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应诉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规定和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任何障碍。
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不判行政机关败诉。
对于涉及信访、内部层级监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制作答辩状,及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未按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导致败诉的,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出庭人员要尊重司法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纪律、程序和法庭要求,不得中途退席、无故缺席;要规范语言,明确答辩重点,提升应诉技巧和能力,提高答辩举证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
(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政策,征地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但部分市、县(市)仍存在征地程序执行不规范、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高效、和谐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规范征地程序(一)规范征地公告程序。
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
公告、公示材料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等场所予以张贴,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公示。
要综合运用照相、摄像、录音等方式做好公告、公示材料的现场信息采集、留存和归档。
(二)完善征地清点确认程序。
在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
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书面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征地勘测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勘测调查结束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发挥建设用地备案在土地批后监管中的作用,切实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供后利用情况,不断提高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用地备案工作在土地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建设用地备案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利用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土地批后监管、主动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000年以来,特别是2003年电子备案制度实施以来,大部分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能够按要求将审批建设用地情况和供应情况进行备案,为国家有效掌控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和节奏提供了依据。
但是,与加强土地管理、增强调控能力的要求相比,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制度还不完善,备案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用地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将其作为当前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的内容和范围按照适应强化监管的需要,建设用地备案进一步细化了指标;增加了使用建设用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和项目的位置坐标等;在土地供应中新增了存量用地和土地利用开发要求等指标,进一步强化了对全程监管的要求。
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
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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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安
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拨付情况,确保有关费用及 时、足额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可以暂停被征收 土地所在地市、县的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土地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姜大明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的方式进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
耕地不足 66 平方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 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鲁政字〔2015〕286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请示》(鲁国土资呈〔2015〕324号)收悉。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鲁政字〔2012〕288号文件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三、对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四、你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同地同价、维护权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标准,确保征收土地补偿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今后,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9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3.11.13•【字号】鲁国土资发[2003]214号•【施行日期】200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3]21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检查验收工作,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确保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落实,确保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促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附件:山东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山东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和要求,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3]1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要求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检查验收的重点是,各地对以各种名目圈占集体土地、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严肃查处,对违规建立的各类园区是否进行清理,对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是否坚决纠正。
要通过治理整顿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加快整改,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落实,使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行政争议,完善程序,明确责任,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坚持以执政为民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准绳,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健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机制。
严格依法实施土地(不动产)、矿产、测绘行政管理,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强化和优化社会服务,注重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
在审批征收、征用土地,颁发、注销、变更、撤销或吊销土地(不动产)、矿产以及测绘相关权利证书,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和办理国土资源信访案件等工作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规范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
要畅通法定救济途径,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在作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和救济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法律救济的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层级监督和纠错功能。
积极调处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切实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行政答辩的质量和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规范提交答复书、答辩状和相应材料。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的协调与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健全化解行政争议的良性互动机制。
要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或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化解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把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2001年11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和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征地管理,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征地费用管理混乱、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群众信访大幅度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0月22日,《征用土地公告方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正式发布。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征地公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征地管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方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按“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加快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必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14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14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和省档案局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已经省档案局“省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了便于本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或配合落实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具体的收集门类: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专门档案(会计档案、人物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和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文件和资料。
征地程序和建设用地报批文本格式
征地程序和建设用地报批文本格式(2017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制附件1:拟征收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公告〔〕号为提供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1位置范围: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途:地块2位置范围: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途:………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号)公布的市(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共涉及个区片,其中,级区片每亩补偿万元,级区片每亩补偿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规定执行(按照包干方式补偿的,应表述为:地上附着物按包干方式补偿,其中,(附着物种类)按照每亩元、,(附着物种类)按照每亩元、…………予以补偿);(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应表述为: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市(县)××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国土资源局(分局)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由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涉及包干方式补偿的,表述为: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表述为: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全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座谈会之后,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还存在着畏难情绪,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尚未在全国取得突破性进展。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和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
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
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不落实,致使许多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部分地方甚至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决征地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国土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
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国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接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9年7月19日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应诉工作需要,配备、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人员、机构和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学习培训制度,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第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和分析行政应诉情况,总结行政应诉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重点案件,并在本部门内部或者向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督促其改进管理、完善制度。
【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八日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和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以下简称裁决机构)。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制度,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和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供保障。
