见附录A。
8、2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见附录B。
8、3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8、4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GB/18204.1。
8、5调系统使用的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消毒效果评价方法见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9、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10、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录A,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系统清洁的技术要求。
Al清洁(洗)设备通风管道系统的清洁(洗)应采周专用机械清洁(洗)设备,包括:风管内部观察与记录(摄像、录像)设备、机械清扫设备(气动刷、电动刷、手动刷、高压气枪、高压水枪等)、带有高效过滤器的污染物捕集没备(0.3微米颗粒物净化效率99.97%)及其它配套设备、工具、器械等。
A2 工作范围空调通风系统包括:送回风口、送回风管、空气滤清箱、盘管组件、冷凝排水槽、加湿和除湿器、新风管、风机、过滤器等。
A3 集中空调系统的现场检查与现场准备A3、1现场检查:开始空调系统清洁工作之前,清洁施工单位应检查整个系统,确定适合的清洁方法、清洁工具和设备。
A3.2现场准备:清洁施工单位应查阅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制定详细清洁工作计划。
A4 清洁工作要求A4、1污染物控制,在清洁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敏感的异味,不可出现尘土飞扬的情况,清洁过程中清除的污染物必须收集起来妥为处理。
A4、2部件清洁:确保空调系统的所有部件均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完工时所有部件都必须安放回清洁工作开始前记录下来的位置,清洁方法按本规范表4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A4、3通风管道系统:采用专用机械清洁设备清除所有通风管道内的可视污染物。
A4、4作业出入口:清洁施工单位可通过空调系统不同部位的作业出入口进出人力和机械,进行相应的清洁与检查工作。
必要时可切割其它出入口,并保证施工后将其密封处理。
A4、5消毒处理:必要时对空调系统通风管道、设备、部件进行消费处理。
A5清洁状况检查空调系统清洁后,由清洁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卫生要求进行自查,必要时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验收。
A6安全措施、污染物处理A6、1清洁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措施,保护施工人员及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并保护好环境。
A6、2从空调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污物均应妥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录B: 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本附录规定了空调系统冷却水及其沉积物、软泥等外环境样品中军团菌的检验方法。
Bl定义:军团菌属为革兰氏阴性杆菌属,通常在含L-半光氨酸和焦磷酸铁的BCYE琼脂培养基上,培养两天以上长成白色、或从紫色变为兰色、灰绿色菌落,在长波紫外光下可发荧光。
在低倍显微镜下菌落呈毛玻璃状。
在不含L-半光氨酸的培养基上不生长。
B2原理:水样中的菌经过滤膜或离心浓缩,为减少杂菌生长,浓缩样品的一部分经酸处理与加热处理,一部分不作处理,将上述处理与未处理样品分别接种BCYE琼脂平板并进行培养,在选择性培养基上生成典型菌落则认为是军团菌。
B3 主要仪器设备:B3-1平皿:90-I00mmB3、2培养箱:35或37土0.5摄时度B3、3紫外光灯:波长360土2mB3、4滤膜滤器:可装直径45lmm滤膜B3.5滤膜:孔径、0.22-0.45umB3、6蠕动泵B3、7离心机B3、8涡旋振荡器:可达200rpm以上B3、9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式镜B4采样:B4、1采样容器:玻璃瓶或聚乙烯瓶,用前灭菌。
沉积物与软泥需要广口瓶,不管什么容器均需螺口或磨口。
B4、2采样量:每个采样点取水样100-200mL.B4、3中和余氯:采样容器灭菌前加入少许硫代硫酸钠溶液以中和水样中的剩余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