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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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一、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指明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既可以明确指出只适用内国法,

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在系属中规定抽象的连结点,并以其为依据去推定适用某一准据法的冲

突规范。

3、选择型冲突规范,这类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

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上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根据选择方式又可再分为两种:(1)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2)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重叠型冲突规范,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指明必须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

律。

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

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3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协议适用原则)

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国内法强制性规则保留原则)

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识别和定性)

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

的查明义务及解决)

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付款地或出票地)

第40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被请求保护地是指外国知识产权所在地)

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合同有关的规定是指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是指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犯

的知识产权的所在地)

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

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对21-24条的总结:

1、涉外结婚程序的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

法的,均有效。

2、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比如是否符合法定婚龄):按照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

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

3、协议离婚: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优先,但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

国籍国法,其次选择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

地法。

4、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

5、涉外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按顺序适用,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该地

的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上述两项都没有的适用最密

切联系地法。

6、涉外婚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优先,但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

法、国籍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未能达成协议的依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共同国籍国法。

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34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注意:侵权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没有协议的,按照顺序依次适用共

同经常居所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

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说明:《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是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百四十七条

是涉外婚姻的法律问题。《继承法》第三十六条是涉外继承法律关系适用的问题。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的适用以此为准:

法定继承:1、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的方式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遗嘱行为地法,

没有顺序的限制。

遗嘱的效力适用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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