第七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申请举行听证、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条例
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来源 : 中国山东发布日期:2012-09-29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和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以下简称裁决机构)。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制度,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和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供保障。
第七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申请举行听证、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1•【字号】鲁政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工作做好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近几年,各地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十分重视,有效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有些地方仍存在着征地补偿偏低、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混乱、安置措施不力等问题,有的随意压低地价,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同一时期对同一区位、同一性质的用地补偿标准执行不统一,有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及时到位,随意截留克扣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一些县、乡借管理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一些地方建设用地单位长期拖欠征地款,不能兑付到农民手中,等等。
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的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妥善处理保障经济建设用地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进我省城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土地调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土地调控,是中央针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土地国情和保护耕地任务的艰巨性,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对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作用。
要进一步增强大局和责任意识,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要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严把土地“闸门”,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从根本上解决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以及违法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要确保全省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政府将对各设区市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与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相挂钩。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194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194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全面推进政务督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机关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是国土资源系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国土资源部和厅党组重要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执行力的有效措施;是厅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进一步完善工作部署,提高行政决策力的重要渠道;也是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发挥职能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作用的有效手段。
在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社会管理,保障公共服务的新形势下,突出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从改进工作作风,增强行政执行力,树立部门良好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务督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督查工作,扎扎实实把政务督查工作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政务督查工作任务,加强分工协作开展政务督查工作要始终围绕厅党组中心工作进行,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务求时效的原则。
厅办公室负责厅综合性工作的督办,主要负责督办的事项有: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领导批示我厅办理的事项和厅领导批办以及临时布置的重要事项;厅党组会、办公会、年度工作会议议定和厅领导考察、调研、会晤明确需要落实的事项;上级部门、外厅局来我厅征求意见需要督办的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及其它需要落实的综合性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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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要求,依法规范征地行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将被征地群众知情、确认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以执政为民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准绳,切实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健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机制。严格依法实施土地、矿产、测绘行政管理,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强化和优化社会服务,注重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全面提升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诉讼的监督功能和救济功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行使法律救济的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功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内部纠错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积极调处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诉讼的监督功能和救济功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行使法律救济的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功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内部纠错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积极调处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市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案件也呈递增趋势。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以执政为民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准绳,切实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健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机制。严格依法实施土地、矿产、测绘行政管理,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强化和优化社会服务,注重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全面提升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以执政为民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准绳,切实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健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机制。严格依法实施土地、矿产、测绘行政管理,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强化和优化社会服务,注重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全面提升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
各市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案件也呈递增趋势。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工作,切实保障公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要进一步密切国土资源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和理解,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健全化解行政争议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积极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要求,依法规范征地行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将被征地群众知情、确认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要进一步密切国土资源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和理解,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健全化解行政争议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积极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要求,依法规范征地行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将被征地群众知情、确认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认真作出书面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一推了之。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及时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或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国土系统内部,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提交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状况分析报告。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及时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在审批征收、征用土地,颁发、注销、变更、撤销或吊销土地、矿产以及测绘相关权利证书,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和办理国土资源信访案件等工作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要畅通法定救济途径,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各种行政决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把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以执政为民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准绳,切实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健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机制。严格依法实施土地、矿产、测绘行政管理,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强化和优化社会服务,注重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全面提升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
各市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案件也呈递增趋势。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在审批征收、征用土地,颁发、注销、变更、撤销或吊销土地、矿产以及测绘相关权利证书,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和办理国土资源信访案件等工作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要畅通法定救济途径,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各种行政决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把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诉讼的监督功能和救济功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行使法律救济的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功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内部纠错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积极调处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在审批征收、征用土地,颁发、注销、变更、撤销或吊销土地、矿产以及测绘相关权利证书,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和办理国土资源信访案件等工作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要畅通法定救济途径,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各种行政决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把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诉讼的监督功能和救济功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行使法律救济的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功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内部纠错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积极调处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在审批征收、征用土地,颁发、注销、变更、撤销或吊销土地、矿产以及测绘相关权利证书,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和办理国土资源信访案件等工作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要畅通法定救济途径,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各种行政决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把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认真作出书面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一推了之。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及时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或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国土系统内部,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提交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状况分析报告。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及时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